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276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64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6407.7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常熟市常力紧固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琦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王潇
国际分类号:F16B39/26(2006.01),F16B4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为现有技术公开,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6407.7,名称为“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熟市常力紧固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螺头和螺杆,所述螺杆上设有螺纹端和光滑端,所述螺纹端的外表面开设有螺纹,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头处设有锥形弹性垫圈,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纹端处设有平垫圈;
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包括:开口和锥形体,所述开口的外端面和所述锥形体的外斜面之间的夹角记为α,α的角度范围为4~6°;
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和所述平垫圈的最大厚度不超过所述光滑端的长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头为六角头法兰面螺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弹性垫圈的材质为弹簧钢。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118077U,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2:段英贤、张放:“用于螺纹防松的锥形弹簧垫圈”,《起重运输机械》1993年第4期,公开日为199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获得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利用弹簧垫圈和平垫圈配合使用的方案,而本申请是锥形弹性垫圈与平垫圈配合使用的方案。此外,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锥形弹性垫圈开口的外端面和外斜面间夹角的相关记载,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仅能得到使用锥形弹簧垫圈以提高防松性能,而不能得到锥形弹性垫圈和平垫圈配合使用的一种双垫圈式螺栓,并将锥形弹性垫圈上的开口的外端面和外斜面间的夹角α控制在4-6°的方案,由此提高了螺栓的防松性、紧固性,并有效避免了锥形弹性垫圈失效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不能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螺头和螺杆,所述螺杆上设有螺纹端和光滑端,所述螺纹端的外表面开设有螺纹,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头处设有锥形弹性垫圈,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纹端处设有平垫圈;
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包括:开口和锥形体,所述开口的外端面和所述锥形体的外斜面之间的夹角记为α,α的角度范围为4~6°,以防止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因弯曲幅度过大而导致损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头为六角头法兰面螺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弹性垫圈的材质为弹簧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和所述平垫圈的最大厚度不超过所述光滑端的长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进行审查。(2)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包括:螺头和螺杆,所述螺杆上设有螺纹端和光滑端,所述螺纹端的外表面开设有螺纹,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头处设有锥形弹性垫圈,所述光滑端上、靠近所述螺纹端处设有平垫圈;
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包括:开口和锥形体,所述开口的外端面和所述锥形体的外斜面之间的夹角记为α,α的角度范围为4~6°,以防止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因弯曲幅度过大而导致损坏;
工作原理为:首先将螺杆插入被夹工件的螺纹孔内,随后在螺杆的螺纹端采用螺母进行旋紧,当平垫圈接触被夹工件后,锥形弹性垫圈沿着光滑端的轴向逐渐被压平,当该锥形弹性垫圈完全被压平后,被夹工件即被本发明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完全夹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螺头为六角头法兰面螺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弹性垫圈的材质为弹簧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锥形弹性垫圈和所述平垫圈的最大厚度不超过所述光滑端的长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修改文件。其中,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并没有克服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复审请求时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缺陷。因此,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进行审查,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决定中用于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118077U,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8日;
对比文件2:段英贤、张放:“用于螺纹防松的锥形弹簧垫圈”,《起重运输机械》1993年第4期,公开日为1993年05月0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垫圈式六角头螺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核电水闸门六角法兰面螺栓,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5段、图1-2):螺栓包括六角螺栓头3(相当于螺头)和螺杆,螺杆上设有螺纹杆1(相当于螺纹端)和安装杆4(相当于光滑端),螺纹杆1的外表面开设有螺纹,安装杆4上、靠近六角螺栓头3处设有弹簧垫圈6,安装杆4上、靠近螺纹杆1处设有平垫圈7,在安装杆4处穿接上弹簧垫圈6、平垫圈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权利要求包含有锥形弹性垫圈,锥形弹性垫圈包括开口和椎体,开口的外端面和锥形体的外斜面之间的夹角记为ɑ,ɑ的角度范围为4-6?,锥形弹性垫圈和平垫圈的最大厚度不超过光滑端的长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控制锥形弹性垫圈弯曲幅度以达到更好的防松效果,并避免干涉。
对比文件2(参见第24-26页)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锥形弹簧垫圈(相当于锥形弹性垫圈)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螺栓被旋紧,垫圈轴向承压,锥形截面变形,直至接近平面,产生使垫圈恢复锥形的夹紧力,以达到更好的防松效果(参见1.构造)。锥形弹簧垫圈包括开口和椎体(参见图1),开口的外端面和锥形体的外斜面之间的夹角可以记为ɑ,ɑ的角度为4.861?(参见2.设计计算:取Ф20mm垫圈,D=37mm,d=21mm,h=0.7mm,则tanɑ=h/((D-d)/2),即公开了角度范围4-6?),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控制锥形弹性垫圈弯曲幅度以达到更好的防松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替换普通弹簧垫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为了避免干涉,锥形弹性垫圈和平垫圈的最大厚度不超过光滑端的长度,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六角螺栓头3为六角头法兰面螺头(参见图1)。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锥形弹簧垫圈的材质为65Mn钢板,即弹簧钢(参见1.构造)。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合议组认为比文件1公开了平垫圈与弹簧垫圈配合的方案,而对比文件2中已记载了螺栓防松形式可以采用锥形弹簧垫圈、对顶螺母和平垫圈,它们在实际应用中均有不足。而锥形弹簧垫圈在工作过程,由于螺栓被旋紧,垫圈轴向承压,锥形截面变形,直至接近平面,产生使垫圈恢复锥形的夹紧力,达到更好的防松效果(参见1.构造)。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替换普通弹簧垫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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