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93
决定日:2019-12-20
委内编号:1F2728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9428.3
申请日:2014-12-01
复审请求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K9/00、G06T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9428.3,名称为“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3500337A,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2201053A,公开日:2011年09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四边形识别是指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轮廓进行识别,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该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方式或手动方式两种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
步骤二,记录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并将该图像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
步骤三,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并根据该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对所述第二图像中相应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处理或者优先进行识别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次性或者分多次获取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像;如果所述第一图像包括多个图像,则在步骤二中记录对每个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第一图像的识别边界处的第一图像特征,步骤三中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其中一个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指定的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或者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任意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第二图像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像;如果所述第二图像包括多个图像,则重复步骤三对每个第二图像进行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包括以下几种中的至少一种: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
7.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所采用的图像四边形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四边形识别是指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轮廓进行识别,所述装置基于计算机系统,包括
第一识别部件,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该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方式或手动方式两种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
图像特征采集部件,记录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并将该图像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
第二识别部件,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并根据该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对所述第二图像中相应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处理或者优先进行识别处理。”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或手动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记录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将其作为第一图像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预先定义图像类别及相应类别所对应的图像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而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提高图像四边形的识别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识别得到的四边形的识别边界的图像特征代替用户预定义的图像类别所对应的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识别方法所采用的图像四边形识别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6评述中相类似的理由和证据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和7,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6,并适应性地修改了原权利要求7的序号与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对第一图像通过自动或手动方式的至少一种进行四边形识别以确定识别边界。对比文件2中缺少相应记载。
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记录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为第一图像特征。对比文件2中缺少相应记载。
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根据第一图像特征对第二图像中的四边形的识别边界进行识别处理或优先进行识别处理。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根据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并结合图像中显示的内容在图像中识别四边形边框。
驳回决定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不存在,两者为等同关系。复审请求人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本申请中的第一图像特征是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得到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主要体现识别边界在整个图像上的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是通过识别对象的类别获取得到的,主要体现在四边形边框自身的特征以及四边形边框中的文字识别(OCR)结果的特征。两者显然不构成等同关系。
(2)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基于对以往图像中四边形轮廓的识别边界处的特征对新的图像进行四边形轮廓的识别。
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的处理方式省去了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预先存储识别对象的类别、或由用户自定义识别对象的类别、或由图像引擎的分析来确定识别对象的类别,因而简化了图像识别的步骤。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文本图像的切边方法,用来在图像中得到准确的文本区域。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存在显著区别。第一,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核心是利用文字识别的信息对文本边缘进行验证和纠正,其实现的前提是图像中存在文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技术方案上并未使用到文字识别的信息,因此对图像中是否有文本没有要求,均可适用,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范围。第二,对比文件3通过自动方式所确定的切边四边形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边界不具有相同含义。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确定切边四边形的方法无法准确地得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识别边界。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3的适用范围、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都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差异,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四边形识别是指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轮廓进行识别,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该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方式或手动方式两种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
步骤二,记录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包括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将该图像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
