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手动脉冲产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772
决定日:2019-11-23
委内编号:1F289184
优先权日:2016-11-24
申请(专利)号:201711185537.X
申请日:2017-11-23
复审请求人:发那科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晶晶
合议组组长:李婧
参审员:杨广辉
国际分类号:H01H2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185537.X,名称为“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发那科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8年06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981986 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0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拨盘朝向箱体侧被按压时,判定轴移动有效;(2)手动脉冲产生装置还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朝向上述箱体侧被按压进行检测的按压检测部,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按压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防止误操作的过程以及如何检测按压有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US2501008,公开日为1950年03月21日)公开了一种安全旋钮,根据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脉冲手柄14设置为必须要将脉冲手柄14朝向箱体7侧被按压,同时旋转脉冲手柄14,才能判定轴移动有效。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3、5-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具备:
拨盘,其能够旋转;
脉冲产生部,其根据上述拨盘的旋转量来产生用于指令机床的轴移动的驱动脉冲;以及
箱体,其在表面设有上述拨盘,并且容纳上述脉冲产生部,
上述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特征在于,
当上述拨盘朝向上述箱体侧被按压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上述手动脉冲产生装置还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朝向上述箱体侧被按压进行检测的按压检测部,
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按压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按压检测部设置在上述脉冲产生部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按压检测部设置在上述拨盘的壳体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中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拨盘设为能够沿上述拨盘的按压方向移动,而且以在上述拨盘的按压方向上位于初始位置的方式被施力,
若上述拨盘从上述初始位置被按下,则上述按压检测部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按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箱体的表面形成有容纳上述拨盘的容纳凹部,
若上述拨盘被按下,则上述拨盘被容纳于上述容纳凹部。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拨盘设为能够沿上述拨盘的按压方向从上述初始位置被抬起,
并且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从上述初始位置起被抬起进行检测的抬起检测 部,
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抬起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也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拨盘设为能够沿上述拨盘的按压方向从上述初始位置被抬起,
并且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从上述初始位置起被抬起进行检测的抬起检测部,
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抬起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也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按压检测部设于上述拨盘的上表面。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拨盘设为能够朝向与上述拨盘的按压方向相反的一侧的方向被抬起,而且以在上述拨盘的抬起方向上位于初始位置的方式被施力,
并且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从上述初始位置起被抬起进行检测的抬起检测部,
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抬起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也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联锁的具体结构,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3中的按压结构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联锁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的按压结构是物理嵌合的按压结构,即使将对比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也会是以物理的方式实现脉冲手柄的按压有效,而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使用电学的按压结构,并设置按压检测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联锁的具体结构,但是公开了解除联锁按钮的位置,在该本体10的侧面设有解除用于防止误工作的联锁(使之无效)的接触按钮,因此,无论联锁的具体结构是什么,首先,操作者都要先解除用于防止误工作的联锁(使之无效)的接触按钮,然后联锁无效,最后才能操作脉冲手柄14,整体的操作步骤较多,整个防误操作的结构比较复杂。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开关中,同样是防止误操作,单靠旋转拨盘16并不能实现开关打开或者关闭,必须要先将拨盘16朝向箱体7侧被按压,同时旋转拨盘16,并没有设置其他多余的部件,也不需要设置接触锁定按钮,相对对比文件1的结构更简单。对比文件3解决了本申请主要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的是物理嵌合,但是在本领域,采用电子方法检测按压是否到位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3得到的启示是直接旋转拨盘16无效,必须先按压拨盘16然后再旋转拨盘16,才能实现开关打开或闭合,其实与对比文件3是否是物理嵌合没有关系。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脉冲手柄14先按压,然后再旋转,能够实现双手把持,此时,采用电子方法来检测脉冲手柄是否按压到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即:申请日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为该项权利要求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981986 A,公开日为2007年06月20日;
对比文件3:US2501008 ,公开日为1950年03月2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动脉冲产生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操作器,即一种手动脉冲发生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2段,附图1-3):脉冲手柄14(相当于拨盘),其能够旋转;在将移送轴切换开关12的切换位置放到与应该移动的移送的方向相对应的位置之后,旋转脉冲手柄14时,就根据其旋转量生成脉冲信号,基于生成的脉冲信号(相当于隐含公开了脉冲产生部,其根据上述脉冲手柄的旋转量来产生用于指令机床的轴移动的驱动脉冲),箱形的本体10(相当于箱体),其在表面设有上述脉冲手柄14,并且容纳上述脉冲产生部,由脉冲手柄14生成的脉冲信号只有在按压解除按钮使联锁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输入到控制装置中(相当于当联锁无效的时候,上述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拨盘朝向箱体侧被按压时,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2)上述手动脉冲产生装置还具备对上述拨盘是否朝向上述箱体侧被按压进行检测的按压检测部,当检测到上述拨盘的按压时,上述脉冲产生部使与上述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双手进行轴移动的手动操作有效的确认,如何检测按压有效。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安全旋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行-第3栏第30行、附图1-5):一种煤气炉以及其它电器的致动按钮,在很多电器设备尤其煤气炉中,需要防止对煤气阀的误操作或者幼童对煤气炉的误操作,当按钮16朝向箱体7侧被按压时,凸起20啮合到轮毂9的槽21中,此时旋转按钮16,才可以对煤气阀进行开关操作。本申请是通过拨盘按压从而产生脉冲信号,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通过机械按压防止误操作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也并未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使得当拨盘被按压,并由按压检测部检测到按压时,脉冲产生部使与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动为有效,它们作为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也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无法通过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使得操作人员难以用一只手来进行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保持和轴移动的手动操作,促进了使用双手进行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把持和轴移动的手动操纵,防止操作人员误操作拨盘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的相关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的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手动脉冲发生器,虽然其具有与本申请一样的拨盘,但是该拨盘是在联锁无效的情况下才能输入到控制装置中,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安全旋钮,其涉及煤气炉中防止对煤气阀误操作或者幼童对煤气炉误操作而设置的按钮,该按钮的设置也并未涉及电路方面的连通,对比文件3中的嵌合式的按压结构的工作原理是先按压才可以使得旋转有效,而本申请是先旋转,按压后使得驱动脉冲对应的轴移有效,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工作原理并不相同,也并未公开相应的技术特征。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可以进行按压的拨盘,也无法得到带有可以对按压进行检测的按压检测部。并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其带来了使得操作人员难以用一只手来进行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保持和轴移动的手动操作,促进了使用双手进行手动脉冲产生装置的把持和轴移动的手动操纵,防止操作人员误操作拨盘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综上,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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