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96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51395
优先权日:2012-03-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13881.4
申请日:2013-03-12
复审请求人:芬欧汇川集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占良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刘鹏
国际分类号:D21C11/00,D21C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3881.4,名称为“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芬欧汇川集团,申请日为2013年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688362A,公开日为2010年3月31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2014年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该系统包括:
-木材处理装置(10),
-粗浆制备装置(20),其包括用于生产纸浆的煮制,洗涤,筛分和氧去木质阶段,
-漂白装置(30),用于对生产的纸浆进行漂白,
-化学回收装置(60),
-纸浆干燥机(80),
-回收锅炉(70),其产生锅炉排水,
-蒸发器(40),其产生冷凝物,
-废水处理设施(50),以及
-原水处理设施,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以下工艺水源:
-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
输送到以下所列中的至少一种,并且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
-木材处理装置(10)中的木材处理,
-废水处理设施(50)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和/或废水处理设施(50)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输送到木材处理装置,用于以下所述中的至少一种: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圆木洗涤,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切碎操作,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筛分,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输送。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工艺用水输送到纸浆干燥机(80),将该部分工艺用水用作干燥机的喷淋水。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来自漂 白装置的纳氏泵密封水输送到碱性萃取阶段,在该阶段中使用氧和过氧化物作为额外的化学试剂。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来自漂白装置的纳氏泵密封水输送到粗浆制备装置(20)中的鼓式置换洗涤器的筛分盘。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回收装置包括稀白液槽和白泥过滤器真空泵,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白泥过滤器真空泵用水和/或喷射冷凝器冷却水输送到稀白液槽中。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回收装置包括稀白液冷凝槽,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锅炉排水输送到所述白液冷凝槽中。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渣滓过滤器真空泵和污泥处理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喷射冷凝器冷却水和/或渣滓过滤器真空泵用水输送到污泥处理区域的洗涤步骤。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的工艺用水在漂白装置中循环。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的工艺用水在化学回收装置(60)中循环。
11. 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工艺用水液流、并且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木材处理装置(10),
-粗浆制备装置(20),其包括用于生产纸浆的煮制,洗涤,筛分和氧去木质阶段,
-漂白装置(30),用于对生产的纸浆进行漂白,
-化学回收装置(60),
-回收锅炉(70),
-蒸发器(40),
-纸浆干燥机(80),
-废水处理设施(50),以及
-原水处理设施,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以下所列:
-适用于输送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的设备,所述输送的目的地是以下所列中的至少一个:
-木材处理装置(10),
-废水处理设施(50)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适用于输送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的设备与木材处理装置(10)连接,用于以下所述中的至少一种: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圆木洗涤,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切碎操作,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筛分,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输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EOP碱性滤液输送至木材处理装置和/或用作重力分选台喷淋水,并且对比文件1中滤液需要进行升温处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在木材处理中使用来自漂白的滤液或者来自漂白的清洁滤液,其中漂白的滤液即为未在非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工艺水,并且也记载了漂白工序的EOP漂白阶段排出碱性滤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液用于木材处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和11,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12分别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10。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该系统包括:
-木材处理装置(10),
-粗浆制备装置(20),其包括用于生产纸浆的煮制,洗涤,筛分和氧去木质阶段,
-漂白装置(30),用于对生产的纸浆进行漂白,
-化学回收装置(60),
-纸浆干燥机(80),
-回收锅炉(70),其产生锅炉排水,
-蒸发器(40),其产生冷凝物,
-废水处理设施(50),以及
-原水处理设施,
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输送到以下所列中的至少一种,并且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圆木洗涤,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切碎操作,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筛分,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输送,
-废水处理设施(50)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工艺用水输送到纸浆干燥机(80),将该部分工艺用水用作干燥机的喷淋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来自漂白装置的纳氏泵密封水输送到碱性萃取阶段,在该阶段中使用氧和过氧化物作为额外的化学试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至少一部分来自漂白装置的纳氏泵密封水输送到粗浆制备装置(20)中的鼓式置换洗涤器的筛分盘。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回收装置包括稀白液槽和白泥过滤器真空泵,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白泥过滤器真空泵用水和/或喷射冷凝器冷却水输送到稀白液槽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回收装置包括稀白液冷凝槽,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锅炉排水输送到所述白液冷凝槽中。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废水处理设施的渣滓过滤器真空泵和污泥处理区域,所述方法包括:
-将至少一部分喷射冷凝器冷却水和/或渣滓过滤器真空泵用水输送到污泥处理区域的洗涤步骤。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的工艺用水在漂白装置中循环。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部分的工艺用水在化学回收装置(60)中循环。
10. 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工艺用水液流、并且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系统,该系统包括:
-木材处理装置(10),
-粗浆制备装置(20),其包括用于生产纸浆的煮制,洗涤,筛分和氧去木质阶段,
-漂白装置(30),用于对生产的纸浆进行漂白,
-化学回收装置(60),
-回收锅炉(70),
-蒸发器(40),
-纸浆干燥机(80),
-废水处理设施(50),以及
-原水处理设施,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以下所列:
-适用于输送来自漂白装置(30)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的设备,所述输送的目的地是以下所列中的至少一个: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圆木洗涤,
-木材处理装置(10)的切碎操作,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筛分,
-木材处理装置(10)的碎片输送,
-废水处理设施(50)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使用来自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液进行水的专门设计的精细循环的形式,与之相反,对比文件1教导了漂白车间排出物在循环之前必须要进行纯化处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4年9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化学纸浆厂处理液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化学制浆厂处理液体流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段至第8页第1段,第13页第1段,第14页第2段,附图1):配备有碱法蒸煮工艺以及封闭的液体化学循环工艺,该化学制浆厂至少包含:用于生产纸浆的碱法蒸煮工艺,具有基本上封闭的液体循环的粗浆处理,使用ECF漂白的纸浆漂白车间(即漂白装置),其中形成含氯化物的排出物,至少包含黑液蒸发、回收锅炉(产生锅炉排水)以及化学品生产的化学回收厂,以及排出物的纯化;蒸煮工艺之后的粗浆处理(隐含公开了粗浆制备装置)包括洗涤、筛选和氧阶段(即氧去木质阶段);漂白过的纸浆在纸浆干燥机中进行干燥;浓黑液从蒸发装置(产生冷凝物)导入回收锅炉;排出物处理装置(即废水处理设施)对排出物进行纯化;在木材处理中使用来自漂白的滤液或者来自漂白的清洁滤液(即公开具有木材处理装置,并且可以将漂白的滤液直接输送到木材处理工序),其中来自漂白的滤液也是一种工艺水源,即相当于本申请中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工艺水源。
对于将来自漂白装置的EOP漂白的碱性滤出液输送到木材处理装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纸浆厂系统中还包含原水处理设施,木材处理的工艺水源为漂白装置的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出液,木材处理为木材处理装置的圆木洗涤、切碎操作、碎片筛分和碎片输送中至少一种,而对比文件1笼统地公开了工艺水源为漂白的滤液。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体工艺水源的综合利用方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纸浆厂实际生产过程中,多个工段都会使用原水,例如蒸煮、洗涤、漂白等,为了避免原水中杂质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借助原水处理设施对其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漂白装置EOP段漂白滤出液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了漂白过程包括酸阶段(产生酸性滤液)和碱阶段(即EOP段,产生碱性滤液),并且对比文件1也明确记载了可以将漂白的滤液用于木材处理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采用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液处理木材,并且EOP阶段的碱性滤液能够处理木材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圆木洗涤、切碎、碎片筛分和碎片输送均属于常规的木材加工处理工序,这些工序通常都会用到水,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漂白的滤液用于木材处理工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EOP漂白碱性滤液回用到木材处理各常规工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将来自漂白装置的EOP漂白碱性滤出液输送到废水处理设置的重力分选台喷淋水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漂白的滤液用于木材处理,而废水处理设施的重力分选台存在用水需求,并且对喷淋水的水质要求也是本领域所公知,为了循环利用工艺水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漂白装置的EOP碱性滤出液作为喷淋水回用到废水处理设施的重力分选台。因此,权利要求1中有关重力分选台喷淋水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对于权利要求2-9:对比文件1公开了毡洗涤的干燥部门使用来源于蒸发装置的冷凝物;对比文件1中ECF漂白包括EOP阶段,该阶段使用氧和过氧化物作为额外的化学试剂,根据各工序用水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漂白装置的纳氏泵封闭水输送到漂白过程中的碱性萃取阶段或粗浆制备阶段的鼓式置换洗涤器的筛分盘;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白液生产的苛性化车间使用绿液,从绿液移除不溶性沉淀材料,例如通过过滤,并且依靠所谓的残渣过滤机进一步处理分离的沉淀,用石灰处理澄清的绿液,用于进行苛性化反应并且用于生产白液和石灰泥,通过过滤和洗涤从白液分离石灰泥,在石灰窑中灼烧稠化的石灰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合理调整化学回收装置的循环用水情况,将白泥过滤器真空泵用水和/或喷射冷凝器冷却水输送到稀白液槽,将锅炉排水输送到白液冷凝槽;废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的具体废水循环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选择的;对比文件1中将蒸发车间冷凝物循环至漂白工序,将排出物处理工序获得的工艺水用于化学品苛性化生产工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质要求以及对环境保护的需要来选择将一部分工艺用水在漂白装置或回收装置中循环利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化学纸浆厂处理工艺用水液流、并且不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系统,其包含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在木材处理中使用来自漂白的滤液或者来自漂白的清洁滤液,其中来自漂白的滤液就是未在废水处理设施中进行任何处理的工艺水,而“来自漂白的清洁滤液”对应于经过处理的工艺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将来自漂白的滤液回用至木材处理工序时,可以直接使用漂白滤液,也可以使用纯化处理后的漂白滤液。虽然对比文件1记载了漂白车间排出物在循环之前进行纯化处理的实施方式,但不能因此否认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直接使用漂白滤液的事实。对比文件1中的漂白工序包括EOP漂白阶段,EOP漂白阶段排出碱性滤液,在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使用来自漂白的滤液处理木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EOP漂白阶段的碱性滤液用于木材处理。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未具体记载圆木洗涤、切实操作、碎片筛分和碎片输送工位,但上述工位均属于利用圆木制备纸浆的常规工序。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漂白滤液回用至木材处理工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漂白滤液回用至上述常规工序。最后,造纸厂对水资源消耗很大,循环利用工艺水以节约水资源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造纸过程各阶段对水纯度要求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各工序水质需求标准来选择循环利用其它工序产生的废水,例如木材处理或重力分选台喷淋工序对水质要求不高,将EOP漂白阶段排出的碱性滤液用于木材处理或重力分选台喷淋,其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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