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分选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384
决定日:2019-11-26
委内编号:1F2834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6992.4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夏冰
合议组组长:霍光
参审员:吴洁
国际分类号:B07B7/01(2006.01);B07B7/04(2006.01);B07B11/02(2006.01);B07B1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6992.4,名称为“分选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2489884Y,公告日为2002年05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1565423U,公告日为2010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选机,用于选矿技术中分选和重选,包括壳体(1),
所述壳体(1)上设有用于使物料进入所述壳体(1)内腔的进料口(2)以及用于将经过分选的物料分别导出所述壳体(1)内腔的出料口(3),
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料口(2)的物料输出端设有用于控制物料下落速度和下落量并通过气流改变物料的移动方向、移动距离和下落速度以实现将不同粒径物料分选或不同比重物料分选的喷道式阻料板(4),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包括用于容纳气流的喷道腔(401)以及用于将所述喷道腔(401)内的气流朝物料喷射的喷口(402);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设于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口(402)朝向所述壳体(1)内腔布置,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进风口(11)朝向所述壳体(1)外布置;
通过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阻隔从所述进料口(2)下落的物料,从而控制下落物料的速度以及下落量,同时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通过所述喷口(402)向下落的物料喷射气流,使得气流与物料之间以及物料与物料之间发生相互作用力,下落的物料受到碰撞或冲击后将产生分散、横向移动、或斜向地向上或向下的移动,从而实现不同粒径物料分离或不同比重物料分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固接在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通过用于滑动调节喷道式阻料板(4)伸入壳体(1)内腔的伸入长度的密封滑套(5)连接在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料口(3)包括至少一个设于所述壳体(1)底部的第一出料口(301)以及至少一个设于所述壳体(1)侧壁面上的第二出料口(302),
所述第一出料口(301)和所述第二出料口(302)均沿所述喷口(402)的气流喷射方向排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
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设有用于通过旋转摆动以调节物料粒径分选比例或物料比重分选比例的摆板(6),所述摆板(6)的第一端通过转动件(7)沿所述第 一出料口(301)的排布方向往复摆动地连接在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的所述壳体(1)上,所述摆板(6)的第二端悬挑于所述壳体(1)内腔内;或者
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设有用于通过滑动以调节物料粒径分选比例或物料比重分选比例的阻挡板(8),所述阻挡板(8)贴合于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的所述壳体(1)壁面上并可沿壁面上下往复滑动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道腔(401)采用直通通道、S形通道或者螺旋形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道腔(401)通过隔板(9)分隔成层状分布的风道或者网格状分布的风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沿水平方向布置;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喷口端向下倾斜;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喷口端向上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腔(401)内设有用于改变气流流速的增压室、用于改变气流流速的降压室、用于改变气流方向的导向板、用于改变所述喷口(402)喷射气流流速的锥形喷嘴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口(402)的气流喷射方向沿水平向布置、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向上布置或者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向下布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料口(2)的内壁面上设有用于通过遮挡下料口径以控制下料口内物料下落速度和下落量的下料阻料板(10);
所述下料阻料板(10)与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相对布置。”