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设备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593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60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10622.1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一良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10622.1,名称为“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 2018年0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36291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组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组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根据各组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对系统级模型进行修正,其中,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部件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发电机的部件级和系统级建立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在部件级和系统级中间加一个组件级,建立有限元模型从而对系统进行修正的做法;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建立发电机结构的三维有限元模型,包括发电机各主要零部件及整机的模态特性,根据有限元法对发电机的结构模态进行计算,然后对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包括对零部件的修正,和对整机的修正,那么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整机达到更好的效果,可以在对整机模型进行修正之前先对整机包含的部件进行修正,从而在建立整机模型时达到更好的效果;另外,根据发电机的分层结构对各个层的结构进行修正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20是与权利要求1-10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0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1-20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1和22请求保护了包括权利要求11-20的全部特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计算装置, 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20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21和2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直驱式发电机的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部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部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组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组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各组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对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仿真模态参数对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其中,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其中,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当被测对象的仿真模态参数与该被测对象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根据灵敏度分析法对该被测对象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该被测对象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该被测对象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其中,所述被测对象为以下至少一个:部件、组件和直驱式发电机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根据灵敏度分析法对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表示按照预定的规则对有限元模型中的以下至少一个参数进行修正:质量分布参数、刚度参数和阻尼比参数。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实际模态参数包括实际频率和实际模态振型,仿真模态参数包括仿真频率和仿真模态振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仿真模态参数与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是指,仿真频率与实际频率之间的比值小于第一预定值,仿真模态振型与实际模态振型之间的模态置信准则值小于第二预定值。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各部件的实际模态参数是采用与各部件的仿真模态计算相同的模态测试频宽、测点的位置及参考点的位置对各部件进行实际的模态测试得到的模态参数。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定子支架模型修正单元,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根据定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定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以及铁芯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定子部件的有限元模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定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与定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定子支架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应变能密度分析法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定子支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定子支架进行仿真模态计算。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子支架模型修正单元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根据转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转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以及磁钢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定子部件的有限元模型。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修正设备,其特征在于,当转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与转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转子支架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应变能密度分析法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转子支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转子支架进行仿真模态计算。
11. 一种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对直驱式发电机的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部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部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其中,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根据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组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组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其中,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如果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未进行修正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根据各组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对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仿真模态参数对直驱式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其中,如果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未进行修正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被测对象的仿真模态参数与该被测对象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根据灵敏度分析法对该被测对象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该被测对象的修 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该被测对象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其中,所述被测对象为以下至少一个:部件、组件和直驱式发电机系统。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灵敏度分析法对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表示按照预定的规则对有限元模型中的以下至少一个参数进行修正:质量分布参数、刚度参数和阻尼比参数。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实际模态参数包括实际频率和实际模态振型,仿真模态参数包括仿真频率和仿真模态振型。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仿真模态参数与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是指,仿真频率与实际频率之间的比值小于第一预定值,仿真模态振型与实际模态振型之间的模态置信准则值小于第二预定值。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各部件的实际模态参数是采用与各部件的仿真模态计算相同的模态测试频宽、测点的位置及参考点的位置对各部件进行实际的模态测试得到的模态参数。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根据定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定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以及铁芯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定子部件的有限元模型。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定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与定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根据应变能密度分析法对定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定子支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定子支架进行仿真模态计算。
19.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根据转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转子支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以及磁钢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定子部件的有限元模型。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修正方法,其特征在于,当转子支架的仿真 模态参数与转子支架的实际模态参数之间的误差大于相应的预定值时,根据应变能密度分析法对转子支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使用转子支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更新先前的有限元模型,并重新对转子支架进行仿真模态计算。
