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249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5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2517.3
申请日:2015-11-24
复审请求人:上海伟世通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昆
合议组组长:孙泽竑
参审员:王晓渊
国际分类号: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中该区别特征与该对比文件不存在结合启示,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要在该对比文件中结合该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25173,名称为“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伟世通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8年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 CN10436135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4: CN101770145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5: CN10325041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根据预先获得的线性关系获取所述摄像设备的坐标系下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所述线性关系为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2、步骤d: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步骤a中获得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步骤e: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取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以及如何确定目标区域为显示屏区域。然而,区别特征1中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特征2 中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它们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a:通过摄像设备对所述数字仪表的LCD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进行拍照,获得所述图像的照片;
步骤b:根据预先获得的线性关系获取所述摄像设备的坐标系下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所述线性关系为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
步骤c:根据步骤b中获得的显示屏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
步骤d: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步骤a中获得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以及
步骤e: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之前还包括信号输入步骤a’,通过模拟输入工具将输入信号发送至所述数字仪表,从而所述数字仪表的LCD显示屏上显示与输入信号相应的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关系通过下述方法确定:
b1:在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显示标定照片,所述标定照片的4个角落各具有一个十字,所述十字具有规定的像素信息;
b2:通过所述拍摄设备对所述标定照片拍照;
b3:根据拍摄获得的标定照片中的十字的像素信息与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的十字的规定的像素信息而确定所述线性关系。
4. 一种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拍摄设备和计算机设备,
所述拍摄设备,用于拍摄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以及拍摄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
所述计算机设备进一步包括:
线性关系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所述线性关系确定单元根据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上的十字的像素信息与拍摄获得的所述十字的像素信息来确定线性关系;
显示屏边缘位置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线性关系获取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
目标区域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获得的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
光照强度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所述摄像设备获得的所述图像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以及
图像位置判定单元,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设备还包括输入模拟工具,用于模拟数字仪表的各种输入信号并将所述输入信号发送给所述数字仪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拟工具可以通过CAN总线仿真软件模块实现。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关系确定单元、显示屏边缘位置获取单元、目标区域确定单元、光照强度获取单元和图像位置判定单元可以通过数字图像处理软件模块实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分别加入了技术特征“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为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也即图片显示在LCD显示屏中央并且距离显示屏边界的像素数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定位感兴趣区域的方法与本申请确定目标区域的方法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是通过Marker标记与感兴趣区域的长宽尺寸来确定感兴趣区域的,而本申请是通过显示屏边缘位置信息及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两者应用场景不同,手段不同;对比文件4揭示的比例关系与本申请中的线性关系是不同的,对比文件4中提到的比例关系是实际尺寸信息与实物投影仪的图像传感器的分辨率之间的比例关系,而本申请中的线性关系是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因此,两者是不同的,对比文件4中与实际尺寸信息有关的比例关系不可能被应用到本申请中;对比文件1的方案的关键仅在于确定感兴趣区域,而从未提到也不需要对确定区域进行测试。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产生动机去结合对比文件4和5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即使结合三篇对比文件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a:通过摄像设备对所述数字仪表的LCD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进行拍照,获得所述图像的照片;
步骤b:根据预先获得的线性关系获取所述摄像设备的坐标系下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所述线性关系为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
步骤c:根据步骤b中获得的显示屏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为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也即图片显示在LCD显示屏中央并且距离显示屏边界的像素数量;
步骤d: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步骤a中获得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以及
步骤e: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a之前还包括信号输入步骤a’,通过模拟输入工具将输入信号发送至所述数字仪表,从而所述数字仪表的LCD显示屏上显示与输入信号相应的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关系通过下述方法确定:
b1:在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显示标定照片,所述标定照片的4个角落各具有一个十字,所述十字具有规定的像素信息;
b2:通过所述拍摄设备对所述标定照片拍照;
b3:根据拍摄获得的标定照片中的十字的像素信息与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的十字的规定的像素信息而确定所述线性关系。
4. 一种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拍摄设备和计算机设备,
所述拍摄设备,用于拍摄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以及拍摄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
所述计算机设备进一步包括:
线性关系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 线性关系;所述线性关系确定单元根据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上的十字的像素信息与拍摄获得的所述十字的像素信息来确定线性关系;
显示屏边缘位置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线性关系获取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
目标区域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获得的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为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也即图片显示在LCD显示屏中央并且距离显示屏边界的像素数量;
光照强度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所述摄像设备获得的所述图像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以及
图像位置判定单元,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设备还包括输入模拟工具,用于模拟数字仪表的各种输入信号并将所述输入信号发送给所述数字仪表。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入模拟工具可以通过CAN总线仿真软件模块实现。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性关系确定单元、显示屏边缘位置获取单元、目标区域确定单元、光照强度获取单元和图像位置判定单元可以通过数字图像处理软件模块实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分辨率比例关系确定线性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修改后的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中该区别特征与该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存在启示,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要在该对比文件中结合该区别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 CN104361353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4: CN101770145A,公开日为2010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5: CN103250418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感兴趣区域的定位方法在仪表监控识别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19段):粘贴二维码,在所述仪表感兴趣区域ROI边缘确定位置处粘贴二维码即Marker标记;所述确定位置是指通过刻度尺或其它测量工具通过所述Marker标记的大小和位置能够定位所述感兴趣区域ROI,抓取图像,找出正确的Marker标记(即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a:通过摄像设备对所述数字仪表的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进行拍照,获得所述图像的照片;步骤b:获取所述摄像设备的坐标系下数字仪表中边缘位置信息);对感兴趣区域ROI进行定位,根据所述Marker标记与感兴趣区域ROI的所述确定位置,完成对感兴趣区域ROI的定位(即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根据步骤b中获得的边缘位置信息来确定目标区域)。
其中,已知Marker标记的边长为a,左上角坐标为(a1,a2),感兴趣区域ROI位于Marker标记正上方,感兴趣区域ROI长2.5a,宽1.5a;据此,确定感兴趣区域ROI的左上角坐标(m,n)为(a1,a2 1.5a)。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获得的边缘位置信息是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并基于该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为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该边缘位置信息是根据预先获得的线性关系来获取,所述线性关系为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并且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即图片显示在LCD显示屏中央并且距离显示屏边界的像素数量,并且还有步骤d: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步骤a中获得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步骤e: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边缘位置信息,如何具体获得目标区域,如何获取该边缘位置信息,如何具体设置所要求的图像位置以及如何具体判断图像位置是否正确。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无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中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方法,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试所要显示的图片内容是否在LCD显示屏中期望的位置正确显示,即测试所要显示的图片是否发生了偏移,是否显示在了LCD显示屏中的目标区域之外,而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一种感兴趣区域的定位方法在仪表监控识别中的应用,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仪表因抖动而发生偏移时,如何找到偏移后的感兴趣区域,以便对感兴趣区域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较大差别,并且,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均存在确定感兴趣区域的步骤,但两者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来设定所需的感兴趣区域的,对比文件1中文字内容始终显示在所确定的感兴趣区域之中,或者说,所确定的感兴趣区域即为包含有文字内容的区域,并不会发生文字内容偏移到感兴趣区域之外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要解决测试显示内容是否偏移到感兴趣区域之外的技术问题的需要,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朝着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向进行改进,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中像素范围对应的实际尺寸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进行一物距估计程序,用以得到该实物投影仪的一镜头至该待测物体间的一物距;根据该物距与该镜头的一可视角度而估计出一可拍摄图像区域尺寸数据;利用该镜头与一图像传感器来撷取该待测物体而产生一数字图像;统计该数字图像中相对应于多个标记点的一有效像素点数量;以及根据该有效像素点数量、该图像传感器的像素点数量以及该可拍摄图像区域尺寸数据而估计出相对应于该多个标记点的一实际尺寸数据。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中高精度检测出包括来自LED的光的LED区域,其获得通过连续成像得到的捕获图像,将捕获图像分割为多个分割区域;对每个分割区域检测闪光的闪烁;评价每个已经检测到闪烁的分割区域,以根据发光状态下的亮度与熄灭状态下的亮度之间的亮度差来检测所述区域是否是包括来自发光二极管(LED)的光的LED区域;以及输出LED区域信息。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也均不能为前述结合提供启示或动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取得了可自动检测显示内容是否发生位置偏移的有益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对比文件1(CN104361353A)公开了一种感兴趣区域的定位方法在仪表监控识别中的应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19段):粘贴二维码,在所述仪表感兴趣区域ROI边缘确定位置处粘贴二维码即Marker标记;所述确定位置是指通过刻度尺或其它测量工具通过所述Marker标记的大小和位置能够定位所述感兴趣区域ROI,抓取图像,找出正确的Marker标记(即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拍摄设备,用于拍摄数字仪表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以及拍摄数字仪表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显示屏边缘位置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数字仪表中的边缘位置信息);对感兴趣区域ROI进行定位,根据所述Marker标记与感兴趣区域ROI的所述确定位置,完成对感兴趣区域ROI的定位(即权利要求4中的:目标区域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获得的边缘位置信息来确定目标区域)。