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分选机用于选矿技术中的分选和重选,而对比文件3中的分选机用于木片中重物杂质的分选,然而对比文件3中的分选机也是利用重力和风力实现杂质分离,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选矿技术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的分选机用于选矿技术中分选和重选,针对的对象是0.5毫米以上的较粗颗粒,在其方案中通过在分选机中设置喷道式阻料板,实现不同粒径物料分离或不同比重物料分离;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喷气式气流分选机,技术领域属于利用喷气气流分选木片中杂质的喷气式气流分选机,其只适用于木片中重物杂质的分选,而不适用于颗粒的矿物颗粒的分选,也无法实现“重选”;(2)对比文件3中的风机风道与木片物料不接触,不存在“阻料”的功能,与本申请的“喷道阻料板”明显不同,本申请的喷道式阻料板,具有阻料和辅助重选分料的双重功能,并且,阻料板采用截面积较小的进风口,不但能耗小,同时大颗粒物只在喷嘴处才受到高压高速气体的作用,在选粉机宽大的内腔中不会造成剧烈的冲刷;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分选,其实质是在斜面上滑行下落的木片上分离出杂质并除杂的过程,并没有利用相应的介质;(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相比其结构有三处大的创新,一是小面积的喷气口;二是喷射气体与粗粒物料很小的冲击空间;三是分选机内的下部与排料口十分靠近或改倾斜向下的方式而成为直立向下的方式,从而易于分选粗大的颗粒,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第(1)(2)点,审查员已在驳回决定中详细进行了回应;针对第(3)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仅限定了喷道式阻料板的位置、结构,但并未体现其具有小面积的喷气口和形成的较小的冲击空间,因此,不能得出其喷气口具有高速、小空间的特点,而同时,对比文件3记载的包括风机20的风机风道2中,也并未对气流的压力和速度进行限定,也就不能得出其只适用于细粒或比重较小的物料;此外,对比文件3中的出料口也是直立向下,并且,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均是根据物料的密度或比重的不同,通过气流作用实现分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结构用于选矿领域以实现不同粒径的分选,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申请人的上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均为分选机,也都是利用气流的作用实现对不同比重物料的分选,两者从工作原理到主要结构均相同,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的分选机转用于选矿技术领域中并不存在障碍,不需要克服技术困难,也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风口结构、鼓风结构、内壁面等技术特征并未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判断本申请的创造性时不予考虑;(2)对比文件3中的木片杂质落于倾斜面32即风机风道2的喷气口22处实现了阻料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3),这与本申请的喷道阻料功能并无不同;(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未限定关于小面积的喷气口和形成较小的冲击空间的相关技术特征,因而在判断创造性时上述因素不予考虑;对比文件3中的出料口也是直立向下,与本申请并无不同。
之后,由于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发出了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案视为撤回,审理结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审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依据说明书以及原权利要求3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喷道式阻料板(4)为一管道,其允许气体冲出喷口(402)的风速在10米/秒以上;喷道式阻料板(4)内设置其它调整流体方向或角度,以及调整压力或流速的装置;喷道式阻料板(4)为水平设置,或者向上或向下倾斜设置; 出料口(3)包括至少一个设于壳体(1)底部的第一出料口(301)以及至少一个设于所述壳体(1)侧壁面上的第二出料口(302),喷道式阻料板(4)朝向第二出料口(302)且位于同一平面内;待选物料从进料口(2)进入壳体(1)内后,一部分先落在下料阻料板(10)上,剩下的部分落在喷道式阻料板(4)上”,并删除原权利要求3中重复限定的部分。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分选的是粒径接近的离散颗粒,通过下料阻料板10与喷道式阻料板相对布置形成对物料的多重阻隔,从而降低物料下落速度,使颗粒物料充分散开,通过设置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锥形喷嘴形成高速气流实现分离分选;而对比文件3的木片受到高速气流作用会被吹飞,无法实现顺利分选,且木片属于片状结构,下落时无法在下料阻料板与喷道式阻料板相对布置这一多重阻隔环境下进行进料;(2)喷道腔内设的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锥形喷嘴不属于公知常识,是为了同进料口进行配合使得颗粒物料充分散开实现分选。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8段的记载,下料阻料板10与喷道式阻料板4相对布置,是通过形成迂回的物料下落通道防止物料下落量过大造成的分选精度低、分选失败问题,而对比文件3中设有引导待分选木料下落的倾斜导向挡板5,其也是设置在喷气口22的对侧且角度可调节,并且,倾斜导向板5的作用也是通过角度调节来控制出料口的实际下落量大小,从而提高分选效果,这与本申请的下料阻料板实现的作用并无不同,并且,对比文件3同样是设置气流来实现分选,气流速的高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分选对象的比重有能力调整的常规数值,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2)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言,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锥形喷嘴均属于产生气流所用的常规装置,而在用于产生气流的喷道腔内设置上述装置以产生适当流速、方向的气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求有能力完成的常规设置,基于分选机充分分散物料的功能需求,采用上述常规装置来实现其已知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原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和10,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做了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选机,用于粒径为十几毫米以下的颗粒矿物物料的干选和重力选矿,包括壳体(1),所述壳体(1)上设有用于使物料进入所述壳体(1)内腔的进料口(2)以及用于将经过分选的物料分别导出所述壳体(1)内腔的出料口(3),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料口(2)的物料输出端设有用于控制物料下落速度和下落量并通过气流改变物料的移动方向、移动距离和下落速度以实现将不同粒径物料分选或不同比重物料分选的喷道式阻料板(4),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包括用于容纳气流的喷道腔(401)以及用于将所述喷道腔(401)内的气流朝物料喷射的喷口(402);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设于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口(402)朝向所述壳体(1)内腔布置,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进风口(11)朝向所述壳体(1)外布置;
