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方法、路线规划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方法、路线规划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4728
决定日:2019-11-13
委内编号:1F2745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78724.3
申请日:2016-11-29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琼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宋芸芸
国际分类号:G06Q10/04,G06Q10/06,G06Q10/08,G06Q5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78724.3,名称为“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方法、路线规划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8-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
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说明书第1-197段。
具体的驳回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927643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所述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是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5260873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根据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计算由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形成的覆盖范围;若所述覆盖范围小于阈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作为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相同商户的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结合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根据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修正所述取单路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超出所述超时容忍范围,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预计送达时间,重新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规划送单路线;计算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的距离成本;若所述距离成本小于或等于距离阈值,确定沿所述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规划单元,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所述规划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19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0和14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0和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和19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0、22、23、25、26、28,首先,处理器和存储指令的存储器或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所述指令执行的功能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10和14的方法,参考对权利要求1、10和14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0、22、23、25、26、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1、24、27,参考对权利要求2-9、11-13、15-17的评述,权利要求21、24、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订单分组,以获得至少一个订单组;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其中,所述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是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
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的确定步骤,包括: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中,选择最早的系统指派时间,作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或者
计算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的平均时间,作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中,识别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
根据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其它属性,规划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其中,所述其它属性是指不同于所述系统指派时间的属性。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的规划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预计送达时间和/或位置,确定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各自的整体送达时间和/或整体位置;
根据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各自的整体送达时间和/或整体位置,规划所述整体指派时间相同的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中,识别处理中订单组;
调整所述处理中订单组的配送顺序为首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中订单组的识别步骤,包括:
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分配方式;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中,获取订单的分配方式均为指定分配方式的订单组,作为所述处理中订单组。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的订单,分别规划取单路线和/或送单路线。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中的第一订单组,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订单组内的订单的商户位置,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
根据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规划所述取单路线。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中的第一订单组,所述送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
为所述第一订单组内的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
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
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第一订单组内的订单。
10. 一种路线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
根据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的取单路线;
其中,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的确定步骤,包括:计算由所述至少一个订 单各自的商户位置形成的覆盖范围;若所述覆盖范围小于阈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作为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规划所述取单路线;
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相同商户的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结合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规划所述取单路线;
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根据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修正所述取单路线。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取单路线的修正步骤,包括:
将所述取单路线上对应于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的取单路段合并为一段。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
合并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以及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的系统取单时间,以获得合并后订单和所述合并后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
根据所述合并后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合并后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覆盖范围大于或等于所述阈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及配送员的当前位置,作为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
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及所述配送员的当前位置,计算最短取单路线。
14. 一种路线规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为至少一个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
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
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
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超出所述超时容忍范围,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预计送达时间,重新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规划送单路线;
计算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的距离成本;
若所述距离成本小于或等于距离阈值,确定沿所述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距离成本大于所述距离阈值,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优先配送订单;
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的其余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
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其余订单。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优先配送订单的识别步骤,包括:
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获取预计送达时间与当前时间的时间间隔小于间隔阈值的订单;
预估所述时间间隔小于间隔阈值的订单的超时时间;
获取所述超时时间大于超时阈值的订单,作为所述优先配送订单。
