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终端设备及其应用程序的关联显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180
决定日:2019-10-31
委内编号:1F2754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77557.2
申请日:2013-08-27
复审请求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北京邮电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晶
合议组组长:宋朝
参审员:巩瑜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77557.2,名称为“一种终端设备及其应用程序的关联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北京邮电大学,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上应用程序的关联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设备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预设的关联应用;
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根据该信息内容确定所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
接收用户对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
其中,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进一步包括:系统或用户自定义设置并保存应用程序间的关联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的关联应用为多个时,启动的关联应用为所述当前显示应用的所有关联应用或用户指定的关联应用或系统默认的关联应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终端设备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关联应用激活指令后,执行所述更新的操作;或者,
终端设备的系统配置处于关联应用启动状态时,执行所述更新的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关联应用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的方式包括:按照预先设定的显示比例显示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和所述关联应用;在接收到用户调整显示比例的指令后,根据所述指令进行显示比例的调整。
6.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设定地图应用和浏览器应用互为关联应用;或者,预先设定地图应用的关联应用为浏览器应用,和/或,预先设定浏览器应用的关联应用为地图应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地图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选择的地理位置名称或者地图搜索功能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地图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所述浏览器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地图搜索功能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和/或,
在所述浏览器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浏览器页面上选择的信息或者浏览器页面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浏览器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所述地图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浏览器页面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设定词典应用、邮箱应用和浏览器应用互为关联应用;或者,预先设定词典应用的关联应用为邮箱应用和/或浏览器应用,和/或,预先设定邮箱应用的关联应用为词典应用和/或浏览器应用,和/或,预先设定浏览器应用的关联应用为词典应用和/或邮箱应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词典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选择的信息或词典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词典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词典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词典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和/或,
在所述邮箱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选择的信息或邮件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邮箱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邮箱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邮箱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和/或,
在所述浏览器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浏览器页面上选择的信息或浏览器页面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浏览器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浏览器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浏览器页面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预先设定议程应用、邮箱应用和短信应用互为关联应用;或者,预先设定议程应用的关联应用为邮箱应用和/或短信应用,和/或,预先设定邮箱应用的关联应用为议程应用和/或短信应用,和/或,预先设定短信应用的关联应用为议程应用和/或邮箱应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议程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选择的信息或议程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议程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议程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议程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和/或,
在所述邮箱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选择的信息或邮件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邮箱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邮箱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邮箱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和/或,
在所述短信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短信中选择的信息或短信搜索框的输入信息;确定或更新所述短信应用的显示内容包括:将启动的所述短信应用的关联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作为短信搜索框的输入信息,并显示搜索结果。
12.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关联应用启动单元、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和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
所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用于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预设的关联应用,并通知 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
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的通知后,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并发送给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还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其中,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
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用于接收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的输出关联信息,根据该输出关联信息确定所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还用于接收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发送的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根据该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并进行显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设备进一步包括关联关系保存单元,用于保存系统或用户自定义设置的应用程序间的关联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在当前显示应用的关联应用为多个时,进一步用于启动所述当前显示应用的所有关联应用或用户指定的关联应用或系统默认的关联应用。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该终端设备进一步包括关联应用激活单元,用于在接收到用户输入的关联应用激活指令后或者确定终端设备的系统配置处于关联应用启动状态时,通知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执行所述更新的操作。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在将所述关联应用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时,用于按照预先设定的显示比例显示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和所述关联应用,并在接收到用户调整显示比例的指令后,用于根据所述指令进行显示比例的调整。”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250870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终端启动的是预设的关联应用,而对比文件3是通过预设操作调用应用程序菜单界面,由用户选择关联的应用程序。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终端启动的是预设关联应用,而对比文件3是通过预设操作调用应用程序菜单界面,由用户选择关联的应用程序;关联应用启动单元,通知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在接收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的通知后,将获取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并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单元及显示单元;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用户接收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的输出关联信息,还用于接收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发送的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2-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关联应用程序所显示的内容不仅与关联应用程序本身有关,还与从当前应用获取的输出关联信息有关,并且,在确定输出关联信息后,不需要用户的复制操作,直接由终端根据输出关联信息确定关联应用程序显示内容,而对比文件3中第二应用程序启动后的显示界面由其本身确定,且对比文件3中第二应用程序显示内容的确定是通过用户的复制操作实现的,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根据输出关联信息确定关联应用程序显示内容”;2)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对第二应用程序中待编辑内容的修改,不涉及对第一或第三应用程序中内容的修改,因此未公开“接收当前显示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不同应用程序进行自动关联显示和更新,不需要用户额外操作控制,对比文件3无法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第一应用程序中的编辑信息拖动至第二应用程序界面并显示, 