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804
决定日:2019-11-11
委内编号:1F256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7571.X
申请日:2015-09-06
复审请求人:上海众益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佳
合议组组长:马振鹏
参审员:张丽
国际分类号:C09D5/29,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7571.X,名称为“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众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9月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4194457A,公开日期2014年12月10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3849314A,公开日期2014年6月1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5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百分数计的如下组分:分散相:50~75份;连续相:35~50份;其中,所述分散相中含有30~50wt%的砂子,所述连续相中含有分散剂;所述分散相包括按重量份数计的如下组分:去离子水42份;纤维素醚1.07份;辅助交联剂1.2份;消泡剂0.4份;杀菌剂0.1份;助剂0.2份;抗水分散剂0.6份;煅烧高岭土2份;水洗高岭土2份;706T乳液44.46份;成膜助剂2份;PG1份;石英砂40-50份;预凝胶15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相中还包括色浆。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连续相的成分为砂子。
4.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砂子的粒径为40~80目或80~120目。
5.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依次加入去离子水和纤维素醚,在800~1200rpm的转速下高速分散1小时,至纤维完全溶化;调整转速至400~600rpm,依次加入辅助交联剂、消泡剂、杀菌剂、助剂、抗水分散剂后,均匀分散10分钟;调整转速至600~800rpm,依次加入煅烧高岭土和水洗高岭土后,调整转速至1200rpm,均匀高速分散30~60分钟,然后冷却30分钟;调低转速至400rpm,缓慢加入706T乳液、成膜助剂和PG;在400~600rpm下缓慢加入石英砂后,冷却后分装调色釜进行调色,根据需要加入色浆;缓慢加入预凝胶,即制备成色点基础漆;加入连续相后造粒,按色点比例混合即是成品。”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分散相中部分组分、产品牌号的选择及用量;连续相中含有分散剂。(2)分散相中选用纤维素醚和辅助交联剂。对于区别(1),706T是本领域常见的纯丙烯酸乳液商品牌号,煅烧高岭土、水洗高岭土与云母片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填料类型,因此选用适量的煅烧高岭土和水洗高岭土来代替对比文件1的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简化工艺和节约成本,选用适量的砂子,例如石英砂来代替对比文件1的彩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PG是本领域常见的保护胶,选用适量的PG和预凝胶来代替对比文件1的凝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去离子水、消泡剂、助剂、抗水分散剂、乳液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内或附近的普通选择;分散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助剂,为了使连续相中各组分分散均匀,加入分散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态花岗岩水包水基础漆,包括以下各组分:去离子水、分散剂、阴离子润湿剂、消泡剂、乙二醇、金红石钛白粉、高岭土、纤维素、稳定剂、弹性乳液、交联剂和杀菌剂,可见,纤维素(即纤维素醚)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调整基础漆粘度,使多彩粒子疏水化;交联剂(即辅助交联剂)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提高涂层的耐水、耐溶剂,与基材的粘结性等性能;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选用适量的纤维素醚和辅助交联剂加入到多彩涂料的基础漆配方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3)各物料加入的前后顺序及部分工艺步骤和条件。对于区别(3),各物料加入的前后顺序,各步骤中转速,分散、冷却时间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选择;选择加入石英砂后、冷却、分装、调色釜进行调色,根据需要加入色浆,再缓慢加入预凝胶,加入连续相后造粒,按色点比例混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和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和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复审请求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复审请求人认为:所选择的组分及用量都是针对该申请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的特定性质所设计的,而该申请涂料的性能是各组分原料以其特定比例结合所共同决定的。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百分数计的如下组分:分散相:50~75份;连续相:35~50份;其中,所述分散相中含有30~50wt%的砂子,所述连续相中含有分散剂;所述分散相包括按重量份数计的如下组分:去离子水42份;纤维素醚1.07份;辅助交联剂1.2份;消泡剂0.4份;杀菌剂0.1份;助剂0.2份;抗水分散剂0.6份;煅烧高岭土2份;水洗高岭土2份;706T乳液44.46份;成膜助剂2份;PG 1份;石英砂40-50份;预凝胶15份,所述连续相的成分为粒径为40~80目或80~120目的砂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相中还包括色浆。
3. 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依次加入去离子水和纤维素醚,在800~1200rpm的转速下高速分散1小时,至纤维完全溶化;调整转速至400~600rpm,依次加入辅助交联剂、消泡剂、杀菌剂、助剂、抗水分散剂后,均匀分散10分钟;调整转速至600~800rpm,依次加入煅烧高岭土和水洗高岭土后,调整转速至1200rpm,均匀高速分散30~60分钟,然后冷却30分钟;调低转速至400rpm,缓慢加入706T乳液、成膜助剂和PG;在400~600rpm下缓慢加入石英砂后,冷却后分装调色釜进行调色,根据需要加入色浆;缓慢加入预凝胶,即制备成色点基础漆;加入连续相后造粒,按色点比例混合即是成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的部分在于:将权利要求3的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原料和用量,该申请与对比文件在原料和各组分含量上存在区别,分散相和连续相的比例关系以及所用的组分需要针对该申请多彩涂料的特定性质而确定,该申请涂料的配方成本低廉,生产工艺简单,涂布后质感有了显著提高;对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该申请原料的加入顺序和制备的具体工艺参数,而为使原料效果充分发挥,要准确设计加料顺序和混合过程中的参数,以保证原料在混合过程中不会进行额外的反应导致失效甚至产生杂质,进而影响产品质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百分数计的如下组分:分散相:50~75份;连续相:35~50份;其中,所述分散相中含有30~50wt%的砂子,所述连续相中含有分散剂;所述分散相包括按重量份数计的如下组分:去离子水42份;纤维素醚1.07份;辅助交联剂1.2份;消泡剂0.4份;杀菌剂0.1份;助剂0.2份;抗水分散剂0.6份;煅烧高岭土2份;水洗高岭土2份;706T乳液44.46份;成膜助剂2份;PG 