17. 一种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分组单元,用于将订单分组,以获得至少一个订单组;
规划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所述规划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18. 一种路线规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
规划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的取单路线;
所述规划单元,具体用于: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相同商户的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结合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规划所述取单路线;
所述规划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根据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修正所述取单路线。
19. 一种路线规划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规划单元,用于为至少一个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
分析单元,用于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
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时,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
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订单超时情况超出所述超时容忍范围时,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预计送达时间,重新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规划送单路线。
20.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
其中,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
所述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以用于:将订单分组,以获得至少一个订单组;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其中,所述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是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执行权利要求2-9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22. 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可读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时,可执行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的操作。
2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
其中,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
所述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以用于:根据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根据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的取单路线;其中,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的确定步骤,包括:计算由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形成的覆盖范围;若所述覆盖范围小于阈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作为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相同商户的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结合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根据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修正所述取单路线。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
25. 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可读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时,可执行权利要求10-13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的操作。
26.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
其中,所述存储器用于存储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
所述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一条或多条计算机指令,以用于:为至少一个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超出所述超时容忍范围,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预计送达时间,重新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规划送单路线;计算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的距离成本;若所述距离成本小于或等于距离阈值,确定沿所述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执行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
28. 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可读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执行时,可执行权利要求14-16任一项所述方法中的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首先并没有对所接收的一系列订单进行分组,而仅仅是对单个订单进行顺序的分配,并不存在本申请技术方案对订单组进行配送顺序规划的概念,进而更不会想到会利用订单组中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来确定所述订单组的整体指派时间;其次,依次分配订单的依据是各订单的收货时间(即订单货物送达时间),而这恰恰是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订单收货时间”并不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系统指派时间”,两者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已经对“系统指派时间”进行了清楚的限定,即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是从配送员收到订单的角度出发对订单组进行配送排序,而不会考虑订单收货时间,而对比文件2中的订单收货时间是从用户角度出发的用户收取货物的时间;同时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依据订单收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分配订单,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得出先配送先分配的订单,因此,不存在结合启示;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推理过程是事后诸葛亮的认定方式,缺乏证据,不具有任何说服力,不能简单认定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根据订单的收货时间和目的地对订单批次分配至配送人员进行配送,配送内容信息即待配送的订单信息,根据订单收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将订单依次分配给配送人员进行配送,配送人员必然是先配送先分配的订单,再配送后分配的订单,即公开了根据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订单之间的配送顺序,其中,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即订单的分配时间。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进一步公开按照如何对已分组的订单进行配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订单配送的用户满意度,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分配规则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将需要及时配送的订单先分配,将可以延期收货的订单后分配,配送员根据分配到的订单组进行依次配送,根据订单的分配时间进行配送不会导致同一订单组中的订单被分开配送;虽然对比文件1规划取单路线时依靠的参数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将商户位置比较集中的订单放在一起进行取单是很常见的手段,在快递员需要上门取件时,除了会获取取单地址、配送地址、联系方式,还会设置相应的取件时间,以方便双方合理安排时间,本申请根据取单时间规划取单路线,是极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以综合的配送时间以及综合的配送成本为路径选取的标准,结合各站点之间距离等因素对各站点之间路径进行最优化规划。对比文件2根据收货时间对订单进行批次分配,使得尽量在收货时间到达之前完成配送。由此可知,路线规划的目标通常包括:最短路径,超时最少,配送成本等,在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配送路径最短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订单配送的及时性,容易想到在规划路径最短的同时,优先派送超时订单,结合最短路径规划和订单超时情况,合理规划送单路线,以兼顾距离成本和订单超时情况,以降低严重超时情况的发生概率,提高整体配送效率,将这些路线规划方法进行常规组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
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说明书第1-197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27643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5260873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订单组配送顺序规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规模订单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1]段):步骤100,根据订单属性,对订单进行ABC分类法初次聚类,划分A类订单、B类订单、C类订单(相当于将订单分组,以获得至少一个订单组);ABC分类思想聚类的规则可以是按顾客收货的延迟期限可分为需采取及时配送的A类订单、允许有一定延迟期限的B类订单以及允许较长延迟期限的C类订单(相当于公开了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延迟期限,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所述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是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包含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各自的整体指派时间,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基于订单的指派时间规划订单组的配送顺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O2O模式下的配送调度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1]段),根据订单的接收顺序和配送方式,按照预设的策略生成该订单的收货时间;按照收货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对初步拣货人员信息、初步配送人员信息和初步运输工具信息进行排序,根据订单的收货时间和目的地对订单进行配送批次分配,然后根据所分配的配送批次顺序对初步拣货人员、初步配送人员和初步运输工具信息进行排序,生成配送内容信息并将该配送内容信息推送至配送人员进行配送。
