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及工程机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及工程机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358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518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97904.0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益芝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B66C23/693(2006.01);;B66C23/70(2006.01);;E04G21/04(2006.01);;F16B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97904.0,名称为“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及工程机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8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图(第1-2页)和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5449748A,公开日为1979年04月19日;
对比文件2:CN202829374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包括:
基本臂;
至少两个伸缩臂,其以可伸缩方式嵌套设置,且所述至少两个伸缩臂以可伸缩方式设置在所述基本臂内;以及
驱动装置,其用于驱动所述伸缩臂相对于所述基本臂做伸缩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装置设置在所述伸缩臂之外;
每个所述伸缩臂上在朝向所述驱动臂本体的一侧固定设置有连接部;
所述驱动臂本体在朝向所述伸缩臂的一侧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设置在所述驱动臂本体的末端处,且能够横向运动,以与选定伸缩臂的连接部接合,而带动所述选定伸缩臂做伸缩运动;
在每个所述伸缩臂上间隔设置有多个锁销位置孔,每个所述锁销位置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
所述插销驱动机构包括多个对应所述锁销位置孔的插销机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本臂包括:
主滑道,所述伸缩臂设置在所述主滑道内;以及
侧滑道,其设置在所述主滑道的外侧,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臂,且所述驱动臂设置在所述侧滑道内,其中,所述驱动臂包括伸缩油缸和驱动臂本体,所述伸缩油缸用于驱动所述驱动臂本体进行伸缩运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部为片状体,所述片状体垂直于所述伸缩臂的伸缩方向;所述连接件带有卡槽,以插接配合所述片状体。
4. 如权利要求2-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滑道的数量为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在所述主滑道之外,
所述驱动臂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所述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各自设置在一个所述侧滑道中,所述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 臂对选定伸缩臂进行同步驱动,其中,每个所述伸缩臂对称设置有两个连接部。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在相邻伸缩臂之间设置有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在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锁止状态,阻止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在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释放状态,允许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前一伸缩臂上的锁止销,与设置在后一伸缩臂上的锁销位置孔,以及控制所述锁止销的伸出与收缩运动的插销机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销临近相应伸缩臂的末端设置,所述锁销位置孔的数量为多个,且在相应伸缩臂的长度方向上均匀分布。
8.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起始位置锁止机构,用于将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所述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
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
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
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
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
9. 一种工程机械,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伸缩臂上的连结部朝向驱动臂本体的一侧,连接件设置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且设置在驱动臂的末端处,且能够横向运动;(2)在伸缩臂上间隔设置多个锁销位置孔,每个锁销位置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插销驱动机构包括多个对应锁销位置孔的插销机构。使液压油缸的活塞杆固定还是活塞杆运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所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在此基础上,使伸缩臂上的连结部朝向驱动臂本体的一侧,连接件设置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且设置在驱动臂的末端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使连接件能够横向运动,这是本领域公知的自动插销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实现不同长度的伸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的工程机械,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基本臂包括:主滑道,所述伸缩臂设置在所述主滑道内;侧滑道,其设置在所述主滑道的外侧,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臂,且所述驱动臂设置在所述侧滑道内,其中,所述驱动臂包括伸缩油缸和驱动臂本体,所述伸缩油缸用于驱动所述驱动臂本体进行伸缩运动”和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增加至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侧滑道,可以防止伸缩油缸周向转动,保证驱动臂本体回程时不会转动,从而为自动插拔销提供有力保证,侧滑道设置在主滑道外侧减少了对伸缩臂的布置限制;在驱动臂本体在朝向伸缩臂的一侧设置连接件,且能够横向运动,解决了如何自动控制选定伸缩臂并将驱动臂与选定伸缩臂快速连接的技术问题。