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压缩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压缩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186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765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9448.7
申请日:2016-01-1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卉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9448.7,名称为“数据压缩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其中引用对比文件1:CN104866231A,其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对比文件2:CN103294401A,其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对比文件3:CN104063280A,其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对比文件4:CN1816091A,其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9日;对比文件5:CN101630223A,其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
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或一个压缩包数据;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计算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剩余存储空间后,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预先将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与剩余存储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当所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小于或等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以与所述按压信息对应的压缩比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当所述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大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提示用户重新获取按压信息以选择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包括:
获取多个手指分别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根据多个手指的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
3. 如权利要求1-2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所述按压力度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4. 如权利要求1-2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面积,所述按压面积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5.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壳体、设置在壳体上的触摸屏、设置在壳体内的电路板以及设置在电路板上的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以存储可执行的数据,所述处理器用以执行所述存储器中的数据,以:
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
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或一个压缩包数据;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计算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剩余存储空间后,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预先将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与剩余存储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当所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小于或等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以与所述按压信息对应的压缩比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当所述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大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提示用户重新获取按压信息以选择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存储器中的数据以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包括:
获取多个手指分别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根据多个手指的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
7. 如权利要求5-6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所述按压力度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8. 如权利要求5-6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面积,所述按压面积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加入特征“其中,基于所述存储设备的剩余空间的大小,根据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之前”。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在用户选择对多个目标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时,提高压缩效率,提升用户体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针对的主体和应用的场景完全不同,本申请用于对多个目标文件进行压缩,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对同一目标对象采用不同的压缩率进行压缩;对比文件2是移动操作与压缩操作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的选择和施压是分开的;对比文件4未涉及压缩包数据大小的预计算。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5-7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主要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部分特征“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和按压面积”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5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4、7、8中的相应内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在用户选择对多个目标文件进行压缩操作时,提高压缩效率,提升用户体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针对的主体和应用的场景完全不同,本申请用于对多个目标文件进行压缩,而对比文件1仅涉及对同一目标对象采用不同的压缩率进行压缩;对比文件2是移动操作与压缩操作完全不同,将多点触控技术应用的数据压缩领域是不常见的,在触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和压缩操作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3的选择和施压是分开的;对比文件4未涉及压缩包数据大小的预计算;同时多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使用,使其本身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和按压面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
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或一个压缩包数据;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计算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剩余存储空间后,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
其中,基于所述存储设备的剩余空间的大小,根据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之前,预先将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与剩余存储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当所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小于或等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以与所述按压信息对应的压缩比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当所述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大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提示用户重新获取按压信息以选择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包括:
获取多个手指分别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根据多个手指的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
3. 如权利要求1-2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力度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4. 如权利要求1-2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数据压缩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面积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5. 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壳体、设置在壳体上的触摸屏、设置在壳体内的电路板以及设置在电路板上的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用以存储可执行的数据,所述处理器用以执行所述存储器中的数据,以:
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和按压面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
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或一个压缩包数据;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计算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剩余存储空间后,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
其中,基于所述存储设备的剩余空间的大小,根据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之前,预先将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与剩余存储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当所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小于或等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以与所述按压信息对应的压缩比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当所述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大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提示用户重新获取按压信息以选择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 行所述存储器中的数据以获取多个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包括:
获取多个手指分别针对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
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包括:
根据多个手指的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
7. 如权利要求5-6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力度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8. 如权利要求5-6项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面积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866231A,其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3294401A,其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4063280A,其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816091A,其公开日为2006年08月09日;
对比文件5:CN101630223A,其公开日为2010年01月20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压缩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在用户查看或编辑完目标对象后,需要将目标对象进行压缩后发送或存储,本发明实施例中,若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以第一压力值在目标对象处按压,以第一压缩率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若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以第二压力值在目标对象处按压,以第二压缩率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其中,第一压力值小于第二压力值,第一压缩率小于第二压缩率。例如,若检测到用户用30pa 的压力值进行按压,则以压缩率为30%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若检测到用户用100pa的压力值进行按压,则以压缩率为80%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数据压缩方法,包括:获取多个针对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根据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进行压缩)。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根据所述多个按压信息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以相同或不同的压缩比同时进行压缩;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文件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或一个压缩包数据;(2)计算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所在的存储设备的剩余存储空间后,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基于所述存储设备的剩余空间的大小,根据按压信息对所述带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之前,预先将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与剩余存储空间大小进行比较,当所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小于或等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以与所述按压信息对应的压缩比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所述按压信息还包括按压面积;当所述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的大小大于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大小时,提示用户重新获取按压信息以选择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同时压缩多个数据文件;如何基于剩余空间的大小调整压缩比。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触摸屏的电子设备的图标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09]段):识别用户在所述触摸屏当前显示界面中选中至少两个图标的多点触摸手势,若检测到所述多个触摸点沿相同方向移动且所述第一相对距离的变化小于预设范围,则将所述多个选中图标同时移动至用户手势停止时触摸点所在的目标位置。多点触控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对比文件2给出了基于多点触控同时移动多个图标的教导,而移动操作和压缩操作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可以基于多个手指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另外,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一定的压缩率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当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被压缩时,各待压缩数据必然需要以一定的压缩比进行压缩,将各待压缩数据的压缩比设置为相同的或不同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智能终端的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115]段):用户点击智能终端的屏幕进入一个文件列表时,选择了多个文件,并对屏幕产生压力,当智能终端检测到该压力的压力值大于预设阈值时,将用户选择的文件压缩成一个压缩包。上述特征给出了将多个文件压缩成一个压缩包的教导,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用户的多点触控选择多个文件的教导,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面临如何进行批量操作的技术问题时,可以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获得教导,进而容易想到根据多个手指的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数据压缩,包括: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一个压缩包数据。另外,多点触控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多个手指同时操作时,将每个手指的操作作为独立的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影像存储的存储器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7页第3-5段):上述存储器自动管理模块40每在影像存储用存储器60中存储相片拍摄对应的影像数据时与预设定的临界值进行比较,或是存储上述相片拍摄对应的影像数据后,将上述影像存储用存储器60的当前剩余容量与预设定的临界值进行比较。在上述进行比较的结果,若当前的剩余容量为既定的临界值以上时(即,当前的存储器的剩余容量大于设定的既定临界容量),将按照当前的压缩率压缩影像数据并将其存储在影像存储用存储器60中(或是不进行压缩而直接存储在存储器中),或是为在下一次影像数据存储时使用相同的压缩率而保持当前的压缩率。相反,在上述进行比较的结果,若当前的剩余容量为既定临界值以下时(即,当前的存储器的剩余容量小于或等于设定的既定临界容量),将向下调节(再调节需要压缩的影像数据大小)需要存储的影像数据对应的当前压缩率,并按照上述调节的压缩率压缩影像数据存储在影像存储用存储器60中。上述特征给出了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的教导。另外,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调整界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3页第2段):当用户用手指或触摸笔点击手机的触摸屏实现输入时,手机的检测模块检测触点坐标和接触参数,所述接触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接触面积或接触压力,当用户用手指输入时,手机的检测模块可以检测接触面积,也可以检测接触压力,或者同时检测接触面积和接触压力。根据接触参数生成调整参数。上述特征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按压面积和按压力度均是本领域的接触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根据按压信息进行压缩之前根据所述存储设备剩余存储空间和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进行压缩,判断剩余存储空间是否能够存放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如果可以则执行压缩,如果不可以则以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者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按压信息还包括按压面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目标对象的压力值与压缩率对应,多点触控是本领域常规技术,且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多个手指同时触摸多个图标对多个图标同时进行操作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多个手指对多个目标对象同时压缩,根据每个手指的按压信息对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将各待压缩数据的压缩比设置为相同的或不同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6]段):若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以第一压力值在目标对象处按压,以第一压缩率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若电子设备检测到用户以第二压力值在目标对象处按压,以第二压缩率对目标对象进行压缩;其中,第一压力值小于第二压力值,第一压缩率小于第二压缩率(相当于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力度,所述按压力度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按压面积和压缩比的关系。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调整界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3页第2段):当用户用手指或触摸笔点击手机的触摸屏实现输入时,手机的检测模块检测触点坐标和接触参数,所述接触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接触面积或接触压力,当用户用手指输入时,手机的检测模块可以检测接触面积,也可以检测接触压力,或者同时检测接触面积和接触压力。根据接触参数生成调整参数。上述特征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按压面积和按压力度均是本领域的接触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给出的教导,容易想到所述按压信息包括按压面积,所述按压面积越大,所述压缩比越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至4中也均公开了相应的移动终端设备,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针对待压缩数据文件的按压信息,根据所述按压信息对所述待压缩数据文件以不同的压缩比进行压缩。主要区别在于对多个文件同时进行压缩操作。对比文件2给出了多点触控的技术启示,而移动和压缩本质上都是一种控制,在单点按压压缩以及多点同时触控进行移动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实现多点压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同时,多点触控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多个手指同时操作时,将每个手指的操作作为独立的操作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所述多个待压缩数据同时进行压缩后形成多个单独的压缩包数据。对于将多个文件压缩成一个压缩包数据,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点击智能终端的屏幕进入一个文件列表时,选择了多个文件,并对屏幕产生压力,当智能终端检测到该压力的压力值大于预设阈值时,将用户选择的文件压缩成一个压缩包。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多个文件通过压力操作压缩成一个压缩包的教导。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压缩方法对多个文件同时进行压缩操作后形成一个压缩包数据。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所述剩余存储空间调节压缩率以保证压缩后的文件能够顺利存储的教导,虽然比较的对象较本申请有所区别,但是为了存放压缩后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剩余存储空间必须比压缩后的数据大,进而容易想到判断剩余存储空间是否能够存放压缩之后形成的压缩包数据,如果可以则执行压缩,如果不可以则以更大的压缩比进行压缩或者提示用户无法进行压缩。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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