进料口(2)的内壁面上设有用于通过遮挡下料口径以控制下料口内物料下落速度和下落量的下料阻料板(10),喷道式阻料板(4)和下料阻料板(10)组合形成对物料的多重阻隔,防止物料下落量过大造成的分选精度低、分选失败等问题,下料阻料板(10)与喷道式阻料板(4)相对布置,形成迂回的物料下落通道,防止物料下落量过大造成的分选精度低、分选失败的问题;
喷道式阻料板(4)用于气流的加压或加速或承接高速气体,并将气流通过喷口(402)向下落物料释放,喷道腔(401)内设有用于改变气流流速的增压室、用于改变气流流速的降压室、用于改变气流方向的导向板、用于改变喷口(402)喷射气流流速的锥形喷嘴中的至少一个,通过设置增压室实现气流的增压,从而提高气流输出的速度,通过设置减压室实现气流的降压,从而增加气流的输出速度,通过导向板改变气流的输出方向,通过在喷口(402)采用锥形喷嘴,使得喷道腔(401)内的气流由于锥形结构的口径急剧减小,从而使得喷出的气流形成喷射状,形成高速气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固接在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通过用于滑动调节喷道式阻料板(4)伸入壳体(1)内腔的伸入长度的密封滑套(5)连接在所述壳体(1)的壁体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料口(3)包括至少一个设于所述壳体(1)底部的第一出料口(301)以及至少一个设于所述壳体(1)侧壁面上的第二出料口(302),
所述第一出料口(301)和所述第二出料口(302)均沿所述喷口(402)的气流喷射方向排布。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壳体(1)底部设有至少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
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设有用于通过旋转摆动以调节物料粒径分选比例或物料比重分选比例的摆板(6),所述摆板(6)的第一端通过转动件(7)沿所述第一出料口(301)的排布方向往复摆动地连接在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的所述壳体(1)上,所述摆板(6)的第二端悬挑于所述壳体(1)内腔内;或者
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设有用于通过滑动以调节物料粒径分选比例或物料比重分选比例的阻挡板(8),所述阻挡板(8)贴合于相邻两个所述第一出料口(301)之间的所述壳体(1)壁面上并可沿壁面上下往复滑动调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道腔(401)采用直通通道、S形通道或者螺旋形通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所述喷道腔(401)通过隔板(9)分隔成层状分布的风道或者网格状分布的风道。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沿水平方向布置;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喷口端向下倾斜;或者
所述喷道式阻料板(4)的喷口端向上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分选机,其特征在于,
所述喷口(402)的气流喷射方向沿水平向布置、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向上布置或者沿倾斜于水平面的方向向下布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选机,对比文件3(CN201565423U,公告日:2010年09月01日)公开了一种分选机,用于木片中重物杂质的分选,包括:所述机壳1(即壳体)上设有用于使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即物料)进入机壳1内腔的进料口30以及用于将经过分选的金属、砂石以及木片分别导出所述机壳1内腔的出料口31,所述进料口30的待分选木片输出端设有用于控制木片下落速度和下落量并通过气流改变木片的移动方向、移动距离和下落速度以实现将金属、砂石以及木片(相当于本申请的不同粒径物料分选或不同比重物料分选)的风机风道2(即喷道式阻料板),风机风道2包括用于容纳气流的气腔23(即喷道腔)以及用于将所述气腔23内的气流朝物料喷射的喷气口22(即喷口);所述风机风道2的气腔23设于壳体1的壁体上,所述风机风道2的所述喷气口22朝向所述机壳1内腔布置,所述风机风道2的进风口(参见附图2-3)朝向所述机壳1外布置;通过风机风道2阻隔从所述进料口30下落的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从而控制下落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的速度以及下落量,同时所述风机风道2通过所述喷气口22向下落的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喷射气流,喷射出的气流使木片和杂质产生翻滚,此时必然使得气流与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之间以及待分选木片彼此之间发生相互作用力,下落的含有杂质的待分选木片受到气流的作用而产生分散以及移动,包括横向、或斜向地向上或向下的移动,从而实现金属、砂石以及木片分离(即不同粒径物料分离或不同比重物料分离);风机风道2(即喷道式阻料板)为一管道,其允许气体冲出喷气口22(即喷口)吹出风;出料口包括一个设于机壳1底部的出料口31(即第一出料口)以及一个设于所述机壳1侧壁面上的粉尘木屑排出口33(即第二出料口),风机风道2的水平设置部分朝向木屑排出口33且位于同一平面内;待选物料从进料口30进入机壳1内后,一部分先落在倾斜导向挡板5(即下料阻料板)上,剩下的部分落在风机风道2的水平设置部分上;所述进料口30的内壁面上设有用于通过遮挡下料口径以控制下料口内物料下落速度和下落量的倾斜导向挡板5(即下料阻料板);所述倾斜导向挡板5与所述风机风道2相对布置,通过形成的多重阻隔和迂回通道,防止物料下落量过大(参见说明书第0026-0028段、附图2-3)。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分选机用于选矿技术中粒径为十几毫米以下的颗粒矿物物料的干选和重选,而对比文件3用于木片中重物杂质的分选;气体冲出喷口的风速在10米/秒以上;喷道式阻料板内设置其它调整流体方向或角度,以及调整压力或流速的装置;喷道式阻料板为水平设置,或者向上或向下倾斜设置;喷道腔的具体构成及作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分选机应用于选矿技术,并对分选机做适应性调整。
