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60
决定日:2019-12-26
委内编号:1F288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6729.X
申请日:2015-03-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慧
合议组组长:王琼
参审员:蔡国利
国际分类号:H04B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6729.X,名称为“一种电子设备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3312362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9页);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天线;
第一射频单元,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
第二射频单元,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其中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
控制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是基于检测到电子设备进入通信状态或充电状态而发出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通信模块包括近距离通信模块;
所述充电模块包括近距离磁共振充电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所述第一开关始终导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的控制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
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使得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不同时导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电压高于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电压。
7. 一种电子设备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天线,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一射频单元以及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二射频单元,所述第一射频单元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所述第二射频单元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是基于检测到电子设备进入通信状态或充电状态而发出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始终导通。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根据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控制使得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控制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不同时导通。”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7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4、9,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与引用关系,形成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只解决通信功能与充电功能能够共享一个线圈的问题,根本不考虑如何精确控制,更没有考虑到芯片可能烧毁的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中,近场通信芯片和无线通信芯片自身并不会产生工作请求信号,切换器也不会根据近场通信芯片和无线充电芯片自身发出的工作请求信号及对应的开关的导通状态来进行功能的切换。最后,本申请中设置了通信功能和充电功能的逻辑关系与优先级,并且根据通信模块和充电模块自身发出的工作请求信号结合第一开关与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综合判断如何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可以根据接收的外部控制信号控制连接到通信芯片或充电芯片,根本不考虑通信功能与充电功能切换时的逻辑关系与优先级,也不考虑当前的与充电或切换功能相关的开关的导通状态。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天线;
第一射频单元,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
第二射频单元,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其中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
控制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使得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6. 一种电子设备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天线,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一射频单元以及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二射频单元,所述第一射频单元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所述第二射频单元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根据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控制使得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6,将权利要求3、7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6,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权利要求1-6。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控制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所述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所述第一开关始终导通,并且,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使得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其次,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可以通过精确的逻辑控制来实现对分别在需要的时候和天线连接来进行工作,也可以防止在使用A4WP 无线充电功能时NFC 电路的芯片被烧毁”。对比文件1根本不考虑如何对装置进行精确的内部控制,更不会想要如何防止装置内部芯片烧毁。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既不能解决,也不能启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无论从控制方法还是从元件配置,都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天线;
第一射频单元,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
第二射频单元,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
其中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
控制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所述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所述第一开关始终导通,并且,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使得所述控制单元将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通信模块包括近距离通信模块;
所述充电模块包括近距离磁共振充电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不同时导通。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电压高于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电压。
5. 一种电子设备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电子设备包括天线,通过第一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一射频单元以及通过第二开关与所述天线连接的第二射频单元,所述第一射频单元包括第一匹配电路和通信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一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一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信号,并且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所述第二射频单元包括第二匹配电路和充电模块,其中当所述第二开关闭合时,所述天线与所述第二匹配电路相连接,所述天线以第二频率发送信号,并且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所述方法包括:
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包括:在接收到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控制所述第一开关始终导通,并且,当所述第二开关处于导通状态且所述充电模块通过所述第二匹配电路接收所述第二频率信号时,根据所述通信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能够控制使得所述第二开关断开并将所述第一开关导通。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
