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95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699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34462.6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瑞昌门里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史永生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R27/00;H01R13/453;H01R13/52;H01R13/66;H01R13/7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灵活设置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或者根据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灵活设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4462.6,名称为“一种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昌门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06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975598U, 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2094400U, 公开日为2011年12月2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第1-33段;2018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安装于插孔和插套之间,包括插孔面板(1)、压板(2)、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2)安装在插孔面板(1)的下方;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均安装在压板(2)上方;所述第一保护门(3)的后端设有第一保护门弹性部件(6),第二保护门(4)的后端设有第二保护门弹性部件(7),第三保护门(5)的后端设有第三保护门弹性部件(8);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下方的压板(2)上分别安装有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一端固定在压板(2)上,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另一端触碰到压板(2)上的金属触点;所述第一保护门(3)上设有第一保护门楔面(31),第二保护门(4)上设有第二保护门楔面(41),第三保护门上设有第三保护门接地插孔楔面(51)、第三保护门N极插孔平面(52)和第三保护门L极插孔平面(5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分别对应的保护对象为两极插孔的左孔、两极插孔的右孔和两极带接地插孔的三个孔。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孔面板(1)上设有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的运动导向结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2)上设有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的检测电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的运动分别触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使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产生形变。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门弹性部件(6)、第二保护门弹性部件(7)和第三保护门弹性部件(8)为弹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为金属弹片。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2)为PCB集成电路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压板上安装有三个对应于三个保护门的用于监测的保护门检测部件,每个保护门检测部件的一端固定在压板上,另一端触碰到压板上的金属触点。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监测插座插孔的使用情况。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剩余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的实际需求可灵活进行调整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进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微动开关需要通断组件通过弹簧来触发,本申请保护门可直接触发;(2)对比文件2无法单纯的通过转换微动开关放置方向解决滑动水平面或正交面的误差吸收;(3)微动开关占用体积,零部件多,结构复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常用的微动开关是利用其内部动作簧片的变形产生电气通断变化,即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微动开关与本申请中检测部件的触发方式实际上是相同的,综合考虑检测部件的灵敏性及插座制造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适应性的调整检测部件的结构及其安装固定方式,如为了降低成本简化结构而采用弹片作为检测部件只是微动开关结构的一种简化方式,这种简化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上的变化是可以预期的,如采用简化的弹片使得成本降低但相应地也会降低检测部件的灵敏性;当采用弹片代替微动开关时,相应地调整检测部件的固定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微动开关配合以按键触发弹簧,由于弹簧的弹性允许保护门滑动一定行程,并且由于微动开关的灵敏性,只要弹簧压缩即可产生恢复力触发微动开关可靠动作,并且由于弹簧的缓冲作用,保护门的滑动并不会破坏开关的弹片,也不会产生运动障碍,即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结构可以起到可靠有效的检测作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下方的压板(2)上分别安装有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一端固定在压板(2)上,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另一端触碰到压板(2)上的金属触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了如何监测插头插入插座情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剩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的配置方式,或者是根据插座的插孔的数量等实际需要来灵活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监测方式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具体的元件配置方式是能够想到简化配置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7,8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加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中的互锁结构的N、L两级保护门只能实现单侧保护,无法两侧都实现防止单极插入的保护;(2)对比文件2中的微动开关需要通断组件通过弹簧来触发,本申请保护门可直接触发;对比文件2无法单纯的通过转换微动开关放置方向解决滑动水平面或正交面的误差吸收;微动开关占用体积,零部件多,结构复杂。