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绷绳式护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19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781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4215.X
申请日:2015-04-23
复审请求人:罗晓晖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岳媛媛
合议组组长:代玲莉
参审员:万闪闪
国际分类号:E04G23/02;E04G23/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加以改进,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4215.X,名称为“绷绳式护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GB2257177A,公开日为1993年1月6日;对比文件3,CN203080958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7月24日;对比文件4:CN103291082A,公开日为2013年9月1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2015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7月27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并于2016年2月4日告知过申请人的说明书附图图1-3和摘要附图;2017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绷绳式护屋方法,紧贴着砖或石或泥砌的墙或木质的梁表面绷设玻璃纤维绳以增加其强度、来巩固保护建筑物,其特征是:有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的玻璃纤维绳紧贴地绷设于一间屋的砖或石或泥砌的墙或木质梁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绷绳式护屋方法,其特征是:玻璃纤维绳造成的内绳连接着贴近地设于墙脚的铁制的桩钉的端头,再向上绷延连接着设于这墙上方的梁的端头的铁制的梁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绷绳式护屋方法,其特征是:梁卡由钢铁片条弯制成弓形、并加用钢制的梁钉令其弓背拱突处紧贴着墙的外表或梁的端头,而让这弓形的两端翘离墙或梁的端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绷绳式护屋方法,其特征是:梁卡的一端连接着玻璃纤维绳造成的梁绳,再让这梁绳穿过墙与梁之间的或是墙和梁上方的缝隙从屋外引入屋内、再贴着这相应的梁的端头的上部的一侧绷绕过这梁的下腹部、再绷绕到这梁的另一端头的一侧的上方处类同上述方法从屋内穿出于屋外,再去连接着相应的另一只梁卡的一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绷绳式护屋方法,其特征是:绷设于墙或梁表面的某一段玻璃纤维绳的中部连接着一根横绳,这横绳再绷紧连接着某一侧的再有一段玻璃纤维绳而被这横绳所连接的两段玻璃纤维绳那远离与所有物体的连接点处又再连接上新的横绳沿刚连接好的横绳的相反方向再去绷紧连接于又一侧处再有一段玻璃纤维绳;类此直至有五段以上的该种玻璃纤维绳被横绳连接成绷紧的网;且这横绳是由玻璃纤维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应用于乡村老旧房屋,对比文件则不能应用于老旧房屋;2.玻璃纤维抗拉强度远超钢丝极值,而且不易生锈又耐腐蚀,与老旧屋体更易亲和粘贴;3.梁卡既能实现绷护后的墙和梁的连接,又能保护旧木梁;4.横绳不仅可以结网,也可以方便地张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并未限定绷护何种房屋,从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得出该方法只能适应如申请人所述的老旧房屋,并且,局部护屋和整体护屋都属于护屋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的砌体窗下墙加固方法自然也是一种护屋方法;(2)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详细给出了书名,作者以及相关页码等信息,申请人如果需要可通过上述信息获得;(3)玻璃纤维绳、钢丝绳等均为本领域中常用的抗拉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成本、所需强度、使用环境等等实际情况来综合考虑选择使用,并且,为了增强结构的整体性能而在必需的部位采用连接件来连接节点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技术手段,连接件的结构形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加固构件可作出的常规设置;(4)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用绷紧的绳网来加固房屋的技术启示,而绳网的绷紧方法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9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关于“绷绳护墙”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绳的材质为玻璃纤维绳且紧贴着墙绷设,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绳的强度、尺寸以及材质使其满足使用要求的常规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墙为砖或石或泥砌的墙”,使用砖、石或泥砌筑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1关于“绷绳护梁”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绳的材质为玻璃纤维绳且紧贴着梁绷设,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当对传力要求不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设置转向块而直接将钢索与木梁贴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绳的强度、尺寸以及材质使其满足使用要求。
