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化的二乙炔指示剂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晶化的二乙炔指示剂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10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66107
优先权日:2007-10-30
申请(专利)号:201510353615.7
申请日:2008-10-30
复审请求人:坦普泰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玲
合议组组长:王俊
参审员:刘芳
国际分类号:C07C273/18,C07C275/20,C09B69/10,G01K3/04,G01N3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晶体,其化学结构与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化学结构相同,但是对比文件并没有提供任何晶体表征参数,而是仅具体公开了其制备方法,此时,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的产品直接区分开,因此应当推定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晶体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3615.7,名称为“晶化的二乙炔指示剂化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坦普泰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8年10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其是申请号为200880114102.9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10-14和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8-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2015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它能够在固态聚合,从而在环境条件指示剂中使用时产生不可逆的外观变化,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具有以下结构式
R1C≡C-C≡CR2
其中R1和R2是-CH2NHCONHR3,R3是丙基,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的特征在于具有晶体结构,其中就不同分子中相邻的二乙炔单元的几何中心而言,该二乙炔化合物分子具有不到的中心距,所述的中心距是在能够发生固态聚合反应的方向,
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是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该晶体当用波长的X射线鉴定时显示X射线衍射粉末图如附图17的KPr图所示。
2. 权利要求1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所述的中心距相当于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的晶胞重复距离。
3. 权利要求1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能够发生固态聚合反应的方向是晶胞的b-轴方向。
4. 权利要求1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并具有晶体结构,其中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有一个对称中心,是三斜晶系,不存在对称轴或对称面。
5. 权利要求1、2、3或4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纯度为至少约90%重量纯,该纯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结晶溶剂。
6. 权利要求1、2、3、4或5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包含三斜晶体结构,其中具有三斜晶体结构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比例选自至少约50%,至少约80%和至少约90%,所述比例是以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总重量为基础的重量比例。
7. 权利要求1、2、3、4、5或6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它在晶体相中含至少一种非炔类化合物,该非炔类化合物任选地是一种或多种溶剂。
8. 权利要求1、2、3、4、5或6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和聚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
9. 权利要求5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并且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具有三斜晶体结构,包含一个对称中心,并且有至少约98%重量的纯度。
10. 一种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它具有以下结构式
CH3CH2CH2HNCONH-CH2-C≡C-C≡C-CH2-NHCONHCH2CH2CH3
并具有三斜晶体结构。
11. 权利要求10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纯度选自以下纯度范围:至少约90%重量,至少约95%重量,至少约98%重量,至少约99%重量,和至少约99.8%重量,这种纯的晶态化合物任选地包含一种或多种结晶溶剂。
12. 权利要求10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它具有中心对称晶相,其中该中心对称晶相具有以下晶胞参数: α=约89°,β=约85°,γ=约81°。
13. 权利要求10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晶体大小在第一方向上大于约100微米,而在与该第一方向垂直的第二方向,最大尺寸不超过约10微米。
14. 权利要求10、11或12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纯度为至少约90%重量纯,该纯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任选地包含一种或多种结晶溶剂。
15. 权利要求10、11或12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它在晶相中含有至少一种非炔类化合物,该非炔类化合物任选地是一种或多种溶剂。
16. 权利要求10、11或12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和聚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
17. 一种环境条件指示剂,任选地是一种时间-温度指示剂或高能辐射监测剂,该环境条件指示剂含有权利要求1、2、3、4、5或6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
18. 制备权利要求1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包括从二乙炔化合物在溶剂体系中的溶液结晶二乙炔化合物,其通过以下步骤:
将未纯化的结晶产物形式的二乙炔化合物在用于二乙炔化合物的溶剂体系中的混合物于约50-100℃的温度下加热,使二乙炔化合物在溶剂体系中溶解;和
在不加热和不骤冷的情况下使溶液冷却,沉淀出二乙炔化合物晶体。
19. 权利要求18的方法,其中该溶剂体系的极性溶解度参数为约6-约17MPa1/2,氢键溶解度参数为约7.5-约26MPa1/2,并且该溶剂体系不是由乙酸、二甲基甲酰胺或吡啶作为溶剂体系的唯一溶剂组分来构成的。
20. 权利要求18或19的方法,包括用以下步骤制备溶剂体系:
(a)以二乙炔化合物的多种有希望的溶剂的极性溶解度参数对该有希望的溶剂的氢键溶解度参数作图,对每种有希望的溶剂得到一个溶解度参数点,形成溶剂图,
(b)根据二乙炔化合物在至少三种液体(没有任何一种液体不溶解该二乙炔化合物)中的溶解度信息,确定二乙炔化合物的溶度区,该溶度区是与期望的溶液性质相关的极性和氢键溶解度参数的邻接区;和
(c)在溶剂体系中选择和采用以下任何一种:
(1)一种有希望的单个溶剂,其溶解度参数点在该溶度区内,并且不是提供关于二乙炔化合物溶解度信息的液体之一;或
(2)有希望的溶剂的组合,其组合溶解度参数点位于该溶度区内。”
驳回决定指出:
