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5918
决定日:2019-11-25
委内编号:1F281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26234.6
申请日:2016-12-09
复审请求人:洪思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招阳
合议组组长:王丽
参审员:杨雅平
国际分类号:E01F1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262346,发明名称为“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洪思滨,申请日为2016年12月9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3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741616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4080690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7日;
对比文件3:CN103243668A,公开日为2013年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包括机箱以及可上下转动地装设在该机箱上的闸杆,其特征在于:所述闸杆包括内部中空的主杆以及滑动装设在该主杆内部的副杆,所述主杆内部固定装设有一电磁铁,所述电磁铁通过一弹簧与一铁芯连接,该铁芯固定装设在所述副杆上,所述机箱上装设有一给所述电磁铁通电的电磁铁控制器以及用于感应车辆的感应装置,所述电磁铁控制器与所述感应装置电连接:还包括一限位架,所述副杆一端位于所述限位架上方并且在所述弹簧压缩时离开该限位架上方、另一端位于所述主杆内部并且固定装设有所述铁芯;
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的工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 车辆行驶至道闸处,位于车辆下方的地感线圈感应到车辆之后,将上旋信号发送给位于道闸机箱内的地感检测器;
2) 所述地感检测器收到上旋信号后,分别给位于道闸机箱内的电磁铁控制器与转动控制器发送一个控制信号,所述电磁铁控制器接收到该控制信号后给道闸闸杆中的主杆内的电磁铁通电,闸杆中的副杆上装设的铁芯在所述电磁铁的吸力作用下,将连接于所述电磁铁与铁芯之间的弹簧压缩并朝该电磁铁移动,同时带动该副杆相对所述主杆进行移动,待副杆移动至离开道闸限位架上方时,该限位架顶端的红外感应器将信号发送给所述转动控制器;
3) 所述转动控制器同时接收到所述地感检测器与红外感应器发送的信号后,控制道闸机箱内的转动电机动作,该转动电机再带动所述闸杆上旋至预设的位置;
4) 车辆通过道闸之后,所述地感线圈感应到车辆离开之后,将下旋信号发送给所述地感检测器;
5) 所述地感检测器收到下旋信号后,再给所述转动控制器发送一个反向控制信号,使所述转动控制器控制所述转动电机反向动作,所述转动电机再带动所述闸杆下旋至原来的位置;
6) 所述转向电机停止反向动作的同时,所述转向控制器将信号发送给所述电磁铁控制器,使所述电磁铁控制器停止给所述电磁铁通电,所述铁芯失去所述电磁铁吸力的作用后,在所述弹簧的作用下回到原来的位置,同时推动所述副杆的另一端移至所述限位架上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为压缩弹簧。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其特征在于:所述机箱内部装设有一转动电机以及一控制该转动电机动作的转动控制器,所述转动电机与所述主杆传动连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应装置包括地感检测器以及埋设于地下的地感线圈,所述地感检测器分别与所述转动控制器、电磁铁控制器电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控制器也与所述电磁铁控制器信号连接。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架的顶端装设有一用于感应所述副杆的红外感应器,所述红外感应器与所述转动控制器信号连接。”
申请人洪思斌(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该修改文本与驳回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伸缩式道闸的工作方法是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无法通过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获得启示,现有技术无法获得“使得副杆的伸与缩分别在闸杆下旋之后与上旋之前,从而有效避免闸杆在上下旋过程中打伤旁边的行人,操作简单,实用性强”等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5月8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磁铁实现杆件往返运动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栏杆机的控制方法,采用红外线感应器感应闸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对闸杆在限位架的位置进行感应,在限位架的顶端设置红外感应器,并将其与转动控制器信号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适应性选择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主杆内部固定装设有一电磁铁,电磁铁通过一弹簧与一铁芯连接,该铁芯固定装设在副杆上,机箱上装设有一给电磁铁通电的电磁铁控制器以及用于感应车辆的感应装置,电磁铁控制器与感应装置电连接,在弹簧压缩时使副杆一端离开限位架上方、另一端位于主杆内部并且固定装设有铁芯;(2)伸缩式道闸的具体工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电磁铁65、弹簧62、衔铁64,通过给电磁铁通电、断电实现定位销的往返运动,给出了采用电磁铁实现杆件往返运动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感应装置用于感应车辆并控制道闸工作的方法,将该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用于控制伸缩式道闸的闸杆上下旋的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为了使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需要将使用方法也作为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产品结构限定和使用方法限定;本申请具备更好的技术效果“副杆的伸与缩分别在闸杆下旋之后与上旋之前,从而有效避免闸杆在上下旋过程中打伤旁边的行人”;(2)