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8
决定日:2019-11-18
委内编号:1F2754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434472.8
申请日:2017-12-26
复审请求人: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喆
合议组组长:吴伟
参审员:丁东霞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F3/0481,G06F9/45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434472.8、发明名称为“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及数据分析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九章云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1882255A,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每一所述代码模块中均包括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代码”的内容。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8,12,14-22,25-28和3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6,10-11,13和29-3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23和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6也都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7-41是与权利要求1-5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7-4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2和4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2和4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4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可实现如权利要求37-43任一项的方法,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的计算机程序可实现如权利要求37-43任一项的方法,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4-4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5项以及说明书第1-237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口模块,用于显示用户界面,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分析处理模块,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一个工作流模块,所述工作流模块包括代码模块,每一所述代码模块中均包括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代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模块还包括数据模块,所述数据模块中包括数据和/或数据的资源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两个具有连接关系的工作流模块,具有连接关系的两工作流模块中,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出作为另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所述编辑工作流包括增加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复制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和删除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中的至少其中之一;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编辑工作流。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有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和工作流显示区域,所述创建工作流和/或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包括用户从所述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将工作流模块拖拽至所述工作流显示区域内的拖拽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工作流和/或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包括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可编程式的工作流语言指令的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
编程操作平台模块,用于执行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可编程式的工作流语言指令。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创建代码模块;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在用户界面上显示代码编辑框供用户进行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编辑;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并运行创建的代码模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将创建的代码模块存储至能够用于构建工作流的代码模块的存储路径下。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模块包括:
用户界面展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用户界面;
服务接口会话模块,用于完成所述用户界面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之间的会话。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包括Compass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数据可视化。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接口会话模块包括会话服务Session Server组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模块还包括:
代理模块,用于代理外部系统与服务接口会话模块之间的会话。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代理模块采用反向代理服务器Nginx。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
容器模块,用于构建工作流;
容器管理模块,用于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以下至少之一: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容器管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容器Debug Container组件和/或算法容器Algorithm Container组件。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Heron、Controller、Falcon、Mesos、Spec Server、Docker Registry组件中的至少之一。
21.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包括:
代码管理模块,用于与所述容器模块和所述容器管理模块进行配合,管理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代码管理模块包括编辑服务Editor Service组件。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支撑模块,用于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支撑,所述数据支撑包括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中的至少之一。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模块包括以下模块中的至少之一:
文件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文件;
数据库模块,用于存储数据;
队列处理模块,用于实现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的异步处理;
