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系统及视频处理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系统及视频处理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3898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778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3165.6
申请日:2015-07-14
复审请求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严佳琳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39,H04N21/438,H04N21/4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另一篇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3165.6,名称为“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系统及视频处理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74002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对比文件3:CN103050001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需要进行音量控制的时间范围内对音量进行控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对不同时段的音量进行比较,从各时段中找出需要对音量进行控制的时段,也没有公开需要对音量进行控制的时段为各个时段中的哪个时间范围,也没有公开如何确定“指定音量”。对比文件3是依据时间段自动调整音量和频道,使电视机无需人为操控,并能按照用户的习惯自动运行,而本申请是确定在哪个时间段进行音量控制,以及具体将音量控制为多少,从而避免因频道切换对他人造成影响,二者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在权利要求1所起的作用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步骤:电视机系统或机顶盒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进行统计分析进而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所述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所述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所述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
指定音量学习步骤:电视机系统或机顶盒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
启动频道切换;
获取当前时间;
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音量控制时间,并在判断结果为是后,将电视频道音量设定为指定音量后进行频道切换;所述音量控制时间指需要对切换后的电视频道音量进行控制的时间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量控制时间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音量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4. 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遥控装置,用于发送控制电视频道切换的切换指令;
视频处理终端,用于根据所述遥控装置发送的切换指令启动频道切换,并获取当前时间,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音量控制时间,并在判断结果为是后,将电视频道音量设定为指定音量后进行频道切换;
所述视频处理终端包括有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模块和指定音量学习模块,所述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所述音量控制时间指需要对切换后的电视频道音量进行控制的时间范围,所述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所述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所述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
所述指定音量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量控制时间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6. 根据权利要求4-5任一项所述的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音量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7. 一种视频处理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指定音量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
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所述音量控制时间指需要对切换后的电视频道音量进行控制的时间范围;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所述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所述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所述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
启动模块,用于启动频道切换;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时间;
频道切换模块,用于判断所述获取模块获取的当前时间是否为音量控制时间,并在判断结果为是后,将电视频道音量设定为指定音量后进行频 道切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视频处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量控制时间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9. 根据权利要求7-8任一项所述的视频处理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指定音量为用户预先设定或系统默认设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时电视频道切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量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4]段,附图3):背景技术中,当用户切换频道时,会出现频道音量忽大忽小的问题,影响用户的体验。一种音量控制方法包括201、当打开一个频道时,确定所述打开频道是否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公开了启动频道切换);若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则执行步骤202;202、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设定的输出时间内;若确定当前时间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则执行步骤203;需要说明的是,当在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设定输出时间时,在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之后,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其中,所述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的判定包括:系统开机后主程序初始化并从信号码流中提取本地实时时钟,预置本地时钟,提取 系统当前时间(此操作机器自动完成);系统从EEPROM中读取用户设定的频道、伴音设置,输出时间等信息;系统将本地实时时钟中的时间与用户设定的输出时间相比较,从而判定当前时间是否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公开了获取当前时间,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音量控制时间,所述音量控制时间指需要对切换后的电视频道音量进行控制的时间范围)。其中,所述输出时间的设定可以通过启动换台音量控制菜单来设定。