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下方的压板(2)上分别安装有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一端固定在压板(2)上,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另一端触碰到压板(2)上的金属触点;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的运动分别触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使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产生形变;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为金属弹片;2、第一保护门和第二保护门相对独立运动,组成两级插孔的双保护门;3、所述压板(2)为PCB集成电路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监测插头插入插座情况,以及具体的实现方案;2、如何使N、L两级插孔的保护门互不干扰;3、集成电路板如何设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剩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的配置方式,或者是根据插座的插孔的数量等实际需要来灵活设置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置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也是可以防止另一侧的单极取电的,因而可以实现两侧都防止单极插入的保护;(2)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监测方式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具体的元件配置方式是能够想到简化配置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坚持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互锁结构的N、L两级保护门只能实现单侧保护,无法两侧都实现防止单极插入的保护;(2)对比文件2中的微动开关需要通断组件通过弹簧来触发,本申请保护门可直接触发;对比文件2无法单纯的通过转换微动开关放置方向解决滑动水平面或正交面的误差吸收;微动开关占用体积,零部件多,结构复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具体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第1-33段;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灵活设置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或者根据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灵活设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和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975598U(公开日:2011年09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2094400U(公开日:2011年12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五孔插座的可监测电子安全保护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五孔插座保护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8段,附图1-8):其安装于插孔与插套之间,包括插孔面板4、压板(参见附图1,3)、第一滑块1(相当于第一保护门)、第二滑块2(相当于第二保护门)和第三滑块3(相当于第三保护门),压板安装在插孔面板的下方,第一二三滑块均安装在压板上方,第一二三滑块的后端分别设有弹簧13、23、33(分别相当于第一二三保护门弹性部件),第一滑块和第二滑块分别设有第一楔块11和第二楔块12(分别相当于第一二保护门楔面),第三滑块设有第三楔块31(相当于第三保护门楔面)、对应N、L极插孔具有第三门板32(参见附图7,相当于N、L极插孔平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下方的压板(2)上分别安装有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一端固定在压板(2)上,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的另一端触碰到压板(2)上的金属触点;所述第一保护门(3)、第二保护门(4)和第三保护门(5)的运动分别触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使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产生形变;所述第一保护门检测部件(9)、第二保护门检测部件(10)和第三保护门检测部件(11)为金属弹片;2、第一保护门和第二保护门相对独立运动,组成两级插孔的双保护门;3、所述压板(2)为PCB集成电路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监测插头插入插座情况,以及具体的实现方案;2、如何使N、L两级插孔的保护门互不干扰;3、集成电路板如何设置。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触电安全插座,其具有安全保护门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43-0059段,附图1-3):L极通断电组件14-1和N极通断电组件14-2(相当于第一二保护门)下方分别安装有微动开关10;对比文件2给出了要在插座内部设置检测机构的技术启示;而微动开关的工作原理为外机械力通过传动元件(例如,按销、按纽、杠杆、滚轮等,对比文件2中为通断电组件通过按键弹簧9-1压迫杠杆)将力作用于动作簧片上,当动作簧片位移到临界点时产生瞬时动作,动作簧片(相当于检测部件)末端的动触点(相当于保护门检测部件的另一端)与定触点(相当于金属触点)快速接通或断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的微动开关内部也是通过动作簧片一端的动触点与定触点的通断来实现检测功能的,虽然对比文件2是采用了完整的微动开关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元件安装尺寸以及简化结构的目的,可以将微动开关中的核心部件,也就是实现电路通断的部件---动作簧片(包含动触点)和定触点保留,而舍弃其他附属结构,来实现对插头插入插座的监测;同时将动作簧片的一端固定在压板上,定触点(相当于金属触点)设置在压板上,从而可以直接通过保护门本身来碰触动作簧片来实现动静触点的通断,在实现简化部件的前提下,这样的配置也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机构为两个,本申请为三个,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插座的插孔的数量等实际需要来灵活设置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插座安全领域,需要防止单极插入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识(具体可参见公知证据《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99.1-1996 GB1002-1996)宣贯教材》第62页第十章,1996年07月第1版,全国电器附件标准技术委员会)。
