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及其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及其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442
决定日:2019-11-20
委内编号:1F259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4622.6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李群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魏巧莲
参审员:王维
国际分类号:C10G1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4622.6,名称为“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928823 U,公告日:2014年11月5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2017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为低线速操作,其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05~0.7m/s,设置至少一个流化介质分布器,流化介质由此分布器进入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密相床层。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1~0.3m/s。
3.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15m/s。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输送冷催化剂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
5.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和/或其它参数进行控制。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其它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所述的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
7.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输送冷催化剂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
8. 按照权利要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和/或其它参数进行控制。
9.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各种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其它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 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所述的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
10. 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其特征在于: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任意一种方法实施的设备。”
申请人李群柱(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催化裂化工艺与工程,第三版,2015年5月出版)第1450-1456页中没有记载再生催化剂冷却器,表明再生催化剂冷却器本身属于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其没有记载采用低速密相床以实现“提高循环催化剂的密度,提高循环系统的推动力,克服了循环量增大引起的系统阻力增加”这一技术功能,实现“空气夹带量少,干气中的氮气等非烃类气体含量低”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局部床层死床的弊端,其技术方案是有主流化风分布器进入外取热器密相床层,其流化风量占总流化风量的70~90%,进入管式分布器中的流化风量占总流化风量的10~30%。对比文件1整个催化剂床层(高度方向)上从上到下线速度是不同的,传热系数是不同的,且中上部设有管式气体分布器结构复杂,增加设备造价,其气体喷咀附近局部气速较高,加剧了附近换热管的局部磨损,引起换热管的局部损坏。本申请仅在底部设置流化风分布器,使得整个催化剂层从上到下线速是相同的,传热系数是相同的,循环催化剂密度高,流化质量好,并且结构精简、传热效果好、设备造价低、寿命长。即便认为本申请底部流化介质分布器等同于对比文件1的主流化风分布器,本申请作为要素省略的发明,在省略了管式气体分布器后,仍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也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催化剂冷却器,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包括催化剂出口、换热管、密相流化床、催化剂进口;来自再生器的热催化剂进入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向下流动通过密相流化床,与换热管接触冷却后,冷催化剂从催化剂冷却器底部流出;再生催化剂冷却器为低线速操作,其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05~0.7m/s,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仅在底部设置至少一个流化介质分布器,流化介质由此分布器进入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密相床层;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所述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1~0.3m/s。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15m/s。
4.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输送冷催化剂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
5.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进行控制。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流化催化裂化过程,所述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中的至少一种的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
7.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输送冷催化剂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
8.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进行控制。
9. 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流化催化裂化过程,所述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中的至少一种的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
10. 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是按照权利要求1-9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实施的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和2019年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出口头审理的请求。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第(1)点,仅根据证据1中没有记载再生催化剂冷却器和低速密相床及其相应功能并不能证明其不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1(《油渣加工工艺》,李春年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第334-338页,2002年4月)公开了重油催化裂化的焦炭收率高,多数装置的烧焦热量过剩。为了维持反应-再生系统的热平衡、降低再生温度,就需要在再生系统中设置取热设施。在再生系统中安装取热器就可以提供调节工艺参数的手段,提高操作的自由度。例如,使用取热器调节再生温度就可以在不改变剂油比的情况下调节反应温度和(或)进料温度(或者相反)。工业上使用的取热器有两大类,即装在再生器床层内的内取热器和安装在再生器筒外面的外取热器。工业上使用的以催化剂密相输送的外取热器为主。催化剂返回再生器管线采用密相输送代替传统的稀相输送,可以减少输送空气用量,改善空气的分布和减少由于磨损造成的维修工作量。与旧式取热器不同,新型取热器靠调节注入低流速空气来改变催化剂的流化条件,低速密相床催化剂和合理的套管布置,使套管的磨损和机械应力均得到改善。由公知常识证据1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在重油催化裂化领域,使用取热器就可以提供调节工艺参数的手段,提高操作的自由度,外取热器也是工业上主要使用的技术,低速密相床能够改变催化剂的流化条件,有利于减少取热器的磨损和机械应力。