203、将所述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调整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公开了并在判断结果为是后,将电视频道音量设定为指定音量)。本发明实施例中,当打开一个频道时,确定所述打开频道是否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若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则将所述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调整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避免了该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 过大或过小,使得该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处于用户可接受的音量范围之内,提高了用户体验。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包括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步骤,电视机系统或机顶盒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进行统计分析进而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指定音量学习步骤,电视机系统或机顶盒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2)权利要求1是设定指定音量后进行频道切换,而对比文件1是当打开一个频道时将音量输出为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用户操控设置以及如何设计处理命令的顺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控制家电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9]、[0059]-[0062]段,附图5):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新的家电控制技术,能够收集用户的习惯数据,即统计遥控器发出的命令或者机体本身的按键命令,对这些能反映用户习惯的数据分析处理后再按照处理结果数据控制家电运行,增加家电的智能性。以电视机为例,控制家电的命令主要包括频道命令、音量命令等功能命令,而这些频道命令、音量命令等可以称之为电视机的功能命令。统计用户使用习惯的同时还需要设定以后自动控制阶段的周期,也就是按照天为单位还是以一周时间为单位进行循环,在统计学习阶段对所收集数据的处理;对于音量统计部分,按照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的数据平均值进行统计;并根据程序算法进行统计、分析、存储,当统计学习阶段结束后,将进入自动智能控制阶段,这时不需要人参与电视机的操控,即可根据统计结果进行自动控制;例如图5所示,第一次按照习惯数据选择频道和进行音量设置,经过一段时间后,第二次切换频道并调整音量。
对比文件 3能够收集控制家电运行的各种命令并统计每种命令发生的时间,保存并处理统计数据,从而获取用户的习惯数据,其中包括对于音量控制的统计,按照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的数据平均值进行统计,并且可以基于时间判定后在切换频道的同时调整音量,可见对比文件 3公开了电视机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进行统计分析,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以及电视机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的平均音量。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存在用户在一周内多次设定夜间或午休时段的音量减小、其他时段的音量正常大小的场景,那么在对上述时段的音量进行统计分析后,必然在夜间或午休时段会基于夜间或午休时段统计获得的平均音量来控制该音量减小,在其他时段会基于该时段统计获得的平均音量来控制该音量保持正常大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基于用户观看习惯统计分析确定如何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控制音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为设定音量控制时间和指定音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用户操控设置音量,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基于用户观看数据自动确定音量控制时间和指定音量,具体设置至少一个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习惯选择设置音量控制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机顶盒系统同样可作为电视播放的设备,其与电视机共同组成电视播放系统,将电视机系统的统计分析方法运用于机顶盒系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频道切换前进行音量控制,使频道播出时已经实现音量控制,同时平滑过度切换频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程序运行先后顺序所采用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7日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对于区别特征中的“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具体如何划分时间段,没有公开具体统计哪个时间段的数据平均值,也就是说没有公开具体将哪个时间段确定为音量控制时间。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为设定音量控制时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采用除人为方式以外的方法来确定音量控制时间的技术启示,也无法确定具体的音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将各个时间中音量小于所述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少部分时间确定为音量控制时间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能够在需要进行音量控制的时间范围内在频道切换时对音量进行控制,同样避免了电视频道切换后音量急剧变大的情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人为设置音量控制时间和指定音量,需要用户操作设置。为了减少用户操作的次数,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何根据用户习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进行控制的技术方案,具体公开了针对音量控制的智能控制,能够按照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的数据平均值进行统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基于用户观看习惯统计分析确定如何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控制音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中,基于普通用户观看习惯,与观看正常音量时段相比观看音量较小的时段通常为少部分,一般集中在休息时间,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同样是针对用户观看习惯进行统计分析确定如何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控制音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理解其分析结果与普通用户观看习惯相符合或者存在其他具体情况,本申请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时间段范围作为音量控制时间(参见说明书44段)。也就是说,区别特征中对具体时间段的划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习惯选择设置音量控制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4]段,附图3):输出时间的设定可以通过启动换台音量控制菜单来设定,换台音量控制菜单中的时间选项有每天、时:分,其中时:分从0:0到23:59可选(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所述音量控制时间为用户预先设定)。