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68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25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2553.0
申请日:2015-07-16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劲娴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2553.0,名称为“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61501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移动终端进行拍照以生成照片;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照片发送至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照片进行识别以确定所述照片对应的菜名,并根据所述菜名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教程,其中,所述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以及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烹饪教程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程序,并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对应的烹饪设备,以使所述烹饪设备根据所述烹饪程序进行自动烹饪。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饪程序包括烹饪时间、烹饪火力和烹饪温度中的一种或多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
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所述烹饪教程进行调整。
5. 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用于拍照以生成照片,并发送所述照片;
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照片,并对所述照片进行识别以确定所述照片对应的菜名,并根据所述菜名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教程,以及将所述烹饪教程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程序,并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对应的烹饪设备,以使所述烹饪设备根据所述烹饪程序进行自动烹饪。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饪程序包括烹饪时间、烹饪火力和烹饪温度中的一种或多种。
8. 如权利要求5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还用于:
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
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所述烹饪教程进行调整。”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进行拍照并发送和接收烹饪教程的终端为移动终端;(2)服务器通过照片识别对应菜名,并根据菜名获取对应烹饪教程,其中,所述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移动终端来实现对食物的拍照以及上传,并接收服务器反馈的烹饪教程;以及与食材烹饪的具体方法相关的食材、用量以及设备等与烹制食材密切关联的信息一并进行查询获取,并返回用户终端,以便用户按照相关烹饪教程来进行烹饪。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是技术特征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是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2-4的产品权利要求,对相应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基于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公开的获取烹饪教程的技术方案是:服务器对移动终端发送的照片,以确定照片对应的菜名,并根据菜名获取照片对应的烹饪教程,该技术方案并不需要用户知道菜名,更不需要知道这道菜所需的食材。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根据食材的图片获取食材的生熟程度,以根据该生熟程度判断是仅加热,还是需要烹饪。由此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根据食材图片获取图片中的菜名这样的技术。(2)对比文件1并没有明确公开根据烹饪指令生成的烹饪方法到底是指什么,鉴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云智能烹饪设备根据加热控制指令和用户选择的自己喜欢的烹饪方法进行烹饪,以及加热控制指令中可以包括烹饪方式、加热剩余时间、加热温度和/或加热功率等多种参数,烹饪方式可以为红外加热、烘烤和/或微波加热等多种方式,如“烤制,食物重量300g,5分钟,温度300摄氏度,加热功率300w”,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烹饪方法可以是指对应一个菜名的不同做法、不同口味的菜谱,以便云智能烹饪设备根据选择的菜谱准备除已知主食材之外的辅食材(如葱姜蒜、油盐酱醋等调味品)。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是由云智能烹饪设备(即烹饪设备已知)进行烹饪,且对待烹饪食材称重(主食材已知)。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得到包含烹饪设备的烹饪教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移动终端拍照并发送至服务器,并基于该照片确定菜名。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照片确定菜名。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3段中记载,根据图片确定菜名的方式有两种:(1)服务器对照片进行图像识别以获取菜名;(2)根据照片中文字内容确定菜名。对于这两种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终端可以拍照并向服务器进行上传,服务器对照片进行识别处理。在向服务器传送了终端拍摄的照片之后,对于图片进行识别以确定其主体内容以及通过OCR等方式来确定图片中的文字,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的烹饪方法是指什么,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云端服务器根据烹饪指令进行检索,将待烹饪的食材的烹饪方法向云智能烹饪设备进行发送并对用户进行播放和显示。由此可知,该烹饪方法是指引导用户对食材进行具体的烹饪过程的步骤等进行详细描述。