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两个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3、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4分别通过绷紧钢丝绳、圆钢丝来加固砌体窗下墙和木梁,对具体构件的加固,也是一种护屋方式。即使考虑到乡村老旧房屋这一特征,对比文件3、4也是对房屋进行加固,一般需要加固的房屋结构比较薄弱,无法抵抗较大的外部荷载。而乡村老旧房屋,正是结构薄弱,无法抵抗较大的外部荷载的房屋;是经常加固的对象。权利要求1也没有限定玻璃纤维绳的锚固件的位置和形式,在评述创造性时不予考虑。至于锚固件设置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如果房屋本身的破旧程度无法再安装任何锚固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其安装到其他位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容易做出的常规改变。2.在建筑领域,采用玻璃纤维绳来代替钢丝绳进行受力,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使用证据予以佐证。3.对比文件4设置了锚固件3锚固预应力索2,从而实现绷紧防护,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梁卡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锚固被绷紧的绳索。4.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避免屋顶在强风下损坏的方法,同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9页第15行,附图1,2):在屋顶11上固定有绳索12,绳索12通过转动管15绷紧并形成了一个绳网,绳索12包括纵向和横向并纵横向交错形成了一个绷紧的绳网;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横向绳索也可以实现结网和方便张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只能分别绷护墙或梁,忽略了墙与梁之间的连接,没有完整说明如何绷护整间房屋;对比文件在绷护房屋时需要用到其他配件,会破坏到旧房屋,不适用我国大多数房屋易倒塌地区仍大量存有的砖木结构旧屋等诸多重大缺点。(2)铁板弯成弓形的梁卡以较大面积的弓背贴近木梁的端头,再配长度顺着梁的轴线的梁钉,以尽量少损坏木梁的方式钉连于梁的端头,令梁卡垂直于梁轴线的方向定位,再让梁绳绷绕于梁的外围,即可保证梁卡固定又可助防梁因入钉开裂;此举增强了梁端头的抗压弯能力,又可分散梁端头所承受的压强;对比文件则容易伤到旧木梁。(3)加绑横绳张紧法优于转动管,转动管没有动力及防返松装置,无法实现张紧,即使张紧,年深日久,难免变松。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本复审决定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具体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2015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7月27日提交的经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并于2016年2月4日告知过申请人的说明书附图图1-3和摘要附图;2017年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或者能够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加以改进,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引用以下公知常识证据:证据1,《建筑结构设计》,Mario Salvadori著,叶中玑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年1月,第26页;证据2,《被动式太阳能》,EDWARD MAZRIA著,王力祖等译,甘肃省科协普及部、甘肃省科普创作学会编,1983年7月,第165页;证据3,《材料世界漫游记》,冯秋明编著,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2012年12月,第161-162页。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为:
并列技术方案一:
一种绷绳式护屋方法,紧贴着砖或石或泥砌的墙绷设玻璃纤维绳以增加其强度、来巩固保护建筑物,其特征是:有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的玻璃纤维绳紧贴地绷设于一间屋的砖或石或泥砌的墙的表面。
并列技术方案二:
一种绷绳式护屋方法,紧贴着木质的梁表面绷设玻璃纤维绳以增加其强度、来巩固保护建筑物,其特征是:有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的玻璃纤维绳紧贴地绷设于木质梁的表面。
(1.2)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请求保护一种绷绳式护屋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砌体窗下墙加固构件,同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6段,附图1):包括槽钢1、角钢2、钢丝绳3、螺栓4、夹具5;所述槽钢1分别置于楼板上下面,通过螺栓4固定;所述角钢2置于窗下墙临洞口处;所述钢丝绳3绕窗下墙一周,两端分别通过夹具5固定在槽钢1。通过张紧钢丝绳3(相当于公开了钢丝绳是绷紧的),可以施加一定荷载的预应力,钢丝绳3将内部砌体包裹成一整体。砌体窗下墙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因而加固了该部分的方法相当于公开了绷绳护屋方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绳的材质为玻璃纤维绳且紧贴着墙绷设,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B.墙为砖或石或泥砌的墙。