步骤三,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并根据该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对所述第二图像中相应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处理或者优先进行识别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次性或者分多次获取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图像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像;如果所述第一图像包括多个图像,则在步骤二中记录对每个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第一图像的识别边界处的第一图像特征,步骤三中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其中一个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指定的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或者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任意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图像包括一个或多个图像;如果所述第二图像包括多个图像,则重复步骤三对每个第二图像进行处理。
6.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所采用的图像四边形识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四边形识别是指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轮廓进行识别,所述装置基于计算机系统,包括
第一识别部件,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该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方式或手动方式两种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
图像特征采集部件,记录对所述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包括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将该图像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
第二识别部件,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并根据该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对所述第二图像中相应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处理或者优先进行识别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图像中识别与特征信息相匹配的四边形边框,确定目标四边形边框,最后对目标四边形边框内的图像部分进行处理,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图像的特征信息包括“四边形边框相邻两条边的长度之比,形状特征、图像中的关键数据内容或图像中字符的格式特征,具体的形状特征可以使边框线条形状特征(即公开了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或边框顶点形状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图像特征也是图像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意见陈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3)。上述意见陈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涵盖在权利要求1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2、上述意见陈述中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涵盖在权利要求1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获取第一图像特征的方式不同,上述内容已经被列为区别技术特征。图像的四边形边框可以自动识别得到或者由用户进行手动确定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边框进行识别,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公开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采取了根据图像中识别对象的类别,预先定义相应的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而用户预先定义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时也必然要根据识别对象即图像中的待识别对象得到其模板,获取相关的特征信息,比如说明书提及的身份证,也必然要提前获取身份证对应的边框的特征信息,而不是由用户任意设定的,因此相当于是一种由用户手工确定图像四边形的边框特征的方法,并且第一图像特征即四边形的识别边界特征由用户预先定义或者是由图像进行自动提取边界或者用户手动圈出一个边界得到特征信息都是获取图像四边形的边框信息的常规选择,并且权利要求1的选取图像四边形边框的特征方法不一定能给图像的批量四边形处理带来提高识别边框准确性的技术效果,比如前者图像内容是文档后者是名片等,因此对第一图像进行识别四边形边框以得到第一图像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意见陈述中提及的对比文件3应用前提是文本图像,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图像内容,文本图像属于图像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并且四边形边界可以通过手动或者自动方式完成;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中提及的对比文件3的方法得到的图像边框与本申请得到的不一致,首先,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两种方法得到的边框是否一致,这也并不影响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并且四边形边界可以通过手动或者自动方式完成。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其属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在驳回决定时进行过相关评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或手动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记录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将其作为第一图像特征,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预先定义图像类别及相应类别所对应的图像特征;第一图像特征可以包括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而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提高图像四边形的识别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识别得到的四边形的识别边界的图像特征代替用户预定义的图像类别所对应的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上述第一图像特征设置为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或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边界识别时根据图像特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识别的方法所采用的图像四边形识别装置。基于与权利要求1-5评述中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包括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以确定识别边界。对比文件2中,缺少相应记载。
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中,包括记录第一图像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为第一图像特征。对比文件2中,缺少相应记载。
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包括根据第一图像特征在第二图像搜索相符的识别边界,从而对第二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根据识别对象的特征信息找到相匹配的四边形边框(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44段)。
第一,本申请中,第一图像特征是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得到的。对比文件2中,“识别对象的特征信息”或“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是通过识别对象的类别获取得到的。两者的获取来源显著不同。第二,本申请中,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并记录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为第一图像特征。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在文本图像中获取切边四边形的方法,在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的概念。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3中抽象概括出这一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基于对以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得到的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来指导新的图像的四边形识别。