控制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不同时导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2015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312362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移动装置100至少包括:接收模块110、近场通信芯片120(相当于通信模块)、无线充电芯片130(相当于充电模块)、处理器150(相当于控制单元)、切换器160以及匹配电路170。接收模块110可包括一感应线圈。切换器160根据控制信号SC1选择性地将近场通信芯片120或无线充电芯片130两者之一电性耦接至匹配电路170。在一实施例中,若通知信号SN 指示另一电子装置将传送一近场通信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则处理器150使切换器160切换至近场通信芯片120;而若通知信号SN指示该电子装置将传送一无线充电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则处理器150使切换器160切换至无线充电芯片130。近场通信芯片120可用以处理该近场通信信号并执行一对应的功能(相当于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而无线充电芯片130可用以处理该无线充电信号并执行另一对应的功能(相当于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匹配电路170电性耦接于接收模块110和切换器160之间,并根据控制信号SC2提供一阻抗值,以控制接收模块110操作于一近场通信频率或一无线充电频率。该近场通信频率约为13.56MHz,而该无线充电频率可约为120kHz(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仅需要一个感应线圈或天线即可同时提供近场通信功能或者是无线充电功能。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切换器160为单刀双掷开关。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充电模块通过匹配电路接收第二频率信号时,通知信号SN可以使得切换器切换至近场通信芯片。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使用第一、二开关和第一、二匹配电路分别实现天线到通信模块和充电模块的信号传输,对比文件1中使用单刀双掷开关和阻抗可调的单个匹配电路实现天线到这两个模块的信号传输;本申请中的天线还能发送信号,通信模块能够对天线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接收信号;2)本申请中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在控制单元接收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第一开关始终导通;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通知信号SN控制切换器的通断状态。因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生产,以及如何由电子设备自适应地进行功能切换。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使用两个独立的开关代替一个单刀双掷开关,同时使用两个独立的匹配电路代替阻抗可调的匹配电路,从而降低单个模块的复杂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电子设备时的惯用手段。将电子设备的信号接收方法通过本领域公知的变化用于信号发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知信号SN 指示另一电子装置将传送近场通信信号还是无线充电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处理器150根据通知信号将切换器160切换至对应的模块。由于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可以确定本设备当前是否处于近距离通信状态或充电状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使电子设备能够自适应地进行功能切换,减少两个装置之间的信令开销,由电子设备的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对设备是否需要进行近距离通信或充电进行判断,并发送相应的工作请求信号至控制单元,使得控制单元能够根据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开关的导通状态控制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并传输天线接收到的信号到对应的模块中进行处理。进一步,由于电子设备通常仅在电量不足时进行充电,在未进行充电时先将第一开关导通以确保电子设备近距离通信功能的正常使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装置及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移动装置100至少包括:接收模块110、近场通信芯片120(相当于通信模块)、无线充电芯片130(相当于充电模块)、处理器150、切换器160以及匹配电路170。接收模块110可包括一感应线圈。切换器160根据控制信号SC1选择性地将近场通信芯片120或无线充电芯片130两者之一电性耦接至匹配电路170。在一实施例中,若通知信号SN 指示另一电子装置将传送一近场通信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则处理器150使切换器160切换至近场通信芯片120;而若通知信号SN指示该电子装置将传送一无线充电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则处理器150使切换器160切换至无线充电芯片130。近场通信芯片120可用以处理该近场通信信号并执行一对应的功能(相当于所述通信模块能够对所述天线以第一频率接收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而无线充电芯片130可用以处理该无线充电信号并执行另一对应的功能(相当于所述充电模块能够从所述天线接收第二频率信号并进行处理以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充电)。匹配电路170电性耦接于接收模块110和切换器160之间,并根据控制信号SC2提供一阻抗值,以控制接收模块110操作于一近场通信频率或一无线充电频率。该近场通信频率约为13.56MHz,而该无线充电频率约为120kHz(相当于所述第一频率与所述第二频率不相同)。本发明仅需要一个感应线圈或天线即可同时提供近场通信功能或者是无线充电功能。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切换器160为单刀双掷开关。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充电模块通过匹配电路接收第二频率信号时,通知信号SN可以使得切换器切换至近场通信芯片。
因此,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使用第一、二开关和第一、二匹配电路分别实现天线到通信模块和充电模块的信号传输,对比文件1中使用单刀双掷开关和阻抗可调的单个匹配电路实现天线到这两个模块的信号传输;本申请中的天线还能发送信号,通信模块能够对天线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接收信号;2)本申请中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在接收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之前,控制第一开关始终导通;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通知信号SN控制切换器的通断状态。因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生产,以及如何由电子设备自适应地进行功能切换。
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使用两个独立的开关代替一个单刀双掷开关,使用两个独立的匹配电路代替阻抗可调的匹配电路,从而降低单个模块的复杂度,便于生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电子设备时的惯用手段。将电子设备的信号接收方法通过本领域公知的变化用于信号发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信号SN 指示另一电子装置将传送近场通信信号还是无线充电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处理器150根据通知信号将切换器160切换至对应的模块。由于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可以确定本设备当前是否处于近距离通信状态或充电状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为了使电子设备能够自适应地进行功能切换,减少两个装置之间的信令开销,由电子设备的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对设备是否需要进行近距离通信或充电进行判断,并发送相应的工作请求信号至控制单元,使得控制单元能够根据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开关的导通状态控制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使得天线接收到的信号被传输到对应的模块中进行处理。进一步,由于电子设备通常仅在电量不足时进行充电,在未进行充电时先将第一开关导通以确保电子设备近距离通信功能的正常使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于权利要求2,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移动装置100至少包括:接收模块110、近场通信芯片120、无线充电芯片130。同时,使用近距离磁共振充电模块作为充电模块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3、6,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中可以看出,切换器160为单刀双掷开关。当使用两个开关来实现单个单刀双掷开关的功能时,其必然不能同时导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4,设置充电模块的工作电压高于通信模块的工作电压以提高充电效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0036]段,图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充电模块通过匹配电路接收第二频率信号时,通知信号SN可以使得切换器切换至近场通信芯片。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使用第一、二开关和第一、二匹配电路分别实现天线到通信模块和充电模块的信号传输,对比文件1中使用单刀双掷开关和阻抗可调的单个匹配电路实现天线到这两个模块的信号传输;本申请中的天线还能发送信号,通信模块能够对天线发送的信号进行信号处理,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移动装置可以接收信号;2)本申请中根据所述通信模块或所述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所述第一开关与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状态分别控制所述第一开关或所述第二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而对比文件1中是根据通知信号SN控制切换器的通断状态。
其次,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通过使用单刀双掷开关作为切换器,根据控制信号SC1选择性地将近场通信芯片或无线充电芯片两者之一电性耦接至匹配电路,就已经保证了在进行充电时通信模块与天线之间处于断开状态,避免了在使用无线充电功能时近场通信电路的芯片由于电压过高被烧毁的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知信号SN 指示另一电子装置将传送近场通信信号还是无线充电信号至接收模块110,处理器150根据通知信号将切换器160切换至对应的模块。由于电子设备的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可以确定本设备当前是否处于近距离通信状态或充电状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由电子设备的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对设备是否需要进行近距离通信或充电进行判断,并发送相应的工作请求信号至控制单元,使得控制单元能够根据通信模块或充电模块的工作请求信号以及开关的导通状态控制开关的导通以及断开,以代替通知信号SN,自适应地实现功能的切换。进一步,由于电子设备通常仅在电量不足时进行充电,在未进行充电时先将第一开关导通以确保电子设备近距离通信功能的正常使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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