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6933
决定日:2019-12-04
委内编号:1F2724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91420.2
申请日:2012-12-31
复审请求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燕
合议组组长:孙艳
参审员:赵小宁
国际分类号:G06F1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显而易见,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1420.2,名称为“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主机入侵防御中行为监控技术的研究与实现”,李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0年第3期,第35-63页,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还包括逻辑组合。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得到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规则。在计算机领域中,为了保证注册表监控软件的安全性,注册表监控软件通常会设置加密方式,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这一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来获得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规则;此外,对注册表的操作还包括修改、删除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这些组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了《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工程过程导向新概念丛书编委会,第172-17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来说明“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进行解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S1、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
S2、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注册表路径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S3、利用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进行组合逻辑测试,得到测试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如果所述解密工具执行超时,则提示出错,结束流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解密后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中包含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的类正则表达式;
在所述步骤S2中采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类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1进行解密后还得到要监控的值;
在所述步骤S2中从查找到的对象条目中进一步查找与所述要监控的值对应的对象条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由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组成:修改注册表项,读取注册表项,枚举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项,创建注册表项,重命名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值,恢复注册表项,设置注册表项的访问权限,设置注册表项的值;
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包括:拒绝或允许。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包括:
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分别执行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判断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是否执行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如果是,则确定对当 前对象条目测试通过,否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失败。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通过面向用户的接口获取用户以命令行的形式对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进行的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S4、将测试结果转换成可进行筛选的格式,对测试通过或测试失败的对象条目进行筛选。
9. 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解密单元,用于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
展开单元,用于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注册表路径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测试单元,用于利用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对所述展开单元查找到的对象条目进行组合逻辑测试,得到测试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超时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解密工具执行是否超时,如果是,则提示出错。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解密后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中包含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的类正则表达式;
所述展开单元采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类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解密单元进行解密后还得到要监控的值;
所述展开单元还用于从查找到的对象条目中进一步查找与所述要监控的值对应的对象条目。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由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组成:修改注册表项,读取注册表项,枚举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项,创建注册表项,重命名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值,恢复注册表 项,设置注册表项的访问权限,设置注册表项的值;
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包括:拒绝或允许。
14. 根据权利要求9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单元在进行所述组合逻辑测试时,具体执行:对所述展开单元查找到的对象条目分别执行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判断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是否执行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如果是,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通过,否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失败。
15. 根据权利要求9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面向用户的接口,用于获取用户以命令行的形式对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进行的设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筛选单元,用于将测试结果转换成可进行筛选的格式,对测试通过或测试失败的对象条目进行筛选。”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其主要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1中进程监控规则的建立是用户手工建立的,参见图5-5所示的注册表防护规则配置界面,也就是说,是用户通过注册表防护规则配置界面手工配置的监控规则。另外,在某路径下新建注册表项的操作也由用户手工执行,如图5-6中所示,是通过找到特定路径后,通过点击右键找到对应的子菜单完成创建的。然而,对于注册表监控软件而言,其要监控的注册表的测试点可能达到上千个,若逐一通过手工方式或者借助工具进行手工测试(即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方式),显然效率十分低下,也很难做到全面验证所有的监控规则。2)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主要包括两点: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以及,组合逻辑测试。而原审查部门在查看了权利要求1提供的技术方案后,轻易地将本申请的发明点认为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有事后诸葛亮的嫌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现新病毒后,自动阻止病毒行为并终止病毒程序运行,自动清除病毒,并自动修复注册表等,也即对比文件1在对注册表操作时,能够自动修复注册表,也即对比文件1除了能够手工实现注册表的相关操作外,同样能够实现注册表自动化的操作,此外,本申请实现注册表监控软件测试自动化,但是其所声称的“自动化”仅存在于主题名称中,并未有其他任何的具体实现方式,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自动化”是本领域公知的将原本手动实现的方式替换为利用自动测试软件、脚本的方式来实现,而这种手段是本领域实现自动化的常规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其次,原审查部门提供的公知常识证据《计算机组装与维修》,其中记载了注册表的加密与解密,注册表加密时,对注册表的路径、监控的逻辑加密,解密也是对其注册表的路径、监控的逻辑解密,且该公知常识证据同样是对注册表的操作,因此注册表监控软件的监控规则解密从而获得注册表的路径、监控的逻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得到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的方式是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得到待测试的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监控规则。