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oS控制的方法和网络实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QoS控制的方法和网络实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51
决定日:2019-11-21
委内编号:1F287685
优先权日:2015-02-06
申请(专利)号:201580075522.0
申请日:2015-07-22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蒋莉
合议组组长:易水英
参审员:白芳芳
国际分类号:H04W28/24;H04W2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包含该区别特征的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75522.0,名称为“QoS控制的方法和网络实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2日,于2017年08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06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9,11-19,21-27,29-4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O1242568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3-9,11-19,21-27,29-4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QoS能力请求是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的,用户的QoS简档是从用户数据库检索的;(2)QoS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上述区别(1)、(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9,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基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确定SP是否是授权的SP; 以及当所述SP是授权的SP时,转发QoS能力请求;(2)基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生成优先指示; 以及将优先指示包括在要转发给另一网络实体的QoS能力请求中。上述区别(1)、(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21-27、29、30、31-34分别与权利要求1、3-9、11、12、13-16对应,权利要求35-36与权利要求17对应,权利要求37与权利要求18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3-9、11-18的评述,权利要求19、21-27、29-3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8-41是分别要求保护能够执行方法权利要求的装置权利要求和存储介质权利要求,参见权利要求1、3-9、11-18的评述,权利要求38-41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1项;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对服务供应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200),包括:
-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S210)QoS能力请求,该QoS能力请求包括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
-从用户数据库检索(S220)用户的QoS简档,所述QoS简档包括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该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控制(S230)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
其中所述QoS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所述优先指示取决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QoS能力请求还包括所述用户的用户标识符(ID)和/或所述SP的SPID,以及
所述方法(200)还包括:
-基于所述用户ID和/或所述SPID,从用户数据库检索优先指示,所述优先指示取决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200),其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控制(S230)还基于所述优先指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最大允许的QoS。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
-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优先指示指 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SP通知最大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所述QoS简档还包括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二QoS优先级,以及
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控制(S230)还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
-当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SP通知最大可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200),还包括:
-基于SPID从另一数据库中检索SP的QoS简档,所述SP的QoS简档包括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SP的最大允许的QoS;以及
-当所请求的QoS不被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
-当所请求的QoS被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将所请求的 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并且所述用户数据库在订购简档存储库(SPR)实体中实现。
13. 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促进由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300),包括:
-从所述SP接收(S310)QoS能力请求,所述请求包括由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
-基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确定(S320)所述SP是否是授权的SP;以及
-当所述SP是授权的SP时,将QoS能力请求转发(S330)到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的另一网络实体;
-基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生成优先指示;以及
-将所述优先指示包括在要转发给所述另一网络实体的QoS能力请求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300),还包括:
-当所述SP不是授权的SP时,拒绝(S340)所述QoS能力请求。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3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根据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3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使得所述另一网络实体能够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所述第一QoS优先级和所述第二QoS优先级取决于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17. 根据权利要求13-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300),还包括:
-确定所请求的QoS是否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其中当所请求的QoS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 QoS能力请求被转发到所述另一网络实体,以及
其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QoS能力请求被拒绝。
18.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3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并且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
19. 一种用于由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600),包括:
-接收单元(610),被配置为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QoS能力请求,所述QoS能力请求包括由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
-检索单元(620),被配置为从用户数据库检索所述用户的QoS简档,所述QoS简档包括取决于所述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以及
-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
其中所述QoS能力请求还包括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优先指示。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QoS能力请求还包括所述用户的用户标识符(ID)和/或所述SP的SPID,以及
检索单元(620)还被配置为根据用户ID和/或SPID从用户数据库中检索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优先指示。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还基于所述优先指示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最大允许的QoS。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将 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所述SP通知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所述QoS简档还包括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二QoS优先级,以及
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还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所述SP通知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所述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28.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检索单元(620)还被配置为:基于所述SPID从另一数据库检索所述SP的QoS简档,所述SP的QoS简档包括取决于所述SP所述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以及
所述控制单元(630)还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SP 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
29. 根据权利要求19-28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控制单元(6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被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30. 根据权利要求19-29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实体(6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并且所述用户数据库在订购简档存储库(SPR)实体中实现。
