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照明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使用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照明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4
决定日:2020-01-02
委内编号:1F275219
优先权日:2012-08-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777.X
申请日:2013-03-05
复审请求人:库帕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马镯
国际分类号:F21V19/02,F21V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777.X、名称为“使用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照明应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库帕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15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2/0127713A1,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4日;
对比文件2:US 8025428B2,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
其中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0°且小于180°。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180°且小于360°。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固定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铰接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移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由所述控制系统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可操作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控制器,其中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通过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来调整以获得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由用户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基于来自至少一个感测器件的输入自动地调整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其中感测器件包括由光电管、运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光源故障检测器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光源的第三面板,其中第三面板包括第三边缘,其中第三面板的第三边缘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四边缘,
其中第四边缘在第一面板的与第一边缘相对的侧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一面板、第二面板和第三面板存在于以多个模块的构形中的一个彼此组装在一起的多个面板之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背侧的安装特征。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包括至少一个有机发光二极管。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包括单一光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由第一面板中的电源产生的电力从所述第一边缘传输到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
15.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和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移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由所述控制系统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并且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可操作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控制器,其中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通过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来调整以获得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
16.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以及
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背侧的安装特征,
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17.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并且其中由光源的第一面板中的电源产生的电力从所述第一边缘传输到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2)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区别(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需要即可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5-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与2018年08月31日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和……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术语“危险环境”、“危险场所”具有特定含义,位于“危险环境”中的外壳(例如灯具或灯具面板)必须符合若干安全标准。鉴于这一事实,并且由于需要大量的工程、材料和相关成本来满足与危险场所外壳相关的技术要求,因此,普通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受到启示修改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灯具以满足危险场所的要求。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
其中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0°且小于180°。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180°且小于360°。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固定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铰接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移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由所述控制系统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可操作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控制器,其中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通过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来调整以获得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由用户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基于来自至少一个感测器件的输入自动地调整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其中感测器件包括由光电管、运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光源故障检测器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光源的第三面板,其中第三面板包括第三边缘,其中第三面板的第三边缘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四边缘,
其中第四边缘在第一面板的与第一边缘相对的侧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一面板、第二面板和第三面板存在于以多个模块的构形中的一个彼此组装在一起的多个面板之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背侧的安装特征。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包括至少一个有机发光二极管。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包括单一光源。
1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由第一面板中的电源产生的电力从所述第一边缘传输到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
15.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和
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移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由所述控制系统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并且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可操作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控制器,其中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通过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来调整以获得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
16.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以及
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背侧的安装特征,
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17.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
并且其中由光源的第一面板中的电源产生的电力从所述第一边缘传输到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2)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三)独立权利要求15-17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四)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涉及:删除了权利要求12、15-17;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所述第一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所述第二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所述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在一温度下工作,该温度足够低,以避免在危险环境下引燃爆炸性气体”;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所述照明装置包括:
光源的第一面板,其中该第一面板包括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并且其中,所述第一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和
光源的第二面板,其中该第二面板包括第二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机械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其中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并且其中,所述第二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
其中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
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在一温度下工作,该温度足够低,以避免在所述危险环境下引燃爆炸性气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0°且小于180°。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该角大于180°且小于360°。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固定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铰接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
6. 根据权利要求5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控制系统,所述控制系统移动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至少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一面板和所述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由所述控制系统可调整和设置,
其中所述控制系统包括可操作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和光源的第二面板的控制器,其中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通过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来调整以获得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由用户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6的照明装置,其中控制系统的所述控制器基于来自至少一个感测器件的输入自动地调整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其中感测器件包括由光电管、运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光源故障检测器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光源的第三面板,其中第三面板包括第三边缘,其中第三面板的第三边缘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第四边缘,
其中第四边缘在第一面板的与第一边缘相对的侧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的照明装置,其中第一面板、第二面板和第三面板存在于以多个模块的构形中的一个彼此组装在一起的多个面板之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进一步包括:
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背侧的安装特征。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光源的第一面板包括单一光源。
1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其中由第一面板中的电源产生的电力从所述第一边缘传输到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
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尤其没有公开与危险环境下通过在很低的温度下使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以避免引燃爆炸性气体相关的任何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在较低温度下使得例如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照明用具正常工作涉及大量的设计以及实验验证,需要创造性劳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份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户外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44段及附图3-5):多个框架单元20(相当于面板),这些框架单元彼此相邻,并以边缘接触边缘的方式相连接,相邻的框架20可以通过铰链21(相当于机械地耦接)绕着彼此旋转,通过铰链的方式,相邻框架20之间的旋转角就可以发生改变。为了对本申请进行更好地评述,附图3添加标识后如附图3(a)所示。

图3(a)
从附图3(a)可以看出,户外灯包括框架单元A(相当于第一面板),框架单元A具有边缘A(相当于第一边缘);户外灯还包括框架单元B(相当于第二面板)。框架单元B具有边缘B(相当于第二边缘)。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照明装置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一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光源的第二面板被设计用于危险环境。(2)第一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第二面板的光源包括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相对于彼此形成角,其中该角基于提供由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可调整和设置,所述至少一个第一有机发光二极管和所述至少一个第二有机发光二极管在一温度下工作,该温度足够低,以避免在所述危险环境下引燃爆炸性气体。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调节角度来调节目标区域接收的目标水平的光的适用于危险环境的照明装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户外灯,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危险环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条件要求进行的常规选择,具体将光源的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设计用于危险环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相邻的框架20可以通过铰链21(相当于机械地耦接)绕着彼此旋转,通过铰链的方式,相邻框架20之间的旋转角就可以发生改变。根据目标区域的位置及接收光要求对面板之间的夹角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面板中的光源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并且选取的有机发光二极管在低温下能正常工作以避免在危险环境下引燃爆炸性气体,这些均是保证灯具正常使用及工作需要常规考虑的因素,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4段及附图3-5):由于铰链单元21的存在,框架单元20之间的相对角可以在110-180°的范围内变化。110-180°的范围包含于0-180°的范围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目标区域的位置及接收光要求对面板之间的夹角设置为大于180°且小于360°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及附图5):相邻的框架单元20可以通过铰链21绕着彼此旋转,通过铰链的方式,相邻框架20之间的旋转角就可以发生改变。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固定地耦接和铰接地耦接为本领域常用的耦接手段,为了改变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的夹角,将光源的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固定地耦接到光源的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及附图5):相邻的框架单元20可以通过铰链21绕着彼此旋转,通过铰链的方式,相邻框架20之间的旋转角就可以发生改变。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对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夹角的远程控制,设置一控制系统,通过控制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中的至少一个来控制第一面板与第二面板之间的夹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控制系统包括控制器,通过用户控制控制器来实现控制系统对第一面板与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夹角的控制属于控制系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控制系统的控制器由用户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控制系统的控制器基于来自至少一个感测器件的输入自动地调整在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之间形成的角,其中感测器件包括由光电管、运动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光源故障检测器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个。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3):为了对本申请进行更好地评述,附图3添加标识后如附图3(b)所示。

图3(b)
从附图3(b)可以看出,户外灯包括框架单元C(相当于第三面板),框架单元C具有边缘C(相当于第三边缘);框架单元A还具有边缘D(相当于第四边缘),且从附图3(b)可以看出,边缘D在光源的框架单元A的边缘A的相对的侧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段及附图3-5):户外灯包括多个框架单元20,可以根据操作环境选择框架单元的数目。且从附图3(b)可以看出,框架单元A、B、C存在于5个框架单元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13均引用权利要求1,其各自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机械地耦接到第一面板的背侧、单一光源及面板中电源产生的电力从第一面板的第一边缘传输到第二面板的第二边缘。因此,当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灯具的应用的环境不同而造成灯具材料、强度等不同,是本领域中经常处理的技术问题,这种根据应用不同而对灯具具体材料和结构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光源为户外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灯具已经根据应用环境对其本身进行了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果周围环境为危险环境,照明装置、第一面板和第二面板的材料、强度等性能以及结构在进行设置及应用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以适用于特定危险环境,从而保证光源正常的照明应用,即使是在温度足够低的情况下,为了使灯具能够正常的工作并避免在危险环境下引燃爆炸性气体,这些均是保证灯具正常使用及工作需要常规考虑的因素,这种根据需要进行的调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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