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高压喷射机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5645
决定日:2019-11-05
委内编号:1F2659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3085.9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中国矿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关军
参审员:韩薇
国际分类号:B24C1/04(2006.01);B24C3/04(2006.01);B24C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并且产生的技术效果可以被预料,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3085.9、名称为“一种超高压喷射机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矿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89002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4673479U,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张国智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57-159页,公开日为:2013年06月。
对比文件4:“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张国智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56页,2013年06月,公开日是2013年06月30日
对比文件5:“机械制造技术基础”,孙捷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第309-310页,2014年01月,公开日是2014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工作台、设于所述工作台一侧的支撑臂,所述工作台上表面置有托盘,所述支撑臂上端开有T形槽;纵向导轨臂安装于所述T形槽内,所述纵向导轨臂一侧横向弯曲形成横向臂,所述纵向导轨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所述螺旋升降臂与盘状固定臂固定连接;所述盘状固定臂上安装有可旋转的横向导向臂;所述横向导向臂上设置有导轨,所述导轨上安装有喷射器,所述喷射器的喷嘴为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所述工作台一侧设置有通过输送管道相连接的供高压水系统、磨料箱,所述输送管道上还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所述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和喷射器之间;所述盘状固定臂与所述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料箱中的磨料颗粒为60-80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导轨臂为中空结构,可供所述输送管道通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升降臂的臂杆长度可根据需要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托盘上放置有待切割样品,所述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距离所述托盘上样品的距离在0.4mm-0.5mm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供高压水系统出口处设置有阀门I。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压喷射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磨料箱出口处设置有阀门II。
8. 一种超高压喷射机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供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组成的供磨料水系统提供高压磨料水,供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分别由各自阀门控制流量大小,高压磨料水通过输送管输送到喷射器内,输送管道依次通过支撑臂上侧面的小孔、中空结构的纵向导轨臂,连接到喷射器上,喷射器上安装有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磨料水由喷嘴喷射出完成切割过程;喷射器安装在带有导轨的横向导向臂上,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与盘状固定臂连接,横向导向臂可以做旋转运动,盘状固定臂安装在可升降螺旋升降臂上,螺旋升降臂安装在纵向导轨臂上,可以随着纵向导轨臂一起做纵向运动,纵向导轨臂安装在开有T形槽的支撑臂内,支撑臂设置于工作台的一侧;喷射器可以在横向导向臂的导轨内做直线运动,可以随着横向导向臂做旋转运动,也可以随着纵向导轨臂做纵向运动,喷射器可以做平面内任意方向的运动;输送管道上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压力表检测输送管道内高压磨料水的压力值,根据压力值对增压器进行操作,使得输送管道内的压力保持稳定。”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纵向导轨臂一侧横向弯曲形成横向臂,纵向导轨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螺旋升降臂与盘状固定臂连接,盘状固定臂与所述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相连接;(2)喷射器的喷嘴为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输送管道上还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所述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和喷射器之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水射流的压力稳定。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3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纵向导轨臂为中空结构,横向导轨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与盘状固定臂连接,以及本申请是螺旋升降臂,盘状固定臂安装在可升降螺旋升降臂上,螺旋升降臂安装在纵向导轨臂上;(2)输送管道上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压力表检测输送管道内高压磨料水的压力值,根据压力值对增压器进行操作,使得输送管道内的压力保持稳定;喷嘴为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水射流的压力稳定。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和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纵向导轨臂弯曲形成的横向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提高工作效率,对比文件1中通过可升降的Y向升降臂的上下移动带动横向臂的上下移动,Y向升降臂的上下移动才能传递到切割机,使整个装置的操作难度系数加大;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5中增压器均是只针对水进行加压,本申请中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检测输送管道内的高压磨料水压值,本领域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能够得到的技术启示是设置对比文件2的射流装置,并没有给出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8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升降方式是Y向升降臂在导轨上滑动带动横向臂升降,本申请是通过螺纹方式直接调节横向臂的高低,这两种升降结构均是本领域的两种惯用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例如操作难度的大小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的升降结构改进成本申请的螺纹升降方式,并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高压水射流切割装置,均是利用高压将水与磨料混合形成的磨料射流通过喷嘴形成高速水柱喷射在工件表面进行切割,两者的区别在于磨料引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是引射式(后混合式),本申请是前混合式,不管是哪种方式,关键均是要保证射流的压力在预设范围内,而磨料混合后保证输送管道内的射流压力是客观存在的需求,并且前混合式指磨料先与液体在磨料罐中混合,再加压送至喷嘴(参见“高压水射流技术与应用”,薛胜雄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292-293页,1998年8月),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压器和压力表来保证射流的压力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混合后磨料射流的压力值稳定的问题时,有动机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且其效果是可预期的。