1份;石英砂40-50份;预凝胶15份,所述连续相的成分为粒径为40~80目或80~120目的砂子;所述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依次加入去离子水和纤维素醚,在800~1200rpm的转速下高速分散1小时,至纤维完全溶化;调整转速至400~600rpm,依次加入辅助交联剂、消泡剂、杀菌剂、助剂、抗水分散剂后,均匀分散10分钟;调整转速至600~800rpm,依次加入煅烧高岭土和水洗高岭土后,调整转速至1200rpm,均匀高速分散30~60分钟,然后冷却30分钟;调低转速至400rpm,缓慢加入706T乳液、成膜助剂和PG;在400~600rpm下缓慢加入石英砂后,冷却后分装调色釜进行调色,根据需要加入色浆;缓慢加入预凝胶,即制备成色点基础漆;加入连续相后造粒,按色点比例混合即是成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散相中还包括色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1]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步。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获得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砂的水包水多彩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砂壁状多彩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第[00079]段),并具体公开了涂料包含的组分及各组分的重量含量为:调色基础漆(即分散相)30-70%、连续相乳液70-30%;调色基础漆包含的组分及各组分的重量含量为:去离子水40-20份、分散剂0.1-1份、消泡剂0.1-1份、防腐剂0.1-1份、彩砂25-50份、云母片0.1-5份、丙烯酸乳液30-10份、成膜助剂1-2份、凝胶1.05-7.01份、增稠剂0.1-1份;彩砂为人工烧结彩砂,所述人工烧结彩砂包括复合色浆和石英砂;分散剂为聚羧酸铵盐分散剂(抗水分散剂的一种);防腐剂为苯并异噻唑啉酮类衍生物(也是一种杀菌剂);丙烯酸乳液选用玻璃化温度为0-20℃的纯丙烯酸乳液。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2,向40-20质量份的去离子水内依次加入0.1-1质量份的分散剂、0.1-1质量份的消泡剂和0.1-1质量份的防腐剂,并搅拌均匀,所述去离子水的电导率≤6μS/cm;步骤S104,再依次加入25-50质量份的彩砂和0.1-5质量份的云母片,并搅拌均匀;步骤S106,再逐渐加入30-10质量份的丙烯酸乳液,并缓慢加入1-2质量份的成膜助剂,并搅拌均匀;步骤S108,再加入由1-5质量份的去离子水、0-0.01质量份的阻聚剂和0.05-2质量份的特殊改性的合成片状镁铝硅酸盐制成的凝胶和0.1-1质量份的增稠剂,搅匀,制得调色基础漆;步骤S110,多次重复所述步骤S102至所述步骤S108,配制不同颜色的所述调色基础漆;步骤S112,将不同颜色的所述调色基础漆加入连续相乳液中,制得涂料。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连续相和分散相中部分原料的分组方式不同;连续相中含有分散剂且连续相中的砂子粒径为40-80目或80-120目;分散相中有纤维素醚、辅助交联剂、煅烧高岭土、水洗高岭土、PG和预凝胶,丙烯酸乳液为706T乳液;部分组分的用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2)原料的加入顺序和具体工艺参数不同。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组分组成简化含砂涂料的制备工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料性能、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操作便利性等选择调整原料在连续相和分散相的分组方式。其次,为了改善连续相在分散相中的分散性能,在连续相中加入分散剂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涂料产品性能、成本等要求选择使用具有适当粒径砂子。再次,706T乳液是常用于真石漆等的市售丙烯酸乳液产品,纤维素醚、辅助交联剂和PG都是常用的助剂,煅烧高岭土和水洗高岭土是常用的填料,预凝胶是常用的原料,这些物质的作用和性能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性能要求选择使用这些原料。最后,在对比文件1公开原料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产品性能要求、涂料原料的常规用量要求、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选择调整所用原料的适当用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加料顺序、分散搅拌等具体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使用原料的性质、原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涂料原料的常规添加顺序、涂料产品的性能要求等而选择调整的。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分散相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调色基础漆中的人工烧结彩砂包含复合色浆和石英砂(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而出于加工便捷性和成本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在分散相中直接加入色浆来赋予涂料色彩。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在对权利要求1-2的审查意见中已经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涂料原料和用量的组合,此处不再重复;关于该申请涂料的性能,在说明书中只是记载了“具有如下的有益效果:1、配方成本低廉,生产工艺简单;2、涂布后质感有了显著提高”(参见该申请说明书第[0015]段);而对比文件1记载其砂壁状涂料的生产工艺较为简单,可提高生产效率,稳定性高,有效避免了体系发胀、渗色等问题,降低生产工艺复杂带来的质量风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9]段),即对比文件1同样实现了生产工艺简单的效果,而根据成本需求选择适当的原料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控制成本的方法;对于涂布后的质感,由于该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证据,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涂料组成直接得出,即不能认定该申请的涂料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质感。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加料顺序和原料混合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涂料制备工艺过程时需要考虑的常规因素,关于制备方法的审查意见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所述,此处不再重复。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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