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培养乳制品组分的加工干酪和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培养乳制品组分的加工干酪和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84
决定日:2019-11-14
委内编号:1F244019
优先权日:2012-08-22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939.8
申请日:2013-08-22
复审请求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晨
合议组组长:丁慧萍
参审员:杨振宇
国际分类号:A23C19/082,A23C19/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939.8,名称为“含有培养乳制品组分的加工干酪和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7日以权利要求1-1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5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5B、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天然抗微生物剂的加工干酪,所述加工干酪包括:
约10~约90%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混合物;
一种或多种乳化剂;
约8%~约25%的蛋白质;
约10%~约30%的脂肪;
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来自肉毒梭菌(C.botulinum)的毒素,通过小鼠的毒素生物试验测定;和
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和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以培养乳制品浓缩物的形式包含在所述加工干酪中,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所述细菌菌株是分离的乳酸乳球菌(Lactococcus lactis)菌株,其具有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的全部鉴别性特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包含约1~约100ppm的尼生素和约100~约2,000ppm的表多糖。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包含约1~约20%的培养乳制品组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在3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进行约15~约48小时。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是具有约5~约36%的总固体、约1~约14%的蛋白质和约0~约16%的脂肪的浓缩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不含选自下组的人工防腐剂:山梨酸、山梨酸钾、亚硝酸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尼生素是尼生素A。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包含尼生素A和与选自SEQ ID NO 9~19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和与选自SEQ ID NO 21~33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与所述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来自相同细菌菌株。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加工干酪,其特征在于,所述细菌菌株是分离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其具有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的全部鉴别性特点。
11. 一种生成具有天然抗菌剂的加工干酪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乳酸乳球菌菌株使液体乳制品介质发酵以产生包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培养乳制品组分;和
向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与一种或多种乳化剂的混合物添加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以产生具有约8~约25%蛋白质和约10~约20%脂肪的加工干酪;
其中所述经加工的干酪包含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地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肉毒梭菌毒素,经小鼠毒素生物试验测定;
其中所述加工干酪包含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并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和
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相同乳酸乳杆菌菌株在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发酵,所述乳酸乳球菌菌株是分离的乳酸乳杆菌菌株,其具有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的全部鉴别性特点。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包含约1~约100ppm的尼生素和约100~约2000ppm的表多糖。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包含约1~约20%的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2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使乳酸乳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进行约15~约48小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是具有约5~约36%的总固体、约1~约14%的蛋白质和约0~约16%的脂肪的浓缩乳。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不含选自下组的人工防腐剂:山梨酸、山梨酸钾、亚硝酸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生素是尼生素A。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包含尼生素A和与选自SEQ ID NO 9~19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和与选自SEQ ID NO 21~33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与所述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来自相同的乳酸乳球菌菌株。”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天然抗微生物剂的加工干酪。对比文件1(WO2011/146916A2,公开日2011年11月24日)公开了一种加工干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切达干酪,其中含有产表多糖的乳酸菌培养物……,其脂肪含量约为15.79%,蛋白质含量约为31.19%,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常规加工干酪,其熔化性和硬度都显著增加……所属的表多糖生产菌种为乳酸乳球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天然干酪或其混合物的量,还含有乳化剂和一定量的尼生素,且蛋白质的量不同,还限定了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以及限定了所述的细菌菌株的特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对微生物具有较好的抗性效果,同时具有较好的熔化和硬度性能的加工干酪。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采用天然干酪制作而成的加工干酪,其天然干酪或其混合物的用量以及蛋白质的用量,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对产品质地的影响,通过调整之后得到的。