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单元和用于向该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照明单元和用于向该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86
决定日:2019-11-15
委内编号:1F261858
优先权日:2014-02-1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7783.9
申请日:2015-02-11
复审请求人:徕卡仪器(新加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
合议组组长:朱宇澄
参审员:高望
国际分类号:F21V7/00,F21V19/04,F21V23/02,G02B21/06,G02B21/28,G02B23/24,F21V29/503,F21V29/508,F21V29/67,F21W13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用技术手段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7783.9,名称为“照明单元和用于向该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徕卡仪器(新加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16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其他说明中还指出权利要求11-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1/0292649A1,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01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05-57119A,公开日期为2005年03月0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单元,包括:
通道(14),所述通道(14)具有第一端部(26)和第二端部(28),
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前后布置在所述通道(14)中,
第一冷却单元(30),布置在所述通道(14)的所述第一端(26)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并且
第二冷却单元(32),布置在所述通道(14)的所述第二端(28)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
设置在所述通道(14)中的光出射开口(22),以及
可移位反射元件(20),借助于所述可移位反射元件(20),根据所述反射元件(20)的位置,从所述第一或第二反射光源(16、18)可选择性地辐射的光被引导通过设置在所述通道(14)中的所述光出射开口(22),
其中由两个冷却单元(30、32)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30、32)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两个冷却单元(30、32)以这样的方式被设计,即两个光源(16、18)中的任一个仅借助于一个冷却单元(16、18)可充分冷却。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仅其中一个光源(16、18)和两个冷却单元(30、32)被激活。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包含壳体(12),通过所述壳体(12)形成所述通道(14)。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元件(20)包含反射镜和/或棱镜。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元件(20)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可手动地和/或自动地枢转,在所述第一位置中,所述反射元件(20)引导来自所述第一光源(16)的光通过所述光出射开口(22),在所述第二位置中,所述反射元件(20)引导来自所述第 二光源(18)的光通过所述光出射开口(22)。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的各自被偏转的光束具有相同的焦点。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元件(20)以距两个光源(16、18)都相同的距离布置在所述两个光源(16、18)之间。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包含切换装置(102),用于控制所述照明单元(10)和/或用于将所述照明单元(10)连接到能量供应单元(50)。
11. 一种用于向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包括:
通道(54),所述通道具有第一端部(60)和第二端部(62),
用于向所述照明单元(10)的光源(16、18)供应电能的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所述能量源(56、58)在所述通道(54)中前后布置,
第一冷却单元(64),布置在所述通道(54)的所述第一端部(60)处,用于冷却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并且
第二冷却单元(66),布置在所述通道(54)的所述第二端部(64)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
其中由两个冷却单元(64、66)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64、66)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两个冷却单元(64、66)以这样的方式被设计,即两个能量源(56、58)中的任一个仅借助于一个冷却单元(64、66)可充分冷却。
14.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仅其中一个能量源(56、58)和两个冷却单元(64、66)运行。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包含壳体(52),通过所述壳体形成所述通道(54)。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 所述第一和/或第二能量源(56、58)分别包含变压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能量源(56、58)分别包括若干个彼此隔开一定距离布置的冷却肋片,由所述冷却肋片(68)之间的距离形成的间隙沿所述第一和第二冷却单元(64、66)的冷却流的方向延伸。
18.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共享输出连接器被设置用于将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两者释放的电能输出到所述照明单元(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64、66)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两个冷却单元(64、66)的风扇以第一旋转速度运行;在所述冷却单元(64、66)中一个发生故障时,另一个冷却单元(64、66)的风扇以第二旋转速度运行;并且所述第二旋转速度高于所述第一旋转速度,特别地是其两倍高。
20.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包含切换装置,用于控制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和/或用于将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连接至照明单元(10)。