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纵向导轨臂一侧横向弯曲形成横向臂,纵向导轨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螺旋升降臂与盘状固定臂连接;(2)输送管道上还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所述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和喷射器之间;(3)盘状固定臂与所述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相连接。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区别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Y向升降臂带动喷射器一起上下Y向进行升降运动,其作用与本申请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3(“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张国智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57-159页,2013年06月)中,第159页“机身及执行机构”部分公开了,为了切割二维复杂形状零件,切割头可以安装在关节式机器人的手臂上,进行多自由度的空间切割,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切割方便将切割头(即本申请的喷射器)直接安装在可空间各自由度移动的结构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直接连接升降结构和喷射器而实现Y向自由度的移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高压水射流切割装置,均是利用高压将水与磨料混合形成的磨料射流通过喷嘴形成高速水柱喷射在工件表面进行切割,两者的区别在于磨料引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是后混合式,本申请是前混合式,不管是哪种方式,关键均是要保证射流的压力在预设范围内,而磨料混合后保证输送管道内的射流压力是客观存在的需求,并且前混合式指磨料先与液体在磨料罐中混合,再加压送至喷嘴(参见“高压水射流技术与应用”,薛胜雄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292-293页,1998年8月),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压器和压力表来保证射流的压力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混合后磨料射流的压力值稳定的问题时,有动机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降低了工作精度和工作效率;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的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不存在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4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2018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超高压喷射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高压水射流切割煤样制备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3段-第15段,及附图1):包括工作台11、设于所述工作台11一侧的支撑臂,所述工作台11上表面置有托盘,所述支撑臂7上端开有燕尾槽(即本申请的T形槽);Z向导轨臂8(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导轨臂)安装于所述燕尾槽内,Z向导轨臂8的上部连接有可上下升降的Y向升降臂1,Y向升降臂1一侧横向形成横向臂,所述Y向升降臂1可上下升降运动,横向臂与盘状固定臂4固定连接;所述盘状固定臂4上安装有可旋转的X向导轨臂5(相当于本申请的横向导向臂);所述X向导轨臂5上设置有导轨,所述导轨上安装有切割机3(相当于本申请的喷射器),该切割机3的喷嘴实际为磨料切割喷嘴,从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看出其为圆锥形,故所述切割机的喷嘴为圆锥型磨料切割喷嘴;所述工作台11一侧设置有通过输送管道相连接的超高压水泵12(相当于本申请的供高压水系统)、供砂装置(即本申请的磨料箱)。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纵向导轨臂一侧横向弯曲形成横向臂,纵向导轨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螺旋升降臂与盘状固定臂连接;(2)输送管道上还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所述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和喷射器之间;(3)盘状固定臂与所述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相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水射流压力和方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Y向升降臂带动喷射器一起上下Y向进行升降运动,其作用与本申请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3第159页“机身及执行机构”部分公开了,为了切割二维复杂形状零件,切割头可以安装在关节式机器人的手臂上,进行多自由度的空间切割,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切割方便将切割头(即本申请的喷射器)直接安装在可空间各自由度移动的结构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直接连接升降结构与喷射器而实现Y向自由度的移动,而根据升降结构设置的变换适应性的设置相关连接结构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高压水射流切割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段,附图1):射流装置1,射流装置1由增压器2、高压容器3、压力表4、高压阀5、地面6、水箱7、水泵8、高压柱塞泵9、溢流阀10和换向阀11组成,增压器2通过管道分别与高压容器3、水泵8和换向阀11固定连接,所述高压容器3通过管道与切割装置12固定连接,所述压力表4和高压阀5均设置在通向切割装置12的管道上,切割装置12由气控阀13、切割头14、工件15、切割平台16、砂斗17(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料箱)和砂阀18组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磨料射流输送管道上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提高水压的控制性,且安全可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水压的稳定性,更好地控制水射流的压力,容易想到在输送管道上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对于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的位置,在不考虑磨料的磨削作用对增压器的损伤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后。