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微波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74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778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7482.3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姿
合议组组长:李珊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F24C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7482.3,名称为“微波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54576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4633726A,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波炉,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内壳和风机;其中,
所述外壳包括设有开口的前板,所述前板下端设有第一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
所述内壳设置于所述外壳内,所述外壳与所述内壳之间形成有位于所述内壳下侧并与所述第一进风口连通的散热室、位于所述内壳左右两侧的导风通道、以及位于所述内壳上侧并与所述出风口连通的电器室,所述电器室通过两所述导风通道与所述散热室连通;
所述风机安装于所述电器室内;
所述外壳具有位于所述内壳后侧的后板,所述后板设置有连通所述电器室的第三进风口;
两所述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所述导风板用于将所述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所述电器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所述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具有位于所述内壳左右两侧的侧板,两所述侧板中的一侧板上设置有第二进风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两所述侧板均设置有第二进风口。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两固定板,所述两固定板分别设于所述前板的左右两侧,且每一所述固定板上均设置通风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设置于 所述电器室内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电器室分隔成与两所述导风通道连通的第一腔室、以及与所述出风口连通的第二腔室,所述隔板上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通风孔,所述风机设置于所述第一腔室内。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为涡流风机。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门体,所述门体与所述前板转动连接,用于盖合所述前板上的开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前板下端的风口为第一进风口,第一进风口与散热室连通;两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导风板用于将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电器室。对比文件2公开了抽屉式微波炉100的上部设有出风口211,下部设有进风口21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微波炉下端排出的热风对其他产品的影响,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便于风的流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两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包括权利要求1-7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将得到“微波炉前板上设置有一个下进风口及一个上出风口”这一方案,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结合启示;(2)当微波炉的下进风口与散热室相连通时,便无需考虑散热室的冷却问题,也就不存在在导风通道内设置导风板的动机;而在导风通道内设置导风板可以能够提高微波炉内空气流动的速度,从而加快微波炉的散热速度,这个结果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4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前板下端设有第一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2)两所述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且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对于区别(1),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抽屉式微波炉100的上部设有出风口211,下部设有进风口212,其同样是用于降低微波炉下端排出的热风对其他产品的影响。对于区别(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将得到“微波炉前板上设置有一个下进风口及一个上出风口”这一方案,可以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如何避免微波炉热风对微波炉下方产品的影响”的问题。(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所述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包括权利要求1-6项),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避免微波炉热风对微波炉下方产品的影响的同时,提高微波炉的散热速度;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相当于减少了一个出风口,增加了一个进风口,将增加微波炉的散热压力;(2)基于上述技术问题,才提出在导风通道内设置导风板,并使导风板呈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时,能够提高微波炉内空气流动的速度,进而提高微波炉单位时间内的进风量与出风量,从而加快微波炉的散热速度,这个结果是出乎意料的;(3)本申请的通风孔的过风面积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过风口,其使得空气在进入第二腔室时,可以提高流速,提高散热速度。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波炉,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内壳和风机;其中,
所述外壳包括设有开口的前板,所述前板下端设有第一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
所述内壳设置于所述外壳内,所述外壳与所述内壳之间形成有位于所述内壳下侧并与所述第一进风口连通的散热室、位于所述内壳左右两侧的导风通道、以及位于所述内壳上侧并与所述出风口连通的电器室,所述电器室通过两所述导风通道与所述散热室连通;
所述风机安装于所述电器室内;
所述外壳具有位于所述内壳后侧的后板,所述后板设置有连通所述电器室的第三进风口;
两所述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所述导风板用于将所述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所述电器室;所述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所述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
