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62
决定日:2019-11-06
委内编号:1F271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4790.0
申请日:2016-01-27
复审请求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萍
合议组组长:李璐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01R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4790.0,名称为“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91210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4977555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4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可控脉冲源(1)、待测局放仪(3)、数字示波器(2)、导线(4);
所述可控脉冲源(1)、数字示波器(2)及待测局放仪(3)通过所述导线(4)依次并联;
所述可控脉冲源(1)用于产生可控脉冲信号;
所述待测局放仪(3)用于接收所述可控脉冲信号,并对其响应产生响应脉冲信号;
所述数字示波器(2)用于采集和显示所述可控脉冲信号;
所述可控脉冲信号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脉宽等参数可调的单脉冲信号、双脉冲信号或随机脉冲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测局放仪(3)连接一测控分析计算机(5),所述测控分析计算机(5)用于显示和分析所述响应脉冲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示波器(2)设有零位接地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待测局放仪(3)设有保护接地装置,用于将所述可控脉冲源(1)产生的有害电荷释放到大地。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线(4)为屏蔽线,用于屏蔽电流产生的磁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数字示波器还可显示可控脉冲信号;可控脉冲信号还可包括脉宽参数可调的单脉冲信号或随机脉冲信号。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构成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并联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中采用串联,并且未提到测控计算机与测试系统的连接方式,所以两者系统结构是不同的;(2)本申请通过并联的方式将可控信号和待测局放仪响应后的信号分别通过数字示波器和测控分析计算机进行实时的显示、对比和分析,而对比文件1只能通过数字示波器显示待测局放仪响应的信号。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对比文件1中的示波器用于采集待测局放仪输出的信号,并未提到数控示波器用于采集可控的标准脉冲信号。所以本申请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4)本申请还在数字示波器设有零位接地装置,待测局放仪设有保护接地装置,并且导线采用屏蔽线保护了测试系统的安全稳定的运行,加强了测试系统的抗干扰能力;而对比文件1的保护接地接在可控脉冲源上,零位接地则接于待测局放仪,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结构和接地方式完全不同;(5)可控脉冲源在对比文件2中与本申请中所达到的目的和作用不同;本申请明确指出数字示波器采集和显示的信号为可控脉冲信号,对比文件2中的示波器与本申请的数字示波器功能作用不同,所以不能等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控脉冲信号还可包括脉宽参数可调的脉冲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还对脉冲的何种参数进行调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者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括如下区别特征:数字示波器还可用于显示可控脉冲信号;可控脉冲信号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脉宽等参数可调的单脉冲信号、双脉冲信号或随机脉冲信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脉冲源产生的脉冲信号波形、幅值可控,实现更系统、准确地检测局放仪的各项性能。对比文件1无法解决上述问题。(2)对比文件2系统结构与本申请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结合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本申请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本申请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评价方法及标定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局部放电仪测试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73段以及图2):该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评价方法包括:
1)利用可控的脉冲发生器产生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脉冲信号;
2)根据目前最新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及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局部放电相关规范的局放检测装置标定方法,对局部放电检测装置进行静态标定;
3)记录每次静态标定的指标;
4)利用每次静态标定的指标与相关标准的指标进行对比;
5)根据对比结果进行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静态指标评价;
6)采用可控的脉冲发生器产生ps级脉冲信号;
7)注入ps级脉冲信号到局部放电检测装置;并采集了从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输出脉冲波形;
8)根据频域分析方法对ps级脉冲信号及采集到的脉冲信号作频谱分析;
9)根据检测装置的不失真传递条件,对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动态指标进行评价;如果满足检测装置的不失真传递条件,则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动态指标合格;否则,局部放电检测装置动态指标不合格。
所述的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脉冲信号,包括用于线性度标定的单个正脉冲信号,及用于极性影响标定的单个负脉冲信号,还有用于标定可变重复率影响的双脉冲信号等。所述的可控的脉冲发生器产生ps级脉冲信号,主要用于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动态标定(参见说明书第43-53段)。
该评价方法的标定装置由可控脉冲发生器、数字示波器、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依序进行并联,再与测控分析计算机通过电缆进行串连;其中可控脉冲发生器用于产生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脉冲信号, 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局部放电信号,测控分析计算机用于显示和分析局部放电产生的脉冲信号;数字示波器用于采集标准脉冲信号;可控脉冲发生器可以产生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可调的单脉冲信号,以及脉冲时间间隔可调的双脉冲信号,且该可控脉冲发生器可以存储各种典型缺陷的局部放电波形(参见说明书第73段)。
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标定装置通过可控脉冲发生器产生各种需要的脉冲信号,然后直接注入到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中,通过测控分析计算机显示和分析局部放电产生的脉冲信号,数字示波器来采集标准脉冲信号,然后进行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标定及评价(参见说明书第37段)。
