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防护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呼吸防护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133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34206
优先权日:2012-08-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42704.9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德尔格安全股份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芳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吴进高
国际分类号:A62B7/02,A62B18/10,A62B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复审请求人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申请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获得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又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2704.9,名称为“呼吸防护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尔格安全股份两合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和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57段),2015年0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呼吸防护设备,具有:带有压缩空气源阀(4)的压缩空气源(2),与所述压缩空气源阀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心肺机(8),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心肺机直接地或者经由软管连接,第二空气源(14),所述第二空气源或者与所述呼吸防护罩的第二进入接口(12)相连,或者与和所述心肺机直接相连的接口相连,带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心肺机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连接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的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可以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进行调节,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所述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呼吸调节器(6)上设计了所述开关机制的所述调节机构,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心肺机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心肺机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在所述心肺机上的一个调节机构(20),该调节机构构造用于在操作时取消所述心肺机中的阀锁定;和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所述阀锁定的取消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即,所述心肺机的壳体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能线性推移地悬挂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其中,从所述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所述推移取消了所述心肺机中的内部的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从所述第二位置到所述第一位置的所述推移引起所述心肺机中的所述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杠杆(50),所述杠杆经由弹簧作用于所述呼气阀(30),其中,所述开关机制构造用于,在所述呼吸机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一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二位置时,如下地摆动所述杠杆(50),即,使得所述弹簧(52)作用于所述呼气阀上的抵压力提升,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在所述心肺机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二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一位置时所述杠杆(50)摆回,从而减少所述弹簧(52)在所述呼气阀上的所述抵压力,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要手动操作的阀(21)作为调节机构,该要手动操作的阀布置在所述减压器和所述心肺机之间的所述呼吸调节器(6)中,用于通过推移滑阀打开或关闭向所述心肺机的压缩空气进流,所述开关机制还具有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 打开向所述心肺机的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记录因为打开向所述心肺机的所述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下降,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6. 一种呼吸防护单元,具有:能够与压缩空气源(2)的压缩空气源阀(4)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心肺机(8),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心肺机直接地相连或者经由软管相连,并且具有第二进入接口(12),在所述第二进入接口上可以连接第二空气源(14),以及
带有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心肺机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其中,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存在一个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能够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上述呼吸调节器(6)上,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心肺机(8)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心肺机(8)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设备。对比文件1(CN101426555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06日)公开了一种呼吸系统(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7页第2-3段,第8页第1段,第10页第4段-第11页第1段,图1A-1C、2A-2C、5C-5D)。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开关机制设置在呼吸调节器上,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心肺机并且将所述呼气阀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时使所述心肺机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中,将开关机制设置在呼吸调节器上的特征被对比文件2(US2011/0209712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01日)所公开(参见该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32-0033、0038段,图1-2、4-5)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的启示,至于将这种开关机制与不同的空气源和心肺机关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压和过压的需求容易想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心肺机,在切换成经由第二空气源的呼吸时使心肺机停止运行。