对比文件2(US4584199A,公开日1986年04月22日)公开了奶酪制作过程中添加的抗菌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尼生素是一种乳酸乳球菌产生的抗微生物物质,其具有抑制革兰氏阳性菌的生长……其一个常用的用法是能够阻止干酪产品中梭菌导致的变质,……本发明涉及在奶酪制作过程中,能够完全抑制高水含量下肉毒梭菌芽孢的萌发和生长……手段是在干酪的制作过程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或者产尼生素的细菌培养物,来抑制肉毒梭菌芽孢的生长,其量为2000-10000国际单位(或等量的)。干酪的制作过程是按照FDA规定的标准进行……都含有一种或多种乳化剂……通过对比试验可以看出,尼生素浓度为12.5ppm的只有很少样品没有产生肉毒素,浓度为100ppm的只有很少的样品产生了肉毒素,浓度为250ppm样品完全没有产生肉毒素。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作干酪的过程中添加乳化剂的技术启示,其也公开了在干酪加工过程中添加乳化剂是一种标准操作,另外,其还给出了在干酪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能够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抑制肉毒素的产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加工干酪中添加一种或多种乳化剂,同时通过调整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以避免其产生肉毒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表多糖以乳制品培养物组分的形式包含在加工干酪中,而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可以使用尼生素培养物,而尼生素是由乳酸乳球菌所产生的物质,乳酸乳球菌最常用的培养基质就是乳制品,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尼生素乳制品组分的形式添加到干酪中,其可以选择不同菌株的发酵产物,亦可选择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表多糖和尼生素都是乳酸乳球菌的分泌产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的乳酸乳球菌的种类或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手段进行的调整或选择,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生成具有天然抗菌剂的加工干酪的方法,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1中还限定了所述的培养乳制品中含有尼生素及其量,还添加了一种或多种乳化剂,限定了加工干酪的蛋白质和脂肪含量,还限定了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以及限定了所述的细菌菌株的特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加工干酪具有较好的微生物稳定性,同时能够增加其熔化性能和稳定性。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采用天然干酪制作而成的加工干酪,其天然干酪或其混合物的用量以及蛋白质的用量,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对产品质地的影响,通过调整之后得到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制作干酪的过程中添加乳化剂的技术启示,其也公开了在干酪加工过程中添加乳化剂是一种标准操作,另外,其还给出了在干酪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能够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抑制肉毒素的产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加工干酪中添加一种或多种乳化剂,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尼生素是乳酸乳球菌所分泌的一种细菌素,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乳酸乳球菌能够产表多糖,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能够同时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对介质进行发酵,以得到同时含有表多糖和尼生素的培养物,同时通过调整尼生素的量,以避免其产生肉毒素。而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是否获自相同乳酸杆菌菌株在液体制品介质中发酵只是一种常规选择。表多糖和尼生素都是乳酸乳球菌的分泌产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的乳酸乳球菌的种类或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手段进行的调整或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表多糖并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以培养乳浓缩物的形式包含在加工干酪中,没有将所述切达干酪与不含表多糖的切达干酪进行比较,表1没有提供任何数据表明含表多糖的加工干酪的可熔化性,没有公开或教导含表多糖的加工干酪的硬度和熔化得到提高。(2)对比文件2没有将产尼生素菌株纳入其方法中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供生产含尼生素的加工干酪的任何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产尼生素的培养物和产表多糖的培养物的发酵条件差异巨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单一发酵中合并两种菌株来同时获得有效量的尼生素和表多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生产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单一细菌菌株,且这种独特的产尼生素和表多糖的菌株能够产生足量的酸用于有效制备干酪。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或教导使用混合培养物在相同发酵条件下获得有效量的尼生素以及表多糖,也没有公开或教导从单一发酵中尝试获得有效量的两种组分的巨大挑战。因此,用能同时生产两种组分的单一菌株改良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3)根据本发明实施例1以及表5,在加工干酪中采用本发明菌株制备的培养乳制品组分时,10天后没有检测到毒素。而用Nisaplin制备的加工干酪在约7~10天即有毒素存在。所以,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效果的预期也应是:对比文件1的熔化特性 在约7~10天即有毒素存在。而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是显著优于这种组合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本申请的说明书可以看出,本申请的发明点就在于采用能够同时产生表多糖和尼生素的菌株的乳酸菌培养物制备得到的加工干酪,具有较好的硬度和融化特性,以及较好的抗菌性能。这里有三个关键因素:表多糖、尼生素、同时产这两种物质的乳酸菌培养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产表多糖的乳酸菌培养物制备得到的干酪具有较好的融化特性,同时具有优于现有技术的硬度特性,对比文件2又公开了在制备干酪的过程中添加产尼生素的乳酸菌培养物来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的技术启示。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干酪的过程中选择能够同时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菌种培养物。退一步讲,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找到这样的菌种,其也有动机添加产表多糖的细菌培养物,同时添加产尼生素的细菌培养物。对于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发酵条件不同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两者分别发酵使其产生足够的表多糖和尼生素,之后混合使用,这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同时添加这两种菌种培养物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到的。至于培养物是以本来的形态还是以浓缩物添加的,从本申请中看不出来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如若需要产品具有较低的含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采用培养物浓缩物的形式添加。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1)限定了天然干酪或其混合物、蛋白质、脂肪的量,(2)还含有乳化剂和一定量的尼生素,(3)还限定了尼生素和表多糖以培养乳制品浓缩物的形式包含在所述加工干酪中,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以及限定了所述的细菌菌株的特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微生物具有较好的抗性效果,同时具有较好的熔化和硬度性能的加工干酪。