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14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498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8673.4
申请日:2016-06-17
复审请求人: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 辽宁恒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长林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穆飞鹏
国际分类号:A41D31/00,D06M15/53,D06M13/44,D06M15/423,D06M15/643,D06M101/34,D06M10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出于同一目的而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8673.4、发明名称为“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6年06月17日,公开日是2016年09月07日,申请人为优纤科技(丹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辽宁恒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丹东优耐特纺织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02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200768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对比文件2:CN104562271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793446A,公开日为2006年06月28日;
对比文件4:CN103255521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其由绵纶56纤维与棉纤维混纺得到,或者由锦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得到;
所述绵纶56纤维与所述棉纤维的质量比为30~40:60~70;
所述锦纶56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的质量比为50:50;
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
按照包括如下(1)或(2)的步骤制备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
(1)
1)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
2)将经步骤1)预处理后的锦纶56纤维与所述棉纤维按照所述质量比进行混纺,得到锦纶/棉混纺织物;
3)所述锦纶/棉混纺织物经阻燃整理,得到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
(2)
1)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
2)将经步骤1)预处理后的锦纶56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按照所述质量比进行混纺,得到锦纶/粘胶阻燃混纺织物;
方法(1)1)和方法(2)1)中,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
方法(1)1)和方法(2)1)中,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
方法(1)3)中,所述阻燃整理为PROBAN阻燃整理或CP阻燃整理。”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其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由绵纶56纤维与棉纤维混纺得到”;B“由锦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得到”。对于技术方案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棉/尼龙混纺织物耐久防火整理方法及染色方法,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锦纶6或者锦纶66替换为锦纶56,绵纶56纤维与所述棉纤维的质量比为30~40:60~70;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制备步骤还包括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技术方案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耐热阻燃织物及其制备方法,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织物为锦纶/粘胶阻燃混纺织物,芳纶1313纤维替换为锦纶56纤维,锦纶56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的质量比为50:50;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在混纺前先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3、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尼龙56的制备方法,并没有提及尼龙56与棉混纺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能认为绵纶56纤维与棉纤维之间的混纺的必然性,两者混纺之后的整理效果以及性能(阻燃)如何,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2推知的。另外,虽然锦纶56的吸湿性好,但在纺纱中散湿快,导致锦纶56与棉混纺无法有效均匀地混纺,这会影响混纺织物的使用和整理效果,这进一步说明锦纶56与棉的混纺以及混纺效果并非想当然的。2、对比文件2通过纺丝工艺调节锦纶56纤维的结晶度和取向度来提高锦纶56纤维吸水率,而本申请通过在混纺前对锦纶56纤维进行抗静电处理的化学改性方式来提高锦纶56纤维的吸湿性能,因此对比文件2对本申请采用抗静电处理锦纶56纤维提高其吸湿性能的技术特征不具有技术启示的作用。3、对比文件4中抗静电剂处理是为了消除酚醛纤维和腈纶纤维的静电作用,且对比文件4中并未明确抗静电剂种类,而本申请采用抗静电处理的方式为了提高锦纶56纤维的吸湿性能,因此抗静电处理步骤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目的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即提高锦纶56纤维的吸湿性能,是无法想到对比文件4采用的抗静电处理步骤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其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由绵纶56纤维与棉纤维混纺得到”;B“由锦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得到”。对于技术方案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棉/尼龙混纺织物耐久防火整理方法及染色方法,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锦纶6或者锦纶66替换为锦纶56,锦纶56纤维与棉纤维的质量比为30~40:60~70;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2)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制备步骤还包括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相对于对比文件1、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技术方案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耐热阻燃织物及其制备方法,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织物为锦纶/粘胶阻燃混纺织物,芳纶1313纤维替换为锦纶56纤维,锦纶56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的质量比为50:50;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2)在混纺前先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相对于对比文件3、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12 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本案合议组由合议组组长张苗、主审员李燕、参审员穆飞鹏变更为合议组组长张苗、主审员丁长林、参审员穆飞鹏。复审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7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出于同一目的而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其包含两个技术方案:A、“由绵纶56纤维与棉纤维混纺得到”;B、“由锦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得到”。
