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发光声学面板和包括这样的面板集合的照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8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85097
优先权日:2014-04-25
申请(专利)号:201580010834.3
申请日:2015-04-14
复审请求人:飞利浦灯具控股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布文峰
合议组组长:程应欣
参审员:耿苗
国际分类号:E04B9/32,F21V33/00,F21S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0834.3,名称为“发光声学面板和包括这样的面板集合的照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8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110674A1,公开日为2010年5月6日;
对比文件2:US3774024A,公开日为1973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A、光源布置成在主方向上提供光照,主方向平行于天花板并且垂直于主表面的法向;B、主表面中的至少一个是反光表面,其被布置成由另一声学面板的光源进行光照。然而,对比文件1在面板的侧壁上设有容置空间5的开口,在容置空间内设置的光源经过漫反射或折射会通过开口射出,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侧壁提供照明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光源布置成在主方向提供光照仅是所能做出的常规选择。将悬挂板的一个表面设置成反光表面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上述A和B外,还包括:区别特征C、集合还包括反光声学面板,发光声学面板(2)的光源(11)布置成光照反光声学面板(3)的反光表面。然而,将悬挂板的一个表面设置成反光表面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反射片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反光表面反射其它光源的光线,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上述A、B和C外,还包括区别特征D: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中的面板(2,3;2',3')以人字形图案布置。然而,区别特征D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上述A、B和C外,还包括区别特征E: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中的面板(2,3;2',3')以棋盘式图案布置。然而,区别特征E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声学面板,具有两个相对主表面(6)、两个相对第一侧(4)和两个相对第二侧(5),声学面板(2;3)还包括:
- 用于从天花板(7)悬挂声学面板(2;3)的悬挂构件(8),悬挂构件(8)布置在第一侧(4)中的一个上使得当声学面板(2;3)从天花板(7)悬挂时,两个相对主表面(6)垂直于天花板(7)布置,以及
- 光源(11),布置在第二侧(5)中的一个上使得当声学面板(2;3)从天花板(7)悬挂时,光源(11)布置成在主方向上提供光照,主方向平行于天花板(7)并且垂直于主表面(6)的法向,
其中主表面(6)中的至少一个是反光表面,其被布置成由另一声学面板的光源(11)进行光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学面板(2;3),其中光源(11)是基于LED的光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学面板(2;3),其中提供有光源(11)的第二侧(5)还提供有漫射器(13)。
4.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声学面板(2;3),其中漫射器(13)是漫射屏(17),并且其中漫射屏(17)与光源(11)之间的距离(d)为至少50mm。
5. 一种形成照明系统的面板集合(1),该集合包括发光声学面板(2)和反光声学面板(3),每一个面板具有两个相对第一侧(4)、两个相对第二侧(5)和两个相对主表面(6),并且每一个面板在第一侧(4)面向天花板(7)的情况下从天花板(7)悬挂,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和反光声学面板(3)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声学面板,发光声学面板(2)的光源(11)布置成光照反光声学面板(3)的反光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和反光声学面板(3)布置在鉴于彼此的错列图案中。
7. 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包括布置在其两个相对第二侧(5)上的光源(11)。
8. 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和反光声学面板(3)中的至少一个包括其相对第一侧(4)中的一个上的光源(11)。
9. 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中的发光声学面板(2)布置成构成第二面板集合(200)中的反光声学面板(3),第二面板集合包括发光声学面板(2')和反光声学面板(3')。
10. 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的发光表面具有光漫射性质。
11. 根据权利要求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其中发光声学面板(2)的主表面(6)以鉴于反光声学面板(3)的主表面(6)的45至90度的角度(α)进行布置。
12. 一种照明系统,至少包括根据权利要求6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所述面板集合包括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中的面板(2,3;2',3')以人字形图案布置,在所述图案中,第一面板集合(100)的发光声学面板(2)布置成在被第二面板集合(200)的发光声学面板(2')所光照时构成反光声学面板(3)。