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根据对加工干酪口感、营养等需求,调整加工干酪中天然干酪或其混合物、蛋白质、脂肪的含量。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干酪加工过程中添加乳化剂是一种标准操作,另外,其还给出了在干酪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能够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抑制肉毒素的产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这样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加工干酪中添加一种或多种乳化剂,同时通过调整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以避免其产生肉毒素。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表多糖以乳制品培养物组分的形式添加,而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可以使用尼生素培养物,而尼生素是由乳酸乳球菌所产生的物质,而乳酸乳球菌最常用的培养基质就是乳制品,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尼生素乳制品组分的形式添加到干酪中。表多糖和尼生素都是乳酸乳球菌的分泌产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的乳酸乳球菌的种类或特点。而表多糖和尼生素的具体来源菌株并未对加工干酪本身的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手段进行的调整或选择,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表1证明了添加表多糖的干酪比未添加的干酪的熔化性和硬度增加,即证明了添加表多糖可以增加干酪的熔化性和硬度。虽然对比文件1中比较的是天然干酪,但天然干酪与加工干酪的性质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在加工干酪中添加表多糖同样可以增加熔化性和硬度。(2)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加工干酪中加入尼生素的培养物可以抑制肉毒梭菌毒素形成的教导,并且能够在加工干酪中起到抑制肉毒梭菌毒素形成作用的是尼生素本身,与加入的尼生素的存在形式无关。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使用单一菌株发酵表多糖和尼生素的教导或启示,但给出了向加工干酪中添加表多糖和尼生素可以提高硬度、抑制肉毒素形成的教导和启示。根据上述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不同菌株分别发酵等方式向加工干酪中添加表多糖和尼生素,从而获得一种含有表多糖和尼生素的加工干酪。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加工干酪中的表多糖和尼生素的存在形式和来源不同会对加工干酪本身的性质带来影响。(3)添加尼生素的加工干酪是否会有毒素存在与加入的尼生素的量有关。对比文件2记载了在“在加工干酪的制作过程中添加足量的尼生素或者产尼生素的细菌培养物,来抑制肉毒梭菌芽孢的生长,其量为2000-10000国际单位(或等量的)”,并通过对比试验比较不同尼生素浓度下肉毒素的产生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教导,可以合理预期向加工干酪中加入足量的表多糖和尼生素可以提高硬度、熔化性并抑制肉毒素的形成。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6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11的乳酸乳球菌限定为ATCC编号PTA-120552,并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1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4、10、14,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特定的乳酸乳球菌ATCC PTA-120552产生的尼生素和表多糖添加的加工干酪,而且特别限定了该菌株的发酵条件。对比文件1或2都没有提到这种特定的能够在酸性发酵条件下同时产生足够量的表多糖和尼生素的菌株。同时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一份专家证言(附件1:Paul Gass在美国申请审查期间提交的声明,英文,复印件,共4页),指出在相同发酵条件下能同时产生尼生素和表多糖的乳酸乳球菌是非常罕见以及非显而易见的。如本说明书所述,乳酸乳球菌ATCCPTA-120552是一种高产酸菌,在发酵过程中甚至能够加入氢氧化钠将发酵pH维持在5-6,这种独特的菌株能够产生足够高的酸,有利于干酪生产,而无需加入其他的引起不良的味道的添加剂。本发明的培养乳制品组分不仅出人意料地在高蛋白质和高脂肪加工干酪中抑制病原体,而且该培养乳制品组分以低于现有技术的活性水平和/或剂量水平实现该抑制效果。并且,本发明组合物产生的效果是在加工干酪中能够同时获得改善的熔化性质和改善的硬度。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包含天然抗微生物剂的加工干酪,所述加工干酪包括:
约10~约90%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混合物;
一种或多种乳化剂;
约8%~约25%的蛋白质;
约10%~约30%的脂肪;
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来自肉毒梭菌(C.botulinum)的毒素,通过小鼠的毒素生物试验测定;和
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和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以培养乳制品浓缩物的形式包含在所述加工干酪中,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单一细菌菌株的发酵,所述细菌菌株是分离的乳酸乳球菌(Lactococcus lactis)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所述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在3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进行约15~约48小时。”
“9. 一种生成具有天然抗菌剂的加工干酪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乳酸乳球菌菌株使液体乳制品介质发酵以产生包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培养乳制品组分;和
向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与一种或多种乳化剂的混合物添加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以产生具有约8~约25%蛋白质和约10~约20%脂肪的加工干酪;
其中所述经加工的干酪包含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地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肉毒梭菌毒素,经小鼠毒素生物试验测定;
其中所述加工干酪包含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并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和
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相同乳酸乳杆菌菌株在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发酵,所述乳酸乳球菌菌株是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在2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使乳酸乳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进行约15~约48小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相对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文本,修改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8,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生成具有天然抗菌剂的加工干酪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用乳酸乳球菌菌株使液体乳制品介质发酵以产生包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培养乳制品组分;和
