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333
决定日:2019-11-12
委内编号:1F2782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50462.4
申请日:2016-08-28
复审请求人:张子和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曙旭
合议组组长:秦一帆
参审员:陈亚娟
国际分类号:F21S8/00,F21V21/14,F21V29/67,F21V15/02,F21W131/105,F21W131/4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亦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50462.4,名称为“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申请人为张子和。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4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549541 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676352 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4312186 U,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5504824 U,公告日为2016年08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有第一电机(1)、上轴承座(2)、丝杆(3)、螺母(4)、支板(5)、固定板(6)、下轴承座(7)、支杆(8)、大皮带轮(9)、转杆(10)、滑套(11)、升降杆(12)、第一灯(13)、叶片(14)、蜗杆(15)、小皮带轮(16)、蜗轮(17)、连接皮带(18)、转轴(19)和第二电机(20),固定板(6)右侧从上至下依次设有第一电机(1)、上轴承座(2)和下轴承座(7),上轴承座(2)和下轴承座(7)之间设有丝杆(3),丝杆(3)上端与第一电机(1)连接,丝杆(3)上设有螺母(4),丝杆(3)与螺母(4)配合,螺母(4)右侧设有支板(5),支板(5)底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支杆(8)、第二电机(20)和蜗轮(17),支杆(8)前侧设有大皮带轮(9),第二电机(20)底部连接有转轴(19),转轴(19)底部连接有蜗杆(15),蜗杆(15)底部设有叶片(14),蜗轮(17)与蜗杆(15)啮合,蜗轮(17)前侧设有小皮带轮(16),小皮带轮(16)与大皮带轮(9)之间连接有连接皮带(18),大皮带轮(9)前侧转动式设有转杆(10),支杆(8)右端转动式设有升降杆(12),升降杆(12)上设有滑套(11),转杆(10)底端与滑套(11)转动式连接,升降杆(12)底端后侧设有第一灯(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防护网罩(21),蜗杆(15)底部设有防护网罩(21),叶片(14)位于防护网罩(21)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灯罩(22),升降杆(12)底部设有灯罩(22),第一灯(13)位于灯罩(22)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加强筋(23),支杆(8)与支板(5)之间设有加强筋(23)。”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舞台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护眼灯;另外,本申请还包括丝杠和螺母传动机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垂直导向管和滑块传动机构;此外,本申请还包括皮带轮、蜗轮蜗杆传动机构以及叶片。而有关所要求保护的技术主题,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灯具照明领域,两者大部分结构相同,且均能实现灯具的照射高度和角度可调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皮带轮、蜗轮蜗杆的配合实现灯具的往复运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电机和蜗轮蜗杆配合带动冷却叶片转动以提高散热效率;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电机与丝杆和螺母配合实现部件的传动,即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4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且叠加后的各部分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其总的技术效果只是各部分效果之和,组合后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这种简单的叠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张子和(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的结合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发明构思是通过第二电机20同时驱动了第一灯13的摆动和叶片14的转动,即本申请通过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了灯的摆动和叶片的转动,本申请中实现灯的摆动结构和实现叶片的转动结构是一体的,对比文件1-4都没有给出通过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灯的摆动和叶片的转动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发明构思,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均为采用升降装置和旋转装置实现灯具的摆动升降,达到了方便调整灯光照射角度的技术效果;2、关于利用电机蜗轮蜗杆皮带传动机构带动灯具和风扇