并且两应用程序界面可同时显示在终端屏幕;即关联应用程序显示的内容由当前应用的输出关联信息确定,因此公开了“根据输出关联信息确定关联应用程序显示内容”,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对第一应用程序进行编辑(即修改)后更新到第二应用程序界面,还可同时在显示第三应用程序(也对应本申请的关联应用程序),第二应用程序编辑后的信息可更新到第三应用程序进行分享,也可由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即对比文件3也涉及对第一或第二显示应用的内容的修改,也公开了“接收当前显示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其次,由本申请说明书[0002]-[0004]段记载,针对同一界面的应用程序不同显示并相互关联操作的问题,本申请提出一种终端应用程序进行关联显示和操作的方法,而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可对终端中的不同应用程序在同一界面显示并可实现关联操作的方法,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一致,此外,具体更新的方式,是自动更新或手动更新等方式,并未具体限定在权利要求1中,即使是自动更新也并未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关联应用是预设的,输出关联信息还可以为用户在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2)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根据该信息内容确定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3)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能够更好的实现不同应用程序间的关联显示和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关联应用是预设的,输出关联信息还可以为用户在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2)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接收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的通知,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并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根据该信息内容确定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3)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能够更好的实现不同应用程序间的关联显示和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11,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13-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直接将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选中后,拖动至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使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中出现复制得到的待编辑信息并进行编辑”,其中的第一和第二应用程序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关联性,复制到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中的信息本身也是基于第一应用程序中的信息而确定的,即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中的待编辑的信息与第一应用程序中的信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关系,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保持第一与第二应用程序中显示内容的同步相关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进行数据操作时,基于对于先前的应用程序中关联信息的选择和获取,通过手工复制先前应用程序中的信息之后,再进一步基于信息内容本身确定之后在第二应用程序中把相应的内容粘贴到其中进行显示。
2)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中出现复制得到的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在编辑完成后将得到的信息进行分享;还可根据选择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二和第三应用程序界面,可将待分享信息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应用程序,选择第三应用程序进行信息分享,比如第一应用程序为电子邮件,将电子邮件中的图片进行编辑后,通过微博发送,第三应用程序为微博,也可以将编辑完成的信息重新由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即对比文件3的方案中,在对于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信息进行编辑后,能够进一步的将编辑后的信息分享到与第二应用程序关联的第一或者第三应用程序中,进一步的,为了保持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信息显示的同步性,并在用户对于其中的某个应用程序中的信息进行了操作之后,仍然能够保持不同应用程序中所显示的信息的同步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的某一个应用程序中的输出关联信息被修改了之后,对相关的其他应用程序之中的显示信息也进行必要的更新操作,通过手工复制粘贴的方式,将某一个应用程序中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进行复制,再手工粘贴到其它应用程序之中,以保证输出关联信息在不同应用程序之间显示的同步性和同一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12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的处理之后增加“将获取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关联应用”,并在权利要求1中“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的处理之后增加“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处理,并限定“根据所述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并在权利要求1第二段和第三段加入执行主体为“终端设备”的限定,并对权利要求12进行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在对输出关联信息修改后,不需要用户的复制操作,直接由终端自动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程序,以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确定相应应用程序的显示内容,也就是说,在当前显示应用中修改输出关联信息后,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会随之自动同步改变,在关联应用中修改输出关联信息,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也会随之自动同步改变;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终端设备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且,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不同的应用程序进行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不需要用户额外操作控制,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是提供一种新的信息编辑技术,使用一些功能更为强大的专业应用程序对其他应用程序中需要进行分享的信息进行编辑,从而达到更好的编辑效果,对比文件3中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信息传递仍然需要用户的操作,不能实现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如下:
“1.一种终端设备上应用程序的关联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终端设备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预设的关联应用;
所述终端设备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将获取的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根据所述输出关联信息确定所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
所述终端设备接收用户对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所述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
其中,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
“12.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关联应用启动单元、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和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
所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用于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预设的关联应用,并通知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
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的通知后,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并发送给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还用于接收用户对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其中,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所述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
所述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用于接收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的输出关联信息,将获取的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根据该输出关联信息确定所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还用于接收所述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发送的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该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并进行显示。”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2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在上述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复审请求人未作答复,因此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项权利要求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2508707A,公开日为2012年06月20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上应用程序的关联显示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信息编辑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7]段,图3C,3E):终端在屏幕上显示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时,根据接收到的激活命令,通过预设操作如点击按钮308,启动应用程序菜单界面,终端根据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图标接收选择命令,启动应用程序菜单中的第二应用程序(相当于终端设备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的关联应用),终端在屏幕上同时显示出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和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相当于将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与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比如如图3C,用户选择“画图”的第二应用程序图标,如图3E,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一和第二应用程序界面,然后通过直接将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选中后(相当于输出关联信息为当前显示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拖动至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便可完成复制操作,使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中出现复制得到的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在编辑完成后将得到的信息进行分享,这里的信息可能是文字、图片、视频、视频等;还可根据选择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二和第三应用程序界面,可将待分享信息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应用程序,选择第三应用程序进行信息分享,比如第一应用程序为电子邮件,将电子邮件中的图片进行编辑后,通过微博发送,第三应用程序为微博,也可以将编辑完成的信息重新由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其中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三应用程序可以是短息、微博、微信、QQ、飞信、电子邮件等。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关联应用是预设的,输出关联信息还可以为用户在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将获取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关联应用,根据该输出关联信息确定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需要用户额外操作和控制的情况下,使不同的应用程序进行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
