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分液器及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分液器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11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1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2096.5
申请日:2016-09-22
复审请求人: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东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王颖
国际分类号:F25B43/00,F25B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出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2096.5,名称为“压缩机分液器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合肥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9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18289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对比文件3(CN205090684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16日)和对比文件4(CN104048367A,公布日为2014年09月17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和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分液器,包括分液器筒体(1),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外侧包覆有套筒(2),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外壁与所述套筒(2)的内壁之间留有间隙;
所述套筒(2)上设置有多个通孔(21);所述通孔(21)呈圆形、椭圆形、方形、菱形和/或三角形;所述通孔(21)的尺寸和个数根据声辐射仿真计算得到;所述通孔(21)在平行于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轴线的平面内成排设置;和/或,所述通孔(21)在垂直于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轴线的平面内成排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分液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通孔(21)在所述套筒(2)上均匀分布或不均匀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压缩机分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缩机分液器还包括上盖(3)和下盖(4);所述套筒(2)的一端焊接在所述上盖(3)的边缘处,另一端焊接在所述下盖(4)的边缘处。
4.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分液器;所述压缩机为滚动转子式压缩机,所述压缩机分液器的固有频率不等于所述压缩机运转频率或所述压缩机运转频率的整数倍。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意见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套筒上没有设置通孔,而且对比文件3、4的减噪孔没有设置在套筒上。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理由如下:本申请通过套筒上设置声波能量衰减孔以降低对外声辐射。而对比文件3 分液器的排气管上设置套管,套管与排气管直管之间具有间隙层,在排气管或者套有套管的部位设置微孔,微孔必然能够对噪声进行有效衰减,同时该处的微孔与多孔间隙层形成亥姆赫兹共振消音腔可以降低气流动力脉动,降低整机气流噪音。尽管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微孔设置在外侧套管上,然而微孔的设置是为了对声辐射进行衰减,设置在外侧套管上或者内管上均可以实现。并且微孔设置在间隙层的内管或者外侧套管上均可以实现形成亥姆赫兹共振消音腔,因而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将微孔设置在外侧的套管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可以得到的。同理,对比文件4也是给出了通过设置声波能量衰减孔来消减声波噪音的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在套筒上或者内管上设置声波能量衰减孔来消减声波噪音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可以得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和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得出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分液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隔热隔音分液器,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1-3):该分液器用于压缩机以隔热隔音,包括壳体,壳体内的空腔为分液腔3,在壳体的两端设有连接管2,分液腔3通过两端的连接管2与外界相通;所述壳体至少包括内壳体、 外壳体,内壳体套设于外壳体内,内壳体与外壳体之间为夹层4,所述夹层4为真空夹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所述套筒(2)上设置有多个通孔(21);所述通孔(21)呈圆形、椭圆形、方形、菱形和/或三角形;所述通孔(21)的尺寸和个数根据声辐射仿真计算得到;所述通孔(21)在平行于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轴线的平面内成排设置;和/或,所述通孔(21)在垂直于所述分液器筒体(1)的轴线的平面内成排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噪声进行有效衰减、降低噪声辐射。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2-3页,附图1-3)公开了一种分液器,并具体公开了:分液器包括壳体和排气管,排气管的直管设置在壳体内部,直管外周套设有套管,套管与直管之间的间隙还填充有吸音填充层,直管套有套管的部位设置有微孔,微孔与吸音填充层中的多孔隙形成了亥姆霍兹共振消音腔,有效降低了整机气流噪音,微孔可以缓冲气流,降低气流压力脉动;微孔可以是圆形、矩形或三角形,吸音填充层为多孔吸音材料填充而成,多孔填充材料中的孔隙能够吸收气流噪音。
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28-44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减振降噪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减振降噪装置包括环绕壁,环绕壁内部形成用于安装压缩机的安装腔,环绕壁包括密封外壳、吸声层以及隔音层,吸声层设置在密封外壳内侧,隔音层设置在密封外壳与吸音层之间,隔音层上设置有声波能量衰减孔。在声波能量衰减孔的作用下,高频声波的能量迅速衰减,提高压缩机减振降噪的降噪功能。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的分液器上设置有隔音套管;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分液器气流流动较大的排气管处设置套管,套管上设置对噪声进行有效衰减的微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也给出了在隔音层上设置声波能量衰减孔以降低对外的声辐射的技术启示。并且根据声辐射仿真计算得到通过的尺寸和个数、将通孔设呈圆形、椭圆形、方形、菱形和/或三角形通孔以及通孔在平行于分液器筒体的轴线的平面内和/或在垂直于分液器筒体的轴线的平面内成排设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可以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或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如上所述,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分液器在内壳体和外壳体之间为真空夹层4,通过真空夹层使分液器的隔热及隔音效果得到提高。这与本申请通过套筒上的通孔21对噪声进行衰减不同。而且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还在于对比文件1的分液器通过真空夹层来隔热、隔音,也就排斥了在夹层上设置通孔。同时,对比文件3中的套管设置在分液器的内部,套管上没有设置通孔,而是在套管内的直管上设置微孔,通过微孔与吸音填充层吸收噪音,这与本申请在要降低噪音的分液器外部设置微孔降噪装置不同。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没有公开在分液器外的套筒上设置有多个通孔21,而是在通过压缩机外的安装腔的衰减孔降噪。因此对比文件3、4未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对噪声进行有效衰减、降低噪声辐射的有益效果,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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