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标定装置通过可控脉冲发生器产生各种需要的脉冲信号,然后直接注入到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中,进行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的标定及评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主题“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标定装置由可控脉冲发生器、数字示波器、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依序进行并联,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图2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各部件之间的并联连接必然要通过导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可控脉冲源(1)、待测局放仪(3)、数字示波器(2)、导线(4);所述可控脉冲源(1)、数字示波器(2)及待测局放仪(3)通过所述导线(4)依次并联”;对比文件1中的可控脉冲发生器可以产生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可调的单脉冲信号,以及脉冲时间间隔可调的双脉冲信号,还可以产生ps级脉冲信号,并且作为脉冲源基础的单脉冲的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是可调的,那么随机脉冲的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也是可调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可控脉冲源(1)用于产生可控脉冲信号”,“所述可控脉冲信号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可调的单脉冲信号、双脉冲信号或随机脉冲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局部放电信号,测控分析计算机用于显示和分析局部放电产生的脉冲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待测局放仪(3)用于接收所述可控脉冲信号,并对其响应产生响应脉冲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示波器用于采集标准脉冲信号,而示波器本身就是用于显示所采集的信号,对采集信号进行显示是示波器的基本功能,因此数字示波器必然显示出所采集的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数字示波器(2)用于采集和显示所述可控脉冲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可控脉冲信号还可包括脉宽参数可调的脉冲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还对脉冲的何种参数进行调整。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局放仪的测试系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局放仪测试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18段以及图1):可控脉冲源1、屏蔽天线2、待测局放仪3、数字示波器4、保护接地6、零位接地7、通过导线5依次首尾相连;所述可控脉冲源用来产生各种需要类型的脉冲,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脉宽等参数可调的单脉冲。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可控脉冲源所产生的单脉冲不仅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可调,而且脉宽也是可调的,而可控脉冲源可以产生各种需要类型的脉冲,作为脉冲源基础的单脉冲的脉宽是可调的,那么双脉冲和随机脉冲的脉宽也是可调的,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包括脉宽参数可调的脉冲,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脉宽参数可调的脉冲,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脉宽参数可调的脉冲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整脉冲参数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选择调节脉冲的宽度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知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待测局放仪(3)连接一测控分析计算机(5),所述测控分析计算机(5)用于显示和分析所述响应脉冲信号。对比文件1公开了: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与测控分析计算机通过电缆进行串连,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局部放电信号,测控分析计算机用于显示和分析局部放电产生的脉冲信号(参见说明书第73段以及图2)。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4引用分别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3和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数字示波器(2)设有零位接地装置”,“所述待测局放仪(3)设有保护接地装置,用于将所述可控脉冲源(1)产生的有害电荷释放到大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控脉冲源1、屏蔽天线2、待测局放仪3、数字示波器4、保护接地6、零位接地7、通过导线5依次首尾相连;保护接地用于将可控脉冲源产生的有害电荷通过大地释放从而对元器件进行保护;零位接地用于将局部仪测试电路系统中的零位接地。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控脉冲源1设有保护接地,待测局放仪设有零位接地 (参见说明书第7、18段以及图1)。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保护接地和零位接地对元器件进行保护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为了保证电气的设备安全和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容易想到将接地保护或零位保护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而将保护接地和零位接地设在可控脉冲发生器、待测局部放电检测装置、数字示波器中的哪一器件上,例如将零位接地设在数字示波器上,保护接地设在待测局放仪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都可实现相同的保护功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3或4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导线(4)为屏蔽线,用于屏蔽电流产生的磁场”。对比文件2公开了 :可控脉冲源1、屏蔽天线2、待测局放仪3、数字示波器4、保护接地6、零位接地7、通过导线5依次首尾相连;屏蔽天线用于将电流产生的磁场屏蔽以免影响到其他元器件的正常工作(参见说明书第7、18段以及图1)。并且从对比文件2的图1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屏蔽天线2设置在连接导线5上。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相同,都是通过对导线进行屏蔽来实现器件保护,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在具体设置中采用将导线设置为屏蔽线方式进行导线屏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电子电路的抗干扰实用技术》,毛楠、孙瑛编著,1996年,第215-216页记载了“在屏蔽技术中,屏蔽线是一种使用广泛的屏蔽手段。在一切存在着干扰而仍需用导线传输信号的场合,几乎都无一例外的要采用屏蔽线来达到抗干扰的目的。屏蔽线是一种简单易行、使用灵活而又效果明显的屏蔽措施”。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屏蔽天线进行屏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导线使用更简单易行的屏蔽线,实现导线的屏蔽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可控脉冲发生器用于产生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脉冲信号”,“数字示波器用于采集标准脉冲信号”,而示波器本身就是用于显示所采集的信号,对采集信号进行显示是示波器的基本功能,数字示波器必然是将所采集的可控脉冲发生器产生的标准脉冲信号即可控脉冲信号显示出来,即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数字示波器用于采集标准脉冲信号”;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明确公开了“可控脉冲发生器可以产生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可调的单脉冲信号,以及脉冲时间间隔可调的双脉冲信号”,“可控的脉冲发生器产生ps级脉冲信号”,而作为脉冲源基础的单脉冲的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是可调的,那么随机脉冲的上升时间、下降时间、极性、幅值也是可调的,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可控脉冲信号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可调的单脉冲信号、双脉冲信号或随机脉冲信号”,因此,对比文件1也能够实现脉冲源产生的脉冲信号波形、幅值可控,解决本申请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也能够达到本申请能够达到的有益效果。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串联方式的直接注入可控脉冲源的局放仪测试系统。而可控脉冲源作为局放仪测试的信号源,其用于将测试信号提供给被测局放仪,不管是通过并联方式施加给被测局放仪,还是通过串联方式施加给被测局放仪都可实现其功能,即可控脉冲源功能的实现与测试系统的结构无关;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可控脉冲源用来产生各种需要类型的脉冲,包括幅值、极性、上升沿时间、下降沿时间、脉宽等参数可调的单脉冲”,即可控脉冲源的脉宽参数可调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调整脉冲参数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选择调节脉冲的宽度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知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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