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销是装设于托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道闸限位架)中,其说明书中没有给出可将定位销安装到闸杆内部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中的电动伸缩杆为标准件,其说明书中也没有给出该电动伸缩杆内部能够安装其他部件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可能将对比文件2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便获得本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其能通过感应装置感应车辆进而控制闸杆的上旋和下旋,并未公开与本申请中的副杆相关的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同时将对比文件2、3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也无法获得本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其于2016年12月9日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对比文件1(CN103741616A)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交通道闸,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附图1):如图1所示,一种交通道闸,包括闸杆、机箱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箱)、以及设置在机箱2里的第一电机3、电源4、设置在机箱2表面的控制按钮5;还包括控制模块6,所述闸杆为电动伸缩杆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可上下转动地装设在该机箱上的闸杆,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闸杆包括内部中空的主杆及滑动装设在该主杆内部的副杆);其中,电动伸缩杆1包括伸缩杆7和第二电机8,第二电机8与伸缩杆7的其中一端相连接;第一电机3、电源4、控制按钮5和第二电机8分别与控制模块6相连接,电源4经控制模块6为第一电机3、第二电机8进行供电。该交通道闸,闸杆采用电动伸缩杆1,能够在抬升电动伸缩杆1的同时,缩短电动伸缩杆1的长度,降低电动伸缩杆1重心的移动高度,使得第一电机能够通过更小的做功实现电动伸缩杆1的抬升,保证了第一电机3的使用寿命,以及第一电机3与电动伸缩杆1之间连接处的牢固(因此属于一种伸缩式道闸并提高安全性能);还包括辅助支撑杆9,辅助支撑杆9活动连接在所述伸缩杆7的另一端上;该交通道闸中,在闸杆上的另一端活动连接辅助支撑杆9(相当于限位架),所述电动伸缩杆1一端位于所述辅助支撑杆9上方,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电动伸缩杆1的副杆缩短时离开该辅助支撑杆9上方,电动伸缩杆1副杆另一端位于主杆内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主杆内部固定装设有一电磁铁,电磁铁通过一弹簧与一铁芯连接,该铁芯固定装设在副杆上,机箱上装设有一给电磁铁通电的电磁铁控制器以及用于感应车辆的感应装置,电磁铁控制器与感应装置电连接,在弹簧压缩时使副杆一端离开限位架上方、另一端位于主杆内部并且固定装设有铁芯;(2)伸缩式道闸的具体工作方法。
根据上述区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伸缩杆伸缩以及应用伸缩式道闸进行工作。
对于伸缩杆的驱动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第二电机8控制伸缩杆7伸缩的方式;对比文件2(CN204080690U)公开了一种道闸(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3段,附图1-2),包括机箱1、闸杆2和支座3,闸杆2的一端转动连接在机箱1上,机箱1设置在大门进口的一侧,支座3设置在另一侧,机箱1内设有能够驱动闸杆2转动的电机及减速部件,即闸杆2能够在电机驱动下抬起或者放下,支座3呈矩形柱状,支座3的上端面上竖直开设有导向孔31,导向孔31内滑动连接有用于支撑闸杆2端部的托架4,托架4上设有当闸杆2放置在托架4上时能够将闸杆2固定在托架4上的定位机构6;定位机构6包括定位销61和定位弹簧62,托架4的一侧板上开设有连接孔63,定位销61滑动插接在连接孔63内,定位弹簧62位于连接孔63内,且定位弹簧62的一端抵压在定位销61端面上,另一端抵压在连接孔63底面上,定位销61的插入端端部固连有衔铁64,该衔铁64穿过定位弹簧62,连接孔63底面上固连有通电时能够将定位销61吸附固定在连接孔63内的电磁铁65,闸杆2侧壁上与连接孔63相对位置开设有定位孔21,当电磁铁65断电时,定位销61在定位弹簧62的作用下插接在定位孔21内,即当闸杆2位于托架4上时,电磁铁65断电,此时定位销61在定位弹簧62的作用下伸出连接孔63并伸入定位孔21内,此时闸杆2内锁定在托架4上,而需要抬起闸杆2时,电磁铁65通电,定位销61受到电磁铁65的吸附力而脱离定位孔21缩入连接孔63,定位效果解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电磁铁65、弹簧62、衔铁64,通过给电磁铁通电、断电实现定位销的往返运动,给出了采用电磁铁实现杆件往返运动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合理地选择置换对比文件1的伸缩杆驱动方式,将对比文件1中伸缩杆的驱动装置替换为电磁铁,进而在主杆内部固定装设有一电磁铁,电磁铁通过一弹簧与一铁芯连接,该铁芯固定装设在副杆上,并在机箱上装设有一给电磁铁通电的电磁铁控制器,用于给电磁铁通电、断电,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道闸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3(CN103243668A)公开了一种具有智能光感防砸车冗余系统的自动栏杆机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7、0021-0026段,附图1-2):具有智能光感防砸车冗余系统的自动栏杆机包括间隔设置的柜体1和支架5,柜体1和支架5之间形成供车辆通行的通道;柜体1上安装有栏杆2,栏杆2可抬起和放下,在抬起时所述栏杆断开所述通道,在放下时所述栏杆打开所述通道;自动栏杆机还包括控制模块、智能光感模块和电感感应模块6;智能光感模块和电感感应模块均用于检测通道上是否有车辆,并各自生成检测信号,将相应的检测信号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检测信号控制栏杆抬起和放下。电感感应模块6包括电感线圈和车检器,电感线圈埋设在栏杆2的下方以感应经过自身上方的车辆,车检器电连接电感线圈,根据电感线圈的感应信号判断是否有车辆经过,生成相应的检测信号并发送给控制模块。自动栏杆机采用如下所述的控制方法:1)车辆驶入时,管理员给予放行信号,PLC变频器接收信号后,PLC变频器进行逻辑运算后进行驱动能力输出,以控制放行。