可见,低速密相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在本领域也是公知的。针对第(2)点,对比文件1中针对密相床层高度很高,床层总压降较高,气体压缩容易造成局部床层死床或气体偏流等不正常流化现象,在主流化风分布器上部、换热管束与取热器内部之间设置1个或多个管式气体分布器对上述情况进行缓解或避免。如果将管式气体分布器省略,则其分散流化介质的功能相应消失,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省略管式气体分布器,仅使用底部主流化风分布器能够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相反,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与本申请相同,仅是底部设置流化风分布器,虽然对比例中没有明确记载其表观气速,但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背景部分记载了“这类取热器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操作气速较低,一般属低气速密相床操作,在这样的操作条件下床层和管壁间的传热系数较高,取热器的整体取热负荷较大”,可见,对比文件1的对比例采用气速较低操作也是常规手段。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口审请求,经合议组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理由、证据清楚,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经记载全面,无需开展口头审理,复审请求人如若对复审通知书中有关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书面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1所做主要修改为:将主题名称由“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修改为“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将“催化剂冷却器仅在底部设置至少一个流化介质分布器”中的“仅”删除,删除技术特征“向下流动通过密相流化床,与换热管接触冷却后,冷催化剂从催化剂冷却器底部流出”和“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所述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并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催化剂出口,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反应器的各反应区”。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器方法及设备,驳回决定中使用对比文件1发明名称为“一种流化床外取热器”,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是在CN101665713B的基础上做出的改进,CN101665713B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本申请相对于CN101665713B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是在再生器和提升管反应器之间增加再生催化剂冷却器,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均为催化剂冷却器出口连接再生器。现有技术中的普通再生催化剂冷却器与本申请结构虽然相似,但在技术要求、系统中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具有显著不同。普通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由于其冷却后的催化剂是返回容积很大的再生器,对冷催化剂的均匀稳定性(包括密度和温度)没有严格要求,只要能够实现取出再生过程的过剩热量就可以了,对是否采用“低线速”流化床没有要求。本申请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由于其冷却后的催化剂是进入容积很小(约为再生器的4%)的下游反应器,对冷催化剂的均匀稳定性的要求要严格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复审请求人提供3份证据用于证明本申请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对冷却后的再生催化剂的均匀稳定性要求更为严格,温度控制范围(精度)要求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具体证据如下:
催化裂化装置操作指南,刘英聚等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第46-48、56-61页,2005年7月(下称证据2);
石油炼制工程(第三版),林世雄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第369、381、385页,2000年7月(下称证据3);
催化裂化工艺与工程(第二版·中册),陈俊武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800页,2005年3月(下称证据4)。
(3)公知常识证据1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低线速”流化床的概念,更没有公开“低线速流化床”的功能或作用,没有记载采用“低线速密相床”,以实现本申请的“提高循环催化剂的密度,提高循环系统的推动力”这一技术功能,同时实现“空气夹带量少,干气中非烃类气体含量低等”的技术效果。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包括一个催化剂冷却器,所述催化剂冷却器包括催化剂出口、换热管、密相流化床、催化剂进口;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在底部设置至少一个流化介质分布器,流化介质由此分布器进入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密相床层;来自再生器的热催化剂进入催化剂冷却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催化剂出口,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反应器的各反应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为低线速操作,其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05~0.7m/s。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出口可设置两个或多个,所述催化剂出口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反应器,所述反应器为提升管反应器或流化床反应器。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1~0.3m/s。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15m/s。
5. 按照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
6. 按照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进行控制。
7. 按照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流化催化裂化过程,所述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包括渣油预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中的至少一种的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
8.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或外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再生器和/或输送冷催化剂至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
9.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取热负荷和/或冷催化剂的温度通过调节所述的流化介质的流量和/或调节离开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器的冷催化剂的流量进行控制。
10.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用于流化催化裂化过程,所述流化催化裂化过程包括重油催化裂化、蜡油催化裂化、轻烃催化转化,或者用于包括渣油预 处理、甲醇制烯烃、甲醇制芳烃、流化焦化、灵活焦化中的至少一种的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进入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的再生催化剂是任何碳含量的再生催化剂或不完全再生催化剂,或者是任何碳含量的待生催化剂、接触剂或焦粒。
