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42
决定日:2019-12-03
委内编号:1F2732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1039.4
申请日:2014-02-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宋芸芸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G06F3/04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1039.4、发明名称为“信息处理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2(CN101410781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本身;2)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0001]-[0147]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支持显示至少一个窗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时,获得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与第一指令关联,所述第一指令用于触发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目标窗口为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的一个窗口;
当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响应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参数;
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
当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对应的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用于触发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响应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与第一指令关联,包括:
当根据所述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一个时:
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超过第一阈值;
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面积超过第二阈值;
所述第一操作所形成的操作区域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图形特征参数匹配;
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否则,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为固定值或动态值;
相应地,当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为动态值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得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为获得所述第一操作之前所获得的操作;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确定所述第一阈值,所述第一阈值大于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面积确定所述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面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第一操作点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的窗口中一个窗口时,将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点为第一时刻在所述显示单元感应的第一操作的操作点,所述第一时刻为在所述显示单元最先感应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时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仅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所述第一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第一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 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目标窗口进行调整,包括:
调整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参数,所述显示参数调整的幅度为预设幅度,或者与所述操作参数对应;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根据调整后的显示参数显示所述目标窗口。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支持显示至少一个窗口;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时,获得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与第一指令关联,所述第一指令用于触发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目标窗口为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的一个窗口;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响应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参数;
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对应的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用于触发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响应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 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判断单元,还用于当根据所述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一个时:
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超过第一阈值;
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面积超过第二阈值;
所述第一操作所形成的操作区域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图形特征参数匹配;
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否则,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为固定值或动态值;
相应地,当所述第一阈值和所述第二阈值为动态值时,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得第二操作,所述第二操作为获得所述第一操作之前所获得的操作;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确定所述第一阈值,所述第一阈值大于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
根据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面积确定所述第二阈值,所述第二阈值大于所述第二操作的操作面积。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之前,根据第一操作点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的窗口中一个窗口时,将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其中,