向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与一种或多种乳化剂的混合物添加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以产生具有约8~约25%蛋白质和约10~约20%脂肪的加工干酪;
其中所述经加工的干酪包含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地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肉毒梭菌毒素,经小鼠毒素生物试验测定;
其中所述加工干酪包含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并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和
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相同乳酸乳杆菌菌株在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发酵,所述乳酸乳球菌菌株是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在2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使乳酸乳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进行约15~约48小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包含约1~约100ppm的尼生素和约100~约2000ppm的表多糖。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包含约1~约20%的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是具有约5~约36%的总固体、约1~约14%的蛋白质和约0~约16%的脂肪的浓缩乳。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干酪不含选自下组的人工防腐剂:山梨酸、山梨酸钾、亚硝酸盐和它们的混合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尼生素是尼生素A。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包含尼生素A和与选自SEQ ID NO 9~19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和与选自SEQ ID NO 21~33的序列具有显著同源性的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产尼生素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与所述产表多糖基因簇的至少一个基因来自相同的乳酸乳球菌菌株。”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5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5B、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9页;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同时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生成具有天然抗菌剂的加工干酪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乳酸乳球菌菌株使液体乳制品介质发酵以产生包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培养乳制品组分;和向天然干酪或天然干酪与一种或多种乳化剂的混合物添加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以产生具有约8~约25%蛋白质和约10~约20%脂肪的加工干酪;其中所述经加工的干酪包含一定量的尼生素,该尼生素能有效地防止在86°F下放置约9天的具有其蛋白质和脂肪水平的加工干酪中形成肉毒梭菌毒素,经小鼠毒素生物试验测定;其中所述加工干酪包含一定量的表多糖,相对于不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加工干酪,该表多糖能有效地提高所述加工干酪的熔化并增加所述加工干酪的硬度,和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相同乳酸乳杆菌菌株在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发酵,所述乳酸乳球菌菌株是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在2X~5X浓缩的液体乳制品介质中于约25~约35℃和约5~约6的pH下使乳酸乳杆菌菌株ATCC编号PTA-120552的发酵进行约15~约48小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工干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切达干酪,其中含有产表多糖的乳酸乳球菌培养物,所述产表多糖的培养物的基质是乳,并且在25-30℃的温度下培养12小时以得到表多糖……,其脂肪含量约为15.79%,蛋白质含量约为31.19%,其熔化性和硬度都显著增加……所属的表多糖生产菌种为乳酸乳球菌,切达干酪可用于制备加工干酪(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38]、[0041]-[0045]段和表1)。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用乳酸乳球菌菌株使液体乳制品介质发酵还产生了尼生素,所述培养乳制品组分中的尼生素和表多糖获自相同乳酸乳球菌菌株在液体乳制品介质中的发酵,所述乳酸乳球菌菌株是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2)限定了加工干酪中尼生素、蛋白质和脂肪含量的含量,以及乳酸乳球菌的发酵条件;(3)限定了加工干酪中还添加了一种或多种乳化剂。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使加工干酪具有较好的微生物稳定性,同时能够增加其熔化性能和稳定性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干酪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能够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抑制肉毒素的产生的技术启示,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尼生素是乳酸乳球菌所分泌的一种细菌素,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乳酸乳球菌能够产表多糖,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之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能够同时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对介质进行发酵,以得到同时含有表多糖和尼生素的培养物。而所述尼生素和表多糖是否获自相同乳酸杆菌菌株在液体制品介质中发酵只是一种常规选择。表多糖和尼生素都是乳酸乳球菌的分泌产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选择合适的乳酸乳球菌的种类或特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给出了在干酪中添加一定量的尼生素能够很大程度上甚至完全抑制肉毒素的产生的技术启示,但并没有公开可以同时发酵生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菌株,也没有给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可以同时发酵生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菌株的教导或启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能够同时发酵生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菌株是本领域能够获得的常规菌株。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获得能够同时发酵生产表多糖和尼生素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因而也无法将该菌株用于产生加工干酪的方法中。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证实了使用ATCC编号PTA-120552的乳酸乳球菌菌株发酵产生包含尼生素和表多糖的培养乳制品组分制备加工干酪能够保持较高的抗菌剂活性、获得改善的熔化性质和硬度(参见实施例1-4),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同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10已被删除,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已不存在。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