31. 一种用于促进由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700),包括:
-接收单元(710),被配置为从所述SP接收QoS能力请求,所述请求包括由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
-确定单元(720),被配置为基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来确定所述SP是否是授权的SP;以及
-转发单元(730),被配置为当所述SP是授权的SP时,将所述QoS能力请求转发给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的另一网络实体;
-生成单元,被配置为基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来生成优先指示,
其中转发单元(730)被配置为将所述优先指示包括在要转发给所述另一网络实体的QoS能力请求中。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网络实体(700),还包括:
-拒绝单元,被配置为当所述SP不是授权的SP时,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网络实体(7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网络实体(7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使得所述另一网络实体能够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所述第一QoS优先级和所 述第二QoS优先级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35. 根据权利要求31-34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实体(700),其中:
确定单元(720)还被配置为:确定所请求的QoS是否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所允许,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转发单元(730)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将所述QoS能力请求转发给另一网络实体。
36. 根据引用权利要求32的权利要求35所述的网络实体(700),其中所述拒绝单元还被配置为: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拒绝所述QoS能力请求。
37. 根据权利要求31-36中任一项所述的网络实体(7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
38. 一种用于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600),包括收发器、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存储器包含可由处理器执行、由此网络实体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
39. 一种用于促进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700),包括收发器、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包含可由处理器执行、由此网络实体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
40. 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指令,当在处理器上执行所述指令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41. 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指令,当在处理器上执行所述指令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3-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0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特征:(1)Qos能力请求是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的,用户的Qos简档是从用户数据库检索的;(2)QoS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3)基于以下各项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所请求的QoS,最大允许的QoS,以及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并且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对服务供应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200),包括:
-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S210)QoS能力请求,该QoS能力请求包括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并且所述QoS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所述优先指示取决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从用户数据库检索(S220)用户的QoS简档,所述QoS简档包括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该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基于以下各项控制(S230)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
所请求的QoS,
最大允许的QoS,以及
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控制(S230)还基于所述优先指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SP通知最大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所述QoS简档还包括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二QoS 优先级,以及
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控制(S230)还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
-当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并且所述比较指明所请求的QoS不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时:
-拒绝QoS能力请求,所述拒绝具有原因以向SP通知最大可允许的QoS所允许的推荐QoS,或者
-将最大允许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控制(S230)包括:
-当所请求的QoS被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将所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
8. 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2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并且所述用户数据库在订购简档存储库(SPR)实体中实现。
9. 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促进由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300),包括:
-从所述SP接收(S310)QoS能力请求,所述请求包括由所述 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
-基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生成优先指示,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所述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用户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当基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确定所述SP是授权的SP时,将QoS能力请求转发(S330)到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的另一网络实体,其中所述能力请求包括所述优先指示。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300),还包括:
-当所述SP不是授权的SP时,拒绝(S340)所述QoS能力请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300),其中所述优先指示指明取决于所述SP与所述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的第一QoS优先级,使得所述另一网络实体能够基于第一QoS优先级和第二QoS优先级之间的比较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所述第一QoS优先级和所述第二QoS优先级取决于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12. 根据权利要求9-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300),还包括:
-确定所请求的QoS是否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以及
其中当所请求的QoS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QoS能力请求被转发到所述另一网络实体,以及
其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所述SP的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QoS能力请求被拒绝。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300),其中所述网络实体是应用访问控制(AAC)实体,并且所述另一网络实体是策略和计费规则功能(PCRF)实体。
14. 一种用于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 (QoS)控制的网络实体(600),包括收发器、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存储器包含可由处理器执行、由此网络实体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
15. 一种用于促进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700),包括收发器、处理器和存储器,其中所述存储器包含可由处理器执行、由此网络实体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
16. 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指令,当在处理器上执行所述指令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7. 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指令,当在处理器上执行所述指令时使所述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优先级控制来保障高优先级业务/用户的QoS,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重要的用户或业务能够享受一定的特权,而具体特权的内容,例如不受最大允许的QoS的限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申请人关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说法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O1242568A,公开日为2008年08月13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对服务供应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服务质量协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5页第9行-第9页第3行,图4):用户设备UE在建立业务连接之前,需要先向应用功能实体AF申请业务;应用功能实体AF接受用户的业务申请后,会向策略网元请求建立UE和分组数据网络之间的业务连接,并将业务所需的资源和QoS信息发送给策略网元PF(相当于从另一网络实体接收QoS能力请求);策略网元PF根据用户的签约信息、用户的接入信息、业务连接的需求之一或者其组合,决策上述业务连接所需的资源和QoS;策略网元发现不能满足建立业务连接所需的QoS,例如:业务连接要求的数据带宽是64kbps,但用户的签约数据中的限制业务连接的带宽为16kbps(相当于用户的QoS简档包括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时,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不允许协商”,则需要向AF上报拒绝建立业务连接,并且将当前允许业务使用的QoS信息,例如:带宽为16kbps,以及PF拒绝建立业务连接的原因发送给AF,如:签约的QoS不能满足业务的要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协商标识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允许协商”,则协商出合适的QoS信息,例如:带宽为16kbps,利用协商的QoS信息来调整业务的QoS。