然而,在计算机系统安全监控领域中,为了保证注册表监控软件的安全性,注册表监控软件通常会设置加密方式,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这一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来获得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9中的“释放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修改为“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提供的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述注册表监控规则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其主要理由如下:1)本申请打破了常规思路,进行反向思考,向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处获取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解密工具以用于测试。如果合议组坚持认为“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依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还需要举出合理的证据以使复审请求人信服。2)本申请并不关心注册表监控规则原始是如何建立于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本申请仅仅是通过文件解密工具解密的方式,获取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本身有的注册表监控规则,重要的是,然后从解密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得到注册表监控规则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用于测试。可以看出,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注册表监控规则的建立,还是各逻辑组合(即各个测试点)及其所执行的动作的建立,均无需测试人员手工执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S1、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提供的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述注册表监控规则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
S2、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注册表路径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S3、利用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进行组合逻辑测试,得到测试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如果所述解密工具执行超时,则提示出错,结束流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解密后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中包含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的类正则表达式;
在所述步骤S2中采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类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S1进行解密后还得到要监控的值;
在所述步骤S2中从查找到的对象条目中进一步查找与所述要监控的值对应的对象条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由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组成:修改注册表项,读取注册表项,枚举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项,创建注册表项,重命名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值,恢复注册表项,设置注册表项的访问权限,设置注册表项的值;
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包括:拒绝或允许。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具体包括:
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分别执行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判断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是否执行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如果是,则确定对当 前对象条目测试通过,否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失败。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通过面向用户的接口获取用户以命令行的形式对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进行的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S4、将测试结果转换成可进行筛选的格式,对测试通过或测试失败的对象条目进行筛选。
9. 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解密单元,用于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提供的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所述注册表监控规则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
展开单元,用于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注册表路径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测试单元,用于利用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对所述展开单元查找到的对象条目进行组合逻辑测试,得到测试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超时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解密工具执行是否超时,如果是,则提示出错。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解密后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中包含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的类正则表达式;
所述展开单元采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类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对象条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解密单元进行解密后还得到要监控的值;
所述展开单元还用于从查找到的对象条目中进一步查找与所述要监控的值对应的对象条目。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由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组成:修改注册表项,读取注册表项,枚举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项,创建注册表项,重命名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值,恢复注册表 项,设置注册表项的访问权限,设置注册表项的值;
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包括:拒绝或允许。
14. 根据权利要求9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单元在进行所述组合逻辑测试时,具体执行:对所述展开单元查找到的对象条目分别执行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判断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是否执行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如果是,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通过,否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失败。