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单元,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其所要求保护的呼吸防护单元同样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压力调节机制和手动操作的阀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至于利用阀来实现开关机制与心肺机的关联以及滑阀的使用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4)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开关机制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至于再利用阀来实现开关机制与心肺机的关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德尔格安全股份两合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呼吸调节器包括减压器和心肺机,因此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不仅作用于减压器,而且还作用于心肺机,并且对于这两个部件之间的作用并不分开进行。也就是说,调节机构不仅改变呼气阀的运行状态、同时还一起改变第二级调节器(心肺机)的运行状态。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开关机制的切换改变了以下两方面:(1)能在具有在呼吸防护罩中较低内压的第一运行状态和具有在呼吸防护罩中较高内压的第二运行状态之间进行调节的呼气阀的运行状态;以及(2) 心肺机(其可被视为“第二级调节器”)从“停止运行”到“激活”的运行状态。该技术方案的优点在于,在打开压缩空气源阀直至用作“第二级调节器”的心肺机之后,在使用前的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完成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力形成。然后使用者在这种无压力并且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能够检查:在打开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缩空气源阀直至心肺机之后是否真正顺利完成了压力形成。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呼吸系统,在该呼吸系统中,当呼吸机在致动空气供给400(通过阀470)后被加压时,呼出阀150的呼气自动地从正常压力模式被切换到高压模式(说明书第11页第1段)。这意味着,对比文件1中的呼出阀150在两个不同的运行模式之间自动切换而并不依赖于任何开关机制、例如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开关机制”。此外,对比文件1不仅在文字上并未记载“心肺机”或类似装置,而且根据其附图也无法识别出类似装置。在对比文件2中仅仅公开了一种呼气阀,对于该呼气阀而言,运行模式可以通过开关装置在常压的第一运行模式和高压的第二运行模式之间进行改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仅仅能够得到的启示是: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呼吸系统通过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如下进行修改,使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开关机制在两个具有不同的相应压力水平的运行模式之间改变呼出阀150的运行模式。此外,在对比文件1和2中均未公开心肺机以及任何类似的开关机制,其不仅改变呼气阀的运行状态、同时还一起改变第二级调节器(心肺机)的运行状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2根本不涉及对不同的(例如第一级和第二级)调节器进行作用的开关机制的调节机制。假如针对审查员提及的技术问题“提高呼吸防护设备的操作可靠性”基于对比文件1和2进行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仅仅能想到例如简单地增强该设备的密封效果或是调整在两个不同模式之间的开关频率。在本次驳回决定中,审查员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容易想到…”之类的主观意见来评述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并且还主观地认为“将这种开关机制与不同的空气源和心肺机关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但是事实上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公知的或常规选择,并且审查员也未对此提供任何适当的书面材料或证据来证明这些技术特征已经在本领域中被广泛使用。综上,由于对比文件1-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能对呼气阀以及第二级调节器(心肺机)的运行模式都进行调节的开关机构”以及构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本发明的“提高呼吸防护设备的操作可靠性”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即使将上述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任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在这种无压力并且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能够检查:在打开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缩空气源阀直至心肺机之后是否真正顺利完成了压力形成”这样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2)针对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由于权利要求1基于以上所阐述的理由具备创造性,因此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具有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6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呼吸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行至第8页第9行)。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呼吸防护设备,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呼吸调节器还具有心肺机(8)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带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心肺机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呼吸调节器(6)上设计了所述开关机制的所述调节机构的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心肺机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心肺机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对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关键技术手段——“心肺机”,仅在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14-19行,第6页第14-25行,第10页第2段和第11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和5中记载了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心肺机”的相关内容,但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所述“心肺机”的结构和/或构造。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施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2)基于本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评述,本申请从属权利要求2-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3)本申请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单元。