所述微波炉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电器室内的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电器室分隔成与两所述导风通道连通的第一腔室、以及与所述出风口连通的第二腔室,所述隔板上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通风孔,所述风机设置于所述第一腔室内。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具有位于所述内壳左右两侧的侧板,两所述侧板中的一侧板上设置有第二进风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两所述侧板均设置有第二进风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两固定板,所述两固定板分别设于所述前板的左右两侧,且每一所述固定板上均设置通风口。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为涡流风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炉还包括门体,所述门体与所述前板转动连接,用于盖合所述前板上的开口。”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包括权利要求1-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一部分区别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微波炉。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微波炉,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1]段以及附图1-4):一种微波炉,包括壳体1(相当于外壳)、腔板4(相当于内壳)和风机10;其中,壳体1包括设有开口的前面板101(相当于前板),前面板101的下端设置有下出风口15,上端设置有上出风口14,后面板102上设置第一进风口7;腔板4设置于壳体1内,壳体1与腔板4之间形成有位于腔板4下侧的散热室、位于腔板4左右两侧的导风通道、以及位于腔板4上侧并与上出风口14连通的电器室13,电器室13通过所述导风通道与所述散热室连通;风机10安装于所述电器室13内;壳体1具有位于腔板4后侧的后面板102(相当于后板),后面板102设置有连通电器室13的第一进风口7(相当于第三进风口),微波炉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电器室13内的隔板12,所述隔板12将所述电器室13分隔成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所述隔板12上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过风口(相当于通风孔),所述风机10设置于所述第一腔室内。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前板下端设有第一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则散热室与所述第一进风口连通,而对比文件1的后面板102上设置第一进风口7,前面板101的下端设置有下出风口15,上端设置有上出风口14;(2)两所述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所述导风板用于将所述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所述电器室;所述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所述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3)第一腔室与两所述导风通道连通、第二腔室与所述出风口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降低微波炉下端排出的热风对其他产品的影响;(2)便于空气流动;(3)提高散热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抽屉式微波炉,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78]段以及附图1-7):抽屉式微波炉100包括:外罩10、腔体部20、微波发生装置30、风驱动部件40(如图4中所示)以及冷却风道;腔体部20包括腔体前板21;腔体前板21的上部设有出风口211,下部设有进风口212;由进风口212进入到微波发生装置30的空气全部汇聚到顶部风道51,并在风扇40的驱动下由出风口212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结构可以避免微波炉排出的热风吹向放置于微波炉下方的产品,具有降低微波炉下端排出的热风对其他产品的影响的技术效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微波炉下端排出的热风对其他产品的影响,即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微波炉排出的热风吹向放置于微波炉下方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微波炉前板下端的风口设置为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则散热室与所述第一进风口连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导风板的作用即是引导风的流动,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于任何需要引导风向的位置,则为了便于引导导风通道内的风由散热室流向电器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导风板用于将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电器室;而对于导风板的具体结构,空气由前端下侧的进风口进入后扩散,并最终流入上侧后端的电器室,则出于适应空气的气流流场的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高散热效率,根据空气流通的实际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腔室与两所述导风通道连通、第二腔室与所述出风口连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壳体1具有位于腔板4左右两侧的侧面板103(相当于侧板),两侧面板103中的一侧面板103上设置有第二进风口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同等条件下,进风口越多,进风量越大,则为了增加进风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侧板上均设置第二进风口,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微波炉还包括两固定板,即左固定板5和右固定板6,所述两固定板分别设于所述前面板101的左右两侧,且每一所述固定板上均设置通风口,即第一通风口501和第二通风口60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的选择风机的类型,如采用涡流风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微波炉还包括炉门3(相当于本申请的门体),炉门3与前面板101转动连接,用于盖合前面板101上的开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将得到“微波炉前板上设置有一个下进风口及一个上出风口”这一方案,由于进风口设置在微波炉前板下端,其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如何避免微波炉热风对微波炉下方产品的影响”的问题。
(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防止微波炉排出的热风吹向放置于微波炉下方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微波炉前板下端的风口设置为进风口,上端设有出风口,则散热室与进风口连通,而通过这一改进,空气通过进风口进入散热室,其只能通过导风通道进入电器室后流出。而导风板的作用即是引导风的流动,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于任何需要引导风向的位置,则为了便于引导导风通道内的风由散热室流向电器室,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导风通道内设置导风板,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两导风通道内均设置有导风板,所述导风板用于将所述导风通道内的风导向所述电器室;而对于导风板的具体结构,空气由前端下侧的进风口进入后扩散,并最终流入上侧后端的电器室,则出于适应空气的气流流场的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导风板自前向后延伸并自下向上呈倾斜设置,使得所述导风通道自前向后呈渐扩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本领域公知,通风孔为供风通过的孔。一方面,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未对通风孔的过风面积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隔板12将电器室13分隔成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隔板12上设有连通所述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的过风口,过风口同样可以供风通过,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过风口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通风孔。另一方面,即使假定本申请通风孔的过风面积远小于对比文件1中的过风口,由于本领域公知孔越小,空气通过后流速越大,那么为了提高散热速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所述过风口进行改进,将其设置为过风面积小的通风孔,从而提高散热速度,其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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