2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当被处理器执行时使得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至2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方法的程序指令。
22. 一种计算装置,包括:
处理器;
存储器,用于存储当被处理器执行使得处理器执行如权利要求11至2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方法的程序指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参照对比文件1,虽然目前比较成熟的模型修正技术应用于多个技术领域,尤其对于航空航天领域以及汽车行业更为成熟,但对直驱式发电机系统尚未应用,尤其对于定子线圈、硅钢片的等效以及多法兰螺栓连接,不同焊缝形式连接以及轴承等效的边界尚没有更好的办法,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汽车交流发电机降噪优化设计方法,其中提到建立电机结构三维有限元模型,但是并没有给出如何对风力发电机组建立有限元模型的思路。本申请通过对系统、对所有部件、对各部件之间连接件、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而对比文件1只建立了发电机前端盖、定子、后端盖及整机的有限元模型,转子以及其他部分以集中质点的方式施加在整机模型中,对比文件1不具有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建立发电机结构的三维有限元模型,包括发电机包含的零部件和发电机的整机,然后根据建立的三维有限元模型分别对零部件和发电机整机进行模态计算,并根据模态参数对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发电机的结构分为部件和系统两层结构进行模型的修正,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直驱式风力发电机的准确率,可以进一步根据发电机的结构进行更精细的分层,再根据分层结构建立模型并进行模型的修正,同时对所包含的连接件进行模型修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做法,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充分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申请日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95段、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62918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直驱式发电机模型的修正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交流发电机降噪优化设计方法,建立电机结构三维有限元模型,利用有限元法对电机的结构模态进行计算,并与模态实验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发电机各主要零部件及整机的模态特性,最后模态仿真与实验的对比分析,根据结果对有限元模型进行调整(参见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项目有限元模型的建立是在有限元软件Hyper Mesh中完成的,只建立了发电机前端盖、定子、后端盖及整机的有限元模型。对零件和整机分别进行模态实验、采集数据。将发电机零件和整机的模态仿真计算结果与发电机零件和整机的模态实验结果做对比,以模态实验结果为基准对模态仿真计算结果做误差分析,根据结果对有限元模型进行调整,提高有限元模型的经度(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7段,图1)(可见,发电机前端盖、定子、后端盖的有限元模型相当于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而整机的有限元模型相当于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发电机的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部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部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以及“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各组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对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发电机系统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发电机系统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发电机系统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应用于直驱式发电机中;(2)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根据各组件包括的各部件的修正后的有限元模型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建立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并根据各组件的实际模态参数以及通过仿真模态计算得到的各组件的仿真模态参数对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3)其中,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其中,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或者,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组件包括的各部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部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部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所有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如果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对部分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则系统级模型修正单元对各组件之间的连接件以及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未进行修正的组件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升直驱式发电机模型修正的准确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首先,直驱式发电机是电机的一种常见类型,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发电机等机械结构进行模态分析和优化的原理是相同的,行业通常使用的模态分析和优化软件可以针对各种常用类型的发电机进行模态分析和优化。因此,无论是本申请的直驱式发电机还是对比文件1的汽车交流发电机,整个建模和优化的过程并不因发电机的种类不同而存在本质的区分,也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现有的建模和优化方法应用在直驱式发电机中,属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有限元软件Hyper Mesh进行有限元模型的建立,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软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各种零件、部件、组件和整体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并对所建立的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从而用于各种零件、部件、组件和整体系统的有限元模型的修正,因此,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实际工程设计情况建立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中,由于车用交流发电机的结构复杂,考虑到计算机的承受能力,在有限元模型建立时省略到许多边角结构以提高运算速度,只建立了发电机前端盖、定子、后端盖及整机的有限元模型,转子及其他部分以集中指点的方式施加在整机模型中。其中,整机有限元模型中前、后端盖与定子的接触部分采用部分节点耦合的方式形成刚性连接、螺栓连接部分采用beam和rigid单元进行简化代替。发电机转子部件只考虑了其质量的影响、以集中质量点的方式施加在模型中(说明书第0013-0027段,图1)。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在例如零件-部件级别的模拟修正中,能够对部分零件-部件进行修正,但是在其较高级别的模拟修正中,在较低级别中没有被模拟修正的部分零件-部件被进行简化代替成相应的单元或点施加在较高级别的模拟修正里,而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那样随同更高级别的有限元模型进行修正;进而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由于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单元和质量集中点等方式替代进行替代,使得这些单元和质量集中点完全不需要在更高一级的修正模型中被修正,并且正是由于上述部件被替代和简化,导致对比文件1的模型修正结果精度出现误差。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应用做出任何技术启示。而且,考虑到实际设计零件的复杂性,如何在更高级别的有限元模型里修正较低级别中的部分零件--部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即,区别技术特征(3)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提升发电机模型修正的准确率,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只在文字表述的顺序上与权利要求1存在不同,其实质仍是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12-20是与权利要求2-10一一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0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1-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1和22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1-20全部特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和计算装置,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1-20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和2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有限元软件Hyper Mesh进行有限元模型的建立,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软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各种零件、部件、组件和整体系统的有限元模型,并对所建立的模型进行仿真模态计算、从而用于各种零件、部件、组件和整体系统的有限元模型的修正,因此,组件级模型修正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实际工程设计情况建立的。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只建立了发电机前端盖、定子、后端盖及整机的有限元模型,整机有限元模型中前、后端盖与定子的接触部分采用部分节点耦合的方式形成刚性连接、螺栓连接部分采用beam和rigid单元进行简化代替,发电机转子部件只考虑了其质量的影响、以集中质量点的方式施加在模型中(说明书第0013-0027段,图1)。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部分零件--部件被进行简化代替成相应的单元或点施加在较高级别的模拟修正里,这是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正是由于上述部分零件-部件的简化代替,带来了模型修正结果的误差。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没有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应用做出任何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22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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