对于技术方案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棉/尼龙混纺织物耐久防火整理方法(即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及染色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0-42段):棉/尼龙混纺织物为棉/尼龙6(即锦纶)或棉/尼龙66混纺织物,所述棉/尼龙混纺织物中尼龙组分的含量为20%-70%,棉组分的含量30%-80%(即锦纶纤维与所述棉纤维的质量比为20-70:80-30);制备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步骤中,必然包括锦纶纤维与所述棉纤维按照所述质量比进行混纺,得到锦纶/棉混纺织物;然后依次采用第一、二、三浴整理液对棉/尼龙混纺织物进行浸轧处理,第一浴整理液包括至少一种含磷化合物、至少一种含氮化合物、至少一种柔软剂及至少一种氧化剂;第二浴整理液包括至少一种含磷化合物、至少一种含氮化合物及至少一种交联剂(即锦纶/棉混纺织物经阻燃整理,得到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含磷化合物选自四羟甲基磷盐THPC(即PROBAN阻燃整理)、N-羟甲基-3-(二甲氧基膦酰基)丙酰胺(Pyrovatex CP)(即CP阻燃整理)。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锦纶6或者锦纶66替换为锦纶56,锦纶56纤维与棉纤维的质量比为30~40:60~70;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2)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制备步骤还包括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锦纶混纺织物的阻燃性能、吸湿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尼龙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31-33段):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锦纶高的极限氧指数(29-35%),可作为阻燃材料使用;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尼龙更快的吸水和排水速率,吸水率可通过纺丝工艺调节结晶度与取向度来调节,最大可达12-14%(传统尼龙纤维最大吸湿率为8-10%),是最接近天然纤维的一种大众化纤纤维,具有优良的抗拉强度。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尼龙56纤维作为阻燃材料、提高织物的吸湿性能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混纺织物的阻燃性和吸湿性,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混纺织物中的传统尼龙锦纶6或锦纶66替换为锦纶56,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锦纶56所占质量比,以及通过调整各纱线含量或者阻燃剂可以将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调节至所需范围,而选择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锦纶56纤维与棉纤维的质量比为30~40:60~7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混纺织物阻燃性能、耐磨性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阻燃纤维混纺纱、制备方法及其面料和织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先用浓度5%(重量)的抗静电剂溶液喷洒酚醛纤维、阻燃腈纶纤维进行预处理,然后混纺。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抗静电剂预处理纤维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实现使纱线或织物具有抗静电性能,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混纺前先对易产生静电的锦纶56纤维采用抗静电剂预处理。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抗静电剂,将抗静电剂选择为上述的一种或几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尼龙更快的吸水和排水速率,吸水率可通过纺丝工艺调节结晶度与取向度来调节,最大可达12-14%”的内容的基础上,选择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能获得同样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技术方案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耐热阻燃织物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第3页最后1行):耐热阻燃织物是采用芳纶1313纤维和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制备的(即阻燃混纺织物),芳纶1313纤维和阻燃粘胶纤维的重量比例为:芳纶纤维比例30-80份,阻燃粘胶纤维20-70份(即芳纶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质量比为30-80:70-20);也可选择国产芳纶纤维,纤维的极限氧指数为33%-38%,织物的制备包含将芳纶1313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按照所述质量比进行混纺的步骤。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织物为锦纶/粘胶阻燃混纺织物,芳纶1313纤维替换为锦纶56纤维,锦纶56纤维与所述阻燃粘胶纤维的质量比为50:50;所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2)在混纺前先用抗静电剂预处理锦纶56纤维,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所述抗静电剂为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锦纶混纺织物的阻燃性能、吸湿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尼龙纤维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7、31-33段):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锦纶高的极限氧指数(29-35%),可作为阻燃材料使用;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尼龙更快的吸水和排水速率,吸水率可通过纺丝工艺调节结晶度与取向度来调节,最大可达12-14%(传统尼龙纤维最大吸湿率为8-10%),是最接近天然纤维的一种大众化纤纤维。