所述第一操作点为第一时刻在所述显示单元感应的第一操作的操作点,所述第一时刻为在所述显示单元最先感应到所述第一操作的时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仅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时,将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的显示区域,且所述第一操作点所位于的窗口不存在重合区域时,将包括所述第一操作点最多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当所述第一操作点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显示的窗口中的一个以上窗口重合的显示区域时,将包括所述第一操作点的窗口中、在所述显示单元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调整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参数,所述显示参数调整的幅度为预设幅度,或者与所述操作参数对应;
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根据调整后的显示参数显示所述目标窗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区分哪些手势只能触发“目标窗口”这一特定类型的GUI对象的移动,哪些手势只能触发“目标窗口”这一特定类型的GUI对象内部内容的更新;而对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说,基于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进行分析的作用首先是“对第一操作是手指还是手掌的类型进行区分”,然后才是“根据第一操作的类型确定控制的对象是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还是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从而进行控制以实现差异化响应”,显然这种“区分第一操作的类型是手掌还是手指,以对目标窗口本身显示区域/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进行对应的差异化控制”是不同的技术构思,因此不可能被对比文件2公开。(2)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种手势,其涉及的类型包括:握拳/忽略手掌,手指组合/忽略手掌,没有涉及到单纯使用手掌作为手势的类型,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中明确排除了单纯使用手掌作为手势的方案。手指组合例如在对比文件2的表1中添加手掌这一个接触(片)时,手掌必须与表1中的“手掌+任意一个手指”才不会被认为是支撑设备的情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没有动机实施单独将手掌作为手势以实施如本申请的标窗口的方案。(3)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问题,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偏见,实施了将对窗口本身进行移动和/或旋转的第一指令与手掌操作关联,以及将对窗口内部内容更新的第二指令与手指操作关联,一方面,可以基于手掌操作的旋转和/或移动对窗口本身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手指操作实现窗口中内容进行更新的兼容,由于两种类型的操作在表现形式上的明显差异,对于目标窗口来说不会出现检测错误以及误响应的情况。(4)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于较大面积的窗口,用户使用手指对某个窗口进行调整(例如移动或旋转)操作时需要触碰窗口的边缘区域导致难以实施”,这个技术问题并不存在于对比文件2中(因为对比文件2已经过滤掉了单纯是手掌的手势),同时,这个技术问题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认识到但是尚未解决的问题,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存在如对比文件2的技术偏见,即“直接将手势与指令关联,不会根据手势的类型区分控制的对象”。驳回决定中简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不同手势来触发移动窗口/更新窗口内容的方案与本申请等同,但是忽略了现有技术以及对比文件2中都不存在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以及本申请“基于属性信息对第一操作的类型是手掌实施的还是手指实施的,进而作为区分不同类型控制对象(即目标窗口本身显示区域/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其评述的前提是“假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制于“直接将手势与指令关联,不会根据手势的类型区分控制的对象”的技术偏见,不可能发现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特征“其中,所述操作参数表征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的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包括:移动的方向以及移动距离,和/或,旋转的方向以及旋转角度”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仅仅给出了通过多个不同手指的组合来移动窗口的方案,这种操作方式本质上仍然是识别手指的不同组合(例如不同手指或手指的不同数量)。而本申请是将手掌作为一个整体识别以用于控制窗口的移动。复审通知书的“将对比文件的多手指的操作等同于本申请的手掌操作”的认定,扩大了对比文件2的公开范围,复审请求人认为这是不恰当的。(2)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以及现有技术中无法得到解决上述“在兼容设备已有的多样化的手指操作的基础上提供一种高效、兼容性好的操作方式来对窗口进行控制”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不可能有动机实施通过手指操作来更新窗口以保证现有技术对于窗口操作的兼容性,同时,通过手掌操作来对窗口进行旋转和移动的快速操作;另一方面,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上述技术问题的教导下,完全可以采用一种手指的组合操作来更新窗口内容,然后采用另一种基于手指的组合操作来来旋转和移动窗口。(3)在对比文件2中并未将手势按照不同的响应方式所对应的类型进行区分。而对于本申请来说,基于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进行分析的作用首先是“对第一操作是手指还是手掌的类型进行区分”,然后才是“根据第一操作的类型确定控制的对象是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还是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从而进行控制以实现差异化响应”,显然这种“区分第一操作的类型是手掌还是手指,以对目标窗口本身显示区域/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进行对应的差异化控制”是不同的技术构思,因此不可能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将手掌类型的第一操作作为单独的手势”以触发旋转/移动目标窗口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中手掌不能单独作为手势,因为其教导了手掌是用于握持设备时实现支撑作用的,例如,添加到表1中已有的“任何一个手指”的手势形成“手掌+任何一个手指”的组合手势,而不是如本申请的“手掌可以单独用于创建手势”,以触发旋转/移动目标窗口的指令。(5)在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教导解决“对于较大面积的窗口,用户使用手指对某个窗口进行调整(例如移动或旋转)操作时需要触碰窗口的边缘区域导致难以实施”这一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将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驳回意见中简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不同手势来触发移动窗口/更新窗口内容的方案与本申请等同,但是忽略了现有技术以及对比文件2中都不存在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以及本申请“基于属性信息对第一操作的类型是手掌实施的还是手指实施的,进而作为区分不同类型控制对象(即标窗口本身显示区域/目标窗口内部的内容)”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其评述的前提是“假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制于“直接将手势与指令关联,不会根据手势的类型区分控制的对象”的技术偏见,不可能发现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这就导致驳回决定中对本申请的创造性进行了不客观的评述。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所示: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包括显示单元的电子设备中,所述显示单元支持显示至少一个窗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时,获得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