转动的结构,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用电机驱动蜗轮蜗杆传动机构实现灯具的转动的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采用电机驱动蜗轮和蜗杆带动冷却叶片转动实现散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电机驱动蜗轮蜗杆实现灯具与风扇的转动且达到散热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且利用一个电机能够同时驱动两个部件进行运动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均为原始申请文件,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也没有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亦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给该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舞台灯光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可调高度和角度的护眼灯,其结构包括机座1、灯柱4、灯罩5和灯管6,灯柱4和灯罩5活动连接;机座1上设有转盘2,转盘2上设有升降装置和旋转装置,升降装置与灯柱4相连,旋转装置与灯罩5活动连接。所述的升降装置包括第一电动缸3、垂直导向装置7和滑块8,第一电动缸3和垂直导向装置7设置在转盘2上,灯柱4通过滑块8滑动连接在垂直导向装置7上,第一电动缸3与灯柱4固定连接。旋转装置是由第二电动缸9、传动杆10、摇臂和连杆13依次连接组成,第二电动缸9设置在转盘2上,摇臂旋转连接在垂直导向装置7的顶端,摇臂分别与传动杆10和连杆13活动连接,连杆13与灯罩5活动连接。所述的摇臂由第一支臂11和第二支臂12固定连接组成,第一支臂11与第二支臂12的夹角为大于110°小于130°的钝角,第一支臂11与传动杆10活动连接,第二支臂12与连杆13活动连接。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电动缸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电机”;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电动缸9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电机”。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高度和角度调节结构中的传动结构均与权利要求1的升降和摆动结构中的传动结构不同,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实质上仅公开了利用两个电机对灯装置的高度和角度进行调节的构思,而未公开具体的高度和角度调节结构。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技术特征:一种便于摆动升降的灯装置,包括有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0)。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舞台灯光装置,而对比文件1则是护眼灯;(2)权利要求1的舞台灯光装置包括上轴承座(2)、丝杆(3)、螺母(4)、支板(5)、固定板(6)、下轴承座(7)、支杆(8)、大皮带轮(9)、转杆(10)、滑套(11)、升降杆(12)、第一灯(13)、叶片(14)、蜗杆(15)、小皮带轮(16)、蜗轮(17)、连接皮带(18)和转轴(19);(3)固定板(6)右侧从上至下依次设有第一电机(1)、上轴承座(2)和下轴承座(7),上轴承座(2)和下轴承座(7)之间设有丝杆(3),丝杆(3)上端与第一电机(1)连接,丝杆(3)上设有螺母(4),丝杆(3)与螺母(4)配合,螺母(4)右侧设有支板(5);(4)支板(5)底部从左至右依次设有支杆(8)、第二电机(20)和蜗轮(17),支杆(8)前侧设有大皮带轮(9),第二电机(20)底部连接有转轴(19),转轴(19)底部连接有蜗杆(15),蜗杆(15)底部设有叶片(14),蜗轮(17)与蜗杆(15)啮合,蜗轮(17)前侧设有小皮带轮(16),小皮带轮(16)与大皮带轮(9)之间连接有连接皮带(18),大皮带轮(9)前侧转动式设有转杆(10),支杆(8)右端转动式设有升降杆(12),升降杆(12)上设有滑套(11),转杆(10)底端与滑套(11)转动式连接,升降杆(12)底端后侧设有第一灯(1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如何提供一种应用于舞台灯光装置的升降、摆动机构,并同时提供散热结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3),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两个电机驱动灯管进行升降和摆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电机驱动光源获得可升降和摆动的灯具,而舞台灯是本领域常见的需要调节的灯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两个电机使其升降和摆动。同时,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6]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带有清理装置的太阳能路灯,包括有路灯1、蓄电池2、太阳能板3和清理装置4,太阳能板3的上方左侧设有电机Ⅱ11,电机Ⅱ11的后方连接有转轮Ⅰ12,转轮Ⅰ12上设有固定板8,固定板8的右壁从上到下依次设有上轴承座5、下轴承座9和电机Ⅰ10,上轴承座5和下轴承座9之间设有丝杆6,丝杆6与电机Ⅰ10连接,丝杆6上设有螺母7,丝杆6与螺母7配合,螺母7的右侧连接有电动推杆25,电动推杆25的右侧连接有连接杆Ⅲ24。即对比文件4披露了一种升降机构,利用电机与上下轴承座、丝杆、螺母配合带动与螺母相连的部件升降,用于对太阳能路灯上的清理装置进行升降,该装置的重量、体积与舞台灯类似,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升降机构应用于舞台灯,使得舞台灯具有升降功能。