15. 根据权利要求9或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面向用户的接口,用于获取用户以命令行的形式对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进行的设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筛选单元,用于将测试结果转换成可进行筛选的格式,对测试通过或测试失败的对象条目进行筛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2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显而易见,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进行创造性评述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1:“主机入侵防御中行为监控技术的研究与实现”,李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2010年第3期,第35-63页,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公开了一种对进程监控进行有针对性的测试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35-63页):系统行为监控是主机入侵防御系统的核心,在这一节我们根据系统行为监控的三个分类:文件监控,注册表监控,进程监控进行有针对性的测试(针对注册表监控进行的测试相当于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测试方法)。注册表监控测试用例,步骤一:建立进程监控规则,当系统在HKLMSYSTEMCurrentContro1SetServices路径(相当于“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下建立注册表值(相当于“所监控的逻辑组合”)时,需要经过用户的问讯(相当于“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相当于“S2、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注册表路径相匹配的对象条目”),如图5-5所示;步骤二:在HKLMSYSTEMCurrentContro1SetServices下新建一注册表项名为NCUT,如图5-6所示;步骤三:注册表监控发现注册表键值创建行为,经与注册表规则匹配后,弹出告警界面向用户问讯处理意见,步骤四:注册表键值被成功地创建,如图5-8所示。(步骤三、四相当于“S3、利用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进行组合逻辑测试,得到测试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得到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的方式是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提供的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得到待测试的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监控规则。
然而,在计算机系统安全监控领域中,为了保证注册表监控软件的安全性,注册表监控软件通常会设置加密方式,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这一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提供的文件解密工具对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注册表监控规则进行解密来获得被监控的注册表相关规则。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领域中,操作执行超时的时候报错结束流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这一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如果所述解密工具执行超时,则提示出错,结束流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第47页第4.3.2.3节及第53页第4.3.4节,第50页第2段):HKLMSOFTWAREClassesExefileshellopencommand(相当于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中包含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的类正则表达式);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分析程序的文件与注册表操作行为时需要进行大量的路径匹配,我们设计了一种高效和灵活有效的匹配算法,路径匹配算法支持正则表达式和通配符,支持路径的层次匹配——匹配到当前这一级目录与递归匹配,支持路径的递归匹配——匹配所有的子目录(相当于采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查找注册表中与所述类正则表达式相匹配的对象条目)。当进程对注册表中的键值HKLMSystemHipsTest进行操作时,系统会根据规则库中的内容去进行判断,首先要对规则库中的进程规则去进行相应的匹配,如果对该注册表操作的进程是explorer,就按照explorer的response允许该操作,否则就去规则库中查找相应的对该注册表键值的操作,该操作的类型是alert,弹出对话框来询问用户是否允许该操作进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监控软件的运行或测试的分析注册表行为的环节使用类正则匹配算法来提高匹配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类正则匹配算法应用到测试中匹配待操作的注册表目录或键值的环节以提高匹配效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在本领域中,获得注册表的值,根据值来匹配条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根据这一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解密后得到要监控的值,从查找到的对象条目中进一步查找与所述要监控的值对应的对象条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0-41页第4.2.2节):系统底层的行为驱动模块对当前系统中进程对注册表文件的操作的相关事件(包括:注册表的创建,修改,删除等功能)进行捕获,并将捕获到的注册表相关事件以及执行改注册表的操作的进程的相关信息上报给驱动引擎模块进行判断,在驱动引擎中,当接收到底层的驱动程序所捕获到的相关事件和信息后,将这些内容去和规则库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匹配,如果找到就将该信息上报给用户,在用户界面弹出问询对话框,让用户去选择对该注册表的操作(包括:允许,禁止,问询)后将该信息返回给驱动执行相关的操作(相当于所监控的逻辑组合由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组成:修改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项,创建注册表项;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包括:拒绝或允许)。此外,读取注册表项,枚举注册表项,重命名注册表项,删除注册表值,恢复注册表项,设置注册表项的访问权限,设置注册表项的值都是本领域对注册表的常用操作,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0-41页第4.2.2节、图5-7):系统底层的行为驱动模块对当前系统中进程对注册表文件的操作的相关事件(包括:注册表的创建,修改,删除等功能)进行捕获,并将捕获到的注册表相关事件以及执行改注册表的操作的进程的相关信息上报给驱动引擎模块进行判断,在驱动引擎中,当接收到底层的驱动程序所捕获到的相关事件和信息后,将这些内容去和规则库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匹配,如果找到就将该信息上报给用户,在用户界面弹出问询对话框,让用户去选择对该注册表的操作(包括:允许,禁止,问询)后将该信息返回给驱动执行相关的操作,并将该信息记录在规则库中,如果在规则库中没有发现相关的规则就说明对该注册表相的操作是默认允许的,于是将允许的指令发给底层驱动,其具体流程图如图4-3所示;如图5-7穿件注册表键值可以允许或者禁止,注册表键值被成功地创建,如图5-8所示(相当于对步骤S2查找到的对象条目分别执行所述所监控的逻辑组合,判断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是否执行所述对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如果是,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通过,否则确定对当前对象条目测试失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通过面向用户的接口获取用户以命令行的形式对所监控的逻辑组合进行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筛选测试结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这一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测试结果转换成可进行筛选的格式,对测试通过或测试失败的对象条目进行筛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一种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自动化测试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不能够认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从本申请说明书第108段的内容“通常为了保证注册表监控软件的安全性,注册表监控软件都有各自的加密方式,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有测试需求,需要同时提供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解密工具。然后在本发明实施例中,解密单元01利用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解密工具对监控规则进行解密,得到明文的注册表监控规则”可以看出复审请求人已经知晓“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提供方有测试需求,需要同时提供注册表监控软件的解密工具”是在本申请之前的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即“如果注册表监控软件有测试需求,则会提供相应的解密工具”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而不是 “反向思考”所得的手段。《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是“审查员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是必须举证。
2)“本申请并不关心注册表监控规则原始是如何建立于注册表监控软件的”和“可以看出,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注册表监控规则的建立,还是各逻辑组合(即各个测试点)及其所执行的动作的建立,均无需测试人员手工执行”中加粗字体部分的内容是有些矛盾的;“本申请并不关心注册表监控规则原始是如何建立于注册表监控软件的,本申请仅仅是通过文件解密工具解密的方式,获取待测试注册表监控软件本身有的注册表监控规则,重要地是,然后从解密得到的注册表监控规则得到注册表监控规则所监控的注册表路径、所监控的逻辑组合以及逻辑组合所执行的动作,用于测试”推导不出“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注册表监控规则的建立,还是各逻辑组合(即各个测试点)及其所执行的动作的建立,均无需测试人员手工执行”。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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