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与第一指令关联,所述第一指令用于触发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目标窗口为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的一个窗口;
当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响应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参数;其中,所述操作参数表征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的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包括:移动的方向以及移动距离,和/或,旋转的方向以及旋转角度;
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
当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对应的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用于触发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响应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支持显示至少一个窗口;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有至少一个窗口时,获得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
解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第一操作,获得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
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第一操作是否与第一指令关联,所述第一指令用于触发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变换,所述目标窗口为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的一个窗口;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响应所述第一指令,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参数;其中,所述操作参数表征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的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包括:移动的方向以及移动距离,和/或,旋转的方向以及旋转角度;
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以更新所述目标窗口的显示区域;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判断单元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根据所述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确定对应的第二指令,所述第二指令用于触发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
响应所述第二指令,控制所述显示单元更新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所显 示的内容;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47]段,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410781A,公开日为:2009年04月15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手势触发指令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行到第46页第24行,附图29A-29G,42-43):表1不是穷举性列表,例如,手掌可被算作接触并被添加到表1所示的任何组合中以创建更多的弦;许多用户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多个窗口打开,例如,多个窗口可以是在桌面上打开的程序(相当于所述显示单元支持显示至少一个窗口);如图29A-29G所述的控制面板550,可以通过获取不同的手势控制不同的输入功能,不同的手势即为第一操作,例如输入功能可以包括:无、指点、指点/点击、滚动、滚动及第二点击、主点击及拖拉、第二点击及拖拉、移动窗口、显露及信息板、网页浏览操作、编辑操作、文件操作等等;且由图42可知,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可以实现移动窗口显示区域的功能(由此可知,必然包含移动窗口的操作;而移动窗口显示区域的过程必然包含更新该窗口的显示区域的过程;上述拇指 三个手指的操作即为第一操作,对应的移动窗口的指令即为第一指令);
图29C示出一个例子,其中可以打开输入功能菜单,并且用户可分配主点击和拖拉输入功能给3个手指的弦,而且手势集可以显示与点击和拖拉输入功能相关联的命令以及用来启动命令的手势事件(由此可知,上述关联过程必然包含判断相应操作是否与对应指令关联的过程,上述启动手势事件的过程包括解析相应操作,获得所述相应操作的属性信息,并根据操作属性信息确定操作参数的过程),例如,以任何方向的方向性移动可以用来拖拉对象,并且敲击可以用来启动点击;且通过图29A-29G以及42-43显示了不同操作手势对应不同输入功能的控制列表窗口,通过不同手势响应不同的指令,控制对象实现不同的调整以更新对象的显示方式,如图42中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实现移动窗口显示区域的功能(由此可知,上述更新对象显示方式的过程必然包含根据所确定的操作参数,控制所述显示单元将相应操作的目标窗口进行调整的过程)。
如图23所示,为了旋转对象,用户可以将其指针放在GUI对象上,并且当锁定时,旋转一个和两个指针;在所述一个和两个指针旋转之后,GUI对象可以改变其方位;为了改变对象的大小,用户可以将指针放在GUI对象上,并且当不被锁定时,将两个指针滑动到一起或彼此分开;为了改变对象的形状,用户可以将指针放在GUI对象上,并且当被锁定时,将一个指针向上、向下、向右、向左滑动;当滑动离开对象时,可以使对象在滑动方向上变大;当滑动朝向对象时,可以使对象在滑动方向上变小;附图29B中的两个手指可以实现滚动及第二点击指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目标窗口显示区域中对象的多种更新方式,即目标窗口所显示的内容的多种更新方式;而这些不与移动窗口的指令相关联的操作对应对窗口中内容的更新操作的指令即为第二指令。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单元所显示窗口中一个窗口的显示区域;2)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掌实施的操作,所述第一操作包括旋转和移动中至少一种,所述第二操作与所述第二指令关联时为通过手指实施的操作;所述操作参数表征对所述第一操作的目标窗口的调整信息,所述调整信息包括:移动的方向以及移动距离,和/或,旋转的方向以及旋转角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目标窗口的触发区域以及通过何种操作方式触发对应操作。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虽然未公开通过窗口显示区域本身移动窗口,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可以实现移动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功能的基础上,如果通过仅拖动窗口边缘的方式移动,四个手指操作较为不便,因此,为更方便的移动窗口,在对比文件2中将窗口的显示区域设定为目标区域,并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的手势操作在目标区域上完成常规的窗口移动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2),在本领域,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及个人操作喜好来选择特定的手势来触发特定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为分别触发窗口以及窗口中内容,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实现窗口移动,通过其他不同手指手势实现窗口内容更新,以及手掌可被算作接触来创建手势组合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中选择手掌操作调整窗口,通过手指操作调整窗口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的。