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尼龙56纤维作为阻燃材料、提高织物的吸湿性能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芳纶纤维,也可选择国产芳纶纤维,纤维的极限氧指数为33%-38%”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的尼龙56的极限氧指数符合其要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阻燃织物中的芳纶1313纤维替换为锦纶56,此时织物为锦纶/粘胶阻燃混纺织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阻燃织物的耐磨性和吸湿性,容易想到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提高锦纶56所占质量比,且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是可以通过调整各纱线含量或者阻燃剂进行调整的,而选择阻燃锦纶混纺织物的极限氧指数为30~40、锦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的质量比为50:50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混纺织物的阻燃性能、耐磨性做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阻燃纤维混纺纱、制备方法及其面料和织物,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17段):先用浓度5%(重量)的抗静电剂溶液喷洒酚醛纤维、阻燃腈纶纤维进行预处理,然后混纺。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抗静电剂预处理纱线的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实现纱线或织物具有抗静电性能,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混纺前先对易产生静电的锦纶56纤维采用抗静电剂预处理。聚乙二醇、环氧丙烷与环氧乙烷的共聚物或三羟乙基季铵甲基硫酸盐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抗静电剂,将抗静电剂选择为上述的一种或几种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尼龙56纤维具有较传统尼龙更快的吸水和排水速率,吸水率可通过纺丝工艺调节结晶度与取向度来调节,最大可达12-14%”的内容的基础上,选择经预处理后所述锦纶56纤维的回潮率为8~15%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能获得同样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锦纶56与锦纶6/66同为锦纶类纤维,但锦纶56与锦纶6/66的结晶结构是完全不同的。锦纶56含有两种晶体结构,分别为γ型和类α型。类α型结构与传统锦纶6/66的α晶型具有显著的区别,它们虽然具有相似的晶面间距,但其氢键不在同一平面中,而是为具有两个方向的氢键结构;另外,锦纶56的球晶与有常规片状结构的偶-偶聚酰胺也具有不同的光学性。因此,锦纶56与众不同的晶体结构,导致其在性能与加工上与传统的锦纶6/66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本申请涉及的阻燃整理技术方案是基于锦纶56的独有特性而设计的,这是经过大量试验才得到的,是针对于锦纶56混纺织物特性的技术方案,显然不能基于锦纶56与锦纶6/66均属于锦纶类纤维这一观点,而主观地认为锦纶56与锦纶6/66可随意替换。另外,由锦纶56异于锦纶6/66的特性,因此锦纶56混纺织物的阻燃技术方案,较对比文件1而言起到了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的作用。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所使用的锦纶56的晶体结构,权利要求中也没有对锦纶56晶体结构的限定,也就是说,本申请所使用的锦纶56既可能是γ型也可能是类α型。即便锦纶56的类α型结构与传统锦纶6/66的α晶型具有显著的区别,也不能认定γ型锦纶56也明显异于传统锦纶6/66。另外,材料光学性与多种因素相关,仅光学性和晶体结构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同种类材料在性能和加工等应用上的差异。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棉/锦纶混纺织物的阻燃整理是PROBAN或CP阻燃整理,这些都是传统的织物阻燃整理方法,本申请对棉/锦纶混纺织物使用的阻燃整理同样是上述传统方法,并没有针对具有不同晶体结构、光学性的锦纶56进行创新性的改进。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给出使用锦纶56与棉混纺的技术启示,将锦纶56应用至对比文件1以对其改进所获得的技术方案,由于也使用了锦纶56,故也能够起到提高效率,节能减排的作用。
2、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混纺前可进行抗静电处理,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抗静电处理是所有纤维混纺前的必要工艺,而是取决于不同纤维性能及加工特点。具体地,本申请根据锦纶56混纺过程中易出现毛丝、无法顺利纺纱等现象,特别针对锦纶56尝试大量抗静电整理方案,从而实现锦纶56混纺织物。因此并不能仅以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混纺前进行抗静电整理这一技术特征,而否定抗静电处理在本申请中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静电问题是纤维混纺经常面临的技术问题,在混纺加工前采用抗静电处理织物是解决静电问题的常规手段。虽然并不是所有纤维混纺前均需进行抗静电处理,然而锦纶是合成纤维,在生产、使用中容易产生静电进而影响纺纱、出现毛丝是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也已公开“共聚酰胺纤维在纺纱过程中容易意外伸长,其可纺性和抗静电性能不够理想”(参见说明书第4段)以及纺纱前用抗静电剂预处理纤维(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棉/锦纶混纺织物的制备中也对锦纶进行抗静电预处理后再进行混纺。
3、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本申请由绵纶56纤维与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得到阻燃锦纶混纺织物,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芳纶1313替换为锦纶56以及混纺前进行抗静电整理。这一技术区别正好佐证了不同纤维的加工处理方法并不相同,芳纶1313不同处理就可以很好地进行混纺,而锦纶56纤维由于自身性能及加工工艺的限制必须要阻燃混纺前加入适合其生产的工艺步骤。因此不能因为锦纶56可以作为阻燃材料这一启示,就否定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是针对锦纶56性能及加工特点,经过大量试验得出的可靠技术方案,并不是仅仅原料替换就可以实现成果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第2点答复,对锦纶纤维混纺前进行抗静电预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启示下所容易想到采取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公开混纺前抗静电预处理,但也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优化混纺织物的抗静电性能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以获得混纺织物的抗静电效果。
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主要使用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的新型的锦纶56纤维,与棉纤维或阻燃粘胶纤维混纺后,使制备得到的高绵纶含量的混纺织物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本申请提供的高锦纶含量的阻燃锦纶混纺织物,与传统的中锦纶含量一般不大于12%的锦纶混纺织物相比,具有更好的强度、舒适性和柔软性,为锦纶混纺阻燃织物新的应用领域和阻燃研究提供新思路,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锦纶56纤维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也给出了将该纤维与其他纤维混纺的技术启示,将其应用至对比文件1中替代传统的锦纶6或锦纶66或应用至对比文件3中替代芳纶1313纤维相应可以取得具有良好阻燃性能的混纺织物。而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锦纶56所占质量比等参数,取得更好的强度、舒适性和柔软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预期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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