13. 一种照明系统,至少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面板集合,所述面板集合包括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和第二面板集合(200)中的面板(2,3)以棋盘式图案布置,在所述图案中,第一面板集合(100)的发光声学面板(2)布置成光照第一面板集合(100)的反光声学面板(3)和第二面板集合(200)的反光声学面板(3'),并且其中第一面板集合(100)的发光声学面板(2)的主表面(6)与第二面板集合(200)的发光声学面板(2')的主表面(6)基本上平行地布置,而第一面板集合(100)的反光声学面板(3)的主表面(6)与第二面板集合(200)的反光声学面板(3)的主表面(6)基本上平行地布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6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光源在主方向上布置,其并未公开光通过空间5的开口透出,即便光能够照射透出空间5的开口也是微量的,不会引起眩晕问题;且其经过漫反射和折射出来的光线不存在引起眩晕的问题。在不存在引起眩晕的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动机改进将悬挂板的一个表面设置为反光板。(2)对比文件2中使用直射光照明,栅格并不是被用来实现照明器的反光照射,而是拦截与水平面呈小于预定角度的直射光线,而非拦截照明主光线上的直射光。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6月1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结构中容置空间中的光源经过漫反射或折射可由开口射出,即存在有光线沿主方向射出这一方式,在上述内容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光源布置的方向。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反射片22对光线进行反射,在此内容启发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避免炫光出现,使用反光表面反射光线,已提供柔和的照明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6年8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声学面板,独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形成照明系统的面板集合,独立权利要求12、13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悬挂安装的吸声板,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实施例一(参见说明书第28-40段、附图1-4):吸声板2(即声学面板),具有两个相对主表面、两个相对第一侧和两个相对第二侧,电缆线15(即悬挂构件)用于从天花板3悬挂吸声板2,电缆线5布置在第一侧中的一个上使得吸声板2从天花板3悬挂时,两个相对主表面垂直于天花板布置;照明元件11设置于泡沫部件1的容纳空间5内并且面朝下设置,使得光面向外照射到泡沫壁7至9,这导致漫射到周围的区域。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面向下的端面6上,与LED 13直接相对并因此直接照射的区域可以看起来比邻近的间接照明区域更亮。
实施例二(参见说明书第41-46段、附图5-7):泡沫部件1侧壁16(即主表面)上有凹部17,凹部17内设置Led条带形式的照明元件11,照明元件11照射后壁20和顶部18,被发射后,光从凹槽17的槽状开口射出。
实施例三(参见说明书第47段、附图8):照明元件11设置于泡沫部件1的容纳空间5内,面朝上设置,光通过泡沫壁7至9射出到周围的区域。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照明网格(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47-58行、附图7),适于设置在光源下方以拦截与水平面成小于预定角度的直射光线,但并不拦截照明主方向上的直射光线。每个面板25均具有两个相对主表面、两个相对第一侧和两个相对第二侧,隔板25布置在鉴于彼此的错列图案中,形成面板集合,面板鸡舍中的面板以人字形图案布置或棋盘式图案布置。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光源布置在第二侧中的一个上使得当声学面板从天花板悬挂时,布置成在主方向上提供光照,主方向平行于天花板并且垂直于主表面的法向,其中主表面(6)中的至少一个是反光表面,其被布置成由另一声学面板的光源(11)进行光照。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将光源布置在第二侧上,并通过另一声学面板的主表面对所述光源的光进行反射,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既改善声学传播方向,又提供反射照明。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与本申请类似的面板集合,但其面板只是一种隔板,面板集合设置在光源L下方以拦截与水平面成小于预定角度的直射光线,并没有给出将光源布置在一面板的第二侧上,并通过另一面板的主表面对所述光源的光进行反射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在面板的侧壁上设有容置空间5的开口,在容置空间内设置的光源经过漫反射或折射会通过开口射出,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侧壁提供照明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光源布置成在主方向提供光照是常规技术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置反射片将光线反射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避免眩光的出现,使用反光表面反射其它光源的光线提供照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40段、附图1-4):照明元件11相应地照射泡沫部件1的容纳空间5,面朝下设置,使得光照射到泡沫壁7至泡沫壁9,再漫射到周围的区域,照明元件11在面向下的端面6上,与LED 13直接相对并因此直接照射的区域可以看起来比邻近的间接照明区域更亮。实施例三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7段、附图8):照明元件11设置于泡沫部件1的容纳空间5内,面朝上设置,光通过泡沫壁7至9射出到周围的区域,再漫射到周围的区域。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三的发明构思是通过泡沫壁7至泡沫壁9(分别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侧其中之一和主表面)向室内照射漫射光,并没有提到光透过空间5的开口,没有给出在侧壁提供照明的技术启示。
即使认为光能够照射通过空间5的开口,一方面,这个通过的量也将太小而不足以考虑会引起任何眩光的问题,另一方面,既然已经是漫反射和折射出来的,就不存在会引起任何眩光的问题而无需再折射一次,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反光表面反射该光线。
对比文件1实施例二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46段、附图5-7):泡沫部件1侧壁16(即主表面)上有凹部17,凹部17内设置Led条带形式的照明元件11,照明元件11照射后壁20和顶部18,被反射后,光从凹槽17的槽状开口射出。其光照方向平行于主表面的法向方向,也没有给出在侧壁提供照明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声学面板,其主表面至少一个是反光表面,光源布置在第二侧上,可并通过一声学面板的主表面对另一声学面板第二侧上的光源的光进行反射,当面板集合使用时,既可以改善声学传播方向,又可以提供反射的间接光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11要求保护一种形成照明系统的面板集合,权利要求12、13要求保护一种照明系统,基于同样的理由,包含了权利要求1所述声学面板的权利要求5-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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