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盘状固定臂与X向导轨臂绕盘状固定臂的中心轴做圆周运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方式来使得导向臂旋转,例如连接光纤旋转连接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选择磨料箱中的磨料颗粒为60-80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煤样的切割需求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段-第15段,及附图1):供水供砂管路2通过支撑臂7侧面的开口进入内部中空的支撑臂7,并以此向上经过Z向导轨臂8、Y向升降臂1、盘状固定臂4及X向导轨臂5到达切割机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方便调节喷射器与工件之间的距离,将螺旋升降臂的臂杆长度设置成可根据需要调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段-第15段,及附图1):托盘10上放置有煤样(即待切割样品),切割机距离托盘上煤样的距离在0.4mm-0.6mm之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距离为0.4mm-0.5mm之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段-第15段,及附图1):超高压水泵的出口处设有阀门Ⅰ,供砂装置的出口处设有阀门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超高压喷射机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高压水射流切割煤样制备机的工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3段-第15段,及附图1):由超高压水泵12(相当于本申请的供高压水系统)和供砂装置6(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料箱)组成的供磨料水系统提供高压磨料水,超高压水泵12和供砂装置6分别由各自阀门控制流量大小,高压磨料水通过输送管输送到切割机3内,输送管道依次通过支撑臂7上侧面的小孔、Z向导轨臂、Y向导轨臂,连接到切割机上,切割机上安装有喷嘴,磨料水由喷嘴喷射出完成切割过程;切割机3安装在带有导轨的X向导轨臂5(相当于本申请的横向导向臂)上,该切割机3的喷嘴实际为磨料切割喷嘴,从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看出其为圆锥形,X向导轨臂5与盘状固定臂4连接,围绕盘状固定臂的中心轴做圆周运动(即旋转运动);盘状固定臂安装在可升降的Y向导轨臂上(对应于本申请的螺旋升降臂),Y向导轨臂安装在Z向导轨臂(相当于本申请的纵向导轨臂)上,由于供水供砂管路2经过Z向导轨臂8、Y向升降臂、盘状固定臂4内部,因而上述臂内部为中空结构,可以随着Z向导轨臂一起作纵向运动,Z向导轨臂安装在开有燕尾槽(即T型槽)的支撑臂7内,支撑臂7设置与工作台的一侧;切割机可以在X向导轨臂5的导轨内做直线运动,可以随着X向导轨臂5做旋转运动,也可以随着Z向导轨臂做纵向运动,切割机3可以在平面内任意方向的运动。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具有纵向导轨臂上设置有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螺旋升降臂与盘状固定臂连接;(2)输送管道上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压力表检测输送管道内高压磨料水的压力值,根据压力值对增压器进行操作,使得输送管道内的压力保持稳定;(3)盘状固定臂与所述横向导向臂通过光纤旋转连接器相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水射流压力和方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Y向升降臂带动喷射器一起上下Y向进行升降运动,其作用与本申请可升降的螺旋升降臂的作用相同,同时对比文件3第159页中“机身及执行机构”部分公开了,为了切割二维复杂形状零件,切割头可以安装在关节式机器人的手臂上,进行多自由度的空间切割,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切割方便将切割头(即本申请的喷射器)直接安装在可空间各自由度移动的结构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直接连接升降结构和喷射器而实现Y向自由度的移动,而根据升降结构设置的变换适应性的设置相关连接结构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高压水射流切割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段,附图1):射流装置1,射流装置1由增压器2、高压容器3、压力表4、高压阀5、地面6、水箱7、水泵8、高压柱塞泵9、溢流阀10和换向阀11组成,增压器2通过管道分别与高压容器3、水泵8和换向阀11固定连接,所述高压容器3通过管道与切割装置12固定连接,所述压力表4和高压阀5均设置在通向切割装置12的管道上,切割装置12由气控阀13、切割头14、工件15、切割平台16、砂斗17(相当于本申请的磨料箱)和砂阀18组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磨料射流输送管道上设置有增压器和压力表,提高水压的控制性,且安全可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水压的稳定性,更好地控制水射流的压力,容易想到在输送管道上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对于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的位置,在不考虑磨料的磨削作用对增压器的损伤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增压器和压力表设置在磨料箱后,而根据压力值对增压器进行操作,是压力表的实际使用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盘状固定臂与X向导轨臂绕盘状固定臂的中心轴做圆周运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见的各种方式来使得导向臂旋转,例如连接光纤旋转连接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的为了切割方便将切割头(即本申请的喷射器)直接安装在可空间各自由度移动的结构的启示,降低了工作精度和工作效率,而本申请的的结构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精密与特种加工技术”,张国智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第157-159页,2013年06月)中,第159页“机身及执行机构”部分公开了,为了切割二维复杂形状零件,切割头可以安装在关节式机器人的手臂上,进行多自由度的空间切割。即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可以直接连接切割头并调节自由度的技术启示,该方案并没有降低工作精度和效率。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5中增压器均是只针对水进行加压,本申请中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检测输送管道内的高压磨料水压值,上述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因而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是高压水射流切割装置,均是利用高压将水与磨料混合形成的磨料射流通过喷嘴形成高速水柱喷射在工件表面进行切割,两者的区别在于磨料引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是后混合式,本申请是前混合式,不管是哪种方式,关键均是要保证射流的压力在预设范围内,而磨料混合后保证输送管道内的射流压力是客观存在的需求,并且前混合式指磨料先与液体在磨料罐中混合,再加压送至喷嘴(参见“高压水射流技术与应用”,薛胜雄等,机械工业出版社,第292-293页,1998年8月),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增压器和压力表来保证射流的压力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混合后磨料射流的压力值稳定的问题时,有动机在高压水系统和磨料箱的一侧设置增压器和压力表。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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