而将电机设于下轴承座下方或设于上轴承座上方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应用需求或应用环境进行选择。同时,使用支板连接螺母与待驱动的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支板、固定板、支杆、大皮带轮、转杆、滑套、升降杆、蜗杆、小皮带轮、蜗轮、连接皮带和转轴均为传动结构中常用的零部件,叶片也是常用的散热部件。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其涉及第一灯的摆动以及叶片转动的驱动结构,该驱动结构能在使第一灯左右摆动的同时交替顺时针或者逆时针转动叶片。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滑行道中线灯及其往复驱动机构,该往复驱动机构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同样为提供皮带轮、蜗轮蜗杆实现部件的往复运动,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蜗轮蜗杆上设置叶片提高散热效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皮带轮、蜗轮蜗杆实现叶片的往复运动提高灯具的散热效率是显而易见的。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电机驱动蜗轮蜗杆传动机构实现灯具的转动的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采用电机驱动蜗轮和蜗杆带动冷却叶片转动实现散热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电机驱动蜗轮蜗杆实现灯具与风扇的转动且达到散热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将电机驱动蜗轮蜗杆带动电扇转动、蜗轮连接皮带驱动灯具摆动为常规的机械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汽车水箱散热循环装置,在冷却壳体1的内部通过转轴5固定涡轮6,所述的涡轮6上水平连接冷却叶片7。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涡轮上连接冷却叶片,但对比文件3仅给出了利用冷却叶片进行散热的技术启示,而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的驱动第一灯进行摆动的相应结构,也没有教导利用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灯的摆动和散热。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49]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滑行道中线灯及其往复驱动机构,往复驱动机构100包括第一支架110、转动件120、第二支架130、摆动件140、连杆150以及传动杆160。第一支架110用于支撑转动件120,第二支架130用于支撑摆动件140。往复驱动机构100还包括电机,电机的驱动轴与第一转轴共轴固定连接,并且电机带动转动件120做圆周运动或弧形角往复运动。转动件120通过连杆150带动摆动件140,摆动件140与传动杆160相配合,使传动杆160同时自转及往复移动;摆动件140包括摆臂141及弧形轮毂143,摆臂141的一端与弧形轮毂143的中点固定连接,另一端与第二转轴垂直连接,弧形轮毂143以摆臂141为半径,以第二转轴为圆心,弧形边缘为弧形轮毂143的外边缘;传动杆160套设有蜗轮170,蜗轮170与传动杆160固定连接,并且带动传动杆160一起联动;蜗轮170与摆动件140的弧形边缘的斜齿纹相啮合。从中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使灯头在升降往复运动的同时自转的驱动结构,通过灯头的自转和往复运动的配合产生闪烁发光的效果,从而实现警示作用,其传动方式为通过电机带动转动件,转动件带动连杆,连杆驱动摆臂件的来回摆动从而带动涡轮的转动,涡轮的转动使得传动杆和灯头一起转动同时进行往复运动。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灯的摆动是通过电机带动蜗杆进而带动叶片转动,又通过同一蜗杆带动蜗轮进而通过皮带轮传动,并进一步通过转杆、滑套和升降杆的配合来实现的;而升降运动则是通过电机、丝杆、螺母等的配合带动与螺母相连的支板上下升降来实现的。对比文件2的传动方式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舞台灯光装置的摆动和升降方式均不相同,其具体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实现升降和实现摆动的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摆动结构的具体结构,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权利要求1中同时实现了散热和灯的摆动的传动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结构通过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灯的摆动和叶片的转动,为本申请带来了减少驱动装置的有益效果。
综上,对比文件1实质上仅公开了利用两个电机对灯装置的高度和角度进行调节的构思,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调节结构,而对比文件2-4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4),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按照现有的证据,也无法确定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结构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通过一个驱动装置同时实现灯的摆动和叶片的转动,为本申请带来了减少驱动装置的有益效果。因此,即便综合考虑对比文件1-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尚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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