对于技术特征“第一操作包括旋转窗口”,在本领域,旋转窗口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操作,例如当移动终端由竖直变为横放时,相应窗口会相应调整为由竖直显示到水平显示,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为调整窗口,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特定手势移动窗口的基础上,通过特定手势实现窗口的旋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也是容易想到的;而在移动或旋转时,根据移动方向和移动距离、或者旋转方向和旋转角度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5段-第18页第1段,附图5):如图5示所示的示意性控制操作100,控制操作可开始于步骤102,其中确定是否检测到触摸;如果检测到触摸,操作可前进到步骤104,其中识别接触的布置;步骤104可包括子步骤106和108;在步骤106,确定是否能够精确地识别接触片;例如,接触片是否可能是食指或拇指或手掌(相当于所述第一操作所形成的操作区域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图形特征参数匹配);如果不能精确识别,操作前进到步骤108,其中确定接触片的数目(相当于第一操作的操作点数量);例如,是否有两个接触片、三个接触片等;步骤104之后,操作可前进到步骤110,其中将所识别的接触布置与存储在手势映射中的接触布置作比较,上述比较过程必然包含参数匹配的过程;如果没有匹配,则操作可回到步骤102;如果存在匹配,则操作前进到步骤112,其中在参考手势映射之后,加载与初始接触布置相关联的手势集;然后,在步骤116,可监测触摸以获取与手势集相关联的手势事件;如果执行了手势事件,操作可前进到步骤118,其中执行与手势事件相关联的命令。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当根据所述属性信息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满足所述第一操作所形成的操作区域的图形特征参数与预设图形特征参数匹配;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否则,判断出所述第一操作未与所述第一指令关联。
对于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操作的操作点的数量超过第一阈值”、“所述第一操作面积超过第二阈值”,在触摸屏领域,通过操作点的数量或者操作接触面积的大小识别不同的接触部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方法,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食指或拇指或手掌进行识别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中当操作点数量大于某个阈值或者操作接触面积超过某个阈值时,认为是利用手掌进行的相关触控操作。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触摸屏领域,通过操作点的数量或者操作接触面积的大小识别不同的接触部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方法,为防止误操作,通常会设置一个阈值,当大于阈值时触发相应功能,该阈值可以是固定值,也可以用户可以根据自身操作习惯以及手指粗细、手掌大小等实际因素对阈值进行具体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直接或间接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通常会将用户触摸操作点所在的窗口作为目标窗口,以及将用户第一时间触摸的窗口作为目标窗口,以实现对该窗口的直接操作,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当存在多个窗口时,该窗口所在的操作点越多,表明用户越想操作该窗口,因此通常将操作点最多的窗口作为目标窗口;当多个窗口存在重合时,显示在最顶层的窗口通常为用户最想操作的窗口,因此通常将在最顶层显示的窗口确定为目标窗口,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本领域,窗口的移动、旋转、放大、缩小均为窗口常规的显示参数调整方式,而窗口显示参数的调整通常包括窗口幅度的调整,用户可以根据个人浏览窗口的习惯自定义窗口的调整幅度,并将调整后的窗口显示在显示屏上,这些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为权利要求1-6相应的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通知书仅仅是将多手指的两种不同操作等同于第一操作和第二操作,即不同的多手指组合对应不同的操作。复审通知书中明确将“手掌操作”作为区别技术特征。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手指的不同组合、手指与手掌的组合都可以实现不同的操作,而操作包括对GUI对象的操作以及对窗口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不同的组合方式对应不同的操作,其组合方式也是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的。
(3)权利要求1是根据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来区分该操作是与第一指令关联还是与第二指令关联,并触发对应功能;第一操作的属性信息包括手掌与手指两种手势类型;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通过如表1以及图42以及其他实施例中所示的不同手势类型,并在说明书第8页最后一段、第9页倒数第二段、第10页第3段、表1、第17页最后一段等均公开了手掌可作为手势的一部分进行识别。因此,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不同的手势类型确定不同的控制对象,即通过拇指三个手指可以实现移动窗口(如图42),通过另外不同的手势复制和粘贴窗口中的对象等。且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0页最后一段到第41页第一段可知“事件可以是某种类型的手势事件”,对比文件2也是把不同的手势事件作为不同的类型。
(4)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页第2段记载“多点感测设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大小的触摸板、大范围掌上型板、触摸屏等”;并在第10页第2-3段记载了在触摸掌上板情况下,手掌形成的接触可以忽略,因为它们用作对手的手指支撑;在平板PC情况下,拇指可以忽略,因为它们用于握住平板PC;同时,在表1也列举了手掌可被算作接触的非穷举性实施例。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仅仅是通过触摸掌上板实施例中,将手掌用作触摸掌上板的支撑而忽略手掌的接触,以防止触摸掌上板操作时手掌的误操作,如同平板PC情况下忽略拇指一样,其解决的问题是防止误操作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同种类的手势以实现针对窗口以及窗口内容的操作,因此,虽然未公开可以仅通过手掌触发移动窗口,但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手掌可以作为接触的情况下,为简化操作,仅通过手掌操作触发移动窗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的。且在本领域,用户本身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定自己适合的手势触发相应功能。
此外,本申请中的手掌由附图4c、5d等可知是指包括手指部分的整个手掌,而对比文件2中忽略的手掌是指忽略的对手指起支撑作用的除手指之外的手掌部分,并不是不允许将手掌作为一种手势进行操作。
(5)对比文件2虽然未明确记载可以解决本申请声称的问题,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也客观存在,且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可以实现移动窗口的显示区域的功能的方案,如果通过仅拖动窗口边缘的方式移动,四个手指操作较为不便,因此,为更方便的移动窗口,在对比文件2中将窗口的显示区域设定为目标区域,并通过拇指 三个手指的手势操作在目标区域上完成常规的窗口移动操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的。
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不同手势来触发移动窗口或更新窗口内容,即公开了不同的操作类型控制不同的对象,同样,手掌操作也是一种手势,对比文件2中也给出了判断是否存在手掌操作的情况,而选择手掌操作调整窗口,通过手指操作调整窗口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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