此外,本申请驱动臂本体与伸缩臂具有多个连接固定点,利用插销机构与锁销位置孔驱动臂本体与伸缩臂在侧面连接固定,能够减轻伸缩臂伸展开后重力带来的挠度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液压缸外设置防转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设置侧滑道来起到防转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驱动臂与伸缩臂的连接是自动控制还是手动控制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动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驱动臂和伸缩臂的连接固定也是通过两端部固定实现,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多点固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0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连接件设置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且能够横向运动;(2)基本臂包括侧滑道,侧滑道设置在主滑道的外侧,驱动臂设置在侧滑道内,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3)在伸缩臂上间隔设置多个锁销位置孔,每个锁销位置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插销驱动机构包括多个对应锁销位置孔的插销机构。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基本臂1的外侧设置油缸和活塞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引导活塞杆的行程,以及保护油缸的工作环境,容易想到为油缸和活塞杆设置一个侧滑道,一方面可以在活塞杆伸出时对其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油缸和活塞杆的工况不受环境的影响。至于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则是本领域出于容易制造考虑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的工程机械,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侧滑道的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缸和活塞布置在基本臂的外侧,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对活塞伸缩的引导以及油缸工况的保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外围设置一个侧滑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侧滑道布置在主滑道外侧是自然而然的;为了将驱动臂上的连接件与伸缩臂上的连接部相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连接件靠近连接部设置,因此将连接件设置为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进一步,由于连接件与连接部的连接属于活动连接,使连接件能够横向运动进行连接也是常规的连接动作,比如自动插销的连接动作,就是通过连接件的横向运动来实现的。此外,本申请驱动臂本体与伸缩臂具有多个连接固定点并没有体现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此外,通过多点固定来加强两个连接件的连接强度,进而减轻重力对其挠度的影响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 月0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连接部为片状体,所述片状体垂直于所述伸缩臂的伸缩方向;所述连接件带有卡槽,以插接配合所述片状体”修改为“所述连接部为片状体或销状凸起,所述片状体或销状凸起垂直于所述伸缩臂的伸缩方向;所述连接部为片状体时,所述连接件带有卡槽,以插接配合所述片状体”(即限定了连接部还可以为销状凸起)并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之相适应,所述驱动臂本体在朝向所述伸缩臂的一侧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设置在所述驱动臂的末端处,且能够横向运动,以与选定伸缩臂的连接部接合,而带动所述选定伸缩臂做伸缩运动”(该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已有的技术特征“所述驱动臂本体在朝向所述伸缩臂的一侧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设置在所述驱动臂本体的末端处,且能够横向运动,以与选定伸缩臂的连接部接合,而带动所述选定伸缩臂做伸缩运动”重复)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起重臂与任一伸缩臂的连接具有两处,一处位于顶部位置,一处位于侧面位置,其目的是保证起重臂与伸缩臂的连接的牢靠性;而本发明只采用侧面连接实现基本臂和伸缩臂的连接,连接位置设置少还能连接牢靠。此外,在驱动臂本体在朝向伸缩臂的一侧设置连接件,且能够横向运动,解决了如何自动控制选定伸缩臂并将驱动臂与选定伸缩臂快速连接的技术问题;还有,对比文件1中为手动插拔销,在内侧是封闭的腔体无法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7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针对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连接件与连接部的连接是选择销孔配合连接还是卡槽插接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当选择为销孔配合时,连接部通常采用销状凸起的结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驱动臂与伸缩臂的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顶部和侧部的两处连接,本申请采用的是在相对两侧的两处连接,其实质是一样的,即通过多处连接实现驱动臂和伸缩臂的牢靠连接;至于具体是选择顶部和侧部,还是相对的两个侧部的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中,驱动臂设置在顶部且为单个,因而为了牢靠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除了顶部的连接,再选择一个侧面连接;本申请中驱动臂设置在相对侧且为2个,因此,驱动臂与伸缩臂的连接必然也是设置在相对的两侧;此外,为了将驱动臂上的连接件与伸缩臂上的连接部相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连接件靠近连接部设置,因此将连接件设置为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进一步,由于连接件与连接部的连接属于活动连接,使连接件能够横向运动进行连接也是常规的连接动作,比如自动插销的连接动作,就是通过连接件的横向运动来实现的。为了实现自动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自动插销替代手动插拔销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2018年05月15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7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7,并对原权利要求8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 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对比文件1中采用锁紧件、托架、螺杆、螺母等构成起始位置锁止机构来实现对伸缩臂的初始位置锁止,结构和操作复杂,需要较大的操作空间。本申请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结构简化,操作空间减小,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包括:
