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和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85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07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1610.1
申请日:2016-05-30
复审请求人:北京志诚宏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3J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1610.1,名称为“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和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志诚宏业智能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1、CN 105180189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3、CN 102927561A,公开日为2013年2月13日。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包括控制模块,混合冷凝器,烟气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电动调节阀,数据采集模块,锅炉和烟囱,所述锅炉右侧的锅炉出口连接锅炉烟道,所述锅炉烟道的末端和烟囱相连;所述锅炉左侧设置燃烧机,燃烧机上设置燃烧机入口风道,所述燃烧机入口风道设置与锅炉烟道连通的烟气循环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循环管道上依次设置烟气温度传感器、混合冷凝器、电动调节阀,所述烟气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混合冷凝器出口处,所述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安装在锅炉烟道上,所述数据采集模块采集所述烟气温度传感器和所述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输出的模拟信号,输出数字信号至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输出控制信号至所述电动调节阀。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智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采用单片机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智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通过无线信号与互联网连接。
4. 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控制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
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并传送至控制模块,在控制模块1中将实时的氮氧化物浓度数值与预先设定的氮氧化物浓度阈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来调节烟气循环管道上的电动调节阀的开度;
步骤2,异常报警提示
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混合冷凝器出口的烟气温度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并传送至控制模块,与控制模块中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若低于设定值,控制模块发出报警信号,提示混合冷凝器冷凝换热效果差;
步骤3,混合冷凝器将烟气循环管道内的循环烟气和助燃空气进行均匀混合,助燃空气直接吸收循环烟气中热量,从而提高助燃空气的温度,将循环烟气中的余热回收,起到节能作用,同时将循环烟气中的酸性水蒸气凝结成水排出。
5.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被控制在3-3.5%。
6. 按照权利要求4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被控制在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不超过50毫克的范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氮氧化合物传感器位置设置不同导致效果和目的不同,本申请氮氧化合物传感器用于对排放尾气的检测,而对比文件1的氮氧化合物传感器作用不明确;2、本申请的混合冷凝器是用于防止酸性冷凝水对管道及燃烧机的腐蚀,而对比文件3的电动调节阀位于混合冷凝器后端,可避免锅炉启停,省去人工作业;3、控制模块通过无线信号与互联网连接,可实现全面监测和实时控制;4、对比文件3的目的与本申请不同,且本申请的混合冷凝器具体位置限定和电动调节阀位置限定,产生的效果不同;5、权利要求2中的氮氧化合物含量参数不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包括控制模块,混合冷凝器,烟气温度传感器,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电动调节阀,数据采集模块,锅炉和烟囱,所述锅炉右侧的锅炉出口连接锅炉烟道,所述锅炉烟道的末端和烟囱相连;所述锅炉左侧设置燃烧机,燃烧机上设置燃烧机入口风道,所述燃烧机入口风道设置与锅炉烟道连通的烟气循环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烟气循环管道上依次设置烟气温度传感器、混合冷凝器、电动调节阀,所述烟气温度传感器安装在混合冷凝器出口处,所述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安装在锅炉烟道上,所述数据采集模块采集所述烟气温度传感器和所述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输出的模拟信号,输出数字信号至所述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输出控制信号至所述电动调节阀;所述控制模块采用单片机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所述控制模块通过无线信号与互联网连接。
2. 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控制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量
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并传送至控制模块,在控制模块1中将实时的氮氧化物浓度数值与预先设定的氮氧化物浓度阈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来调节烟气循环管道上的电动调节阀的开度,所述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被控制在3-3.5%;所述烟气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量被控制在每立方米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不超过50毫克的范围;
步骤2,异常报警提示
数据采集模块实时采集混合冷凝器出口的烟气温度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并传送至控制模块,与控制模块中设定的阈值进行比较,若低于设定值,控制模块发出报警信号,提示混合冷凝器冷凝换热效果差;