本领域中,服务提供商SP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元,是与运营商相对的概念。而应用功能实体AF是构成网络的一个功能单元,其可能是一个设备或者是一个设备内实现相应功能的组成部分。因而在本领域中,AF与SP是不同的概念。对比文件1中应用功能实体AF向PF发送QoS能力请求,并未提及QoS能力请求包括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以及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用户的QoS简档是从用户数据库检索的;2)权利要求1中的QoS能力请求包括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QoS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基于以下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处理QoS能力请求并解决移动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和SP请求的QoS能力之间的冲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用户的相关签约信息存储在用户数据库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披露了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协商标识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而该权利要求中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能力请求包括的优先指示,利用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与该权利要求在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当所请求的QoS(如:带宽为64kbp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如:带宽为16kbps)允许,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不允许协商”,则拒绝QoS能力请求;当所请求的QoS(如:带宽为64kbp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如:带宽为16kbps)允许,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允许协商”,则协商出合适的QoS,如:带宽为16kbps。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拒绝QoS请求或协商出合适的QoS。本领域中,协商出的QoS一般也不能超过最大允许的QoS,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的常规方式。而该权利要求中,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当SP与网络运营商订购了优先指示,且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 时,会将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因此,权利要求1中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基于优先指示的QoS授权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协商标识的QoS授权方式不同,结果也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的常规方式,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在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可以根据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基于优先指示来解决冲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网络实体中用于对服务供应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质量(QoS)控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服务质量协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5页第9行-第9页第3行,图4):用户设备UE在建立业务连接之前,需要先向应用功能实体AF申请业务;应用功能实体AF接受用户的业务申请后,会向策略网元请求建立UE和分组数据网络之间的业务连接,并将业务所需的资源和QoS信息发送给策略网元PF;策略网元PF根据用户的签约信息、用户的接入信息、业务连接的需求之一或者其组合,决策上述业务连接所需的资源和QoS;策略网元发现不能满足建立业务连接所需的QoS,例如:业务连接要求的数据带宽是64kbps,但用户的签约数据中的限制业务连接的带宽为16kbps(相当于用户的QoS简档包括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最大允许的QoS取决于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时,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不允许协商”,则需要向AF上报拒绝建立业务连接,并且将当前允许业务使用的QoS信息,例如:带宽为16kbps,以及PF拒绝建立业务连接的原因发送给AF,如:签约的QoS不能满足业务的要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协商标识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允许协商”,则协商出合适的QoS信息,例如:带宽为16kbps,利用协商的QoS信息来调整业务的QoS。
本领域中,服务提供商SP通常是指在移动网内运营增值业务的社会合作单元,是与运营商相对的概念。而应用功能实体AF是构成网络的一个功能单元,其可能是一个设备或者是一个设备内实现相应功能的组成部分。因而在本领域中,AF与SP是不同的概念。对比文件1中应用功能实体AF向PF发送QoS能力请求,并未提及QoS能力请求包括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以及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9中将QoS能力请求转发到另一网络实体;2)权利要求9中从SP接收QoS能力请求,所述请求包括由所述SP针对所述服务所请求的QoS,所述能力请求还包括优先指示,基于所述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生成优先指示;所述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是否应优先于所述用户的最大允许的QoS。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灵活处理QoS能力请求并解决移动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和SP请求的QoS能力之间的冲突。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一个网络实体,在另外两个网元之间转发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披露了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协商标识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而该权利要求中基于所请求的QoS和最大允许的QoS,以及QoS能力请求包括的优先指示,利用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来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与该权利要求在控制要授权给所述服务的QoS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当所请求的QoS(如:带宽为64kbp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如:带宽为16kbps)允许,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不允许协商”,则拒绝QoS能力请求;当所请求的QoS(如:带宽为64kbp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如:带宽为16kbps)允许,并且如果检查QoS协商标识为“允许协商”,则协商出合适的QoS,如:带宽为16kbps。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当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拒绝QoS请求或协商出合适的QoS。本领域中,协商出的QoS一般也不能超过最大允许的QoS,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的常规方式。而该权利要求中,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所请求的QoS不被最大允许的QoS允许时所述优先指示是否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当SP与网络运营商订购了优先指示,且优先指示指明所请求的QoS应优先于最大允许的QoS 时,会将请求的QoS授权给所述服务。因此,权利要求9中优先指示取决于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基于优先指示的QoS授权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协商标识的QoS授权方式不同,结果也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处理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的常规方式,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取得了在所请求的QoS与最大允许的QoS冲突时,可以根据SP与网络运营商的订购,基于优先指示来解决冲突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3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其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8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促进服务提供商(SP)向用户提供的服务的服务质量(QoS)控制的网络实体,其可操作以执行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9-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9-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8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有计算机程序产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处理器执行根据权利要求9-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9-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与评述过的权利要求9-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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