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张紧钢丝绳3将内部砌体包裹成一整体的加固方法,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钢丝绳紧贴墙体设置使其更好包裹内部砌体增强其强度,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绳的强度、尺寸以及材质使其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砌体墙,而使用砖、石或泥砌筑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二请求保护一种绷绳式护屋方法,对比文件4(CN103291082A)公开了一种木梁加固体外预应力施工方法,同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附图3):拟加固木梁尺寸为150*300*4000mm,在梁跨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处承受等值集中荷载。体外预应力的体外索的形状应与需补足的弯矩图形相近。预应力索线型取双折线型(图3),采用两根7mm镀锌圆钢丝作为预应力索2,成对布置在木梁1两侧。相应的在梁两端布置锚固块3,在梁跨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为转向块4的位置;张拉预应力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绳的材质为玻璃纤维绳且紧贴着梁绷设,抗破断拉力超过1吨的、总长度超过50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中虽然为了便于张拉预应力索时传力而在梁腹部设置了转向块,但不设置转向块使钢索贴紧木梁时该功能消失,因此,当对传力要求不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设置转向块而直接将钢索与木梁贴紧,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绳的强度、尺寸以及材质使其满足使用要求。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墙体内部也绕过绷紧的钢丝绳,而钢丝绳的固定位置与钢丝绳是加固整个墙体还是局部墙体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使用绳来加固的墙体部位来选择绳的固定位置和固定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梁卡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满足连接固定玻璃纤维绳的前提下梁卡的结构、形状、及材质等设置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4公开了木梁的两端设置有锚固块,钢索从木梁一端的锚固块出发,从该端头上部的一侧经过梁的下腹部再向上到梁另一端头上部,此外,当对钢索传力要求不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设置转向块而直接将钢索与木梁贴紧,并且,当梁两端伸出墙外并用于锚固固定绳索的部件也固定于屋外时,将绳索通过适当部位从屋外引入屋内或从屋内穿出屋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避免屋顶在强风下损坏的方法,同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4行至9页第15行,附图1,2):在屋顶11上固定有绳索12,绳索12通过转动管15绷紧并形成了一个绳网,绳索12包括纵向和横向并纵横向交错形成了一个绷紧的绳网;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使用绳网来加固屋顶,与本申请相同,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采用绳网的方式来加固墙或梁,而绳索的材质为玻璃纤维造以及绳网的连接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无论是对墙进行绷护还是对梁进行绷护,都属于绷绳式护屋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紧贴着砖或石或泥砌的墙或木质的梁表面绷设玻璃纤维绳”,并没有限定对墙和梁进行同时绷护。墙和梁属于两种不同的结构构件,在墙受到损坏时可以对墙进行单独加固,在梁受到损坏时,可以对梁进行加固,只有墙和梁连接后,才能形成房屋的整体,当墙和梁的节点处受到损坏,可以对节点进行加固。当需要对整体进行加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时加固墙、梁和节点,实现全屋的加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在护屋时均需要用到其它配件,如本申请需要用到梁卡,对比文件需要用到槽钢或转动管等,两者都需要锚固到原有破旧房屋上,没有证据证明对比文件中使用的配件会对房屋造成损伤,本申请的梁卡则不会对房屋造成损伤。
(2)复审请求人关于梁卡的设置以及可能带来的受力的有益效果,在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梁卡,只是一种锚固件,将其锚固于墙或梁之后,用来固定绷绳。对比文件3、4都公开了类似的锚固件,虽然形式和固定位置不同,但设置作用相同。其形式和固定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常规变换。复审请求人认为这种设置可以增强梁端头的抗压弯能力,然而,一般情况下,梁的端头不会受到弯压的作用,没有增强抗弯压能力的需求。且如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梁卡垂直于梁轴线的方向,由于梁不会受到轴向压力,不会有轴向的压强存在;如果压强为竖向,由于梁卡垂直于梁轴线的方向,无法起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分散梁端头所承受的压强的作用;因此,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有益效果,没有理论依据。
(3)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没有关于动力及防返松装置的限定,也没有限定如何防止年深日久后变松。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绑横绳使之成为绷紧的网以加固房屋,因此给出了加绑横绳的护屋方式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1 月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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