服务监控模块,用于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之一: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服务组件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服务监控以及将容器的配置文件统一管理。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存储模块采用网络文件系统NFS或者分布式文件系统实现。
26.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库模块包括PostgreSQL组件。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队列处理模块包括RabbitMQ组件。
28.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监控模块包括Consul组件。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辅助模块,用于执行用户管理、执行定时服务以及获取访问外部集群的权限的至少之一。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模块包括以下模块中的至少之一:
用户中心模块,用于执行用户管理;
定时器模块,用于执行定时服务;
验证模块,用于获取访问外部集群的权限。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中心模块,还用于为用户提供不同的权限服务。
3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包括:
模型发布模块,用于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型发布模块采用FaaS集群发布。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的形式发布或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形式发布。
35.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包括:
模型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模型发布模块发布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
3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服务管理模块,用于执行以下功能至少之一:切换版本、熔断服务、为各模块进行路由服务、对服务的日志进行统一管理、为各模块提供异步处理以及为各模块提供无状态化服务。
37.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用户界面,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一个工作流模块,所述工作流模块包括代码模块,每一所述代码模块中均包括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代码。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模块还包括数据模块,所述数据模块中包括数据和/或数据的资源配置。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两个具有连接关系的工作流模块,具有连接关系的两工作流模块中,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出作为另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入。
40.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所述编辑工作流包括增加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复制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和删除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中的至少其中之一;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编辑工作流。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创建代码模块;
在用户界面上显示代码编辑框供用户进行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编辑;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并运行创建的代码模块。
43. 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将创建的代码模块存储至能够用于构建工作流的代码模块的存储路径下。
44.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37-43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
45.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37-43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中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43项),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3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37中,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3、39,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工作流一旦运行,则不需要用户参与,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对代码模块产生的数据自动进行一系列的处理,并直接输出运行结果;而对比文件1中,在每一个业务节点都需要不同用户在用户操作界面上进行操作,即人工手动处理后才能够运行完成;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数据产生方式和传递方式不相同;本申请的工作流,操作便利,提高了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使用便利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03-106段):接口模块110,用于显示用户界面,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分析处理模块120,与所述接口模块110连接,用于基于所述接口模块110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由本申请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本申请在运行工作流的过程中,也需要用户的参与,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当前的权利要求书并未具体限定在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是否自动进行而无需用户参与,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具体记载在上述运行过程中工作流是否自动进行而无需用户参与。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在运行工作流时,各工作流模块之间是计算机自动进行传递而无需用户参与的,而各工作流模块自身是否需要用户参与操作则可视实际业务情况或需求而定。再次,对比文件1的业务流程的各业务节点之间也是计算机自动进行传递而无需用户参与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是以财务报销这种业务流程为例来进行系统实现的示例说明,而实际应用中,业务节点是否需要用户参与操作则可视实际业务流程的情况或需求而定;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运行业务节点中的业务逻辑,其中可能会查询、更新和插入数据库”,即自身会产生数据。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42项),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容器模块,用于构建工作流;容器管理模块,用于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容器管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其中,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代码模块,所述调试代码模块用于为所述代码模块生成容器以使所述代码模块能够工作;所述调试代码模块还包括工作流调试模块;其中,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容器管理组件;所述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是在所述容器管理组件的上一层增加了一层服务”,在独立权利要求3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方法还包括:应用容器模块构建工作流;应用容器管理模块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容器管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其中,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代码模块,所述调试代码模块用于为所述代码模块生成容器以使所述代码模块能够工作