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实际上也都涉及呼吸防护单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的呼吸调节器还具有心肺机(8)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2)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的“带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心肺机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公开 ;3)本申请权利要求6中“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上述呼吸调节器(6)上,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心肺机(8)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心肺机(8)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的内容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对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关键技术手段——“心肺机”,仅在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14-19行,第6页第14-25行,第10页第2段和第11页第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4和5记载了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的“心肺机”相关内容,但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记载所述“心肺机”的结构和/或构造。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施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26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呼吸防护设备,具有:带有压缩空气源阀(4)的压缩空气源(2),与所述压缩空气源阀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需气阀(8),
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需气阀直接地或者经由软管连接,
第二空气源(14),所述第二空气源或者与所述呼吸防护罩的第二进入接口(12)相连,或者与和所述需气阀直接相连的接口相连,带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需气阀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连接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的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可以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进行调节,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所述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需气阀,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需气阀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 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在所述需气阀上的一个调节机构(20),该调节机构构造用于在操作时取消所述需气阀中的阀锁定;和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所述阀锁定的取消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即,所述需气阀的壳体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能线性推移地悬挂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其中,从所述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所述推移取消了所述需气阀中的内部的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从所述第二位置到所述第一位置的所述推移引起所述需气阀中的所述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杠杆(50),所述杠杆经由弹簧作用于所述呼气阀(30),其中,所述开关机制构造用于,在所述呼吸机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一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二位置时,如下地摆动所述杠杆(50),即,使得所述弹簧(52)作用于所述呼气阀上的抵压力提升,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在所述需气阀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二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一位置时所述杠杆(50)摆回,从而减少所述弹簧(52)在所述呼气阀上的所述抵压力,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要手动操作的阀(21)作为调节机构,该要手动操作的阀布置 在所述减压器和所述需气阀之间的所述呼吸调节器(6)中,用于通过推移滑阀打开或关闭向所述需气阀的压缩空气进流,所述开关机制还具有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打开向所述需气阀的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记录因为打开向所述需气阀的所述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下降,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6. 一种呼吸防护单元,具有:能够与压缩空气源(2)的压缩空气源阀(4)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需气阀(8),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需气阀直接地相连或者经由软管相连,并且具有第二进入接口(12),在所述第二进入接口上可以连接第二空气源(14),以及带有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需气阀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其中,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存在一个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能够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需气阀(8),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 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需气阀(8)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1)申请人根据国际公布版本以及呼吸防护领域的常规技术用语(例如维基百科和申请人的网站介绍),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心肺机”调整为“需气阀”。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首先,申请人要澄清的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并非如复审通知书所提到的那样是需气阀,而是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的位置以及开关机制与空气调节器的相互作用进而与呼气阀的相互作用。这也可以参照本申请的图5以及关于图5的说明来得出。图5所示的现有技术中同样使用了需气阀。所以,本申请所关注的改进并不在于需气阀自身,而是在于开关机制以及呼吸调节器的连接。参见本申请的背景技术部分以及发明内容部分的描述可知,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空气切换的更简单操作。在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呼吸防护设备中,在切换到压缩空气呼吸时,通常需要打开压缩空气气瓶阀才能使呼气阀转为第二运行状态,而压缩空气气瓶一般处于用户的身后,从而其难以打开。这使得呼吸防护设备不易操作并且如果压缩空气气瓶阀发生故障也不再能提供及时的呼吸保护。在本申请中,通过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呼吸调节器的连接来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本申请中的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需气阀处或者需气阀与减压阀之间。基于这种设置,开关机制可以集成在呼吸调节器上,从而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操作。