对比文件2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同时,本申请省去了对比文件2所记载的预先存储识别对象的类别、或由用户自定义识别对象的类别、或由图像引擎的分析来确定识别对象的类别,因而简化了图像识别的步骤。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的适用范围、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都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差异,因此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它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500337A,公开日:2014年01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2201053A,公开日:2011年09月28日;
其中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智能无线通信终端的识别四边形边框的方法,其涉及一种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7]段):所述图像识别四边形边框的方法为:用户预先定义识别对象的类型,并输入相应的特征信息(即公开了根据用户预先的定义获取第一图像特征)。特征信息可以为四边形边框相邻两条边的长度之比,形状特征、图像中的关键数据内容或图像中字符的格式特征,具体的形状特征可以是边框线条形状特征(即公开了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可以是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或边框顶点形状特征。获取待处理的图像后,通过设定或检测得到识别对象的类别,进而获取相对应的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在所述图像中结合图像所显示的内容中识别与该特征信息相匹配的四边形边框(即公开了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确定目标四边形边框,最后对目标四边形边框内的图像部分进行处理(即公开了图像四边形识别是指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轮廓进行识别;根据该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对所述第二图像中相应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处理或者优先进行识别处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记载了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四边形识别中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或手动中的至少一种来完成,记录对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四边形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将其作为第一图像特征,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户预先定义图像类别及相应类别所对应的图像特征;第一图像特征可以包括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图像四边形识别的效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图像中识别对象的类别,预先定义相应的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的技术方案,而用户预先定义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时也必然需要首先对图像中的待识别对象进行识别并得到其模板,获取相关的特征信息,例如说明书提及的身份证,也需要提前获取身份证对应的边框的特征信息。其次,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一种文本图像的切边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4]-[0049]段):该方法包括:获取文本图像数据,通过直线检测的方法检测出文本图像的直线,得到切边四边形的边缘(即公开了对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对图像数据进行文本检测,得到文本区域的边界点的坐标,将得到的所有切边四边形形成一个候选四边形集合,从四边形候选集合移取下一个候选四边形,判断文本区域的所有边界点是否在候选四边形中,如果该文本区域为有效的切边四边形则返回该有效的切边四边形作为最终的切边结果,如果遍历候选四边形集合均未得到上述有效的切边四边形则将整张图像返回给用户供其手工确定切边四边形(即公开了其中四边形识别边界的确定是通过自动方式或手动方式中的一种来完成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自动对图像特征进行提取提高图像四边形识别效率,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能够提高图像四边形的识别效率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识别得到的四边形的识别边界的图像特征代替用户预定义的图像类别所对应的特征作为第一图像特征,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上述第一图像特征设置为识别边界在图像上的位置、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图案、识别边界至少一侧的颜色或识别边界两侧色彩的对比度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边界识别时根据图像特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图像可以一次仅获取一张也可以一次获取多张,因此一次性或者分多次获取第一图像和第二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获取图像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提前得到多个图像特征信息从而提高识别准确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图像识别时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当第一图像包括多个图像,分别记录对每个第一图像进行四边形识别时第一图像的识别边界处的第一图像特征,并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其中一个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能够提高识别四边形的准确率所容易想到的,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指定的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或者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任意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识别图像边界时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多个图像处理时依次进行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第二图像包括多个图像时,依次对图像集合中的图像进行识别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图像识别的惯用手段,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权利要求1-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图像识别的方法所采用的图像四边形识别装置。其中权利要求1-5的评述参见上文,由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所包括的各识别部件分别与权利要求1所包括的各步骤相对应,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5评述中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针对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图像中识别与特征信息相匹配的四边形边框,确定目标四边形边框,最后对目标四边形边框内的图像部分进行处理,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图像的特征信息包括“四边形边框相邻两条边的长度之比,形状特征、图像中的关键数据内容或图像中字符的格式特征,具体的形状特征可以使边框线条形状特征(即公开了识别边界的线条形状参数)或边框顶点形状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图像特征也是图像识别边界处的图像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在第二图像中搜索与所述第一图像特征相符的第二图像的识别边界”的特征,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书中的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3。而上述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涵盖在前述对权利要求1评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
(2)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获取第一图像特征的方式不同。图像的四边形边框可以自动识别得到或者由用户进行手动确定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边框进行识别,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公开的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图像中识别对象的类别,预先定义相应的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的技术方案,而用户预先定义四边形边框的特征信息时也必然需要首先对图像中的待识别对象进行识别并得到其模板,获取相关的特征信息,例如说明书提及的身份证,也需要提前获取身份证对应的边框的特征信息。同时,第一图像特征即四边形的识别边界特征由用户预先定义或者是由图像进行自动提取边界或者由用户手动圈出一个边界以得到特征信息都是获取图像四边形的边框信息的常规选择。其次,权利要求1没有对图像内容进行限定,而文本图像属于图像的一种,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图像中的四边形进行识别,并且四边形边界可以通过手动或者自动方式完成的技术特征。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