(1)对比文件1(US4789637A,公开日为1988年12月06日)公开了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 的合成,且该化合物由乙酸或者乙醇重结晶,在紫外辐射下,其颜色由粉色转变为蓝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F);对比文件2(US7019171B1,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8日)公开了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17,第8栏第53至第9栏第6行);对比文件3(US2005/0003551A1,公开日为2005年01月06日)公开了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VIII),尽管权利要求1对于二乙炔化合物的晶体相关参数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3任一个公开的产物区分开来,可推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6,10-14和17也不具备新颖性。
(2)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3未披露相同的制备细节,权利要求1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制备,在请求保护的产品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惯用技术手段易于选择结晶的细节步骤。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2或3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20进一步限定了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合适的溶剂体系得到晶体为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其它说明部分: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晶化化合物的分子中心距、X射线衍射图谱,并且还限定了在晶体相中含有至少一种非炔类化合物。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所述化合物的特定组成和晶型。对于所述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重结晶得到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测定其分子中心距、XRD衍射图谱是容易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惯用技术手段,通过改变结晶溶剂、结晶流程等也能够获得更多的晶型。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晶溶剂包括乙醇或乙酸,在结晶过程中在晶体相中包含结晶溶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现象。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8具体限定了晶化化合物的分子中心距、X射线衍射图谱,并且还限定了在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和聚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所述化合物的特定组成和晶型。然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测定其分子中心距、XRD衍射图谱以及获得更多的晶型是容易的,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会受环境刺激而聚合,因此在其产品中包含少量的聚合化合物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限定了二乙炔化合物的晶型结构和组成。然而,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本身就是对称取代的,而其晶体结构则是通过改变重结晶过程可以获得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的纯化方法可获得任意纯度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类似的评述,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坦普泰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在评述过程中采用的是药物化合物的多晶型发明标准,而本申请为普通化合物,而非药物。(2)关于新颖性,图1-12(包括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1(补充实验,复印件共1份5页)图1-10)证实了使用乙酸、3/1的乙醇/水作为溶剂体系进行重结晶得到的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使用乙酸、3/1的乙醇/水、乙醇、95/5的乙醇/水作为溶剂体系进行重结晶得到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均具有不同的晶型结构。对比文件3仅是证实回流时间是影响反应性的一个因素,之前提交的附件1已经证实溶剂体系(与此对应的晶体结构)会影响反应性。此外,对比文件3的各样品为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且其X射线衍射图谱是不同的。(3)关于创造性,审查员未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采用不同的溶剂体系来制备不同的晶体结构,未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不同的晶体结构会如何影响晶体暴露于热时的响应,也就是未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不同的溶剂体系会如何影响所得的晶体暴露于热时的响应。而且在本领域,没有现有技术公开溶剂的不同如何影响晶化化合物的结构,并且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的溶解性表明溶剂体系的影响完全无法精确预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均公开了相同结构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但是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晶体表征参数,而是仅具体公开了其制备方法,此时,根据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1或2或3的产品直接区分开,因此推定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不具有新颖性。相应地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将未纯化的结晶产物形式的二乙炔化合物在用于二乙炔化合物的溶剂体系中的混合物于约50-100℃的温度下加热,使二乙炔化合物在溶剂体系中溶解,和在不加热和不骤冷的情况下使溶液冷却,沉淀出二乙炔化合物晶体,而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制备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的基础上,在公知常识(参见湖北辞书出版社编,《常用百科辞典》,武汉:湖北辞书出版社 ,第655页左栏,公开日为 1991年07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重结晶过程就是将未纯化的粗产品在热的溶剂中溶解,之后将此溶液冷却,使结晶慢慢析出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丰富制备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提及的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在热的溶剂如乙醇、水中溶解,之后将此溶液冷却,使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结晶慢慢析出,而热溶剂的温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确定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在审查过程中适用的是晶体化合物领域的一般标准,化合物的多晶型现象并非仅在药物领域中存在,其在众多化合物中均存在。而对比文件1-3中就研究了此类化合物的晶体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此类化合物的晶型进行研究。