首先,在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6]-[0007]段中明确指出:采用预计送达时间可能因出现整体送达时间更早的订单组而开始配送新出现的订单组,导致同一订单组中的订单被分开配送,因此,本申请采用了系统指派时间。该指派时间是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根据订单的接收顺序和配送方式,按照预设的策略生成该订单的收货时间,显然订单收货时间不能等同于系统指派时间;其次,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来看,其正是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问题,即,基于预计送达时间的方案在订单组刷新时会出现混乱,如在当前订单组配送完之前,可能因出现整体送达时间更早的订单组而开始配送新出现的订单组,导致同一订单组中的订单被分开配送,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此背景的基础上,显然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即基于订单的指派时间,规划订单组之间的配送顺序,从而实现有效提升配送时效和拣货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物流配送成本,大大降低了订单差错的产生,降低送货人员的劳动强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9
从属权利要求2-9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独立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路线规则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规模订单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1]段):步骤200,对所述A类订单、所述B类订单、所述C类订单进行BIRCH算法二次聚类,建立聚类特征树,对所述聚类特征树的叶结点进行聚类,获得特征簇;步骤300,根据提货站点属性及物流路径属性,分别采用蚁群算法选择提货站点和物流路径;步骤400,根据步骤200及步骤300的结果,对所述物流路径中所需要经过的站点,采用Dijkstra算法和蚁群算法对所述物流路径进行优化,获得最优路径。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根据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根据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规划所述至少一个订单的取单路线,计算由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形成的覆盖范围;若所述覆盖范围小于阈值,确定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作为所述取单路线规划参数;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从所述至少一个订单中,识别相同商户的订单;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结合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规划所述取单路线;所述取单路线的规划步骤,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系统取单时间的先后顺序,连接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商户位置,以形成所述取单路线;根据所述相同商户的订单,修正所述取单路线。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取单的高效性。
首先,本申请在[0027]-[0028]段明确指出:是为了解决诸如在商户比较集中的情况下,仍按照最短取单路线取单,配送员有可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等待某商户出单,浪费时间,导致部分订单配送超时,才提出了基于待取订单的商户位置,灵活确定取单路线规划参数的原理,很明显实现上述原理的特征属于发明点的内容,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此背景的基础上,显然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即基于订单的商户位置确定系统取单时间,规划取单路线并进行修正,从而实现有效提升配送时效和拣货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了物流配送成本,大大降低了订单差错的产生,降低送货人员的劳动强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从属权利要求11-13
从属权利要求11-13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0,在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独立权利要求14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路线规则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大规模订单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的方法(相当于一种路线规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1]段):步骤200,对所述A类订单、所述B类订单、所述C类订单进行BIRCH算法二次聚类,建立聚类特征树,对所述聚类特征树的叶结点进行聚类,获得特征簇;步骤300,根据提货站点属性及物流路径属性,分别采用蚁群算法选择提货站点和物流路径;步骤400,根据步骤200及步骤300的结果,对所述物流路径中所需要经过的站点,采用Dijkstra算法和蚁群算法对所述物流路径进行优化,获得最优路径。
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为至少一个订单规划最短送单路线,分析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送单时的订单超时情况;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属于超时容忍范围,确定沿所述最短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若所述订单超时情况超出所述超时容忍范围,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至少一个订单各自的预计送达时间,重新为所述至少一个订单规划送单路线;计算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的距离成本;若所述距离成本小于或等于距离阈值,确定沿所述重新规划出的送单路线配送所述至少一个订单。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合理路线规划来减少订单超时情形。
首先,本申请在[0044]-[0046]段明确指出:是为了解决某些订单严重超时,结合最短路径规划和订单超时情况,以便兼顾距离成本和订单超时情况,尽量降低严重超时情况的发生概率,很显然,如何规划最短路线,并且对最短路线进行分析来确定是否超时,根据超时容忍度来确定是否重新规划路线是本申请的发明点的内容,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此背景的基础上,显然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即基于最短路线和超时容忍度确定路线,从而来实现减少订单超时,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从属权利要求15-16
从属权利要求15-16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4,在独立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7-19
权利要求17-19分别是与权利要求1、10、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10和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20-21、23-24、26-27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处理器和存储器,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大规模订单进行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1]段),其中,涉及对订单进行聚类并对路径进行优化,从而获得最优路径,而对数据进行运算必然需要处理器和存储器,同时参考对权利要求1-16的评述,权利要求20-21、23-24、26-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22、25、28
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可读计算机存储介质,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大规模订单进行处理与配送路径优化(参见说明书第[0078]-[0081]段),其中,涉及利用BIRCH算法对订单进行聚类等,因此,必然需要存储相应算法的记录介质以及调用该算法的计算机程序,同时参考对权利要求1-16的评述,权利要求22、25、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的相关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认为:(1)对比文件2根据订单的收货时间和目的地对订单批次分配至配送人员进行配送,配送内容信息即待配送的订单信息,根据订单收货时间的先后顺序,将订单依次分配给配送人员进行配送,配送人员必然是先配送先分配的订单,再配送后分配的订单,即公开了根据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规划订单之间的配送顺序,其中,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即订单的分配时间。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进一步公开按照如何对已分组的订单进行配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提高订单配送的用户满意度,容易想到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分配规则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将需要及时配送的订单先分配,将可以延期收货的订单后分配,配送员根据分配到的订单组进行依次配送,根据订单的分配时间进行配送不会导致同一订单组中的订单被分开配送。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明确对系统指派时间进行了限定,指出所述订单的系统指派时间是指物流调度系统将订单分配给配送员的时间,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收货时间,基于物流的公知常识,显然系统指派时间不能等同于收货时间。而且对比文件1在规划最优路线时,并不涉及关于送货的时间参数,仅考虑各站点之间的停留时间及交通时间,因此,也没有将对比文件2的送货时间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原审查部门认为:(2)虽然对比文件1规划取单路线时依靠的参数与本申请不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将商户位置比较集中的订单放在一起进行取单是很常见的手段,在快递员需要上门取件时,除了会获取取单地址、配送地址、联系方式,还会设置相应的取件时间,以方便双方合理安排时间,本申请根据取单时间规划取单路线,是极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1以综合的配送时间以及综合的配送成本为路径选取的标准,结合各站点之间距离等因素对各站点之间路径进行最优化规划。对比文件2根据收货时间对订单进行批次分配,使得尽量在收货时间到达之前完成配送。由此可知,路线规划的目标通常包括:最短路径,超时最少,配送成本等,在对比文件1已经考虑配送路径最短的基础上,为了提高订单配送的及时性,容易想到在规划路径最短的同时,优先派送超时订单,结合最短路径规划和订单超时情况,合理规划送单路线,以兼顾距离成本和订单超时情况,以降低严重超时情况的发生概率,提高整体配送效率,将这些路线规划方法进行常规组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考对权利要求10-16的评述,如何根据商户位置规划路线以及如何根据最短路线和超时容忍度来规划路线,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及前置审查意见不予支持。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申请日2016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7;
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说明书第1-197段。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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