21. 一种照明系统,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并且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1至2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照明系统(10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和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以这样的方式彼此连接,即两个光源(16、18)能通过两个能量源(56、58)无关联地被供应电能。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照明系统(10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和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通过切换装置(102)彼此连接,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两者提供的电能通过所述切换装置(102)可传送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包括设置在通道端部的冷却单元;(2) 两个冷却单元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能量源为两个,分别对应两个冷却单元。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的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包括权利要求1-10的照明单元和权利要求11-20的能量供应单元的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徕卡仪器(新加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没有教导利用左右两端的冷却单元同时冷却两个光源,不能实现高水平的保护性能和特别地完全冗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照明单元包括第一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一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第二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二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两个冷却单元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通道内前后布置两个能量源,能量供应单元包括第一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一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第二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二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10、11-20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具有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照明单元和权利要求11-20中任一项的能量供应单元的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第一端部(26)和所述第二端部(28)沿着所述通道(14)的纵向轴线彼此间隔开”和“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沿着所述通道(14)的纵向轴线彼此对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单元,包括:
通道(14),所述通道(14)具有第一端部(26)和第二端部(28),所述第一端部(26)和所述第二端部(28)沿着所述通道(14)的纵向轴线彼此间隔开,
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前后布置在所述通道(14)中,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沿着所述通道(14)的纵向轴线彼此对准,
第一冷却单元(30),布置在所述通道(14)的所述第一端(26)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并且
第二冷却单元(32),布置在所述通道(14)的所述第二端(28)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
设置在所述通道(14)中的光出射开口(22),以及
可移位反射元件(20),借助于所述可移位反射元件(20),根据所述反射元件(20)的位置,从所述第一或第二反射光源(16、18)可选择性地辐射的光被引导通过设置在所述通道(14)中的所述光出射开口(22),
其中由两个冷却单元(30、32)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30、32)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两个冷却单元(30、32)以这样的方式被设计,即两个光源(16、18)中的任一个仅借助于一个冷却单元(16、18)可充分冷却。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仅其中一个光源(16、18)和两个冷却单元(30、32)被激活。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包含壳体(12),通过所述壳体(12)形成所述通道(14)。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元件(20)包含反射镜和/或棱镜。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 元件(20)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间可手动地和/或自动地枢转,在所述第一位置中,所述反射元件(20)引导来自所述第一光源(16)的光通过所述光出射开口(22),在所述第二位置中,所述反射元件(20)引导来自所述第二光源(18)的光通过所述光出射开口(22)。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中,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的各自被偏转的光束具有相同的焦点。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反射元件(20)以距两个光源(16、18)都相同的距离布置在所述两个光源(16、18)之间。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包含切换装置(102),用于控制所述照明单元(10)和/或用于将所述照明单元(10)连接到能量供应单元(50)。
11. 一种用于向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包括:
通道(54),所述通道具有第一端部(60)和第二端部(62),
用于向所述照明单元(10)的光源(16、18)供应电能的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所述能量源(56、58)在所述通道(54)中前后布置,
第一冷却单元(64),布置在所述通道(54)的所述第一端部(60)处,用于冷却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并且
第二冷却单元(66),布置在所述通道(54)的所述第二端部(64)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
其中由两个冷却单元(64、66)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64、66)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
13.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两个冷却单元(64、66)以这样的方式被设计,即两个能量源(56、58)中的任一个仅借助于一个冷却单元(64、66)可充分冷却。
14.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仅其中一个能量源(56、58)和两个冷却单元(64、66)运行。
15.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包含壳体(52),通过所述壳体形成所述通道(54)。
16.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能量源(56、58)分别包含变压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能量源(56、58)分别包括若干个彼此隔开一定距离布置的冷却肋片,由所述冷却肋片(68)之间的距离形成的间隙沿所述第一和第二冷却单元(64、66)的冷却流的方向延伸。
18.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共享输出连接器被设置用于将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两者释放的电能输出到所述照明单元(10)。
