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隔离组件及其成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66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50166
优先权日:2013-01-08, 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06402.0
申请日:2014-01-08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 海尔集团技术研发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秀娟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C4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6402.0,名称为“隔离组件及其成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 共同申请人为海尔集团公司和海尔集团技术研发中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月8日和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9-10,14,16,19-21,23-26,28-2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11,15,17-18,2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9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和一个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是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的并且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和硬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和硬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是无缝刚性PU层、无缝刚性PS层、无缝刚性ABS层或无缝刚性TPE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或内部隔离PF泡沫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厚度是1mm~3mm。
5. 根据权利要求1到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
6. 一种用于隔离组件的成型方法,包括以下方法步骤:
A.将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固定到一个模具内;
B.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以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是如下步骤: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通过维持温度来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以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维持用于反应固化的温度是45℃到80℃,并且用于反应固化的时间是1分钟到10分钟。
9. 根据权利要求6到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厚度是1mm-3mm。
10. 根据权利要求6到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模具设置有一个加热设备,并且在步骤B之前,该模具被预加热到45℃-80℃。
11. 根据权利要求6到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
C.用脱模剂涂覆该模具。
12. 根据权利要求6到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反应材料的粘度是100mpa.s-1000mpa.s。
13. 根据权利要求6到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模具设置有一个锁。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该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该模具被锁住并且通过维持温度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
15. 根据权利要求6到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通过注射发泡来形成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注射发泡形成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期间,注射压力是10Mpa-20Mpa,模具温度是35℃-60℃,并且固化时间是3分钟-10分钟。
17. 根据权利要求6到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是如下步骤:向该模具内注射PU反应材料、PS反应材料、ABS反应材料或TPE反应材料,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PU层、无缝刚性PS层、无缝刚性ABS层或无缝刚性TPE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或内部隔离PF泡沫层。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PU材料层具有的密度或强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PU泡沫层的密度或强度。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PU反应材料包括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和扩链剂,或注射到该模具内的该反应材料的温度是45℃-80℃。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多元醇是聚酯多元醇或聚醚多元醇。
22.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聚氨酯泡沫层;该模具是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整体成型的模具;并且该反应材料是用于形成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 聚氨酯合成材料。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氨酯合成材料包含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和扩链剂,并且注射的聚氨酯合成材料的温度是45℃~80℃。
24. 根据权利要求6到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中该隔离组件是具有外壳和衬里的隔离门或柜,并且该外壳和该衬里是通过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整体形成的。
25. 根据权利要求6到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
26. 根据权利要求6到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隔离组件是隔离门或柜。
27. 一种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权利要求6到2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制成的。
28. 一种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它设置有权利要求27所述的隔离组件。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制冷设备是冰箱或冷冻柜。”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US5300264A,公开日为1994年4月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7-8,11,15,17-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9-10,12-14,16,19-21,23-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7)独立权利要求28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8)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巴斯夫欧洲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和海尔集团技术研发中心(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在权利要求6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和硬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和硬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制备的复合体是办公椅的扶手,不是一个隔离组件,内部泡沫层A不具有隔热性能,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3的复合体对应于本发明的隔离组件是不恰当的;(2)区别特征“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 的功能是使得隔离组件的表面具有充分的硬度和强度,对比文件3的聚氨酯芯材料A的密度可以任意选择,允许其复合体中芯材料A的密度大于覆盖物B的密度,对比文件3完全没有描述聚氨酯芯A和聚氨酯覆盖物B的硬度,审查员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证明对比文件3中芯的硬度低于覆盖层的硬度,而且,审查员没有任何依据来支持由一种材料制成的低密度产品的硬度一定低于由另一种不同材料制成的较高密度产品的硬度,作为办公椅的扶手,非常可能的是其覆盖层会比较柔软以提供舒服的触感,而芯部件会比较硬以提供所需的强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6如下:
“6. 一种用于隔离组件的成型方法,包括以下方法步骤:
A.将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固定到一个模具内;
B.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以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
