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动开关-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微动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47
决定日:2019-11-22
委内编号:1F277713
优先权日:2015-06-30
申请(专利)号:201610428830.3
申请日:2016-06-16
复审请求人:欧姆龙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顾赟
合议组组长:冉春艳
参审员:戴金琪
国际分类号:H01H13/10,H01H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8830.3,名称为“微动开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姆龙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动开关,具备:
基座,其排列安装有共用触点端子及固定触点端子;
按钮,其配置于所述基座的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安装面相对的一侧,并向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按压;
可动接触片,其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侧被卡止,并利用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进行转动,对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进行导通开关,
所述可动接触片具有复位弹簧部,该复位弹簧部产生与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相对的反作用力,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具有卡止部,该卡止部以所述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所述基座中的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所述卡止部成为所述可动接触片转动时的支点,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的所述卡止部将所述可动接触片的所述复位弹簧部卡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的所述卡止部以所述折弯位置为基准,使直到折弯侧的端部的长度比直到相反侧的端部的长度长。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设置有:
连接端子部,其贯通所述基座,并突出至未配置所述按钮的一侧;
躯干部,其以当使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和所述卡止部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所述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设有在所述折弯位置折弯时沿所述宽度方向延伸的切口。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固定触点端子具有在不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一固定触点端子、在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二固定触点端子。”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EP 0583758A1,公开日:1994年02月23日)所公开,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3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躯干部,其以当使基座的宽度方向的中心和卡止部的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基座的宽度方向的中心,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102576615A,公开日:2012年07月11日)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修改为“共用触点端子的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设有跨过所述折弯位置在宽度方向上从该卡止部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卡止槽”。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体现扩大与可动接触片的接触区域的意图和技术构思,其发明点在于焊接舌片3c,提高电学上的可靠性和耐久性,因此,一般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卡止槽改进为本申请中的“跨过所述折弯位置在宽度方向上从该卡止部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卡止槽”,否则没有舌片3c安装的空间。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动开关,具备:
基座,其排列安装有共用触点端子及固定触点端子;
按钮,其配置于所述基座的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安装面相对的一侧,并向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按压;
可动接触片,其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侧被卡止,并利用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进行转动,对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进行导通开关,
所述可动接触片具有复位弹簧部,该复位弹簧部产生与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相对的反作用力,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具有卡止部,该卡止部以所述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所述基座中的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所述卡止部成为所述可动接触片转动时的支点,并且,设有跨过所述折弯位置在宽度方向上从该卡止部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卡止槽,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的所述卡止部将所述可动接触片的所述复位弹簧部卡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的所述卡止部以所述折弯位置为基准,使直到折弯侧的端部的长度比直到相反侧的端部的长度长。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设置有:
连接端子部,其贯通所述基座,并突出至未配置所述按钮的一侧;
躯干部,其以当使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和所述卡止部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所述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设有在所述折弯位置折弯时沿所述宽度 方向延伸的切口。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固定触点端子具有在不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一固定触点端子、在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二固定触点端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未直接公开无间断的卡止槽,但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卡止可动接触片的共用触点端子的卡止部不存在通过折弯而成为圆弧状的部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不会增大卡止部,即不增大共用触点端子,就能充分确保共用触点端子与可动接触片的接触区域的大小,从而能够起到抑制因转动引起的共用触点端子及可动接触片的磨损。至于卡止槽是否无间断,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产品设计的出发角度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设计方式,即如果考虑提高电稳定性,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间断形式以容纳舌片,如果考虑进一步提高接触区域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无间断,无间断的卡止槽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卡止槽从一端向另一端延伸。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做出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5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3中未记载其扩大接触区域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然而,其第七实施例、附图17-20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共用触点端子1与可动接触片之间接触的卡止部2和6以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基座中的与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即共用触点端子在以从按钮侧观察的平面为大致H字的形状,不存在通过折弯而成为圆弧状的部分,客观上同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コ字型共用触点端子因圆弧状折弯处而导致的接触区域的减小。至于卡止部2的卡止槽是连续延伸还是间断,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基于产品设计的出发角度不同来选择不同的设计方式,即如果考虑提高电稳定性,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间断形式以容纳电接触舌片,如果考虑进一步提高接触区域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无间断延伸的型式,由于连续延伸的卡止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对比文件3中卡止槽为延伸型式,是容易做出的设计。仅仅将对比文件3中不连续的卡止槽调整为本领域中常见的连续延伸形卡止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的所述卡止部以所述折弯位置为基准,使直到折弯侧的端部的长度比直到相反侧的端部的长度长”以及技术特征“且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本申请取得了卡止部的根部的宽度变长且长度均匀,抑制根部折断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动开关,具备:
基座,其排列安装有共用触点端子及固定触点端子;
按钮,其配置于所述基座的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安装面相对的一侧,并向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及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按压;
可动接触片,其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侧被卡止,并利用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进行转动,对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进行导通开关,
所述可动接触片具有复位弹簧部,该复位弹簧部产生与通过所述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相对的反作用力,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和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上的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具有卡止部,该卡止部以所述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所述基座中的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所述卡止部成为所述可动接触片转动时的支点,并且,设有跨过所述折弯位置在宽度方向上从该卡止部的一端延伸至另一端的卡止槽,
位于所述固定触点端子侧的所述卡止部将所述可动接触片的所述复位弹簧部卡止,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的所述卡止部以所述折弯位置为基准,使直到折弯侧的端部的长度比直到相反侧的端部的长度长,且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共用触点端子设置有:
连接端子部,其贯通所述基座,并突出至未配置所述按钮的一侧;
躯干部,其以当使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和所述卡止部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所述基座的所述宽度方向的中心,所述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在所述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设有在所述折弯位置折弯时沿所述宽度 方向延伸的切口。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动开关,其中,
所述固定触点端子具有在不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一固定触点端子、在按压所述按钮时与所述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二固定触点端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4项作为权利要求书的替换文本,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9月0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6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以及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 102576615A,公开日:2012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3:EP 0583758A1,公开日:1994年02月23日。
其中,以对比文件3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动开关,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微动开关,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6行-第10栏第51行,附图1-21):具备:基座9a,其排列安装有共用触点端子1及固定触点端子4/5;按钮8,其配置于基座的与共用触点端子1及固定触点端子4/5的安装面相对的一侧,并向共用触点端子1及固定触点端子4/5侧按压;可动接触片3,其在共用触点端子1和固定触点端子4/5的排列方向上的共用触点端子1的两侧被卡止,并利用通过按钮8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进行转动,对共用触点端子1和固定触点端子4/5进行导通开关,可动接触片3具有复位弹簧部7,复位弹簧部7产生与通过按钮的按压而作用的按压力相对的反作用力,在共用触点端子1和固定触点端子4/5的排列方向上的共用触点端子的位于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具有卡止部2,卡止部2以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基座中的与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参见第七实施例,附图17-20),位于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卡止部2成为可动接触片转动时的支点,位于固定触点端子侧的卡止部6将可动接触片的复位弹簧部7卡止;并且,设有跨过折弯位置在宽度方向上从卡止部2的一端至另一端的卡止槽。附图18-20公开了共用触点端子1的两端部的卡止部2/6以折弯位置为基准,使直到折弯侧的端部的长度比直到相反侧的端部的长度长。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所述卡止槽从一端向另一端延伸;共用触点端子的两端部的卡止部,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共用触点端子及可动接触片的磨损减少寿命。
然而,对比文件3已公开其共用触点端子1与可动接触片之间接触的卡止部2和6以按钮的按压方向为轴进行折弯,并隔着折弯位置沿相对于基座中的与固定触点端子的排列方向正交的宽度方向延伸,即共用触点端子在以从按钮侧观察的平面为大致H字的形状,不存在通过折弯而成为圆弧状的部分,同样解决了现有技术中コ字型共用触点端子因圆弧状折弯处而导致的接触区域的减小的问题。至于卡止部2的卡止槽是连续延伸还是间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产品设计的不同的角度出发可选择不同的设计方式,即如果考虑提高电稳定性,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间断形式以容纳电接触舌片,如果考虑进一步提高接触区域则可以选择将卡止槽设置为无间断延伸的形式,由于连续延伸的卡止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对比文件3中卡止槽为延伸形,是容易做出的设计。仅仅将对比文件3中不连续的卡止槽调整为本领域中常见的连续延伸形卡止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从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基于不同的使用需求来进行设置,如基于保持稳固的需求而设置为长度均匀,或者基于材料节约、安装便利的需求在卡止槽下部可有所缩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附图19中共用端子的位于固定触点端子侧的端部的卡止部,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也可参照对应侧卡止部根部的设计,将共用端子的位于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的卡止部同样设计为长度均匀,这是容易做出的简单调整。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的附图18-20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共用触点端子1设置有连接端子部,其贯通基座9a,并突出至未配置按钮8的一侧,其他附加技术特征“躯干部,其以当使基座的宽度方向的中心和卡止部的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基座的宽度方向的中心,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构成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增大外形尺寸的情况下稳定接触导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开关,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8-98段,附图1-13):在由基体10(相当于基座)和壳体60形成的密闭空间中组装转动部件30、可动接触片40以及盘簧50,并且在所述壳体60经由防尘罩70组装有作为操作部件的按钮80。如图2及图3所示,所述基体10插入成形有通用端子20(相当于共用触点端子)、常闭固定触点端子23以及常开固定触点端子26。由附图4-5可以得出通用端子20的躯干部,其以当使基体10的宽度方向的中心和卡止部22的宽度方向的中心一致时,在基座的宽度方向的中心,连接端子部突出的方式弯曲。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共用触点端子躯干部弯曲设计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对比文件3的附图17-20可以得出在共用触点端子1的两端部设有在折弯位置折弯时沿宽度方向延伸的切口。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50-58行,附图17):固定触点端子具有在不按压按钮时与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一固定触点端子4、在按压按钮时与共用触点端子导通的第二固定触点端子5。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从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基于不同的使用需求来进行设置,如基于保持稳固的需求设置为长度均匀,或者基于材料节约、安装便利的需求在卡止槽下部可有所缩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比文件3附图19中共用端子的位于固定触点端子侧的端部的卡止部,从所述折弯位置到折弯侧的端部为止的长度均匀,也可参照对应侧卡止部根部的设计,将共用端子的位于固定触点端子的相反侧的端部的卡止部同样设计为长度均匀,这是容易做出的简单调整。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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