用户可以在其视野范围内手动操作位于嘴前方区域中的呼吸调节器,这种操作方式相比于现有技术中的在后方摸索打开压缩空气气瓶阀的方式显然更为简单。另一方面,本申请的呼吸调节器是与压缩空气源阀相连的并且通过开关机制来激活呼吸调节器的需气阀。根据这种设计,压缩空气源阀的打开与需气阀的激活是彼此不相关的。也就是说,在需气阀被激活之前,就可以打开压缩空气源阀。在压缩空气源阀打开之后,在呼吸调节器中就已经接通了压缩空气供给,从而形成了一定的压力。需气阀的激活是通过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来实现的。在借助调节机构来激活需气阀之后,就会使得之前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呼吸调节器的出口,并进而传导给呼气阀。通过将呼吸调节器中的压力形成与呼吸调节器到呼气阀的供气相分离,不仅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需要在用户背后操作压缩空气源阀的缺点,而且还可以在真正需要压缩空气呼吸之前就察觉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的故障,而不会造成由于这种故障引起的呼吸困难。由以上两方面可见,本申请的“如何实现空气切换的更简单操作”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开关机制的位置以及呼吸调节器的连接得以解决的。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实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这种改进方案,尤其是本申请中的开关机制、呼吸调节器的连接方式以及它们的作用,显然没有被任何现有技术文献所公开,尤其没有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在这种无压力并且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能够检查:在打开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缩空气源阀直至心肺机之后是否真正顺利完成了压力形成”这样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3)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于以上所阐述的理由具备创造性,因此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具有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6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原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本次复审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做的以下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理由如下:1)将原权利要求1-6中“心肺机”修改为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1-6中“需气阀”的修改内容;2)将原权利要求1,18-19行中“在所述呼吸调节器(6)上设计了所述开关机制(20,22;21,22)的所述调节机构(20;21)”内容修改为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1,第18-19行中的“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内容;3)在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1,第20-22行,以及在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6,第17-19行中增加的“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内容;4)在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1,倒数第1-2行,以及在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6,倒数第1-2行中增加的“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内容;5)将原权利要求6,第15-16行中“所述开关机制(20,22;21,22)的调节机构(20;21)布置在上述呼吸调节器(6)上”内容修改为本次复审文本权利要求6,第15-16行中“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内容。合议组认为,第一,以上修改内容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即本次复审文本上述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该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2)假如复审请求人将本次复审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与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具体意见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2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2 日还提交了“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其中,2019 年09 月12 日提交的两套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的内容并不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7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
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呼吸防护设备,具有:带有压缩空气源阀(4)的压缩空气源(2),与所述压缩空气源阀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需气阀(8),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需气阀直接地或者经由软管连接,第二空气源(14),所述第二空气源或者与所述呼吸防护罩的第二进入接口(12)相连,或者与和所述需气阀直接相连的接口相连,带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需气阀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连接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的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可以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进行调节,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所述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需气阀,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需气阀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 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在所述需气阀上的一个调节机构(20),该调节机构构造用于在操作时取消所述需气阀中的阀锁定;和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所述阀锁定的取消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通过以下方式得以实现,即,所述需气阀的壳体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能线性推移地悬挂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其中,从所述第一位置到第二位置的所述推移取消了所述需气阀中的内部的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一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从所述第二位置到所述第一位置的所述推移引起所述需气阀中的所述阀锁定,并且所述呼气阀从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杠杆(50),所述杠杆经由弹簧作用于所述呼气阀(30),其中,所述开关机制构造用于,在所述呼吸机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一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二位置时,如下地摆动所述杠杆(50),即,使得所述弹簧(52)作用于所述呼气阀上的抵压力提升,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反向地在所述需气阀的所述壳体从所述第二位置推移到所述第一位置时所述杠杆(50)摆回,从而减少所述弹簧(52)在所述呼气阀上的所述抵压力,并且由此使得所述呼气阀转移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呼吸防护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具有要手动操作的阀(21)作为调节机构,该要手动操作的阀布置 在所述减压器和所述需气阀之间的所述呼吸调节器(6)中,用于通过推移滑阀打开或关闭向所述需气阀的压缩空气进流,所述开关机制还具有压力调节机制(22),所述压力调节机制构造用于记录因为打开向所述需气阀的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提升,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记录因为打开向所述需气阀的所述压缩空气流而造成的压力下降,并且紧接着促使所述呼气阀切换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
