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04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58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5195.X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丛颖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程晓盛
国际分类号:E21D11/18(2006.01);;E21D11/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为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5195.X,名称为“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90677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
对比文件2:CN204530757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弧形拱状支护板(1),弧形拱状支护板(1)左、右两侧设有连接拱肋(2),弧形拱状支护板(1)和连接拱肋(2)包括钢筋骨架(5),钢筋骨架(5)外围包覆设置轻质泡沫砼(6);弧形拱状支护板(1)的上端设有凸板(12),弧形拱状支护板(1)的下端设有凹槽(13),凹槽(13)与凸板(12)的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3),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4),拱肋凹槽(4)与拱肋凸块(3)的位置形状适配;
钢筋骨架(5)包括位于弧形拱状支护板(1)内的上、下两根主筋(7),两根主筋(7)之间设有连接箍筋(8),钢筋骨架(5)还包括位于连接拱肋(2)内的框架式肋筋(10);弧形拱状支护板(1)内设有钢筋网(9),钢筋网(9)与两根主筋(7)、连接箍筋(8)及框架式肋筋(10)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其特征在于:两根主筋(7)、连接箍筋(8)与框架式肋筋(10)均设有弯折钩(11),连接箍筋(8)通过其弯折钩(11)连接于两根主筋(7)中部;框架式肋筋(10)通过其弯折钩连接于两根主筋(7)左、右两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其特征在于:凸板(12)上端设有小凸起(14),凹槽(13)槽底设有小凹槽(15),小凸起(14)与小凹槽(15)位置形状对应。
4. 如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其特征在于:钢筋网(9)是双层钢筋网。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其特征在于:预制支护构件标准长100cm,宽50cm,厚8cm。”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砼为轻质泡沫砼;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上端设有凸板,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下端设有凹槽,凹槽与凸板的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拱肋凹槽与拱肋凸块的位置形状适配,钢筋骨架还包括位于连接拱肋内的框架式肋筋,弧形拱状支护板内设有钢筋网,钢筋网与两根主筋、连接箍筋及框架式肋筋连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用技术手段得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解决同类问题的两个不同方案。主要区别有:第一弧形拱状支护板上端设有凸板,下端设有凹槽,两者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两者位置形状适配;第二钢筋骨架包括上下两根主筋,两根主筋间设有连接箍筋和位于连接拱肋内的框架式肋筋;弧形拱状支护板内设有钢筋网,钢筋网与两根主筋、连接箍筋及框架式肋筋连接;第三权利要求1没有对比文件1具有的“连接肋上设有连接孔;主筋的两端设有延伸出连接肋混凝土后端面的、向外侧弯折的弯钩,中间的分布筋上固设有延伸出拱板后面的、向左右两侧延伸的锚固搬运筋,锚固搬运筋伸出端设有向中心线方向弯曲的折钩”;第四钢筋骨架外围包覆设置轻质泡沫砼;
针对区别特征一,对比文件1未公开相似结构,对比文件2仅是实现沿隧道深度方向的组装,而本申请的凸块凹槽的组装方式,使连接处紧密结合,实现整体联接、共同受力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特征二、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共有的技术特征是钢筋骨架包括位于弧形拱板内的上、下两根主筋,其余均不相同,本申请的弧形拱状支护板内的主筋、连接箍筋、框架式肋筋,与钢筋网连接,再浇筑轻质泡沫砼,不会产生应力集中,进而使预制拱形顶板及连接起来的支护构件强度整体均匀提高;针对区别特征四,轻质泡沫砼虽然现在是一种常规建筑材料,但未在需要围岩支护受力构件中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本申请发明内容可知,其实质是一种采用轻质泡沫混凝土材料制作的轻质、结构简单、预制组装方便的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拱板,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一种采用混凝土制作的结构简单预制组装方便的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拱板,因此二者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本申请中的混凝土采用的是轻质泡沫混凝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轻质泡沫混凝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使预制拱板重量减轻,想到采用轻质泡沫混凝土,