本申请的N、L两级保护门相互独立,单极插入任何一个插孔,若力足够大,均可打开此级的保护门在机械上是无法防止单极插入的,所以后续采用了监测手段,可发现单极异常插入,再通过保护电路来实现电路的断开保护,其属于在后续的电路上进行保护;
对比文件1中的N、L级保护门是互锁结构,在机械上阻止了单极插入,当从插孔单极插入第一滑块上的第一锲块接触时,打开上层保护门,位于其下面的门板构成下层保护门,受另一插孔下锲块控制而没有打开,这一侧可以实现防止单极取电;对于另一侧,当单极插入第二滑块的第二楔块所位于的插孔时,这一侧插入后推动第二楔块运动的距离的程度,并不足以让第二滑块带动第一滑块运动(也就是说,第二滑块要碰到第一滑块并带动其运动的距离比第二滑块这一侧的插孔的宽度要大),因而位于第二楔块下面的第一滑块所属的门板还没有到打开的程度,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两级保护门在机械上就阻止了单极插入的风险。那么采用何种手段来避免单极插入,既可以通过在机械上做到阻止单极插入,也可以在发生单极插入后,通过后续电路的监测、断电等实现保护。
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实现防止单极插入带来的安全隐患的技术问题时,如果采用监测和电路保护的手段的话,对比文件2给出了这样采用监测和保护的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监测手段是通过微动开关来触发实现的,本申请为通过弹簧来触发,而微动开关内部的工作原理也是通过外力传导到动作簧片上(动作簧片上包含有动触点),实现动作簧片的变形,从而实现对动静触点的通断,也就是说微动开关的核心部件与本申请的检测部件是相同的,不同仅在于对核心部件的配置位置、数量等方式,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小型插座上如何配置检测结构时,是能够想到简化微动开关,去掉其附属部件(例如传动元件等),只保留动作簧片和触点结构,来实现在小型插座内的配置,进而能够实现保护门直接触发动作簧片而无需按键弹簧等结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将压板设置为PCB集成电路板的形式,可以减小元件尺寸,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第一滑块1(相当于第一保护门)和第二滑块2(相当于第二保护门)组成两极插座互锁保护门,第三滑块3(相当于第三保护门)构成二极带接地插座的保护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个滑块均可来回滑动,虽然其未记载在插孔面板上设置导向结构,但为了使得保护门能够按照特定方向滑动,本领域通常在压板上设置滑轨或是在面板上设置防脱限位扣,其均可以对滑块起到运动导向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合适的运动导向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个安全门动作可以分别触动两个微动开关动作,控制器模块16-1通过判断微动开关的状态及其他检测电路的检测结果控制继电器的动作与否(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由此可以确定,其保护电路16包括反应微动开关开合状态的检测电路。当在对比文件2的启发下将保护门检测结构进行简化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检测电路设于压板或是其它合适的部件上,具体的设置位置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6段):第一滑块1和第二滑块2后端分别设有弹簧13和弹簧23;第三滑块3后端设有弹簧3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互锁结构的N、L两级保护门只能实现单侧保护,无法两侧都实现防止单极插入的保护,当插孔单极插入第二滑块上的第二锲块时,第二滑块会带动第一滑块滑动,进而带动第一锲块动作,即使插孔单极插入,目前状况下,即使第一滑块运动不到位,由于没有检测机构,插座仍会通电,无法防止意外触电事故发生;(2)对比文件2中的微动开关需要通断组件通过弹簧来触发,本申请保护门可直接触发;对比文件2无法单纯的通过转换微动开关放置方向解决滑动水平面或正交面的误差吸收;微动开关占用体积,零部件多,结构复杂。
针对(1),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文字部分已经明确记载了对于N、L两级来说,无论单极插入任何一级,均可以依靠楔面推开楔块,打开上层保护门,但位于其下面的门板构成的下层保护门是受另一插孔下楔块控制而没有打开的,因而不能单极取电(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7-0028段);其次,合议组认为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的分析是可以实现两侧的任何一侧都不能够单极取电的,现分析如下:当从插孔单极插入第一滑块上的第一锲块接触时,打开上层保护门,位于其下面的门板构成下层保护门,受另一插孔下锲块控制而没有打开,这一侧可以实现防止单极取电;对于另一侧,当单极插入第二滑块的第二楔块所位于的插孔时,这一侧插入后推动第二楔块运动的距离的程度,并不足以让第二滑块带动第一滑块运动(也就是说,第二滑块要碰到第一滑块并带动其运动的距离比第二滑块这一侧的插孔的宽度要大),因而位于第二楔块下面的第一滑块所属的门板还没有到打开的程度;因此,这一侧也可以实现避免单极取电的问题;第二滑块由于无法“碰触”到第一滑块,第一滑块不会运动,因而第一滑块的门板不会打开其下方的插孔;
针对(2),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要设置检测部件来监测插头插入插座情况这一发明构思,这一点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那么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是通过微动开关来实现,而微动开关内部的工作原理也是通过外力传导到动作簧片上(动作簧片上包含有动触点),实现动作簧片的变形,从而实现对动静触点的通断,也就是说微动开关的核心部件与本申请的检测部件是相同的,不同仅在于对核心部件的配置位置、数量等方式,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小型插座上如何配置检测结构时,是能够想到简化微动开关,去掉其附属部件(例如传动元件等),只保留动作簧片和触点结构,来实现在小型插座内的配置,进而能够实现保护门直接触发动作簧片而无需按键弹簧等结构,也不会产生微动开关占用体积、放置方向带来的误差吸收等问题。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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