(2)首先,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包括附件1),特别是其中关于附件1中95/5的乙醇/水作为溶剂体系进行重结晶得到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的图7-9的晶体外观(即提出复审请求理由时提交的图10-12)、图10-11中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以 95/5的乙醇/水作为溶剂体系时OD随时间的变化结果图并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毫无疑义地导出,合议组不予支持,因此这些补充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即使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包括附件1)能够接受,这些补充实验数据也仅表明不同重结晶溶剂会导致不同的晶体外观,但晶体外观并非是表征晶体的特征参数,晶体外观不同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是不同的晶体。而重结晶溶剂的不同也不是必然能够获得不同的晶体,采用不同的重结晶溶剂却获得相同晶型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6样品C、E、F采用不同的重结晶溶剂如1:4重量比的水:二甲基亚砜, 1:4重量比的水:乙醇,1:4重量比的水:异丙醇对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进行重结晶,特别是样品C、E,但却获得了相同的晶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6),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不同的结晶溶剂也一样能获得相同的晶型。而且,就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附件1而言,用乙醇(纯)重结晶和用95%乙醇/水重结晶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均获得了针状结晶,其尺寸分别为30-900μm、600-1800μm,即二者晶体的外观相同且尺寸有交叉重叠部分,不排除用乙醇(纯)重结晶和用95%乙醇/水重结晶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会获得相同晶体的可能性。因此,在复审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在本领域公知的、能够精确表征晶型结构的参数数据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重结晶溶剂不同、晶体外观不同等条件无法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晶化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3的产品区分开。此外,虽然对比文件3实施例1和V中的样品为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影响反应性的回流时间不同,但是由对比文件3图5可知,对比文件3中回流时间不同的实施例1和V所得产品的晶型是相同的(参见对比文件3图5),换句话说,即便制备同一产品的影响反应性的回流时间不同,但是也可以获得相同的晶型。(3)首先,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8-20的评述,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的制备方法以及溶剂体系的选择均不具备创造性,在此不再赘述。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所述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化化合物的热时响应反应性数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看出热时响应反应性与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型之间的关系。再次,虽然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的溶解性表明溶剂体系的影响完全无法精确预期,但是2,4-己二炔-1,6-双(乙基脲)和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在结构上接近,如上述(2)中所述,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6样品C、E、F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所获得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型与采用的重结晶溶剂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包括:将原权利要求11中的特征“至少约90%重量,至少约95%重量,至少约98%重量,至少约99%重量,和至少约99.8%重量”修改为“至少约90%重量纯,至少约95%重量纯,至少约98%重量纯,至少约99%重量纯,和至少约99.8%重量纯”,在原权利要求18末尾增加特征“所述溶剂体系为95/5重量比的乙醇/水溶液”,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19-20。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从图(即附件1中的图10-11)可知,本申请的从特定溶剂(95%乙醇/水)重结晶的KPr的曲线与从乙酸(对比文件1-3的条件)、75%乙醇/水、乙醇(对比文件1的条件)各自中重结晶的KPr的曲线没有重叠,即,这已证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显示X射线衍射粉末图如附图17的KPr图所示的KPr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3中制备的KPr的结构不同。其次,由本申请的图16可知,各个样品的XRD虽然类似,但在高2θ角度区域,峰截然不同,晶型F的XRD图谱与晶型E和晶型C的图谱截然不同。最后,以上的补充实验并非是要显示本申请的新效果,而是为了回应审查员的推定新颖性的判断,将本申请的晶型和对比文件1-3中制备的晶型进行有效地比较,通过这种有效地比较,可以体现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KPr的晶型与对比文件中的晶型截然不同。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2-17具有新颖性。(2)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讨论了极性溶解度参数和氢键溶解度参数。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公开这些参数会影响所得结晶化合物的晶体结构,更重要的是,没有公开在温度变化指示剂中,晶体结构会影响化合物的性能。在不知道这些参数和所得产物以及性能的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会预料到化合物的性能。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中,明确地限定重结晶溶剂体系为95/5重量比的乙醇/水溶液,其为制备权利要求1的特定晶型结构的KPr的专用方法。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3)虽然晶型在药物化合物领域难以获得授权,但是,这种情况并非绝对的。申请号201610127022.3的申请是2016年提交的晶型申请,在2019年获得授权,其中权利要求即是化合物的具体晶型。针对ZL02809912.5的无效决定(决定号:41180)中,也认可了晶型专利的专利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3页1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5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一种晶体,其化学结构与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化学结构相同,但是对比文件并没有提供任何晶体表征参数,而是仅具体公开了其制备方法,此时,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的产品直接区分开,因此应当推定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同,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晶体不具有新颖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 的合成,且该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暴露于紫外射线下,其颜色由粉色转变为蓝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F)。