11. 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是按照权利要求1-10的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实施的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2015年1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6、0024段,图1、图3)一种流化床外取热器(也即权利要求1中催化剂冷却器),包括催化剂出口(1)、主流化风分布器(2)、换热管(3)、密相流化床(4)、流化风出口(5)、催化剂进口(6)等主要结构;热催化剂颗粒C从外取热器中上部的催化剂进口(6)流入到密相流化床(4)中,和换热管(3)管壁接触冷却后,冷催化剂D再从底部的催化剂出口(1)流出。密相流化床(4)的流化气体A从底部的气体分布器(2)引入,经过密相流化床(4)后通过气体出口(5)离开。该外取热器为深床层操作,其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8m/s(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低线速操作),外取热器底部至少设置一个主流化风分布器(为权利要求1中流化介质分布器的下位概念),主要的流化风由此分布器进入外取热器密相床层,主流化风分布器上部、换热管束与取热器内壁之间设置1个或多个管式气体分布器。适用于任何外置于主流化床反应器、用于热量回收、密相床层较高且设置有多根垂直换热管束的外置流化床取热器,例如催化裂化过程的外取热器、再生剂调温取热器、醇类制烯烃工艺的外取热器以及其他类似过程中采用的外置流化床取热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并限定了催化剂冷却器设置的催化剂出口用于输送冷催化剂至反应器的各反应区。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出口的连接方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8段)由于负荷调节灵活、适应性和可靠性更强,设置在再生器外的催化剂取热器(简称外取热器)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应用。这类取热器的共同特点是设置在主流化床反应器外部,通过和主反应器联通的立管使颗粒进出外取热器,有的立管上还设置有关闭或控制颗粒流量的机构以方便实现取热器与主反应器间的隔离以及取热负荷的定量控制。将冷却的再生催化剂循环使用或输送至再生器以调节反应器或再生器内温度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催化剂冷却器设置在再生器内部是本领域常规设置,将冷却的再生催化剂循环使用或输送至再生器以调节反应器或再生器内温度以及催化剂冷却器的出口个数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8m/s(与权利要求3-4限定的表观气速范围部分重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9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流化介质的流量是影响冷却器取热负荷和冷催化剂温度的因素,对此进行调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外取热器适用于任何外置于主流化床反应器、用于热量回收、密相床层较高且设置有多根垂直换热管束的外置流化床取热器,例如催化裂化过程的外取热器、再生剂调温取热器、醇类制烯烃工艺的外取热器以及其他类似过程中采用的外置流化床取热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外取热器转用到其他流化催化裂化过程或者其他类似技术领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循环系统推动力的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流化床外取热器,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及相应评述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再生催化剂冷却设备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针对第(1)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具体到本申请,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7-009段):本申请涉及一种再生催化剂冷却方法及设备,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所存在的调节范围小、取热管易于损坏、增压风用量高、能耗较高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来自再生器的热催化剂进入催化剂冷却器,向下流动通过密相流化床,与换热管管壁接触冷却后,冷催化剂从催化剂冷却器底部流出;同时,密相流化床的流化介质通过至少一个流化介质分布器引入,向上流动经过密相流化床,与热催化剂颗粒从再生器带来的气体一起返回至再生器;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为低线速操作,其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05~0.7m/s。虽然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流化床外取热器”,但是其同样用于再生催化剂冷却,技术领域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尤其是公开了外取热器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8m/s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采用低线速操作,其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是基于CN101665713B做出的改进,由于其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基于该现有技术做出改进,且本案在实质审查和复审通知书中均未引入该现有技术,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再对CN101665713B进行分析。
针对第(2)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在再生器和提升管反应器之间增加再生催化剂冷却器,而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均为催化剂冷却器出口连接再生器。对此,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第0011段)“所述的催化剂冷却器设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分别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再生器和/或一个、两个或多个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可见,本申请的催化剂冷却器的连接方式包括两种,其中一种是“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再生器” (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普通再生催化剂冷却器),另外一种是“用于输送冷再生催化剂循环至提升管反应器或/和流化床反应器的各反应区”。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为了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有益效果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采用“低线速操作”, 而“低线速操作”是针对上述两种连接方式的催化剂冷却器,其并未区分二者有何种不同。
针对第(3)点,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这类取热器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操作气速较低,一般属低气速密相床操作,在这样的操作条件下床层和管壁间的传热系数较高,取热器的整体取热负荷较大”(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还公开了外取热器的表观气速的范围为0.05~0.8m/s(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低线速”流化床的概念和取值范围。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效果包括“采用低速密相流化床操作,可以提高循环系统的推动力,克服循环量增大引起的系统阻力增加,减少了输送气体的用量”(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和“采用低速密相床操作,外取热器壳程线速很低(0.01~0.03m/s),催化剂颗粒对取热管束的磨蚀很小,有利于延长取热器的使用寿命”(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技术方案有利于外取热器整个密相床层实现更好的流化质量,用以改善外取热器的操作并延长取热管的使用寿命。同时,也有助于改善颗粒在传热管壁面的更新,提高颗粒与换热管壁面的传热系数和增大外取热器的取热能力。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了低速密相床能够改变催化剂的流化条件,有利于减少取热器的磨损和机械应力。可见,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在减少低速密相床取热器取热器磨蚀和延长取热器使用寿命方面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21段的记载是一致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判断出低气速密相床用于甲醇制烯烃过程和催化裂解过程时,能够提高循环催化剂的密度,提高循环系统的推动力,流化气体用量少是密相外取热器和低气速密相床的本身具备的特点,流化气体用量少会导致空气夹带量少,干气中非烃类气体含量低等。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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