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系统默认设定指定音量控制时间,减少用户操作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 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2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4]段,附图3):用户可根据经验预置音量数值如20,启动时间为21点,持续时间为9小时(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指定音量为用户预先设定)。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系统默认设定指定音量,减少用户操作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实现电视频道切换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视机与遥控器组成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5]-[0074]段,附图3):背景技术中,当用户切换频道时,会出现频道音量忽大忽小的问题,影响用户的体验。当用户在观看电视(相当于视频处理终端),设定输出音量时,可以通过遥控器(公开了遥控装置,用于发送控制电视频道切换的切换指令)启动换台音量控制菜单为该频道设定预定频道输出音量;。一种音量控制方法包括201、当打开一个频道时,确定所述打开频道是否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公开了根据遥控装置发送的切换指令启动频道切换);若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则执行步骤202;202、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设定的输出时间内;若确定当前时间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则执行步骤203;需要说明的是,当在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设定输出时间时,在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之后,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其中,所述确定当前时间是否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的判定包括:系统开机后主程序初始化并从信号码流中提取本地实时时钟,预置本地时钟,提取 系统当前时间(此操作机器自动完成);系统从EEPROM中读取用户设定的频道、伴音设置,输出时间等信息;系统将本地实时时钟中的时间与用户设定的输出时间相比较,从而判定当前时间是否在所述设定的输出时间内(公开了获取当前时间,判断当前时间是否为音量控制时间,所述音量控制时间指需要对切换后的电视频道音量进行控制的时间范围)。其中,所述输出时间的设定可以通过启动换台音量控制菜单来设定。203、将所述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调整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公开了并在判断结果为是后,将电视频道音量设定为指定音量)。本发明实施例中,当打开一个频道时,确定所述打开频道是否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若确定所述打开频道设置了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则将所述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调整为所述预定频道输出音量,避免了该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 过大或过小,使得该打开频道的输出音量处于用户可接受的音量范围之内,提高了用户体验。
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4视频处理终端包括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模块,所述音量控制时间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进行统计分析进而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指定音量学习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至少一个音量为指定音量。(2)权利要求4是设定指定音量后进行频道切换,而对比文件1是当打开一个频道时将音量输出为预定频道输出音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用户操控设置以及如何设计处理命令的顺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控制家电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9]、[0059]-[0062]段,附图5):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新的家电控制技术,能够收集用户的习惯数据,即统计遥控器发出的命令或者机体本身的按键命令,对这些能反映用户习惯的数据分析处理后再按照处理结果数据控制家电运行,增加家电的智能性。以电视机为例,控制家电的命令主要包括频道命令、音量命令等功能命令,而这些频道命令、音量命令等可以称之为电视机的功能命令。统计用户使用习惯的同时还需要设定以后自动控制阶段的周期,也就是按照天为单位还是以一周时间为单位进行循环,在统计学习阶段对所收集数据的处理;对于音量统计部分,按照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的数据平均值进行统计;并根据程序算法进行统计、分析、存储,当统计学习阶段结束后,将进入自动智能控制阶段,这时不需要人参与电视机的操控,即可根据统计结果进行自动控制;例如图5所示,第一次按照习惯数据选择频道和进行音量设置,经过一段时间后,第二次切换频道并调整音量。
对比文件 3能够收集控制家电运行的各种命令并统计每种命令发生的时间,保存并处理统计数据,从而获取用户的习惯数据,其中包括对于音量控制的统计,按照不同日期的相同时段的数据平均值进行统计,并且可以基于时间判定后在切换频道的同时调整音量,可见对比文件 3公开了电视机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进行统计分析,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电视音量大小范围数据和具体时间数据可在用户观看电视时自动保存下来,以及电视机系统根据用户观看电视的各个时间的音量大小范围自动确定其中的平均音量。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存在用户在一周内多次设定夜间或午休时段的音量减小、其他时段的音量正常大小的场景,那么在对上述时段的音量进行统计分析后,必然在夜间或午休时段会基于夜间或午休时段统计获得的平均音量来控制该音量减小,在其他时段会基于该时段统计获得的平均音量来控制该音量保持正常大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基于用户观看习惯统计分析确定如何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控制音量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为设定音量控制时间和指定音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用户操控设置音量,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有动机基于用户观看数据自动确定音量控制时间和指定音量,具体设置至少一个时间范围为音量控制时间,至少一段时间范围为各个时间中的少部分时间,少部分时间的音量小于各个时间中其他时间的音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习惯选择设置音量控制的惯用手段。另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机顶盒系统同样可作为电视播放的设备,其与电视机共同组成电视播放系统,将电视机系统的统计分析方法运用于机顶盒系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频道切换前进行音量控制,使频道播出时已经实现音量控制,同时平滑过度切换频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程序运行先后顺序所采用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以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方法步骤的基础上构造相应的功能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7-9请求保护一种视频处理终端,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以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方法步骤的基础上构造相应的功能模块,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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