其中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和硬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和硬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 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5)独立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28-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 月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具体为:将权利要求5的特征“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合并到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作同样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包括2个技术方案,相对于第一个方案,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以及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相对于第二个方案,区别技术特征至少为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第二个方案涉及办公椅扶手,而本申请是制冷设备的隔热组件,两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不具有相同的效果和功能,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还包括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使得隔离件具有充分的硬度;3,审查员没有给出证据证明以上区别特征1和2是获得本发明的隔热组件,并使得隔热组件具有足够的硬度和强度的公知常识,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不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此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和一个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是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的并且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和硬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和硬度,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是无缝刚性PU层、无缝刚性PS层、无缝刚性ABS层或无缝刚性TPE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或内部隔离PF泡沫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厚度是1mm~3mm。
5. 一种用于隔离组件的成型方法,包括以下方法步骤:
A.将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固定到一个模具内;
B.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以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
其中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和硬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和硬度,
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是如下步骤: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通过维持温度来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以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维持用于反应固化的温度是45℃到80℃,并且用于反应固化的时间是1分钟到10分钟。
8. 根据权利要求5到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厚度是1mm-3mm。
9. 根据权利要求5到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模具设置有一个加热设备,并且在步骤B之前,该模具被预加热到 45℃-80℃。
10. 根据权利要求5到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
C.用脱模剂涂覆该模具。
11. 根据权利要求5到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反应材料的粘度是100mpa.s-1000mpa.s。
12. 根据权利要求5到11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模具设置有一个锁。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B中,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该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该模具被锁住并且通过维持温度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
14. 根据权利要求5到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通过注射发泡来形成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通过注射发泡形成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期间,注射压力是10 Mpa-20 Mpa,模具温度是35℃-60℃,并且固化时间是3分钟-10分钟。
16. 根据权利要求5到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B是如下步骤:向该模具内注射PU反应材料、PS反应材料、ABS反应材料或TPE反应材料,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PU层、无缝刚性PS层、无缝刚性ABS层或无缝刚性TPE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或内部隔离PF泡沫层。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无缝刚性PU材料层具有的密度或强度分别大于该内部隔离PU泡沫层的密度或强度。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PU反应材料包括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和扩链剂,或注射到该模具内的该反应材料的温度是45℃-80℃。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多元醇是聚酯多元醇或聚醚多元醇。
21.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内部隔离泡 沫层是内部隔离聚氨酯泡沫层;该模具是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整体成型的模具;并且该反应材料是用于形成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聚氨酯合成材料。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氨酯合成材料包含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和扩链剂,并且注射的聚氨酯合成材料的温度是45℃~80℃。
23. 根据权利要求5到2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其中该隔离组件具有外壳和衬里,并且该外壳和该衬里是通过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整体形成的。
24. 一种隔离组件,其特征在于,它是由权利要求5到2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成型方法制成的。
25. 一种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它设置有权利要求24所述的隔离组件。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制冷设备,其特征在于,该制冷设备是冰箱或冷冻柜。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结合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用于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隔离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复合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它包括一个内部聚氨酯泡沫层A(相当于隔离泡沫层)和一个聚氨酯覆盖层B(相当于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该聚氨酯覆盖层B是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的并且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A;所述内部隔离泡沫层A的密度为50-900g/cm3,其硬度可以根据使用的目的而进行调整;覆盖层B的密度为0.8-1.2g/cm3, 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从邵氏A30至邵氏D85,实施例中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为500或600 g/cm3,聚氨酯覆盖层B的密度为1150 g/cm3(即公开了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实施例中公开了具体的邵氏75D,该复合体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复合体的结构和组成与本申请的相同,都包括内部聚氨酯泡沫体和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且聚氨酯泡沫层本身具有隔热属性,因此对比文件3的复合体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离组件。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2、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隔离件表面具有足够的硬度和强度。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并且公开了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达到邵氏D85,实施例中达到邵氏D75,即公开了无缝覆盖层的硬度可以达到很高,并且公开了发泡芯层的硬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根据具体的用途,例如用于电气结构件时,选择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该隔离组件作为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属于该隔离组件的常规应用,而聚氨酯发泡复合材料作为隔热材料常用于冷藏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该覆盖层B(即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是无缝刚性PU层。此外,PS、ABS或TPE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树脂,采用他们作为无缝刚性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此外, PF泡沫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泡沫材料,采用其作为内部隔离泡沫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到3中的任一项,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覆盖层的厚度为0.5-2.5mm(与1mm~3mm范围具有交叉重叠部分)。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隔离组件的成型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复合体(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离组件)的成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包括以下方法步骤: A.将一个内部隔离泡沫层A固定到一个模具内;B.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以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A的覆盖层B(相当于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所述内部隔离泡沫层A的密度为50-900g/cm3,覆盖层B的密度为0.8-1.2g/cm3,实施例中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为500或600 g/cm3,聚氨酯覆盖层B的密度为1150 g/cm3(即公开了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从邵氏A30至邵氏D85,实施例中公开了具体的邵氏75D,该复合体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复合体的结构和组成与本申请的相同,都包括内部聚氨酯泡沫体和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且聚氨酯泡沫层本身具有隔热属性,因此对比文件3的复合体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离组件。