;所述调试代码模块还包括工作流调试模块;其中,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容器管理组件;所述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是在所述容器管理组件的上一层增加了一层服务”,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17,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采用容器封装代码是已有技术,但是采用容器封装工作流模块,并且为各个工作流模块提供输入输出接口、全局环境变量等,以构建包括多个连接的工作流模块的工作流,并且运行调试整个工作流,并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通过容器构建并管理工作流,操作便利,提高了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扩展性和便利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35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如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35中的“容器管理组件”修改为“Mesos组件”,从而克服了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那么权利要求1-42也仍将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在计算机领域,采用容器封装应用程序以作为代码载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网络编程时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工作流也是由代码来实现的,因此采用容器封装工作流的代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Heron、Controller、Falcon、Mesos、Spec Server、Docker Registry等组件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容器管理组件,其各自的功能以及适用场景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选用合适的容器管理组件来实现所需的功能,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7项),对于原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容器管理组件;所述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是在所述容器管理组件的上一层增加了一层服务”和 “容器管理”,并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工作流调试模块提供工作流模块之间的输入输出、全局的环境变量以及全局的数据存储接口;所述接口模块包括:用户界面展示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可视化,其中,所述数据可视化包括:数据查询的可视化,模型训练的可视化和模型调优的可视化;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权限系统,不同权限用户对应的用户界面显示的可点击和操作的元素不同;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支撑模块,用于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支撑,所述数据支撑包括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模型发布模块,用于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及,发布之后,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其中,所述模型发布模块支持单机发布模式和集群发布模式;对于集群发布模式,所述模型发布模块采用功能即服务FaaS方式进行集群发布;所述模型发布模块还支持灰度发布”;对与原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原方法独立权利要求35进行了相对应的修改;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12、13、21、30、31,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中“容器模块”、“用户界面展示模块”、“支撑模块”和“模型发布模块”的相关技术特征,其中,采用容器封装工作流模块,管理容器模块实现对工作流的管理,且工作流调试模块可以运行调试整个工作流;用户界面展示模块可提供数据可视化支持和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以及权限系统,满足不同的需求;工作流可以训练得到算法模块和/或数据模型,发布该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共享,并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来保证模型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口模块,用于显示用户界面,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分析处理模块,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一个工作流模块,所述工作流模块包括代码模块,每一所述代码模块中均包括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代码;
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两个具有连接关系的工作流模块,具有连接关系的两工作流模块中,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出作为另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入;
其中,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
容器模块,用于构建工作流;
容器管理模块,用于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
其中,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代码模块,所述调试代码模块用于为所述代码模块生成容器以使所述代码模块能够工作;
所述调试代码模块还包括工作流调试模块;所述工作流调试模块提供工作流模块之间的输入输出、全局的环境变量以及全局的数据存储接口;
所述接口模块包括:
用户界面展示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可视化,其中,所述数据可视化包括:数据查询的可视化,模型训练的可视化和模型调优的可视化;
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
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权限系统,不同权限用户对应的用户界面显示的可点击和操作的元素不同;
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
支撑模块,用于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支撑,所述数据支撑包括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
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
模型发布模块,用于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及,
发布之后,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
其中,所述模型发布模块支持单机发布模式和集群发布模式;对于集群发布模式,所述模型发布模块采用功能即服务FaaS方式进行集群发布;
所述模型发布模块还支持灰度发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模块还包括数据模块,所述数据模块中包括数据和/或数据的资源配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所述编辑工作流包括增加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复制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和删除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中的至少其中之一;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编辑工作流。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中显示有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和工作流显示区域,所述创建工作流和/或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包括用户从所述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将工作流模块拖拽至所述工作流显示区域内的拖拽操作。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工作流和/或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包括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可编程式的工作流语言指令的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