基本臂;
至少两个伸缩臂,其以可伸缩方式嵌套设置,且所述至少两个伸缩臂以可伸缩方式设置在所述基本臂内;以及
驱动装置,其用于驱动所述伸缩臂相对于所述基本臂做伸缩运动,
其特征在于,
所述基本臂包括:
主滑道,所述伸缩臂设置在所述主滑道内;
侧滑道,其设置在所述主滑道的外侧,所述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臂,且所述驱动臂设置在所述侧滑道内,其中,所述驱动臂包括伸缩油缸和驱动臂本体,所述伸缩油缸用于驱动所述驱动臂本体进行伸缩运动;所述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
所述驱动装置设置在所述伸缩臂之外;
每个所述伸缩臂上在朝向所述驱动臂本体的一侧固定设置有连接部;
所述驱动臂本体在朝向所述伸缩臂的一侧设置有连接件,所述连接件设置在所述驱动臂本体的末端处,且能够横向运动,以与选定伸缩臂的连接部接合,而带动所述选定伸缩臂做伸缩运动;
在每个所述伸缩臂上间隔设置有多个锁销位置孔,每个所述锁销位置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
插销驱动机构包括多个对应所述锁销位置孔的插销机构,
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还包括起始位置锁止机构,用于将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所述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
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
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
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
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连接部为片状体,所述片状体垂直于所述伸缩臂的伸缩方向;所述连接件带有卡槽,以插接配合所述片状体。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侧滑道的数量为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在所述主滑道之外,
所述驱动臂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所述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各自设置在一个所述侧滑道中,所述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 臂对选定伸缩臂进行同步驱动,其中,每个所述伸缩臂对称设置有两个连接部。
4.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在相邻伸缩臂之间设置有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在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锁止状态,阻止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在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释放状态,允许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前一伸缩臂上的锁止销,与设置在后一伸缩臂上的锁销位置孔,以及控制所述锁止销的伸出与收缩运动的插销机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锁止销临近相应伸缩臂的末端设置,所述锁销位置孔的数量为多个,且在相应伸缩臂的长度方向上均匀分布。
7. 一种工程机械,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多级伸缩机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级伸缩机构。
经查,对比文件1(JP昭54-49748A,公开日为1979年04月19日)公开了一种多级伸缩臂架的伸缩装置,其涉及一种多级伸缩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下栏第4段至第3页左上栏第1段及图1-2):该伸缩机构包括基本臂1;三个伸缩臂2、3、4,其以可伸缩方式嵌套设置,且三个伸缩臂2、3、4以可伸缩方式设置在基本臂1内;以及包括油缸11的驱动装置设置在伸缩臂之外;伸缩臂2、3、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每个伸缩臂)上在朝向油缸11的活塞杆(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臂本体)的一侧分别固定设置有连接部5、6、7;活塞杆在朝向伸缩臂2、3、4的一侧设置有连接件12,连接件12设置在油缸11的末端,通过连接销P以与选定伸缩臂的连结部配合,而带动选定伸缩臂做伸缩运动;基本臂1包括滑道(相当于本申请的主滑道),伸缩臂2、3、4设置在滑道内。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连结部5、6、7为片状体,片状体垂直于伸缩臂的伸缩方向;连接件12带有孔,通过连接销P配合所述片状体。伸缩臂架还包括由锁紧件23、25、托架20、螺杆21、螺母22构成的起始位置锁止机构,用于将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连接件设置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且能够横向运动;(2)基本臂包括侧滑道,侧滑道设置在主滑道的外侧,驱动臂设置在侧滑道内,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3)在伸缩臂上间隔设置多个锁销位置孔,每个锁销位置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插销驱动机构包括多个对应锁销位置孔的插销机构;(4)所述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连接件的位置以及连接动作;然而,为了将驱动臂上连接件与伸缩臂上的连接部相连接,将连接件设置为在驱动臂本体朝向伸缩臂的一侧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进一步使连接件能够横向运动进行连接,也是常见的自动插销结构的常规的连接动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引导和保护驱动臂。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在基本臂1的外侧设置油缸和活塞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引导活塞杆的行程,以及保护油缸的工作环境,容易想到为油缸和活塞杆设置一个侧滑道,一方面可以在活塞杆伸出时对其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油缸和活塞杆的工况不受环境的影响。