19.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第一和/或第二冷却单元(64、66)分别包含风扇,优选地分别包含若干个风扇;在常规运行状态下,两个冷却单元(64、66)的风扇以第一旋转速度运行;在所述冷却单元(64、66)中一个发生故障时,另一个冷却单元(64、66)的风扇以第二旋转速度运行;并且所述第二旋转速度高于所述第一旋转速度,特别地是其两倍高。
20. 根据权利要求11至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其中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包含切换装置,用于控制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和/或用于将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连接至照明单元(10)。
21. 一种照明系统,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照明单元(10),并且
具有根据权利要求11至2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能量供应单元(50)。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照明系统(10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和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以这样的方式彼此连接,即两个光源(16、18)能通过两个能量源(56、58)无关联地被供应电能。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或22所述的照明系统(100),其中所述照明单元(10)和所述能量供应单元(50)通过切换装置(102)彼此连接,从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56、58)两者提供的电能通过所述切换装置(102)可传送到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16、18)。”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1并未启示出能够沿相同的冷却流方向来同时冷却两个光源部分101、108;(2)对比文件1的图1中光源102、109沿着端部123、125之间延伸的通道的纵向轴线不彼此对准;(3)对比文件1仅设置一个能量源,且对比文件1未教导出将光源在通道内前后设置,因此也不会想到将两个能量源前后设置在通道内且在通道的两端部设置两个冷却单元来冷却该两个能量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2016年08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1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为基础作出的。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易于想到的内容,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常用技术手段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投影设备及其光源,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30-0044段、附图9):由附图9可见,投影装置包括放置光源的腔体,以及两个光源,前后布置在腔体内,且两个光源沿着腔体的纵向轴线彼此对准;设置在腔体中央的光出射开口;以及可旋转反射镜162,根据反射镜162的位置,从前后两个光源可选择性地将光引导通过设置在腔体中央的光出射开口。
其中,放置光源的腔体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道14,该通道显然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且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显然沿着通道的纵向轴线彼此间隔开;可旋转反射镜162相当于本申请的可移位反射元件20。
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照明单元包括第一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一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第二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二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光源;两个冷却单元产生的冷却流沿相同的方向被引导。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冷却光源和特别地完全冗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附图1)在投影装置的两个光源部分101、108两端,分别设置有两个风扇143、144,分别用于冷却两个光源。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投影装置壳体122设有空气入口123和124以及空气出口125,在空气入口123和124内,分别提供抽吸风扇126和127,在空气出口125内,排出风扇128和129被提供用于有效地排出已经在壳体内吸收热量的空气,即两端风扇的冷却流向方向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图1给出了通过在壳体两端分别设置冷却流方向相同的两个冷却单元同时冷却设置在壳体内的光源、电路等元件的技术启示,达到了特别地完全冗余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图9中光源部件产生热量,为了及时地将光源部件产生的热量散逸出去,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的图1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并将其用于图9中,具体而言,在容纳光源部件的壳体的两端分别设置冷却单元,每个冷却单元用于冷却所述两个光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权利要求1评述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投影装置壳体两端分别设置有空气入口123、124和空气出口125,空气入口和空气出口处分别设置有抽吸风扇126、127和排出风扇128、129,显然两端风扇的冷却流向方向相同,并且可以同时冷却壳体内的两个光源部分101、108。对比文件1中图1的冷却单元分别设置在壳体的两端同时冷却两个光源且冷却流方向相同,不管哪个光源运行,当一个冷却单元发生故障时,光源都能被冷却,甚至一个光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光源始终能被使用,由此达到了高水平的保护性能和特别地完全冗余的效果。对比文件1图1中光学单元包含在壳体122内,即光源包含在壳体122内,抽吸风扇和排出风扇可以有效的排出壳体122内吸收的热量,由此,当图1给出的上述启示应用于图9的系统中时,光源容纳在腔体内,需要排出腔体内光源产生的热量,那么,仅在容纳光源的腔体两端分别设置抽吸风扇和排出风扇(冷却单元),且冷却流方向相同,即可有效排出放置光源的腔体内的热量,而并不需要将风扇143和144设置在图9的光源两侧。由此也可达到了高水平的保护性能和特别地完全冗余的效果。(2)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9可见,两光源沿着端部之间延伸的通道的纵向轴线彼此对准。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抽吸风扇126和127,排出风扇128和12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进一步促进散热,每个冷却单元分别包括若干个风扇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投影装置壳体122设有空气入口123和124以及空气出口125,在空气入口123和124内,分别提供抽吸风扇126和127,在空气出口125内,排出风扇128和129被提供用于有效地排出已经在壳体内吸收热量的空气,即两端风扇的冷却流向方向相同。