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食材图片等食材信息,云端服务器生成相应的加热控制指令,包括加热时间、加热温度等,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作为烹饪方法向用户进行反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进行拍照并发送照片和接收烹饪教程的终端为移动终端;(2)服务器通过照片识别对应菜名,获取的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移动终端来实现对食物的拍照、上传及识别,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烹饪教程中详细记录烹饪所需的烹饪设备以及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以方便用户直接按照烹饪教程进行烹饪,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是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4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原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的一部分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的一部分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5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和8,同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移动终端进行拍照以生成照片;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照片发送至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照片进行识别以确定所述照片对应的菜名,并根据所述菜名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教程,其中,所述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以及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烹饪教程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其中,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并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所述烹饪教程进行调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程序,并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对应的烹饪设备,以使所述烹饪设备根据所述烹饪程序进行自动烹饪。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饪程序包括烹饪时间、烹饪火力和烹饪温度中的一种或多种。
4. 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动终端,用于拍照以生成照片,并发送所述照片;
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照片,并对所述照片进行识别以确定所述照片对应的菜名,并根据所述菜名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教程,以及将所述烹饪教程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或者所述服务器还用于:
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并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所述烹饪教程进行调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服务器还用于获取所述照片对应的烹饪程序,并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还用于将所述烹饪程序发送至对应的烹饪设备,以使所述烹饪设备根据所述烹饪程序进行自动烹饪。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饪程序包括烹饪时间、烹饪火力和烹饪温度中的一种或多种。”
复审请求人认为: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所述服务器或者所述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并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烹饪教程进行调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单方便的获取更加符合用户口味的菜品的烹饪教程。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是在烹饪过程中,通过烹饪设备设置的味觉识别传感器来获取食材的味觉信息,从而对烹饪中的食材的味道进行调整。而本申请公开的调整食材味道的技术方案是:在烹饪之前,由服务器或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所述用户的口味偏好,并根据所述口味偏好对烹饪教程进行调整。显然,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在烹饪过程中,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烹饪设备主动调整菜品的口味,基于此,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利用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想到的也是在烹饪某道菜品时,获取用户的对该菜品的历史烹饪记录,以根据该历史烹饪记录中的烹饪方法烹饪该菜品。而本申请获取口味偏好的依据并不包括当前识别到的烹饪教程对应的历史烹饪记录。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想到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公开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仍存在本质区别。
再者,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没有创造力的人,只能在得到一个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才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也没有进行任何说理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是在看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这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在判断创造性时应予以避免的“事后诸葛亮”的判断方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7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461501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智能烹饪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0-0083]段):云智能烹饪设备接收烹饪指令,接收烹饪指令可以为:接收用户输入的烹饪指令;或者,接收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发送的烹饪指令,用户可以向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输入语音:“新奥尔良烤鸡翅”,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再将用户输入的烹饪指令发送给云智能烹饪设备,云智能烹饪设备将上述烹饪指令发送给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识别上述烹饪指令,并根据识别出的烹饪指令检索待烹饪的食材的烹饪方法。