编程操作平台模块,用于执行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输入可编程式的工作流语言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创建代码模块;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在用户界面上显示代码编辑框供用户进行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编辑;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并运行创建的代码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口模块,还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用于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将创建的代码模块存储至能够用于构建工作流的代码模块的存储路径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模块包括:
用户界面展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用户界面;
服务接口会话模块,用于完成所述用户界面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之间的会话。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包括Compass组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接口会话模块包括会话服务Session Server组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口模块还包括:
代理模块,用于代理外部系统与服务接口会话模块之间的会话。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代理模块采用反向代理服务器Nginx。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容器Debug Container组件和/或算法容器Algorithm Container组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Heron、Controller、Falcon、Mesos、Spec Server、Docker Registry组件中的至少之一。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包括:
代码管理模块,用于与所述容器模块和所述容器管理模块进行配合,管理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代码管理模块包括编辑服务Editor Service组件。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模块包括以下模块中的至少之一:
文件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文件;
数据库模块,用于存储数据;
队列处理模块,用于实现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的异步处理;
服务监控模块,用于执行以下功能中的至少之一: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服务组件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服务监控以及将容器的配置文件统一管理。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件存储模块采用网络文件系统NFS或者分布式文件系统实现。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库模块包括PostgreSQL组件。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队列处理模块包括RabbitMQ组件。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监控模块包括Consul组件。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辅助模块,用于执行用户管理、执行定时服务以及获取访问外部集群的权限的至少之一。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模块包括以下模块中的至少之一:
用户中心模块,用于执行用户管理;
定时器模块,用于执行定时服务;
验证模块,用于获取访问外部集群的权限。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中心模块,还用于为用户提供不同的权限服务。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的形式发布或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形式发布。
2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析处理模块还包括:
模型验证模块,用于验证所述模型发布模块发布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
2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服务管理模块,用于执行以下功能至少之一:切换版本、熔断服务、为各模块进行路由服务、对服务的日志进行统一管理、为各模块提供异步处理以及为各模块提供无状态化服务。
30.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用户界面,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运行工作流对数据进行处理,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一个工作流模块,所述工作流模块包括代码模块,每一所述代码模块中均包括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的代码;
所述工作流包括至少两个具有连接关系的工作流模块,具有连接关系的两工作流模块中,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出作为另一个工作流模块的输入;
所述方法还包括:
应用容器模块构建工作流;
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
其中,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代码模块,所述调试代码模块用于为所述代码模块生成容器以使所述代码模块能够工作;
所述调试代码模块还包括工作流调试模块;所述工作流调试模块提供工作流模块之间的输入输出、全局的环境变量以及全局的数据存储接口;
所述方法还包括:
执行数据可视化,其中,所述数据可视化包括:数据查询的可视化,模型训练的可视化和模型调优的可视化;
对用户界面进行定制化;
提供权限系统,不同权限用户对应的用户界面显示的可点击和操作的元素不同;
所述方法,还包括:
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支撑,所述数据支撑包括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
所述方法,还包括:
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及,
发布之后,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
其中,模型发布支持单机发布模式和集群发布模式;对于集群发布模式,所述模型发布采用功能即服务FaaS方式进行集群发布;
所述模型发布还支持灰度发布。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工作流模块还包括数据模块,所述数据模块中包括数据和/或数据的资源配置。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运行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工作流的用户操作,创建工作流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所述编辑工作流包括增加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复制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和删除工作流中的工作流模块中的至少其中之一;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编辑工作流的用户操作,编辑工作流。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创建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创建代码模块;
在用户界面上显示代码编辑框供用户进行创建的代码模块的代码编辑;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并运行创建的代码模块。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调试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为创建的代码模块创建容器的步骤,之后还包括:
检测用户在所述用户界面上执行的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