为避免一个冷却单元损毁就影响光源的冷却效果,设置两个光源的任一个仅需要一个风扇即冷却单元就可充分冷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提高设备整体能效、节省用电量、促进散热,容易想到选择一个光源提供照明和激活两个冷却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图9公开了,两个光源放置在腔体中(腔体相当于壳体),通过放置光源的腔体形成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9)公开了反射元件可以为反射镜16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6)反射元件可以为重定向棱镜15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附图1)公开了反射镜162通过绕中心轴旋转来反射不同光源的光至光出射口。手动或自动的旋转元件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或第二光源具有相同的焦点(参见附图9),反射镜162布置在两光源对称轴的中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前述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投影装置包括主CPU执行光源互换操作(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即可用于控制照明单元。主CPU即相当于切换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照明单元需要连接到能量供应单元才能实现照明,利用CPU控制将照明单元连接到能量供应单元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所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向照明单元供应电能的能量供应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投影设备及其光源,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1),投影装置腔体内包括光源的驱动装置130,其底部和顶部(即通道的端部)具有相对的两个散热风扇129、127,均能够用于冷却驱动电路130。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散热风扇129、127分别用于进风和出风,即冷却流方向相同。
其中,驱动装置130相当于本申请的能量源。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通道内前后布置两个能量源,能量供应单元包括第一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一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第二冷却单元,布置在所述通道的所述第二端处,用于冷却所述第一和第二能量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量源要特别地完全冗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源以及冷却单元的设置以实现特别的冗余,能量源为光源提供电能,其直接决定光源的使用寿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能量源也如光源一样设置为两个,以便在一个能量源损坏时使用另一个能量源,以更好的延长光源的使用时间。对于能量源和冷却单元的设置方式,也如对比文件1光源及其冷却单元的设置,即在通道内前后布置两个能量源,以及分别设置在通道两端部的第一和第二冷却单元,每个冷却单元用于冷却两个能量源。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图9公开了将光源在通道内前后设置,其次对于能量源和冷却单元的设置方式,由于能量源为光源提供电能,其直接决定光源的使用寿命,为实现特别的冗余,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通道内前后布置两个能量源,以及分别设置在通道两端部的第一和第二冷却单元,每个冷却单元用于冷却两个能量源,这并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抽吸风扇126和127,排出风扇128和129。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进一步促进散热,每个冷却单元分别包括若干个风扇也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1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附图1)投影装置壳体122设有空气入口123和124以及空气出口125,在空气入口123和124内,分别提供抽吸风扇126和127,在空气出口125内,排出风扇128和129被提供用于有效地排出已经在壳体内吸收热量的空气,即两端风扇的冷却流向方向相同。为避免一个冷却单元损毁就影响光源的冷却效果,设置两个光源的任一个仅需要一个风扇即冷却单元就可充分冷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为提高设备整体能效、节省用电量、促进散热,容易想到仅选择一个能量源和两个冷却单元运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1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图9公开了,两个光源放置在腔体中(腔体相当于壳体),通过放置光源的腔体形成通道。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能量源也如光源一样设置,即能量供应单元包含壳体,所述壳体形成通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为保证各部件的正常运行,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和/或第二能量源分别包含变压器、分别包括若干个彼此隔开一定距离布置的冷却肋片,其中冷却肋片之间的距离形成的间隙沿所述第一和第二冷却单元的冷却流方向延伸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或共享的连接器器被设置用于将第一和第二能量源释放的电能输出到照明单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1-18中的任一项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3)一种电子设备的冷却方法及装置,包括两个冷却风扇30A、30B,当一个冷却单元发生故障时,另一冷却单元的风扇通过提高转速进行补偿。同时冷却单元包括若干个风扇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保证散热效果的前提下,能够对转速进行具体设置,如设置为两倍高的转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1-17中的任一项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元件的运行需要,容易想到将能量供应单元进行相应的切换控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具有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照明单元和权利要求11-20中任一项的能量供应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30-0044段、附图1,9)一种投影设备,包括光源部分以及光源部分的驱动电路130,即包括照明单元和能量供应单元。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10的照明单元、及权利要求11-20的能量供应单元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2-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23对照明系统控制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30-0044段、附图1,9)投影装置包括主CPU,用于控制照明单元的照明和切换(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同时参考权利要求11的评述,能量源实现特别地冗余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两个光源和两个能量源无关联的被供应电能以达到任何一个损坏的情况下都有可替代的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照明元件的运行需要,能够想到将能量供应单元通过切换装置和光源彼此连接,使得电能可传送至两光源,这并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2-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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