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钢筋网本身能够起到增加强度和结构稳定性的作用,如果用到拱板内,在拱板内能够牢固地附着混凝土,从而提高拱板的强度;连接箍筋在本领域能够起到横梁的作用,因此当把连接箍筋设置在拱板中部时,能够起到横梁的作用,从而增加拱板整体刚度和承载力;综上所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拱板的强度、刚度和承载力,想到在拱板内设置钢筋网和在中部设置连接箍筋,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钢筋骨架外围包覆设置的砼为轻质泡沫砼;(2)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上端设有凸板,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下端设有凹槽,凹槽与凸板的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与拱肋凸块的位置形状适配;(3)连接拱肋内的钢筋骨架为框架式肋筋,弧形拱状支护板内设有钢筋网,钢筋网与两根主筋、连接箍筋及框架式肋筋连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常用技术手段得出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预制支护构件及支护构件的组装已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制支护构件结构及组装的一种方案,由于该方案中支护构件的组装需通过螺栓连接,必然会存在施工精度不高及工期长的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其它的组装方式,以实现拼装方便,而对比文件2给本领域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启示,其在地下空间的轴向上的支护构件上采用的凸缘与凹槽相适配的方式进行组装,使施工简单,周期变短,在该教导下,当本领域面对隧道轴向及横断面上都需要支护构件组装时,容易想到在支护构件的上下端、左右端都形成相适配的凸缘及凹槽进行组装,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复审请求人强调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的钢筋骨架,但首先本申请中出现的连接箍筋(8)是附图中没有标记的技术特征,仅从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特征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钢筋骨架的主体结构,而在截面约为方形的连接肋处设置为框架式肋筋,及设置钢筋网都是本领域增加强度的常用技术手段;(3)轻质泡沫砼是常用的建筑材料,除具备轻质的特点,还具有低弹减震,抗压强度高等多重特性,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其代替常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支护受力构件,也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仍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具有四点区别:第一、权利要求1没有对比文件1具有的“连接肋101上设有连接孔2;主筋8的两端设有延伸出连接肋101混凝土后端面的、向外侧弯折的弯钩801,中间的分布筋10上固设有延伸出拱板1后面的、向左右两侧延伸的锚固搬运筋9,锚固搬运筋9伸出端设有向中心线方向弯曲的折钩901”;第二、钢筋骨架5外围包覆设置轻质泡沫砼6;第三、弧形拱状支护板1的上端设有凸板12,弧形拱状支护板1的下端设有凹槽13,凹槽13与凸板12的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3,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4,拱肋凹槽4与拱肋凸块3的位置形状适配;第四、钢筋骨架5包括上下两根主筋7、两根主筋7之间设有的连接箍筋8和位于连接拱肋2内的框架式肋筋10;弧形拱状支护板1内设有钢筋网9,钢筋网9与两根主筋7、连接箍筋8及框架式肋筋10连接。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供的技术方案,属于解决同类问题的两个不同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简化施工程序,节约场地,高效施工,降低成本等优势,本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抗震性能优良,其变形、刚度和侧向承载力、抗剪性能等大大优于对比文件1。本标准化预制构件解决了地下空间构件施工过程中,每一块构件需要专门架设稳定方可进行下一块构件拼接的实际情况。本申请提供的一种轻质泡沫砼支护构件,适用于各种不同地质条件下地下空间及管廊工程的施工预制拼装支护;能使弧形拱状支护板之间牢固整体连接、牢固固定、整体受力,拼装方便,同时可减缓各构件之间拼装接缝渗水的浸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1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地下空间施工拼装用预制支护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地下空间施工用多功能预制拱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段,附图1、4、7):包括弧形拱板1(即拱状支护板)及两端设有的连接肋101(即拱肋),参见图7,拱板1和连接肋101均包括钢筋骨架3和包覆于钢筋骨架3外围的混凝土6;钢筋骨架3包括位于弧形拱板1内的上下两主筋8和两根主筋8之间固接的七根分布筋10(即连接箍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钢筋骨架外围包覆设置的砼为轻质泡沫砼;(2)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上端设有凸板,弧形拱状支护板的下端设有凹槽,凹槽与凸板的形状适配;右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凸块,左侧连接拱肋设有拱肋凹槽与拱肋凸块的位置形状适