至于侧滑道的内部容腔的横截面大体为矩形则是本领域出于容易制造考虑的常规选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伸缩臂不同的伸缩行程。对比文件2(CN202829374U,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了一种伸缩臂及起重机,其还涉及一种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8]段,图1-2):在第一节臂1、第二节臂2、第三节臂3、第四节臂4和第五节臂5的100%、92%、46%、0%臂段设置有臂销孔,每个臂销孔对应相邻伸缩臂之间的不同相对伸缩行程,插销式伸缩机构包括多个对应臂销孔的插销机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实现不同的伸缩行程,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伸缩臂架还包括由锁紧件23、25、托架20、螺杆21、螺母22构成的起始位置锁止机构,用于将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在此基础上,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伸缩臂的安全伸出以及相对安全固定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连接部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下栏第4段至第3页左上栏第1段及图1-2):连结部5、6、7为片状体,片状体平行于伸缩臂的伸缩方向。至于片状体垂直于伸缩臂的伸缩方向,连接件带有卡槽,以插接配合片状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驱动臂与伸缩臂的活动连接,而做出的常规设置,且该常规设置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驱动装置的设置做了进一步限定。设置两个驱动油缸以防止偏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使侧滑道的数量为两个,且左右对称设置在主滑道之外,驱动臂包括左右对称设置的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各自设置在一个侧滑道中,第一驱动臂和第二驱动臂对选定伸缩臂进行同步驱动,其中,每个伸缩臂对称设置有两个连接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伸缩臂的平衡驱动,而做出的常规设置,且该常规设置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伸缩臂的锁止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右下栏第4段至第3页左上栏第1段及图1-2):在相邻伸缩臂之间设置由连接销孔16、17、18、19与连接销P共同构成的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在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锁止状态,阻止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在相互锁止定位机构的释放状态,允许相邻伸缩臂的相对伸缩运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涉及一种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8]段,图1-2):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包括设置在前一伸缩臂上的臂销,与设置在后一伸缩臂上的臂销孔。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相邻臂间的锁止与释放,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通常采用插销机构控制锁止销的动作,因此使相互锁止定位机构还包括控制锁止销伸出与收缩运动的插销机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相互锁止定位机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8]段,图1-2):臂销临近相应伸缩臂的末端设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臂销设置于臂部的顶侧上,即公开了臂销临近相应伸缩臂的末端设置),臂销孔的数量为四个,且在相应伸缩臂的长度方向上间隔布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伸缩臂不同行程长度的锁止。至于锁销位置孔均匀分布还是间隔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工程机械,其包括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多级伸缩机构。而多级伸缩机构用于工程机械的作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包含的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多级伸缩机构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工程机械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 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对比文件1中采用锁紧件、托架、螺杆、螺母等构成起始位置锁止机构来实现对伸缩臂的初始位置锁止,结构和操作复杂,需要较大的操作空间。本申请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结构简化,操作空间减小,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伸缩臂架还包括由锁紧件23、25、托架20、螺杆21、螺母22构成的起始位置锁止机构,用于将相应伸缩臂锁止在起始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螺杆与锁紧件23、25(其实质为半孔)的配合,实现对伸缩臂的锁止与释放;螺杆与锁紧件23、25(其实质为半孔)的配合实质就是一种螺杆与孔的开拆卸配合,通过可拆卸配合来实现两个部件的锁止与释放,本领域有较多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比如销与孔的配合,比如搭扣类配合,这些技术手段属于本领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一来实现两个部件的锁止与释放,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本申请所采用的原位锁止销与锁止孔的配合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起始位置锁止机构包括单个原位锁止销,其能够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运动;在每一伸缩臂的临近根部处设置的锁止孔;以及,原位锁止销驱动单元,其用于根据控制器的指令驱动所述原位锁止销在释放位置和多个锁止位置之间的运动,其中,在原位锁止销的释放位置,允许所有伸缩臂相对于基本臂做伸缩运动;在选定的锁止位置,锁止选定的伸缩臂及位于其外的全部伸缩臂,而释放位于其内的全部伸缩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伸缩臂的安全伸出以及相对安全固定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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