6. 一种呼吸防护单元,具有:能够与压缩空气源(2)的压缩空气源阀(4)相连的呼吸调节器(6),所述呼吸调节器具有减压器(7)和需气阀(8),呼吸防护罩(10),所述呼吸防护罩在第一进入接口(11)上与所述需气阀直接地相连或者经由软管相连,并且具有第二进入接口(12),在所述第二进入接口上可以连接第二空气源(14),以及带有调节机构的开关机制,所述调节机构的操作实现在经由所述需气阀从所述压缩空气源的压缩空气呼吸和从所述第二空气源的呼吸之间的切换,其中,在所述呼吸防护罩上存在一个呼气阀(30),所述呼气阀能够在第一运行状态和第二运行状态之间移动,其中,在所述第二运行状态下,相比在第一运行状态下,所述呼吸防护罩中有更高的内压起作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其中,所述开关机制如下地构造,即,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压缩空气呼吸时激活所述需气阀(8),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二运行状态,并且所述开关机制在切换成经由所述第二空 气源(14)的呼吸时使所述需气阀(8)停止运行并且将所述呼气阀(30)调节到所述第一运行状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
1、1)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申请人在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一份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以及一份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所附的权利要求替换页。申请人在此对于提交的相应修改文本作出以下澄清:(1)改正译文错误请求仅用于修改和说明,针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开版本中的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所做之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该德文词语在在呼吸防护设备领域中的常规翻译就是“需气阀”,这种常规翻译例如也可以参见原国际公开版本的英文摘要的对应翻译,在此英文摘要的对应翻译仅供参考。因此,原申请文件经过改正译文错误之后,已经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问题。(2) 申请人请求使用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所附的权利要求替换页作为目前的审查基础,该权利要求替换页除了包括已经改正的译文错误之外还包括为了克服创造性问题而历次所做修改: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做之修改,尤其是引入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以及,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引入的技术特征“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和“以便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
2)关于技术特征“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和“以便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在改正了译文错误的说明书第9页第18-20行有着一致性的记载。因此,复审通知书中的理由2)-3)、5),申请人认为,已经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问题。
3)关于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在改正了译文错误的说明书第8页第11-12行也有着一致的记载。已经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问题。
综上,申请人已经针对2019年08月0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基于请求作为目前审查基础的文本进行了解释和澄清,该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 、为了便于审查进程,申请人再次提交希望作为目前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说明书替换页、说明书摘要替换页。
3、本申请的创造性问题:
首先,申请人要澄清的是,本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并非如复审通知书所提到的那样是需气阀,而是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的位置以及开关机制与空气调节器的相互作用进而与呼气阀的相互作用。此外,这也可以参照本申请的图5以及关于图5的说明来得出。图5所示的现有技术中同样使用了需气阀。所以,本申请所关注的改进并不在于需气阀自身,而是在于开关机制以及呼吸调节器的连接。
为了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更为清楚,申请人对之前的历次答复意见作出以下梳理。(1)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指出:利用呼吸防护设备的这种根据本发明的构造方式,在真正使用之前的无压力状况下就已经能够完成打开压缩空气源阀;根据本发明的呼吸防护设备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当携带者在使用前打开压缩空气源阀时,在打开压缩空气源阀直至需气阀(心肺机)之后,在使用前的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完成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力形成。也就是说,本申请的优点在于,通过特殊设计的开关机制,在真正使用前以及不紧要时就可以实现供气状态切换。(2)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指出:在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任何类似的开关机制,其不仅改变呼气阀的运行状态、同时还一起改变第二级调节器(需气阀心肺机)的运行状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任何关于“开关机制也能改变第二级调节器(需气阀心肺机)的运行状态”的内容或给出相关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也只能得出一个技术方案,其中第二级调节器(需气阀心肺机)无法取决于开关机制来切换/激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关于本申请的开关机制所实现的切换的技术启示。(3)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申请人指出:对比文件1和2根本不涉及对不同的(例如第一级和第二级)调节器进行作用的开关机制的调节机制。由以上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申请人始终认为,开关机制的设计以及其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才是本申请的关键改进。在本申请中,通过独特设计的开关机制,实现了空气切换的更简单操作。在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呼吸防护设备中,在切换到压缩空气呼吸时,通常需要打开压缩空气气瓶阀才能使呼气阀转为第二运行状态,而压缩空气气瓶一般处于用户的身后,从而其难以打开。这使得呼吸防护设备不易操作并且如果压缩空气气瓶阀发生故障也不再能提供及时的呼吸保护。在本申请中,通过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呼吸调节器的连接来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本申请中的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需气阀处或者需气阀与减压阀之间。基于这种设置,开关机制可以集成在呼吸调节器上,从而极大地方便了用户操作。