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019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06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38899.6
申请日:2016-08-26
复审请求人:江拥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继光
合议组组长:赵锴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C09D16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219218A,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了《药物制剂》(胡英等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3年2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160页)和《中国芒硝与硫化碱》(朱安乐等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82页)作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例证。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包括A组份和B组份,其中A组份以重量份计包括以下原料:水性快干环氧树脂28-36份、云母氧化铁红20-30份、增硬陶瓷粉添加剂1-3份、水性磷酸锌5-10份、纳米天然硫酸钡10-15份、碳氢树脂0-4份、分散剂0.3-0.5份、消泡剂0.1-0.2份、抑泡剂0.1-0.2份、助溶剂2-5份、中和剂0.5-1份、润湿剂0.1-0.3份、水合硅酸镁0.3-0.5份、有机膨润土0.3-0.5份、气相二氧化硅0.2-0.4份、防闪锈剂0.5-1份、防水剂0-4份、微晶纤维素0.01-0.05份和/或聚乙烯醇0.01-0.05份、蒸馏水8-15份;B组份为水性快干环氧固化剂;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是将A组分和B组分按5:1的配比调漆,A组份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以蒸馏水为溶剂,将水合硅酸镁配制成15wt%的预制浆A;
步骤2,以蒸馏水为溶剂,将有机膨润土配制成8wt%的预制浆B;
步骤3,将水性快干环氧树脂、蒸馏水、助溶剂、分散剂、中和剂、抑泡剂、消泡剂混合,搅拌,得到混合物A;
步骤4,在搅拌条件下将气相二氧化硅、预制浆A、预制浆B、微晶纤维素加至混合物A中,分散,得到混合物B;
步骤5,在搅拌条件下将云母氧化铁红、水性磷酸锌、增硬陶瓷粉添加剂、纳米天然硫酸钡、聚乙烯醇加至混合物B中,分散,研磨至细度为50微米,得到混合物C;
步骤6,将水性润湿剂、防闪锈剂、防水剂、碳氢树脂加到混合物C中,搅拌,加入中和剂,即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搅拌条件为300-400rpm、5-10min。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搅拌速度为300-400rpm,分散条件为600-800rpm、15-20min。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搅拌速度为300-400rpm,分散条件为600-800rpm、15-20min。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6中搅拌条件为600-800rpm、5-10min。”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主料水性快干环氧树脂、水性快干环氧固化剂、防锈颜料云母氧化铁红和水合硅酸镁、触变剂、蒸馏水的用量及具体种类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整体上显著提高了附着力、硬度、耐水性、耐盐雾等性能,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要将权利要求1中的“碳氢树脂0-4份”修改为“碳氢树脂0.1-4份”,其余之处未作修改,并论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表明对其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在驳回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仅将权利要求1中的“碳氢树脂0-4份”修改为“碳氢树脂0.1-4份”,其余之处未作修改。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确认的审查文本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水性酚醛环氧防腐漆,由A组分和B组分按重量比6:1组成,A组分包括有以重量份计的如下组分:水性酚醛环氧树脂40份(即水性环氧树脂)、钛白粉5份、碳黑0.3份、磷酸锌5份(即水性磷酸锌)、水性氯化聚丙烯9份、沉淀硫酸钡20份、绢云母6份、分散剂0.4份、消泡剂A 0.3份(即抑泡剂)、消泡剂B 0.2份、中和剂1份、润湿剂0.2份、水性聚酰胺蜡浆3份、气相二氧化硅0.2份、防闪锈剂0.8份、助溶剂3份、玻璃纤维3份、云母氧化铁灰4份、蒸馏水90份;B组分为水性环氧固化剂;所述助溶剂为乙二醇单丁醚。A组分通过以下步骤制备:步骤1,将分散剂、助溶剂、消泡剂A和消泡剂B加入蒸馏水中,350rpm搅拌8min;步骤2,在350rpm条件下边搅拌边加入气相二氧化硅、钛白粉、碳黑、绢云母、磷酸锌、玻璃纤维和沉淀硫酸钡,700rpm搅拌18min,研磨至细度为50μm;步骤3,在350pm条件下边搅拌边加入云母氧化铁灰、水性酚醛环氧树脂、水性聚酰胺蜡浆和水性氯化聚丙烯,700rpm搅拌12min;步骤4,加入润湿剂和防闪锈剂,700rpm 搅拌9min,再加入中和剂,即得;将A组分与B组分混合,即得(参见其说明书实施例6)。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限定了采用具有快干特性的水性环氧树脂和水性环氧固化剂,防锈颜料、着色颜料、触变剂的种类略有不同,包含增硬陶瓷粉添加剂、碳氢树脂以及微晶纤维素和/或聚乙烯醇,且部分组分的用量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涂料的综合性能。