基于检测到的所述用于发布创建的代码模块的用户操作,将创建的代码模块存储至能够用于构建工作流的代码模块的存储路径下。
36. 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包括存储器、处理器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上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30-35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
3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该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30-35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分析处理方法中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7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7段,以及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中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则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没有超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导致其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容器管理组件;所述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是在所述容器管理组件的上一层增加了一层服务”已经被删除,而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工作流调试模块提供工作流模块之间的输入输出、全局的环境变量以及全局的数据存储接口;所述接口模块包括:用户界面展示模块,用于提供数据可视化,其中,所述数据可视化包括:数据查询的可视化,模型训练的可视化和模型调优的可视化;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权限系统,不同权限用户对应的用户界面显示的可点击和操作的元素不同;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支撑模块,用于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支撑,所述数据支撑包括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模型发布模块,用于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及,发布之后,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其中,所述模型发布模块支持单机发布模式和集群发布模式;对于集群发布模式,所述模型发布模块采用功能即服务FaaS方式进行集群发布;所述模型发布模块还支持灰度发布”分别文字记载于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145,146,153,167和199段中,因此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30,导致其修改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所述容器管理模块包括:容器管理组件;所述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是在所述容器管理组件的上一层增加了一层服务”已经被删除,而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上述技术特征相对应,也已分别文字记载于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145,146,153,167和199段中,因此对独立权利要求30的上述修改也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但二者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构思一致,两者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常规设计/实现方式,并且也未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面向服务体系结构的工作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5,49-77段,图1-3):
工作流,是指自动运行的业务过程部分或整体,表现为参与者对文件、信息或任务按照规程采取行动,并令其在参与者之间传递,简单来说,工作流就是一系列相互衔接、自动进行的业务活动或任务;
基于SOA体系结构的工作流装置包括:业务节点定义模块,其功能是定义业务节点的接口和业务逻辑,根据接口来定义该业务节点的用户操作界面;每个业务节点(即工作流模块)是一个WEB服务组件,可以采用不同的开发语言来定义和实现该业务节点的业务逻辑,比如可以采用C#或者Java来开发不同的业务节点;
业务节点部署模块,用于将上述定义的业务节点部署到不同的环境中,比如:可以在IIS中部署.Net开发的业务节点,也可以在Unix和Linux操作系统上部署Java开发的业务节点;
数据库,安装于数据库服务器上,用于保存部署信息;
业务流程配置模块,其功能是把部署在不同环境上的业务节点组织成不同的业务流程即工作流程(相当于工作流),该模块从数据库中读取在业务部署模块中维护的部署信息,通过可视化界面拖动来组装业务流程,并把组装好的业务流程保存到XML格式的流程配置文件中,同时也把该业务流程的一些信息如名称、描述和对应的流程配置文件名保存到数据库中,同时也在数据库中建一张业务流程表保存相应信息;该模块还提供一些常用的、标准的业务流程模板供用户调用,用户也可以在这些标准模板基础上修改来生成自己的业务流程;组装好了业务流程,该模块还将从数据库中读取部门、角色和员工信息,在该模块中配置某个部门、某个角色和某个员工使用哪个业务流程配置文件,即根据部门、角色和员工信息分别配置不同的流程;
流程执行模块,用于执行组装好的业务流程;当用户登录进系统后,该系统将调出流程配置文件中第一个业务节点所对应的用户操作界面,用户在该业务节点对应的用户操作界面进行操作,录入数据后点击界面的确定或者提交按钮,系统将把界面上的数据传递给在业务节点部署模块中部署的业务节点(Web服务),该业务节点接收到数据,运行业务节点中的业务逻辑,其中可能会查询、更新和插入数据库;业务逻辑运行完后,返回处理结果给流程执行模块,流程执行模块将根据流程配置文件所配置的转接到下一个业务节点;重复以上步骤直到流程配置文件的最后一个节点,完成了最后一个业务节点后,整个工作流程就完成;
下面以企业中最普通的财务报销流程来说明该系统的实现,比如在一个公司的财务报销流程是员工提交报销单、科长审批、部长审批、所长审批、汇签、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划账、办结;而在另一个公司的财务报销流程可能是员工提交报销单、部长审批、所长审批、汇签、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划账、办结;也有可能另一个公司的财务报销流程是员工提交报销单、上级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划账、办结等;不同的企业对同一个流程会有不同的处理,如果工作流系统要适应不同的企业中不同的流程;先在业务节点定义模块先定义好每个业务节点,在定义好每个业务节点后,把每个业务节点部署在应用服务器上,并把部署信息保存到数据库;在业务流程配置模块,把以上定义好的节点配置在一起组成一个业务流程。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代码模块中包括的代码用于对数据进行处理;(2)所述分析处理模块包括:容器模块,用于构建工作流;容器管理模块,用于管理所述容器模块,所述管理所述容器模块包括:管理容器模块的生命周期、工作流调度、对容器管理器或者容器服务器进行抽象处理以及接收和处理生成代码模块的请求;其中,所述容器模块包括调试代码模块,所述调试代码模块用于为所述代码模块生成容器以使所述代码模块能够工作;所述调试代码模块还包括工作流调试模块;所述工作流调试模块提供工作流模块之间的输入输出、全局的环境变量以及全局的数据存储接口;所述接口模块包括:所述数据可视化包括:数据查询的可视化,模型训练的可视化和模型调优的可视化;所述用户界面展示模块还用于提供可定制化的用户界面;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支撑模块,用于提供服务支撑,所述服务支撑包括为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中的各模块提供服务注册、服务发现和服务监控;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还包括:模型发布模块,用于发布通过工作流训练得到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以及发布之后,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对发布后的算法模型和/或数据模型进行监控;其中,所述模型发布模块支持单机发布模式和集群发布模式;对于集群发布模式,所述模型发布模块采用功能即服务FaaS方式进行集群发布;所述模型发布模块还支持灰度发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灵活配置代码模块;提高数据分析处理的扩展性和使用便利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计算机领域,根据实际情况或需求使编程代码用于进行数据处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便利性不高的技术问题,采用“用户从用户界面的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将工作流模块拖拽至工作流显示区域内来创建和/或编辑工作流,以及通过操作来运行工作流”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了“操作便利,提高了使用便利性”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可视化操作界面,对业务节点以图标方式进行拖动,串联成业务流程,并可修改和执行该业务流程”,从而提高了工作流系统的灵活性,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涉及实现本申请所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具体设计细节,其采用的各功能模块,例如采用容器封装、数据可视化定制化、服务支撑模型发布和监控等,也都属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上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时通常采用的常规设计/实现方式,其各自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适用场合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进行设计和选择,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2.