配;(3)连接拱肋内的钢筋骨架为框架式肋筋,弧形拱状支护板内设有钢筋网,钢筋网与两根主筋、连接箍筋及框架式肋筋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支护构件相互之间拼接方便,同时支护构件既轻便又结构强度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选择支护构件结构和材料时,首要考虑因素是支护的强度,但同时也会兼顾施工的便利性及经济性,这是施工中的常见问题,当面对需要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考虑选择轻质砼来代替常见砼,而泡沫砼是目前轻质砼中常见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轻质泡沫砼来解决该问题;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组装式混凝土拱形顶板,可用于地下空间施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段、附图1-4):包括三个预制拱形顶板1(相当于支护板),预制拱形顶板1的两端分别设有截面为矩形且匹配的凸缘3(相当于凸板)和凹槽4,所述凸缘3和凹槽4的端面均为拱形且分别沿预制拱形顶板1的两个端面连续设置,三个预制拱形顶板1通过凸缘3和凹槽4首尾连接为一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两个端面上的凸缘和凹槽相互配合进行支护板组装的技术启示,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使支护构件相互之间拼接方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教导下,当需要在隧道的轴向及横断面上进行支护构件的组装时,容易想到将弧形拱板的上下端和左右端均设置形状适配的凸板(凸块)和凹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选择支护构件结构和材料时,首要考虑因素是支护的强度,而框架式钢筋骨架,及在钢筋骨架外连接钢筋网,及在钢筋网外施作砼都是本领域增加强度的常见技术手段。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均为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预制支护构件组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中两根主筋、连接箍筋与框架式肋筋均设有弯折钩,钢筋间的连接通过其弯折钩实现,属于本领域钢筋绑扎的常规技术手段;凸板上端设有小凸起,凹槽槽底设有小凹槽,小凸起与小凹槽位置形状对应,是本领域为了相邻支护板之间连接定位更加精准的常规技术手段;钢筋网设置为双层钢筋网是本领域钢筋砼增加强度的常规技术手段;预制支护构件标准设置为长100cm、宽50cm、厚8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施工要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四点区别,其中第一点是权利要求1中未公开的,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不同的组装方式由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三的结构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实质上仅有三点(参见本决定的意见1);(2)针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在施工安装时,砌筑工程的劳动工序繁琐,还增加了耗材,即连接螺栓与两种钢筋,这是基于发明人在实践中发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贡献在于,发现了这些技术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期望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制作容易、高效快速施工的多功能预制拱片,以适应不同形状、尺寸的隧道、坑道、巷道、地道等地下建筑,因此设计了多块预制拱片,通过螺栓连接两边的连接肋进行组装进行支护,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后,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实践经验很明显能发现,相较于传统的现场制作管片进行支护的方式,采用多片预制拱片现场组装的方式对地下建筑的支护确实能起到高效快速施工的作用,但由于预制片结合面的数量增多,造成定位,密封等相应的问题产生,可见该技术问题是因结构带来的常见技术问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对应的解决方案;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组装式混凝土拱形顶板,其中公开了预制拱形顶板,在隧道深度方向上通过凸缘3和凹槽4进行拼装,同时两侧下端设有侧墙插接槽2与侧墙实现拼接组装方式,实现了缩短施工周期、安装过程简单安全及拱顶防水效果好的作用,该结构相当于本申请的预制板在深度及径向两方向上设置拼插结构,至于在隧道的横断面上只有一个预制拱形顶板1的结构是根据隧道的尺寸而设计的,当隧道尺寸,特别是宽度变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块顶板分解成多块预制板在横断面上也进行如深度方向上的拼插组装;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第三点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2及常规技术手段,无须创造性劳动可以获得;而为减轻混凝土预制板重量而采用轻质泡沫砼制作,以及为增加强度、避免应力集中在预制支护板内设钢筋网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综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结合对比文件1、2及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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