其中,已知Marker标记的边长为a,左上角坐标为(a1,a2),感兴趣区域ROI位于Marker标记正上方,感兴趣区域ROI长2.5a,宽1.5a;据此,确定感兴趣区域ROI的左上角坐标(m,n)为(a1,a2 1.5a)。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获得的边缘位置信息是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并基于该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以及要求的图像位置来确定目标区域,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为系统/客户要求或规定图像应该所处的正确位置,该边缘位置信息是根据预先获得的线性关系来获取,所述线性关系由线性关系确定单元确定,该单元用于确定数字仪表LCD显示屏的分辨率与摄像设备的分辨率之间的线性关系;所述线性关系确定单元根据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标定照片上的十字的像素信息与拍摄获得的所述十字的像素信息来确定线性关系,并且所述要求的图像位置即图片显示在LCD显示屏中央并且距离显示屏边界的像素数量,并且还具有光照强度获取单元,用于通过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对所述摄像设备获得的所述图像的照片进行分析,获得所述照片在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以及图像位置判定单元,如果所述目标区域内的光照强度大于预定阀值,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正确;否则,判定所述数字仪表LCD显示屏上的图像位置不正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边缘位置信息,如何具体获得目标区域,如何获取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如何具体设置所要求的图像位置,以及如何具体判断图像位置是否正确。
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无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中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中技术方案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数字图像技术的数字仪表图像位置测试装置,其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试所要显示的图片内容是否在LCD显示屏中期望的位置正确显示,即测试所要显示的图片是否发生了偏移,是否显示在了LCD显示屏中的目标区域之外,而对比文件1要求保护一种感兴趣区域的定位方法在仪表监控识别中的应用,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仪表因抖动而发生偏移时,如何找到偏移后的感兴趣区域,以便对感兴趣区域中的文字内容进行识别。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较大差别,并且,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均存在确定感兴趣区域的步骤,但两者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来设定所需的感兴趣区域的,对比文件1中文字内容始终显示在所确定的感兴趣区域之中,或者说,所确定的感兴趣区域即为包含有文字内容的区域,并不会发生文字内容偏移到感兴趣区域之外的情况,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要解决测试显示内容是否偏移到感兴趣区域之外的技术问题的需要,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朝着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向进行改进,没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4(CN101770145A)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中像素范围对应的实际尺寸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进行一物距估计程序,用以得到该实物投影仪的一镜头至该待测物体间的一物距;根据该物距与该镜头的一可视角度而估计出一可拍摄图像区域尺寸数据;利用该镜头与一图像传感器来撷取该待测物体而产生一数字图像;统计该数字图像中相对应于多个标记点的一有效像素点数量;以及根据该有效像素点数量、该图像传感器的像素点数量以及该可拍摄图像区域尺寸数据而估计出相对应于该多个标记点的一实际尺寸数据。对比文件5(CN 103250418A)公开了一种数字图像中高精度检测出包括来自LED的光的LED区域,其获得通过连续成像得到的捕获图像,将捕获图像分割为多个分割区域;对每个分割区域检测闪光的闪烁;评价每个已经检测到闪烁的分割区域,以根据发光状态下的亮度与熄灭状态下的亮度之间的亮度差来检测所述区域是否是包括来自发光二极管(LED)的光的LED区域;以及输出LED区域信息。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也均不能为前述结合提供启示和动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的引入,使得权利要求4中的方案取得了可自动检测显示内容是否发生位置偏移的有益效果。
综上,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
在独立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5-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4、5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原审查部门相关意见的评述
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根据分辨率比例关系确定线性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4中并未公开根据分辨率比例关系确定线性关系,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确定被拍摄物体实际尺寸与投影仪的图像传感器的分辨率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其比例关系的一方是实际尺寸,一方是分辨率,并非如本申请一样,比例关系两方均是分辨率,因此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存在不同。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这是因为,对比文件1中感兴趣区域的顶点与Marker标记之间的距离,是用Marker标记的边长a来衡量的,例如是a的倍数,即,是用以a作为单位的相对距离来度量,如果拍摄后使得图像中Marker标记的边长变长,那么上述以a为单位的相对距离也会自然地相应变大,从而得到感兴趣区域的顶点与Marker标记之间的距离,并不需要依据被拍摄的物体尺寸与拍摄所得图像的分辨率之间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即,该距离的获得与上述比例关系无关,并且,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边缘位置信息可通过Marker标记直接获得,其不需要获知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因此也不需要通过所述线性关系来确定摄像设备坐标系下LCD显示屏的边缘位置信息。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所公开的相关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至于申请文件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审查。
基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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