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数据库用于保存部署信息,运行业务节点中的业务逻辑,其中可能会查询、更新和插入数据库。而在工作流装置中包括数据模块来进行相关数据处理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3.对于权利要求3-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根据业务节点接口定义业务界面;先在业务节点定义模块先定义好每个业务节点,在业务流程配置模块,在业务节点部署模块界面中手工拖动节点图形化配置工作流程,把以上定义好的节点配置在一起组成一个业务流程(相当于创建);如果该公司为了简化财务报销流程,取消了科长审批和所长审批,用户可以在业务流程配置模块中把以前配置的流程文件打开重新修改(相当于编辑)一下,删除其中的科长审批和所长审批两个业务节点;同理,还可以增加“报销人确认到账”这个业务节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4.对于权利要求6-7,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在业务节点部署模块界面中手工拖动节点图形化配置工作流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手工拖拽的图形化界面方式进行工作流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用输入语言指令的方式替代图形化交互界面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和控制,其无须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可以在IIS中部署.Net开发的业务节点,也可以在Unix和Linux操作系统上部署Java开发的业务节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创建代码模块”的相关内容。而在用户界面上设置一个代码编辑框以供用户进行编辑、并为创建好的代码设置容器以进行调试,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6.对于权利要求9和10,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如上):保存节点部署信息到数据库中;根据业务节点接口定义业务界面,在业务节点部署模块界面中通过手工拖动节点图形化的配置工作流程,流程执行模块用调用Web服务的方式把数据传递给业务节点,运行业务节点中的业务逻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7.对于权利要求11-18,可包括代理模块及容器模块来分别实现与外部的会话代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网络编程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选择适当的组件来构成相关的各功能模块,其无须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8.对于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保存部署信息到数据库中,并把配置好的流程保存在XML流程配置文件中,再把XML流程配置文件放到流程配置文件服务器上,同时也在数据库中建一张业务流程表保存相应信息。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存储文件和/或存储数据的数据支撑”。而在系统中根据需要实现构成支撑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9.对于权利要求20-23,采用NFS或者分布式文件系统来实现存储、采用PostgreSQL组件实现数据库、采用RabbitMQ组件实现队列处理以及采用Consul组件实现服务监控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处理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0.对于权利要求24-26,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如上):在组装好了业务流程,业务流程配置模块还将从数据库中读取部门、角色和员工信息,在该模块中配置某个部门、某个角色和某个员工使用哪个业务流程配置文件;流程执行模块提供登录界面来验证用户的身份,当用户登录进系统时,系统先根据用户标识查找用户对应的流程配置文件,如果没有查到再根据用户所属的部门查找部门对应的流程配置文件,如果也没查到,最后根据用户的角色查找角色对应的流程配置文件,当找到流程配置文件后,该系统将解析流程配置文件,调出流程配置文件中第一个业务节点所对应的用户操作界面;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工作流系统服务器。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中心模块”的相关特征。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执行定时服务或获取访问外部集群的权限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1.对于权利要求27-28,将建立好的工作流模型以SDK或API的常规方式发布出来并进行验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2.对于权利要求29,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设置相应的服务,例如切换版本、路由或熔断服务、服务日志管理等以供用户使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3.权利要求30-33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分析处理方法,其是和产品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4.对于权利要求34和35,其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15.权利要求36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其可实现如权利要求30-35任一项的方法;权利要求37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的计算机程序可实现如权利要求30-35任一项的方法。而由处理器以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存储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来构成数据分析处理系统,并且通过处理器执行该计算机程序的方式来实现特定方法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30-35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数据分析处理系统便利性不高的技术问题,采用“用户从用户界面的工作流模块显示区域将工作流模块拖拽至工作流显示区域内来创建和/或编辑工作流,以及通过操作来运行工作流”的技术方案,从而实现了“操作便利,提高了使用便利性”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也是“通过可视化操作界面,对业务节点以图标方式进行拖动,串联成业务流程,并可修改和执行该业务流程”,从而提高了工作流系统的灵活性,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此基础上,意见陈述中所强调的“容器模块”、“用户界面展示模块”、“支撑模块”和“模型发布模块”等相关技术特征、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仅涉及为了实现上述发明构思的数据分析处理系统的具体设计细节,其采用的各功能模块,例如采用容器封装、数据可视化定制化、服务支撑模型发布和监控等,也都属于现有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上述数据分析处理系统时通常采用的常规设计/实现方式,其各自实现的功能、效果以及适用场合也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进行设计和选择,其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