本申请的方案中,正是通过终端设备获取当前显示应用相关的输出关联信息后,传递给关联应用,来将输出关联信息确定为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并基于用户对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来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并进行显示内容的同步更新,从而实现了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而对比文件3在进行信息编辑时,通过选中第一应用程序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复制到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在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对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编辑完成后将待分享的内容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或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解决了如何使用功能更为强大的专业应用程序来对其他应用程序中要分享的信息进行更好的编辑的问题,而并未实现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间信息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不需要用户参与控制的情况下就能实现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12-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终端,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4]-[0047]段,图3C,3E):激活模块,终端在屏幕上显示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时,根据接收到的激活命令,通过预设操作如点击按钮308,启动应用程序菜单界面;选择模块,终端根据用户选择的应用程序图标接收选择命令;启动模块,启动应用程序菜单中的第二应用程序(相当于关联应用启动单元,启动对应于当前显示应用的关联应用),终端在屏幕上同时显示出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和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相当于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将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与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
比如如图3C,用户选择“画图”的第二应用程序图标,如图3E,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一和第二应用程序界面,然后通过复制模块直接将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选中后,拖动至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便可完成复制操作,使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中出现复制得到的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相当于输出关联信息为用户在当前显示应用中选择的信息),在编辑完成后将得到的信息进行分享,这里的信息可能是文字、图片、视频、视频等;还可根据选择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二和第三应用程序界面,可将待分享信息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应用程序,选择第三应用程序进行信息分享,比如第一应用程序为电子邮件,将电子邮件中的图片进行编辑后,通过微博发送,第三应用程序为微博,也可以将编辑完成的信息重新由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其中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三应用程序可以是短息、微博、微信、QQ、飞信、电子邮件等。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关联应用是预设的,输出关联信息还可以为用户在关联应用中选择的信息,或者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中指定输入框的内容信息;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接收关联应用启动单元的通知,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并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根据该信息内容确定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由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接收输出关联信息,将获取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关联应用;输出关联信息获取单元还接收用户对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发送给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由显示内容确定及显示单元接收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后,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需要用户额外操作和控制的情况下,使不同的应用程序进行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
本申请的方案中,正是通过终端设备获取当前显示应用相关的输出关联信息后,传递给关联应用,来将输出关联信息确定为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并基于用户对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来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并进行显示内容的同步更新,从而实现了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而对比文件3在进行信息编辑时,通过选中第一应用程序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复制到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在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对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编辑完成后将待分享的内容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或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解决了如何使用功能更为强大的专业应用程序来对其他应用程序中要分享的信息进行更好的编辑的问题,而并未实现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间信息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可以获得不需要用户参与控制的情况下就能实现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之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时,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13-1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的理由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终端在屏幕上同时显示出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和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比如如图3C,用户选择‘画图’的第二应用程序图标,如图3E,在终端屏幕上同时显示第一和第二应用程序界面,然后通过直接将第一应用程序的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选中后,拖动至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便可完成复制操作,使第二应用程序的界面中出现复制得到的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在编辑完成后将得到的信息进行分享”,其中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将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与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和“输出关联信息为当前显示应用中选择的信息”,然而,本申请的方案中在对输出关联信息修改后,不需要用户的复制操作,直接由终端自动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当前显示应用或关联应用程序,以根据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确定相应应用程序的显示内容,而对比文件3中在对不同应用程序界面中的编辑信息进行选中和分享时,均需要基于复制操作才能进行。
其次,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正是使不同的应用程序进行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不需要用户额外操作控制,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1中涉及不同应用之间关联显示和更新的方案进行了修改,且修改后的方案“终端设备从当前显示应用中获取输出关联信息,将获取的所述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根据所述输出关联信息确定所述关联应用的显示内容,并与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同时显示在屏幕上;所述终端设备接收用户对所述当前显示应用/关联应用中输出关联信息的修改,将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传递给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根据所述修改后的输出关联信息同步更新所述关联应用/当前显示应用的显示内容”也能体现出其实现了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间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而对比文件3在进行信息编辑时,通过选中第一应用程序界面中的待编辑信息,复制到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在第二应用程序界面上对待编辑信息进行编辑,编辑完成后将待分享的内容从第二应用程序复制到第三或第一应用程序进行分享,其解决的仅是如何使用功能更为强大的专业应用程序来对其他应用程序中要分享的信息进行更好的编辑的问题,而并未实现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应用程序间信息的自动关联显示和同步更新,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实质性缺陷,留待后续审查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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