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及其一体化套管施肥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及其一体化套管施肥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32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77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07053.6
申请日:2015-12-08
复审请求人:孙仁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晋美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许炎炎
国际分类号:A01C21/00(2006.01);A01C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07053.6,名称为“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及其一体化套管施肥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孙仁江,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果园施肥新技术——钻孔施肥”,肖小金,中国南方果树,第31卷第4期,第26-27页,公开日为:2002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CN 10439637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果树的树冠滴水线处,以与水平面成60~70°倾角,斜向土壤钻孔,即得施肥深孔,所述施肥深孔的底部靠近果树的主根;
(2)取一根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有多个小孔(2),即得一体化施肥管套(1);
(3)将步骤(2)所得一体化施肥管套(1)的一端,放入步骤(1)所得施肥深孔的底部,另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5cm,使开设有小孔(2)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即得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1);
(4)取肥料,沿着步骤(3)所得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1)施肥,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管套(1)露出地面的开口上,盖上混凝土盖(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施肥深孔的直径为5~20cm、深度为50~80cm,所述施肥深孔的数量≥4个,所述施肥深孔间隔60~100cm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硬质塑料管的长度为50~80cm,直径为5~20cm,所述小孔(2)沿管壁长度方向排列成1~3排,所述每排之间的距离为5~10cm,每个所述小孔(2)的直径均为1c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所述肥料为液体肥料。
5. 一种一体化套管施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所述硬质塑料管的一端深入到土壤里,另一端高出地面5cm且盖有混凝土盖(3),所述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上开有多个小孔(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一体化套管施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 述硬质塑料管的长度为50~80cm,直径为5~20cm,所述小孔(2)沿管壁长度方向排列成1~3排,所述每排之间的距离为5~10cm,每个所述小孔(2)的直径均为1cm。”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施肥深孔以与水平面成60-70°的倾角斜向土壤钻孔,施肥深孔的底部靠近果树主根;(2)取一根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有多个小孔作为一体化施肥管套,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另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5cm,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取肥料,沿着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施肥,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管套露出地面的开口上,盖上混凝土盖。但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果树一体化坑施土肥水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为了达到良好的施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孔,塑料管开口的另一端高出果树地面5cm,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盖子或塞子的基础上选用混凝土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另一端开口高出地面5cm,盖为混凝土盖,沿管壁长度方向开孔。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6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确定的孔与水平面成60-70°角钻孔,孔底部靠近果树根部,该角度的确定更有利于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将一体化施肥套管开孔侧面向果树放入钻孔中,高出地面5cm,施肥加盖混凝土盖,上述方法施肥可以实现果树对化肥的充分吸收。对比文件2中的地漏盖与本申请的混凝土盖作用和目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是将两棵树中间挖坑施肥水、填料压实、覆膜、塑料管口加盖地漏盖,因此,对比文件2的发明思路是如何收集地面的肥水,并将肥水导入土壤中,进行有效分散进而提高肥料利用率,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将肥水带入果树根系附近,提高果树根部对导入肥水的有利吸收,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在果树的树冠滴水线处,以与水平面成60~70°倾角,斜向土壤钻孔,即得施肥深孔,所述施肥深孔的底部靠近果树的主根;
(2)取一根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有多个小孔(2),即得一体化施肥管套(1);
(3)将步骤(2)所得一体化施肥管套(1)的一端,放入步骤(1)所得施肥深孔的底部,另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5cm,使开设有小孔(2)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即得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1);
(4)取肥料,沿着步骤(3)所得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1)施肥,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管套(1)露出地面的开口上,盖上混凝土盖(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所述施肥深孔的直径为5~20cm、深度为50~80cm,所述施肥深孔的数量≥4个,所述施肥深孔间隔60~100cm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硬质塑料管的长度为50~80cm,直径为5~20cm,所述小孔(2)沿管壁长度方向排列成1~3排,所述每排之间的距离为5~10cm,每个所述小孔(2)的直径均为1c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所述肥料为液体肥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果树四周钻孔施肥的发明构思,在钻孔时不要垂直向下,斜向土壤钻孔,使得施肥深孔的底部向果树的主根倾斜,以扩大施肥面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至于具体确定孔与水平面成60-70°倾角可以根据果树的种类和大小进行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塑料管的长度为50±2厘米,外径15±2厘米,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使塑料管漏出坑的上表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通过将塑料管插入坑中疏导渗透肥水,可循环利用15-20年(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8段),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孔洞插入打孔塑料管,以提高孔洞循环利用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施肥套管开口端高出果树地面5cm是为便于添加肥水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向孔洞内插入打孔塑料管疏导渗透肥水,给出“向孔洞插入打孔塑料管疏导渗透肥水,以提高孔洞循环利用时间”的技术启示。关于添加混凝土盖,对比文件2的地漏盖不能认定为本申请的混凝土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孔洞上边加盖子,为了方便施肥,同时避免肥水蒸发,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进行改进后(向孔洞插入打孔塑料管疏导渗透肥水,以提高孔洞循环利用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为了方便施肥防止肥料蒸发而在塑料管上加盖子。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施肥深孔以与水平面成60-70°的倾角斜向土壤钻孔,施肥深孔的底部靠近果树主根;(2)取一根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有多个小孔作为一体化施肥管套,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另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5cm,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取肥料,沿着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施肥,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管套露出地面的开口上,盖上混凝土盖。