用户可以在其视野范围内手动操作位于嘴前方区域中的呼吸调节器,这种操作方式相比于现有技术中的在后方摸索打开压缩空气气瓶阀的方式显然更为简单。另一方面,本申请的呼吸调节器是与压缩空气源阀相连的并且通过开关机制来激活呼吸调节器的需气阀。根据这种设计,压缩空气源阀的打开与需气阀的激活是彼此不相关的。也就是说,在需气阀被激活之前,就可以打开压缩空气源阀。在压缩空气源阀打开之后,在呼吸调节器中就已经接通了压缩空气供给,从而形成了一定的压力。需气阀的激活是通过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来实现的。在借助调节机构来激活需气阀之后,就会使得之前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呼吸调节器的出口,并进而传导给呼气阀。通过将呼吸调节器中的压力形成与呼吸调节器到呼气阀的供气相分离,不仅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需要在用户背后操作压缩空气源阀的缺点,而且还可以在真正需要压缩空气呼吸之前就能察觉压缩空气供给系统的故障,而不会造成由于这种故障引起的呼吸困难。本申请的这种改进方案,尤其是本申请中的开关机制、呼吸调节器的连接方式以及它们的作用,显然没有被任何现有技术所公开,尤其没有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这种布置在需气阀处或者需气阀与减压阀之间的开关机制调节机构,也没有公开可以集成在呼吸调节器上的开关机制,即,至少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和“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在这种无压力并且不紧要的情况下就已经能够检查:在打开呼吸防护设备中的压缩空气源阀直至需气阀之后是否真正顺利完成了压力形成”这样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针对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问题。由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基于以上所阐述的理由具备创造性,因此对其进行引用的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具有与其相应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6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确认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说明书(第1-12页)和说明书摘要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57段)和说明书摘要,2015年0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复审请求人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申请文件中的一部分内容,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申请文件获得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又不能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设备;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呼吸防护单元。
相对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下简称“原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本次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做的以下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将原权利要求1-6中“心肺机”修改为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6中“需气阀”的修改内容;2)将原权利要求1,18-19行中“在所述呼吸调节器(6)上设计了所述开关机制(20,22;21,22)的所述调节机构(20;21)”内容修改为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第18-19行中的“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内容;3)在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第20-22行,以及在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6,第17-19行中增加的“以便在所述需气阀激活时将所述呼吸调节器中已经接通的压缩空气供给传导给所述呼吸调节器(6)的出口”内容;4)在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倒数第1-2行,以及在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6,倒数第1-2行中增加的“所述第二空气源(14)能是连接在第二进入接口(12)上的过滤器”内容;5)将原权利要求6,第15-16行中“所述开关机制(20,22;21,22)的调节机构(20;21)布置在上述呼吸调节器(6)上”内容修改为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6,第15-16行中“所述开关机制的调节机构布置在所述需气阀处或者布置在所述需气阀与所述减压阀之间”内容。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针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开版本中的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将原权利要求1-6中“心肺机”修改为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6中“需气阀”。但是,根据《新德汉词典》(参见《新德汉词典》 (德汉词典)修订本,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04月第2次印刷,第135页、第749页),德文“lunge”应译为“肺”;德文“automat”应译为“自动机”、“自动装置”。因而,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应翻译为“肺自动装置”或者“呼吸自动机”,而不应当翻译成“需气阀”;并且上述其他修改内容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即本次复审决定文本上述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第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该上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 年09 月27 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中的陈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针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开版本中的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将原权利要求1-6中“心肺机”修改为本次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6中“需气阀”。但是,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应翻译为“肺自动装置”或者“呼吸自动机”,而不应当翻译成“需气阀”。2)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以PCT申请的国际公开版本的英文摘要不能作为申请文件修改的依据。3)在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修改替换页中,将“心肺机”修改为“需气阀”(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和4-12页)。但是与之相对应的PCT申请国际公开版本中的德文词语“Lungenautomaten”应译为“肺自动装置”,或者译为“呼吸自动机”,而不应当翻译成“需气阀”。因而,该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修改内容,因此,“需气阀”的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4)本申请要求保护方案除存在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以外,合议组曾二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实质上,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不具有专利授权的实质性内容。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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