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不同浓度沉淀添加剂下的低温KPr(即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使用2,4-己二炔-1,6-双(丙脲)重复实施例6,获得相当的结果(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7)。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其在乙酸中进行回流处理,并且用这些物质重复实施例VII的过程(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VIII)。而对比文件3实施例VII是重复实施例I和IV的过程,而实施例I和IV的过程是包括重结晶的过程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VIII中获得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实质上要求保护一种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并用X射线衍射粉末图17进行了限定;而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特征的限定并不能改变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的结构。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均公开了相同结构的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化合物晶体,虽然对比文件1或2或3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晶体表征参数,而是仅具体公开了其制备方法,但是根据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1或2或3的产品直接区分开,因此推定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相同,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中心距相当于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的晶胞重复距离、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能够发生固态聚合反应的方向是晶胞的b-轴方向、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并具有晶体结构,其中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有一个对称中心,是三斜晶系,不存在对称轴或对称面、其纯度为至少约90%重量纯,该纯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任选包含一种或多种结晶溶剂、其包含三斜晶体结构,其中具有三斜晶体结构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比例选自至少约50%,至少约80%和至少约90%,所述比例是以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总重量为基础的重量比例”,但是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是无法将从属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的产物区分开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在晶体相中含至少一种非炔类化合物,该非炔类化合物任选地是一种或多种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一种炔属的复合物,其包括至少一种复合的酸和至少一种炔属化合物;实施例9中公开了1KPR(即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与HCl的复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栏第16-49行,实施例9,表6)。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3、4、5或6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和聚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而当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为0%重量时,其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1、2、3、4、5或6相同,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5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其中含有按二乙炔化合物的重量计不超过10%重量的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该二乙炔化合物被对称取代,并且该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具有三斜晶体结构,包含一个对称中心,并且有至少约98%重量的纯度” 。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详见案由部分)。
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的产物区分开来,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1-14进一步限定了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的纯度、晶胞参数、晶体大小,但是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是无法将从属权利要求11-14请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或2或3公开的产物区分开来,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在晶体相中含至少一种非炔类化合物,该非炔类化合物任选地是一种或多种溶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5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8相同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环境条件指示剂(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的环境指示剂用途,如用于时间-温度指示以及辐射等(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1栏背景技术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包括取代的二炔属化合物的指示剂用途,可用于提供条件监测指示器如时间-温度指示器TTI中的视觉变化,用作用于辐射暴露监测的新鲜度指示器(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3段);对比文件3同样公开了一种包括活性取代的二炔属单体成分指示剂组合物的产品保存期限监测系统,其对温度-时间的变化累积进行响应,其中单体成分作为活性试剂用在时间-温度累积的指示剂中(参见对比文件3摘要,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因此,在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2、3、4、5或6的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 的合成,且该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暴露于紫外射线下,其颜色由粉色转变为蓝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实施例F)。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8中限定了将未纯化的结晶产物形式的二乙炔化合物在用于二乙炔化合物的溶剂体系中的混合物于约50-100℃的温度下加热,使二乙炔化合物在溶剂体系中溶解,和在不加热和不骤冷的情况下使溶液冷却,沉淀出二乙炔化合物晶体,所述溶剂体系为95/5重量比的乙醇/水溶液;而对比文件1中仅提及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新的或改性的反应活性状态的晶化二乙炔化合物。这种晶化的二乙炔化合物可以是一种或多种化合物,它在环境条件指示剂例如累积性时间-温度指示剂中提供不可逆的外观变化。这种外观变化可以是例如该一种或多种化合物外观的颜色、强度或暗度的变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 19-23行)。