步骤3,混合冷凝器将烟气循环管道内的循环烟气和助燃空气进行均匀混合,助燃空气直接吸收循环烟气中热量,从而提高助燃空气的温度,将循环烟气中的余热回收,起到节能作用,同时将循环烟气中的酸性水蒸气凝结成水排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是在燃气锅炉烟气再循环的管路上布置混合冷凝器来利用再循环烟气的余热预热要进入锅炉进行助燃的空气,并一起通入锅炉中,从而在降低氮氧化物的基础上,提高锅炉效率,而混合冷凝器中的酸性气体在预热空气的过程中被冷却,形成酸性冷凝水排出,从而防止锅炉腐蚀,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发明构思,而一些部件的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申请人仅将权利要求2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a、部分具体部件选择和氮氧化合物传感器设置位置不同;b、控制模块通过无线信号与互联网连接”,并认为氮氧化合物传感器设置位置不同产生的效果不同,解决的具体问题不同,达到目的不同,故认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的审查意见属于主观推测或设想;而区别技术特征b可以解决全面监测和实时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即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通知书继续沿用前序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CN105180189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3、CN102927561A,公开日为2013年2月13日。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气锅炉烟气外循环智能脱硝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烟气再循环节能减排智能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56]段,图1): 包括控制模块1,控制模块1采用单片机或可编程控制器,控制模块1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互联网连接,余热回收装置,余热回收装置出口烟气温度传感器21(相当于本申请的烟气温度传感器,显然位于循环烟道上余热回收装置的下游侧),氮氧化物含量传感器25(相当于本申请的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电动调节阀4,数据采集模块2,而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锅炉则隐含公开了“将锅炉中的尾气排放出去的烟囱和锅炉的烟气出口必然要通过锅炉连接到烟囱”这两个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1]段中公开了:“系统负荷减少时,燃烧机负荷降低,锅炉出力降低,烟气中的氧含量减少”,即公开了锅炉设置燃烧机,还隐含公开了燃烧机上设置了使空气进入燃烧机的入口风道(提供参与燃烧的氧气),烟气循环管道只能从锅炉烟气出口到烟囱之间的管道上引出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锅炉上设置与锅炉烟道连通的烟气循环管道,烟气循环管道上设置的余热回收装置出口有烟气温度传感器、余热回收装置、电动调节阀,氮氧化物含量传感器,数据采集模块采集余热回收装置出口烟气温度传感器和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输出的模拟信号,输出数字信号至控制模块,控制模块输出控制信号至电动调节阀。
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余热回收装置具体选择混合冷凝器;锅炉烟道和燃烧机的设置位置;混合冷凝器和电动调节阀在循环烟道的设置次序;b、氮氧化物浓度传感器的设置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的余热回收装置并排出烟气中的水蒸气,依据燃烧流程设置包括参数监测和执行部件等各部件的位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重油锅炉的燃烧系统及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5): 包括静态混合器(由于温度较高的烟气和温度较低的空气直接在静态混合器中混合,温度较高的烟气被冷凝,烟气中的水蒸气被冷凝为水,因此该静态混合器相当于本申请的混合冷凝器),燃烧器6(相当于本申请的燃烧机)设置在锅炉左侧和右侧(即燃烧流程的锅炉上游侧,相当于本申请的锅炉左侧),通过烟气循环管19(相当于本申请的烟气循环管道)和循环风机20,……控制混合气风量的65%-90%进入各燃烧器6,混合气风量的10%-35%进入燃烧器6上方的燃尽风喷口5,在助燃风管24上和进风管1(相当于本申请的燃烧机入口风道)前的烟气循环管19上均设有调压阀25(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动调压阀)。即烟气循环管上依次设置调压阀25、静态混合器,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具体的余热回收装置,同时将循环烟气中的酸性水蒸气凝结成水排出和设定混合冷凝器及电动调节阀的设置次序。即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供能系统平衡时,锅炉出口温度、烟气氧含量和氮氧化合物含量均处于平衡状态,但系统负荷发生变化破坏了系统的平衡状态时,通过采集氧含量传感器和氮氧化合物传感器的输出信号,先比较氧含量阈值调节电动调节阀开度,然后在比较氮氧化合物数值,调节开度,达到新的系统平衡,从而使得烟气中的氧含量和氮氧化合物处于控制目标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的氮氧化合物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虽然与本申请的位置不同,但是,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以及对比文件1教导的,只要监测锅炉系统中的氮氧化合物含量均可通过控制燃烧参与物的数值从而达到系统平衡进而控制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合物含量,因此这种位置要素关系的变化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模块1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互联网连接”(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段),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为部分具体部件选择和氮氧化合物设置位置不同;其次,基于上述认知和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合议组认为虽然氮氧化合物设置位置不同,但是,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以及对比文件1教导的,只要监测锅炉系统中的氮氧化合物含量均可通过控制燃烧参与物的数值从而达到系统平衡进而控制排放烟气中的氮氧化合物含量,因此这种位置要素关系的变化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仍然解决燃烧工况和燃烧产物控制的技术问题,故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审查请求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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