然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喷气式气流分选机也是通过重力和风力来实现不同密度和比重的杂质分离,将此分选机应用于选矿技术中十几毫米以下的矿物料以实现同样的根据粒径、比重来分选物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技术领域的转用,这种转用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喷气口22喷出气体的基础上,根据分选的具体对象设置合适的风速如10米/秒以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做出的常规选择,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喷气口22可设计为水平、向上倾斜或向下倾斜吹风,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与之连接的喷道式阻料板内设置调整流体方向角度、压力或流速的装置以实现上述功能,而与喷气口连接的喷道式阻料板的设置方向也是根据喷气口的需求可适应设置为水平、向上或向下倾斜的方式;同时,对比文件3中的风机风道也是用于喷射出高速气体,而在此基础上,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以及锥形喷嘴均是风机风道中具有公知作用的常用装置,使用上述公知部件实现相应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风机风道2是固接在机壳1上(参见说明书第26-28段、附图2-3),而将喷道式阻料板设置成可伸入不同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不同物料的需求容易想到的常规方式,并且,通过密封滑套来实现伸入长度的变化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出料口31(即第一出料口)、粉尘木屑排出口33(即第二出料口)均沿所述喷气口22的气流喷射方向排布(参见说明书第26-27段、附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机壳1底部利用分隔板4将出料口31分为用于排出杂质的出料口和用于排出木片的出料口(即具有两个第一出料口),而对比文件2(CN 2489884Y,公告日:2002年05月08日)中公开了一种静态选粉机,其中:机体4(即壳体)底部设有的两个相邻的粗粉口8和料块口9(即两个第一出料口)之间设有用于通过旋转摆动以调节物料分选粒径的大小或物料分选比重的大小的分料阀板3(即摆板),分料阀板3的第一端通过转动件沿粗粉口8和料块口9的排布方向往复摆动地连接在相邻两个出料口之间的机体4上,分料阀板3的第二端悬挑于机体4内腔内(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22行、附图1),由于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调节角度以控制物料的分送,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取技术启示,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实现同样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位于相邻两个第一出料口之间的分隔板4(即阻挡板),该分隔板4通过滑动来调节杂质和木片的比例,而无论是上下滑动还是左右滑动,其起到的作用均是相同的改变出料口大小,因此上下滑动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替代方式,也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气流喷管的气腔23采用直通通道(参见附图2-3),而S形通道或是螺旋形通道均是常见的气道类型,这些气道类型相对于直通通道而言仅是简单的替换,也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风机风道2的所述气腔23通过隔板分隔成层状分布的风道(参见附图2-3),而采用网格状分布的风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风道形式的简单替换,也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风机风道2的喷气口22可沿水平方向布置为水平吹风,也可为向上倾斜或向下倾斜吹风(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对比文件3公开了:喷气口22的气流喷射方向沿水平向布置,也可为向上倾斜或向下倾斜吹风(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附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用于矿物颗粒物料,落料过程中受重力、浮力、风力作用,而对比文件3中木片在分选过程中不断翻滚、沿倾斜面32滑行下落,下料阻料板的作用与本申请并不相同;(2)本申请喷道腔内的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锥形喷嘴并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引导待分选木料下落的倾斜导向挡板5,其也是设置在喷气口22的对侧且角度可调节来控制出料口的实际下落量大小,并且实质上也形成了迂回的下落通道,从而提高了分选效果,木片在分选过程中的不断翻滚也是通过重力、浮力、风力的作用在运动,从而实现不同比重的物料与杂质的分离,这与本申请的工作方式并无不同;虽然对比文件3是用于木片杂质的筛选而本申请是用于矿物颗粒的分选,但两者均为分选机,且都是利用高速气体充分让物料翻滚运动来实现不同比重物料的分选,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分选机应用于矿物料分选,这种转用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3中具有的风机本质上就是一种增压设备,而增压室、降压室、导向板、锥形喷嘴都是产生气流的装置中常用的装置,各种常规的风机中为了产生不同强度的气流设置增压、降压设备是常规的做法,为了调整气流方向利用导向板、锥形喷嘴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生活领域中的吹风机、鼓风机等都是上述装置的常见应用形式,因而基于分选机充分分散物料的功能需求,采用上述常规装置来实现其已知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常规技术手段。综上所述,对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不予支持,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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