本申请说明书共有图1-20,其中仅图17、图19-20涉及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而图17示出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 (“KPr”)晶体的衍射图;图19示出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 晶体结构模型的透视图;图20示例说明了在聚合方向与可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的针形晶体的针轴之间的关系。
本申请说明书共有实施例1-9,其中仅实施例7和9涉及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其中:
实施例7:通过在5:95的水/乙醇中快速冷却重结晶获得了粉状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并测定了其XRD衍射图谱,示于图17中;
实施例9:利用实施例3的重结晶方法对于从1:4的水/乙醇中生长的2,4-己二炔 -1,6-双(丙基脲)得到的示例性单晶结构数据列在表6中,表6中列出了KPr的空间群、晶胞尺寸等数据;表10中列出了KPr的键长和键角;表11中列出了KPr的各向异性位移参数;表12中列出了KPr的氢键坐标和各向同性位移参数。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7以及表6的数据可以确定本申请确实获得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述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化化合物的响应反应性数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看出响应反应性与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型之间的关系;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通过在5:95的水/乙醇中快速冷却重结晶获得了粉状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在1:4的水/乙醇中重结晶获得了2,4-己二炔 -1,6-双(丙基脲)晶体,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与其响应反应性之间有何关系。
综上,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丰富制备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公知,重结晶是提纯固体物质的方法之一。从化学反应中制得的固体产品,常含有少量杂质,除去这些杂质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适当的溶剂进行重结晶。其原理是利用混合物中各组分在某种溶剂中的溶解度不同而使它们互相分离。一般过程为:(1)选择适当的溶剂;(2)将粗产品溶于热的溶剂中制成饱和溶液;(3)趁热过滤除去不溶性杂质,如溶液的颜色深,则应先脱色,再进行过滤;(4)将此溶液冷却,或蒸发溶剂,使结晶慢慢析出,而杂质则留在母液中;(5)抽气过滤分离母液,洗涤并分出结晶体。常用的溶剂为水、乙醇、丙酮、苯、乙醚、氯仿、石油醚等(参见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由此可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重结晶过程就是将未纯化的粗产品在热的溶剂中溶解,之后将此溶液冷却,使结晶慢慢析出的技术启示。
在对比文件1的已经公开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由乙酸(1g/5ml)或者乙醇(1g/100ml)重结晶的基础上,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重结晶过程就是将未纯化的粗产品在热的溶剂中溶解,之后将此溶液冷却,使结晶慢慢析出的技术启示下,为了丰富制备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提及的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在热的溶剂如乙醇、水或者合适比例的乙醇水溶液中溶解,之后将此溶液冷却,使2,4-己二炔-1,6-双(正-丙基脲)化合物结晶慢慢析出,而热溶剂的温度以及溶剂体系中乙醇与水的具体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即可确定的,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四)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相关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即附件1中的图10-11,其是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以 95/5的乙醇/水作为溶剂体系时OD随时间的变化结果图,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这些数据并非是要显示本申请的新效果,但是由于这些补充实验数并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毫无疑义地导出,合议组不予支持,因此这些补充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次,由本申请的图16可知,虽然晶型F的XRD图谱与晶型E和晶型C的图谱截然不同,但是晶型E和晶型C的图相同,即晶型E和晶型C是相同的晶型,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不同的结晶溶剂也一样能获得相同的晶型。
(2)首先,本申请说明书共有图1-20,其中仅图17、图19-20涉及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而图17示出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 (“KPr”)晶体的衍射图;图19示出了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 晶体结构模型的透视图;图20示例说明了在聚合方向与可聚合的二乙炔化合物的针形晶体的针轴之间的关系,而涉及极性溶解度参数和氢键溶解度参数的图4-9并不涉及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体。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述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化化合物在温度变化指示剂中的响应反应性数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看出响应反应性与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型之间的关系;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通过在5:95的水/乙醇中快速冷却重结晶获得了粉状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在1:4的水/乙醇中重结晶获得了2,4-己二炔 -1,6-双(丙基脲)晶体,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2,4-己二炔-1,6-双(丙基脲)晶化二乙炔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与其响应反应性之间有何关系。
(3)所有中国申请的审查都是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审查规定来进行,申请号201610127022.3和ZL02809912.5的案情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因此,申请号201610127022.3获得授权、无效程序中认可了ZL02809912.5晶型专利的专利性,并不能代表本申请权利要求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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