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1、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2、所述隔离组件是冷藏设备的门或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得隔离件表面具有充分的强度和硬度。然而,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并且公开了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达到邵氏D85,实施例中达到邵氏D75,即公开了无缝覆盖层的硬度可以达到很高,芯层A的硬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根据具体的用途,例如用于电气结构件时,选择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该隔离组件作为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属于该隔离组件的常规应用,而聚氨酯发泡复合材料作为隔热材料常用于冷藏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通过维持温度来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以形成围绕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5栏第44-51行):维持用于反应固化的温度是45℃到70℃ (落入本申请要求的温度范围45℃到80℃内),并且用于反应固化的时间是2-4分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到7中的任一项,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覆盖层的厚度为0.5-2.5mm(与1mm~3mm范围具有交叉重叠部分)。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5到8中的任一项,为了达到固化温度,使模具设置有一个加热设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在步骤B之前使该模具被预加热到45℃-80℃,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5到9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5栏第44-51行):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如下步骤:C.用脱模剂涂覆该模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分别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为了使模具能够锁紧,使模具设置有一个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反应材料的粘度也是根据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通过该模具的入口向该模具内注射该反应材料直到该反应材料充满该模具为止,然后该模具被锁住并且通过维持温度使该反应材料反应固化。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5到13中的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相应的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在步骤A之前,该成型方法还包括通过注射发泡来形成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制作内部隔离泡沫层的步骤做了进一步限定,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5到15中的任一项,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向模具内注射PU反应材料通过反应注射成型形成围绕该内部芯层的无缝刚性PU层。此外,PS、ABS或TPE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树脂,采用他们作为无缝刚性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PU泡沫层。此外,PF泡沫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泡沫材料,采用其作为内部隔离泡沫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密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参见实施例中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密度为1150g/cm3,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密度为500或600 g/cm3)。此外,根据实际需要使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强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强度,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PU反应材料包括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注射到该模具内的该反应材料的温度是45℃-70℃;该多元醇是聚酯多元醇或聚醚多元醇。此外,扩链剂也是常用的PU反应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5或6,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该内部隔离泡沫层是内部隔离聚氨酯泡沫层;该模具是用于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整体成型的模具;并且该反应材料是用于形成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聚氨酯合成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2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栏第59行至第8栏第27行):PU反应材料包括芳香族异氰酸酯、多元醇、催化剂,注射到该模具内的该反应材料的温度是45℃-70℃。此外,扩链剂也是常用的PU反应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5-22中的任一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该隔离组件作为具有外壳和衬里的隔离门或柜、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属于该隔离组件的常规应用,而“该外壳和该衬里是通过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整体形成的”也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设置的,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由权利要求5-23中任一项的方法制成的隔离组件,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23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由其制备的产品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5-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制冷设备,其设置有权利要求24所述的隔离组件。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4所述的隔离组件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而聚氨酯发泡复合体常用于制冷设备作为隔热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制冷设备中使用该隔离组件属于隔离组件的常规应用,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25,然而冰箱或冷冻柜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制冷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意见1),首先,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是概括描述其发明的技术内容,而具体实施例是详细描述该申请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该两者并不是两个独立的矛盾的技术方案;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并且公开了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达到邵氏D85,实施例中达到邵氏D75,即公开了无缝覆盖层的硬度可以达到很高,发泡芯层的硬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实施例中虽然仅仅记载了该复合材料用于家具结构件办公室椅子扶手的一个例子,由于都是涉及包括内部聚氨酯泡沫体和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的复合材料,对比文件3可以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关于意见2),在对比文件3中发明内容部分中记载了芯材A为发泡聚氨酯,其可以是柔性的或者刚性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节,且实施例中也记载了发泡芯可以是柔性或刚性的,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从邵氏A30至邵氏D85,实施例中公开了具体的邵氏75D,即皮层为高硬度,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选择柔性发泡芯和高硬度的皮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意见3),聚氨酯泡沫材料的特点是相对密度低而强度高,隔热、耐热并可吸收能量,在包装、建筑工程、医药卫生、冷藏、隔热,日用软垫如沙发、床、椅垫等方面均有广泛应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高分子辞典》,冯新德等,第297页,中国石化出版社,1998年6月),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复合体的结构和组成与本申请的相同,都包括内部聚氨酯泡沫体和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且聚氨酯泡沫层本身具有隔热属性,用途限定的“隔离件”并未使本申请的隔离组件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3的复合体的结构和组成,因此对比文件3的复合体相当于本申请的隔离组件;且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该复合材料可以用作摩托车,家具或电气装置的结构件,并且公开了覆盖层B的硬度可以达到邵氏D85,实施例中达到邵氏D75,即公开了无缝覆盖层的硬度可以达到很高,并且公开了发泡芯层的硬度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是柔性的或者刚性的;而根据具体的用途,例如用于电气结构件时,选择该无缝刚性聚合物材料层具有的硬度大于该内部隔离泡沫层的硬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该隔离组件作为冷藏设备的门、柜或搁置板,属于该隔离组件的常规应用,而聚氨酯发泡复合材料作为隔热材料常用于冷藏设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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