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通知书中进一步认为,《药物制剂》公开的“微晶纤维素具有较强的结合力”是指微晶纤维素之间具有较强的结合力,而非微晶纤维素与异物之间的附着力,因而本申请通过添加微晶纤维素提高涂料的附着力并非公知常识。虽然碳氢树脂作为常用的成膜物质、防水剂、作为提高漆膜的耐水性的添加剂,能够提高漆膜的附着力和耐水性等性能是可以预期的,但是碳氢树脂与防水剂同时加入后具有更优异的快干特性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而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关于上述区别以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于环氧防腐涂料而言,其主要性能由环氧树脂及环氧固化剂决定,出于提高涂料快干性能的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性酚醛环氧树脂和水性环氧固化剂的基础上,选用水性快干环氧树脂和水性快干环氧固化剂进行替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同时为了快干的目的而适当减少主料的用量以及相应溶剂蒸馏水的用量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且替换后的涂料具有快干性能也是可以预期的;
其次,云母氧化铁红和云母氧化铁灰为常见的防锈颜料,纳米天然硫酸钡和沉淀硫酸钡、水合硅酸镁和钛白粉均是常见的白色颜料和填料,有机膨润土和水性聚酰胺蜡浆均是常见的触变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熟知这些组分的性能以及各自的优缺点,完全可以根据涂料实际的防锈、着色以及稳定性的需要并综合考虑成本因素进行合理选择;
再次,增硬陶瓷粉为常见的用于提高涂料硬度的添加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提高涂料硬度的实际需要进行添加;“微晶纤维素是纤维素部分水解而制得的聚合度较小的结晶性纤维素,具有良好的可压性,有较强的结合力,可作为粉末直接压片的干黏合剂使用”(参见《药物制剂》第160页)也是已知的,其中“可作为粉末直接压片的干黏合剂使用”即表明了微晶纤维素其可以作为粉末等异物的粘合剂进一步提高粉末间的附着力,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言的仅在微晶纤维素之间具有较强的结合力,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容易想到添加微晶纤维素进一步用于提高涂料的附着力;本领域公知“PVA(聚乙烯醇)具有独特的强力黏接性、皮膜柔韧性、平滑性、耐油性、耐溶剂性、保护胶体性、气体隔绝性、耐磨性以及经特殊处理具有的耐水性,大量用于生产涂料”(参见《中国芒硝与硫化碱》第182页),由于PVA具有强力黏接性、气体隔绝性等性能,盐雾难于透过添加有聚乙烯醇的漆膜,因而在涂料中添加聚乙烯醇可以提高漆膜的耐盐雾性能也是可以预期的;另外,碳氢树脂作为常用的成膜物质、防水剂作为提高漆膜的耐水性的添加剂,两者添加到涂料体系中,能够提高漆膜的附着力和耐水性等性能也是可以预期的。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碳氢树脂与防水剂加入后具有更优异的快干特性,一方面,权利要求1限定防水剂的含量可以为0,即其仍然包含仅加入碳氢树脂而不加防水剂的情形,且此时仅加入一种物质也不可能产生复审请求人所言的协同效果;另一方面,复审请求人得出上述结论是基于实施例5和6中在其他组分均相同的情况下,实施例6中各采用2份的防水剂和2份的碳氢树脂相对于实施例5仅采用4份的防水剂具有更快的表干时间,然而仅凭上述一组对比还无法确定两者共同加入必然会产生协同作用,因为在碳氢树脂的快干特性高于防水剂的情况下也可能会导致实施6的表干时间快于实施5的结果,且本申请也并无其他的实施例能够直接与实施例6进行有效的对比以排除这种情形,因而复审请求人所主张的这一效果不能被接受;
最后,关于各组分的用量,调整各组分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实验技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各组分的性能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各组分的合适用量,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性环氧快干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水性酚醛环氧防腐漆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中引用的内容。
基于权利要求1中对防腐涂料中具体组分及含量差别的评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还包括:A、B组分的调漆配比不同;使用蒸馏水分别将水合硅酸镁和有机膨润土配制为一定百分含量的预制浆A和B;组分的加入顺序略有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出于确保固化反应的效果,根据环氧树脂和固化剂的反应官能团含量不同,在调漆时调节A、B组分的配比至合适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出于色彩均匀性和防沉效果的需要,使用蒸馏水分别将水合硅酸镁和有机膨润土配制为合适百分含量的预制浆A和B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促进各组分的溶解和分散,调整组分的加入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6分别对权利要求2中各步骤的搅拌和/或分散条件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步骤的搅拌和/或分散速度及时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规实验技能,其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容易确定,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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