云端服务器将上述烹饪方法发送给云智能烹饪设备,云智能烹饪设备将上述烹饪方法通知给用户,云智能烹饪设备接收用户的指示,上述用户的指示用于指示用户选择的烹饪方法。在检测到上述待烹饪的食材之后,获得上述待烹饪的食材的信息:对上述待烹饪的食材进行称重,获取待烹饪的食材的重量信息;以及获取待烹饪的食材的味觉信息;以及拍摄待烹饪的食材的图片(相当于终端进行拍照以生成照片);将上述待烹饪的食材的信息发送给云端服务器(相当于终端将照片发送至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上述待烹饪的食材的信息生成加热控制指令。上述加热控制指令中可以包括烹饪方式、加热剩余时间、加热温度和/或加热功率等多种参数,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另外,上述烹饪方式可以为红外加热、烘烤和/ 或微波加热等多种方式,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例如,上述加热控制指令可以为:“烤制,食物重量300g,5分钟,温度300摄氏度,加热功率300W(前述公开的烹饪方法和此处公开的加热控制指令相当于获取烹饪教程,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食材、食材用量);云端服务器将加热控制指令发送给云智能烹饪设备(相当于服务器将所述烹饪教程发送至所述终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进行拍照并发送照片和接收烹饪教程的终端为移动终端;(2)服务器通过照片识别对应菜名,获取的烹饪教程包括烹饪所需的烹饪设备、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3)服务器或者移动终端根据用户的历史烹饪记录获取用户的口味偏好,并根据口味偏好对烹饪教程进行调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照片快速自动的获取照片对应的菜名、如何设置烹饪教程包含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获取更符合用户口味的菜品的烹饪教程。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8]段):接收烹饪指令可以为:接收用户直接输入的烹饪指令;或者,接收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发送的烹饪指令,上述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发送的烹饪指令是用户输入给上述可携带智能终端设备。同时,从2009年中国发放运营商3G拍照至2013年中国发放4G牌照的大约5年时间内,出现了大量基于安卓操作系统的图像识别的免费APP应用程序,其中典型的功能包括识别动植物、建筑、食物、车牌、奢侈品等。尽管这些APP品质参差不齐,其算法和识别准确率也有较大差别,但是已经让“用手机拍下来上网搜索一下”的行为方式深入人心,成为智能手机用户生活中常用的搜索技巧。因此,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移动终端来实现对食物的拍照、上传及识别,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烹饪教程中详细记录烹饪所需的烹饪设备以及烹饪的具体方法步骤,以方便用户直接按照烹饪教程进行烹饪,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食物烹饪领域,根据不同用户的过往烹饪经历记录来获取不同用户的口味偏好,并在烹饪过程中为不同用户提供相应偏好的对应烹饪方法,在烹饪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上述技术手段的运用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1-0083]段):接收云端服务器根据上述待烹饪的食材的信息生成的加热控制指令。上述加热控制指令中可以包括烹饪方式、加热剩余时间、加热温度和/或加热功率等多种参数,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另外,上述烹饪方式可以为红外加热、烘烤和/ 或微波加热等多种方式,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根据上述加热控制指令和用户选择的烹饪方法对待烹饪的食材进行烹饪(相当于服务器获取照片对应的烹饪程序,将烹饪程序发送至对应的烹饪设备,以使烹饪设备根据烹饪程序进行自动烹饪)。而由服务器先将烹饪程序发送给移动终端,再由移动终端发送给烹饪设备,以加强烹饪程序获取的灵活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1-0083]段):上述加热控制指令中可以包括烹饪方式、加热剩余时间、加热温度和/或加热功率等多种参数,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另外,上述烹饪方式可以为红外加热、烘烤和/ 或微波加热等多种方式,本实施例对此不作限定。例如,上述加热控制指令可以为:“烤制,食物重量300g,5分钟,温度300摄氏度,加热功率300W(相当于所述烹饪程序包括烹饪时间、烹饪火力和烹饪温度中的一种或多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烹饪教程的获取系统,是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烹饪是人们基本生活的一部分,根据个人口味调整烹饪参数是人们生活中的基本生活方式,每个人都会自然而然的根据自己口味偏好来调整操作,这种调整是根据个人整体的口味偏好做出调整,而不会只局限于对某一个具体的菜品的记录进行调整。在传统食谱(烹饪教程)中常见诸如根据个人口味适量添加某调味料,或者执行某操作方式使菜品趋于某口感风格的提示。而食谱(烹饪教程)一般不会按照如下方式表述:如果用户之前食用本菜品时偏向某种口味,才可以做某种调整,如果用户之前未烹饪或品尝过此菜品,则不能做调整。即根据整体口味偏好做出调整,既是人们实际生活中的操作方式,也是传统烹饪教材中一贯支持的思路,这是符合人们自然思维方式和习惯的。
第二,从技术上说,本申请属于互联网应用的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广大互联网用户都知道,一个受欢迎的互联网服务功能需要符合用户习惯,了解用户偏好,这也是互联网产品经理定义产品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整个互联网应用中,基于用户偏好筛选或调整信息是常用的做法。例如“用户行为画像”“推送”概念早就在互联网领域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典型的如字节跳动公司2012年开始以分析用户偏好优化推送引擎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淘宝网根据用户消费习惯展示商品推荐,他们不会简单的只推荐用户看过的新闻类别或是买过的商品类别。复审请求人认为其他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根据用户偏好调整信息内容,是不符合互联网领域思维方式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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