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逆流色谱分离柱以及色谱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90
决定日:2019-11-01
委内编号:1F2558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6350.X
申请日:2016-03-10
复审请求人: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施啸奔
合议组组长:邓军谋
参审员:徐雪锋
国际分类号:B01D15/22,G01N30/02,G01N30/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些现有技术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6350.X,名称为“一种逆流色谱分离柱以及色谱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申请日为2016年3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585233Y,公告日为2003年11月5日)与对比文件2(“3D printed titanium micro-bore columns containing polymer monoliths for reversed-phase liquid chromatography”,Vipul Gupta et al.,《Analytica Chimica Acta》,第910卷,第84-94页,公开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对比文件3(“逆流色谱仪器装置的研究进展”,邓建朝等,《化学通报》,第10期,第865页,公开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为一个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柱状结构,在柱状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在所述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相对于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
在柱状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柱状结构和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
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螺旋盘状分布。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圈柱形通道在柱状结构内呈蛇状分布。
4. 一种色谱仪,其特征在于,其逆流色谱分离柱采用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逆流色谱分离柱由3D打印技术一体成型的柱状结构,柱状结构内部设有柱形通道,柱形通道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2)权利要求1限定的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设有相对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3)在柱状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柱状结构和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利用3D打印技术制备色谱柱以克服色谱柱管路结构受限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面对逆流色谱柱研制中管路结构受限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3D打印技术制备对比文件1中的逆流色谱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平滑流道进行阻尼结构设置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方便改进流道设计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容易想到采取常用手段、类似地在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设有相对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替代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阻碍两相溶液流动、带小腔的流道结构。且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是本领域基于均匀分配阻尼结构考虑采取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基础上,为了方便样品的进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置样品入口和在底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置样品出口。而为了进一步固定空心轴孔中的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置中轴固定螺丝穿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色谱仪,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且对比文件1采用缠绕式,与本申请3D打印一体成型不同;2)对比文件2没有记载如何克服分离柱漏液和提高分辨率、缩短分离时间的问题,且其结构与本申请不同;3)关于毛刺结构,对比文件3的通道结构与本申请的结构不同;4)凸起、穿孔等结构使得本申请色谱分离柱结构更紧凑、稳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色谱柱存在破损和体积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3D打印技术可以提供避免漏液的手段,给出了解决漏液的启示。对比文件3设置带“小腔”结构的通道也是为了增加通道内的区域性涡流形成“混合澄清”状态,与毛刺状突起结构相比,可以类似地起到增加通道内曳力的作用,能够增加混合力度,提高分配效率,缩短分离时间。因此坚持驳回。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为逆流色谱分离柱;2)分离柱的形状结构不同;3)在所述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相对于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记载了可以通过3D打印色谱分离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采用3打印逆流色谱分离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逆流色谱仪分离柱可以具有圆柱形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3D打印将圆柱形结构以及其内部通道一体打印出来。而至于柱状两端的凸起以及凸起上的各个穿孔等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安装色谱分离柱的色谱仪的具体结构以及部件的固定加以设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一带小腔的结构,其可以提高分离效果。该小腔结构通过变径、部分改变流体流向等手段其实质上提高两相的混合力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具有相同作用的结构进行替代,例如在腔壁上设置间隔设有相对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其同样起到变径和部分改变流体流向的作用。而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试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色谱仪,参考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是单独存在的管路,而本申请则是用通道代替了单独存在的管,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无法由对比文件1的结构得到本申请的结构;2)对比文件3的设计思想是直接改变整个通道的形状来实现的;而本申请则是通过在通道内增加毛刺来实现的;增加毛刺是在光滑臂上增加凸起点,但是基本上不会对整个通道做很大的改变,而对比文件3则是改变整个通道的形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3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些现有技术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3D打印的逆流色谱分离柱。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色谱柱,该色谱柱通过3D打印方法制备,相比于传统制造技术,3D打印技术具有可以快速制备出任意结构管型等优点,该方法利用3D打印技术制得一个一体成型的色谱柱,该色谱柱为立方体结构,在该立方体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参见摘要、第85-86页“1. 前言”、第86页“2.3. 柱硬件的3D打印”、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
1)分离柱的形状结构不同——分离柱为柱状结构,在柱状结构的内部设有多圈用于传输样品且首尾连通的柱形通道,柱形通道的一端为样品入口,另一端为样品出口;在柱状结构的顶部和底部中心位置设有与其同轴的圆柱形凸起,沿着圆柱形凸起的中心设有贯穿柱状结构和两个圆柱形凸起中心的中轴穿孔,在顶部的圆柱形凸起上设有样品入口,在柱状结构的底部设有样品出口;在两个圆柱形凸起的侧面设有中轴固定螺丝穿孔;
2)在所述柱形通道的内壁上间隔的设有相对于柱形通道中心轴对称的毛刺,柱形通道的侧壁上相邻毛刺的距离相等。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本申请的色谱柱结构;2)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平滑流道进行阻尼结构设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选择具有相同作用的结构进行替代。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中,管柱中的通孔代替了传统的聚四氟乙烯管,从而减少了分离柱的体积。而在对比文件1中,管路虽然是嵌入管槽中,但事实上,该管路仍然是缠绕在中心管柱上,即在两种方案中,“管路”与管柱的相对位置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教导在管柱中开孔以替代缠绕的管路。现有技术中也无相关的证据。
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了提高螺线型圆盘柱高速逆流色谱对蛋白的分离效率, Ito等对螺旋槽通道进行了几次改进(如图8所示)。通道的形状对于蛋白的分离是至关重要的,最初的设计是平滑的通道,其对蛋白分离度较差。通过改进设计成带小腔的通道,对蛋白的分离效果有所改善”,在对比文件3中,为了提高分离效果,其采用的方案是设计带小腔的通道,从图8(b)可以看出,所述带小腔的通道,其通道整体外形发生了改变;而本申请中,通道外形保持不变,仅在管道内壁上间隔设置对称的毛刺,两者的对于通道改进的位置是不一样的,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在保持通道外形不变的情况下在内部间隔设置毛刺或凸起的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3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1)-(2)的教导,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1)-(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前提下,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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