但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果树一体化坑施土肥水的方法,在此基础上,为了达到良好的施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孔,塑料管开口的另一端高出果树地面5cm,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盖子或塞子的基础上选用混凝土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是发明构思,没有具体实施方式;对比文件2属于穴施,不是钻孔施肥,没有动机将不同的施肥方法进行结合;(2)本申请限定钻孔与水平面成60-70度倾角,既未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通过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因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不适用于所有树种或施肥方式;(3)对比文件2中每个技术特征都是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因此预料不到将其中“准备一根长度为50±2厘米,外径为15±2厘米的塑料管,并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将塑料管竖直放置在经过填料后的坑中央,使塑料管露出坑的上表面,将一个尺寸和塑料管口相配合的地漏盖盖在塑料管口上”用于其他施肥方法中,得到本申请的有益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作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通知书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2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附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果树钻孔施肥的方法,对比文件1(“果园施肥新技术——钻孔施肥”,肖小金,中国南方果树,第31卷第4期,第26-27页,2002年08月)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果园钻孔施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6页第1段):“在果树的地面四周(树冠滴水线下)向下钻直径30cm、深60-100cm的施肥孔4个以上,可视树的大小灵活掌握,为了避免泥土填没洞孔,在上面加一个盖子或塞子,每次施肥时只要打开盖子即可施肥,肥料要兑水施”。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施肥深孔以与水平面成60-70°的倾角斜向土壤钻孔,施肥深孔的底部靠近果树主根;(2)取一根两端均开口的硬质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有多个小孔作为一体化施肥管套,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另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5cm,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取肥料,沿着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施肥,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管套露出地面的开口上,盖上混凝土盖。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肥料的利用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钻孔时不要垂直向下,斜向土壤钻孔,使得施肥深孔的底部向果树的主根倾斜,以扩大施肥面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书籍《园林树木栽植养护学》,郭学望等,第261-262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05月),至于具体确定孔与水平面成60-70°倾角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果树的种类和大小通过有限次试验根据施肥效果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CN104396376A)公开了一种果树一体化坑施土肥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5]段):“准备一根长度为50±2厘米,外径为15±2厘米的塑料管,并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相当于公开了取一根两端开口的硬质塑料管,并在管壁开有多个小孔作为一体化施肥管套),将塑料管竖直放置在经过填料后的坑中央,使塑料管露出坑的上表面(相当于公开了塑料管的一端开口高出果树地面,隐含公开了取肥料并沿着安装好的一体化施肥管套施肥),将一个尺寸和塑料管口相配合的地漏盖盖在塑料管口上(相当于公开了施肥完毕后在一体化施肥套管露出地面的开口上加盖)”,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用于提高水肥的利用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达到良好的施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沿管壁长度方向的一侧开孔,塑料管开口的另一端高出果树地面5cm,将施肥管套一端放入施肥深孔的底部,使开设有小孔的一侧管壁面对树干方向;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盖子或塞子的基础上选用混凝土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6页第1段):“钻孔深度为60-100cm(公开的范围与本申请的范围部分重叠),施肥孔4个以上”,而合理确定深孔的直径为5-20cm、且间隔60-100cm均匀分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果树的品种和大小通过有限次试验根据施肥效果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种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塑料管的长度为50±2厘米(公开的范围与本申请的范围部分重叠),外径15±2厘米(公开的范围落在本申请的范围内),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用于提高水肥的利用率。在此技术启示下,为了达到良好的施肥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塑料管沿管壁长度方向排列成1-3排进行打孔,而每排之间的距离为5-10cm、小孔直径为1c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种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6页第1段):“施肥要兑水”,即公开了所施肥料为液体肥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仅是发明构思,没有具体实施方式;对比文件2属于穴施,不是钻孔施肥,没有动机将不同的施肥方法进行结合;(2)本申请限定钻孔与水平面成60-70度倾角,既未在现有技术中公开,也不属于通过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因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不适用于所有树种或施肥方式;(3)对比文件2中每个技术特征都是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因此预料不到将其中“准备一根长度为50±2厘米,外径为15±2厘米的塑料管,并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将塑料管竖直放置在经过填料后的坑中央,使塑料管露出坑的上表面,将一个尺寸和塑料管口相配合的地漏盖盖在塑料管口上”用于其他施肥方法中,得到本申请的有益效果。
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果树四周钻孔施肥的发明构思,同时也公开了具体实施方式,即在果树的树冠滴水线向下钻直径30cm、深60-100cm的施肥孔4个以上;其次,对比文件2也是一种施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钻孔施肥方案基础上面对如何提高水肥利用率问题时,有能力在其它施肥方式中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有动机有能力去结合对比文件2。
(2)首先,钻孔施肥在钻孔时不要垂直向下,斜向土壤钻孔,使得施肥深孔的底部向果树的主根倾斜,以扩大施肥面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书籍《园林树木栽植养护学》,郭学望等,第261-262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05月);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倾斜的角度进行优化以期得到肥料利用率最高的角度,不同的树种其根系生长特性和分布特性不一样,合理确定孔与水平面成60-70°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可以利用常规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最后,调整钻孔角度后有利于提高肥料利用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首先,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属于农业施肥领域,并且公开了向孔洞内插入打孔塑料管疏导渗透肥水,同时了给出“向孔洞插入打孔塑料管疏导渗透肥水,以提高孔洞循环利用时间”的技术启示;其次,由于本领域人员很容易看出对比文件2中各个技术特征在整个方案中的作用,因此可以发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准备一根长度为50±2厘米,外径为15±2厘米的塑料管,并在塑料管上打12-16个直径为1±0.1厘米的孔,将塑料管竖直放置在经过填料后的坑中央,使塑料管露出坑的上表面,将一个尺寸和塑料管口相配合的地漏盖盖在塑料管口上”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用于提高水肥的利用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运用到对比文件1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并未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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