自动栏杆机在PLC变频器的控制下抬杆,车辆进入通道,进入防砸区域。车辆进入防砸区域后,电感感应模块和智能光感模块同时开始工作,通过电感感应模块检测自动栏杆机的通道上是否有车辆,并生成相应的检测信号,发送给PLC变频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车辆行驶至道闸处,位于车辆下方的地感线圈感应到车辆之后,将上旋信号发送给位于道闸机箱内的地感检测器)。类似的,智能光感模块根据光线反射器的反射光和光感装置接收的光信号感应通道上有无车辆,经过误信号滤除单元滤除干扰后,智能光感模块判断通道上是否有车辆,并生成相应的检测信号,将检测信号发送给PLC变频器;2)控制模块根据接收到的检测信号控制自动栏杆机的栏杆抬起或放下,且控制模块在其中任一检测信号表示通道上有车辆时,控制栏杆保持抬起(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地感检测器收到上旋信号后,给控制发送信号,控制器收到信号后,控制闸杆上旋至预设的位置);3)PLC变频器接收到检测信号后,进行逻辑运算,判断车辆是否离开防砸区域,若判定结果为是,则控制自动栏杆机执行落杆,使栏杆放下,冗余系统执行一次过程完成;若判定结果为否,则控制自动栏杆机保持栏杆抬起,且流程返回车辆进入防砸区域处,电感感应模块和智能光感模块继续同时工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车辆通过道闸之后,地感检测器感应到车辆离开之后,将下旋信号发送给控制器,进而控制闸杆下旋至原来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感应装置用于感应车辆并控制道闸工作的方法。将该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用于控制伸缩式道闸的闸杆上下旋的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进一步通过感应信号控制伸缩杆的伸缩,以适应对比文件1的伸缩杆结构,具体的,采用电磁铁-弹簧-铁芯结构实现伸缩功能的伸缩杆,控制电磁铁通断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同时,采用红外线感应器感应闸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对闸杆在限位架的位置进行感应,在限位架的顶端设置红外感应器,并将其与转动控制器信号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适应性选择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位弹簧62是压缩弹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机箱2内部装设有第一电机3(相当于转动电机)以及一控制第一电机3动作的转动控制器(包括电源4、设置在机箱2表面的控制按钮5、控制模块6),第一电机3与伸缩杆1传动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中的电感感应模块6包括电感线圈和车检器,电感线圈埋设在栏杆2的下方以感应经过自身上方的车辆,车检器电连接电感线圈,根据电感线圈的感应信号判断是否有车辆经过,生成相应的检测信号并发送给控制模块。由此可见,感应装置包括地感检测器以及埋设于地下的地感线圈,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而为了实现整个装置的电连接,将地感检测器分别与转动控制器、电磁铁控制器电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适应性选择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实现杆件转动与电磁铁控制的连接,转动控制器也与电磁铁控制器信号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适应性选择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采用红外线感应器感应闸杆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了对闸杆在限位架的位置进行感应,在限位架的顶端设置红外感应器,并将其与转动控制器信号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的适应性选择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安全性能的伸缩式道闸,即其保护对象是一种产品,其特征限定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产品结构限定和使用方法限定。根据上述评述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对该产品结构的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能可预期地达到“使得副杆的伸与缩分别在闸杆下旋之后与上旋之前,从而有效避免闸杆在上下旋过程中打伤旁边的行人”的技术效果;对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是基于产品结构而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其中包含的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或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电机8与伸缩杆7的其中一端相连接并控制伸缩杆7的伸缩,对于伸缩杆来说,定位机构设在杆内或杆外都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没有证据证明“伸缩杆为标准件”、内部不能安装其他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电磁铁65、弹簧62、衔铁64、通过给电磁铁通电、断电实现定位销的往返运动的结构,该结构与本申请的副杆移动机构相同,且起到相同的作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磁铁实现杆件往返运动的技术启示,将该机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伸缩杆内,形成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副杆伸缩机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3)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感应装置用于感应车辆并控制道闸工作的方法,将该方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即置换其闸杆结构,用于控制伸缩式道闸的闸杆上下旋的工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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