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38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18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8577.0
申请日:2015-10-29
复审请求人:四川天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炎炎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苑丛
国际分类号:A01C21/00(2006.01);;A01B7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8577.0,名称为“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四川天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569541Y,公告日为2003年09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并判断作业对象整体的分层结构;
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
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之后输送粉粒肥料;
所述检测并判断需深松土壤处的分层结构的方式包括土壤取样分析和土壤数据检测分析:通过土壤取样分析选取需深施土壤某处进行取样分析,初步判断耕作层表面至底土层的深度距离,并根据样品的颜色、湿度、质地参数对土壤进行初步分层,然后再通过土壤数据检测分析进行分析,根据初步判断深度距离对土壤进行分段确定检测点,在两检测点间设置六个检测位,根据检测压力数据的变化情况对土壤分层进行精确确定;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步骤之前还包括:以单次作业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对作业对象整体划分具体作业点,或,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
所述土壤数据检测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每一检测点土壤不同深度的土壤压力数据;
根据不同深度处所检测土壤压力数据间的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
综合所有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进行统计分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层多次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层多次为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每一层实施至少两次。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 输送粉粒肥料为通过深松土壤所需压缩空气产生的气流进行悬浮虹吸输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粒肥料为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中的一种或其中两种混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步骤之前还包括:以单次作业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对作业对象整体划分具体作业点,或,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本申请还包括检测并判断作业对象整体的分层结构,深松过程根据分层结构进行,检测并判断需深松土壤处的分层结构的方式包括土壤取样分析和土壤数据检测分析,以及具体分析步骤;本申请还可在深松土壤之后输送粉粒肥料;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步骤之前还包括:以单次作业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对作业对象整体划分具体作业点,或,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6,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1)土壤具有分层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松土作业时,往往是对一块作业地的某处进行取样检测以确定分层结构,这种分层结构不具有唯一确定性,因为一块作业地的其他某处与取样处的分层结构的地表距离可能会存在不同,如若不能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会大大影响松土效果;在进行本申请的松土作业时,操作人员根据具体作业点不同深度处的压力数据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分层结构,从而根据实时的检测分层进行松土作业,从而有针对性的较好的达到松土效果,根据实时不同深度压力值判断土壤特性并调整喷爆深松的参数,而根据压力值确定的喷爆参数利于减小结构分层误差,大大提高深松效果;(2)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自上而下实施可具有较好的土壤劈裂效果;即深耕时所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可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相当于不再需要另外的粉粒肥料动力装置,节省能耗,且操作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土壤分层结构不具有唯一确定性,一块作业地的其他某处与取样处的分层结构的地表距离可能会存在不同,本申请中操作人员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根据具体作业点不同深度处的压力数据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分层结构,达到较好松土效果”,在进行土壤采样前,先根据剖面的土壤颜色、结构、质地、松紧度、湿度及植物根系分布等,划分土层,逐层采集样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技术》(郭世乾等,第81、82页,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3年8月)),并且土壤在演化过程中受到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产生了土层的分化,其剖面层次可分为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不同层的土壤的紧实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的密实度分别体现为松散、疏松、紧实和坚实,可通过仪器插入土壤中用力的大小和所受的阻力的大小来衡量(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土壤环境学》(吴启堂主编,第22-23页,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6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作业点的不同深度处的压力变化趋势来判断土壤分层结构;至于本申请“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对于同一区域不同区块的土壤,其受到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土壤的分层结构时采取多个作业点,对每个作业点进行检测,以减小实验的偶然误差,这是一般实验的要求和基本方法;对于“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以多个深施对象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形成范围网”,根据空气喷爆式松土机械所能达到的松土效果,为了使相应的植株附近能够达到松土效果,对某一大块土壤进行区域划分,将划分后的范围分别进行作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操作,并根据土壤实际情况设置深施对象的深施范围;对于本申请中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使深耕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压缩空气驱动高频冲击主机将松土杆打入土中后开始松土,然后逐层将松土杆继续打入土中并逐层再松土,直到达到预定深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松土杆20为中空杆状体,储料罐底部通过管道与松土杆内空腔连通,其上端通过管道与空气压缩机连接,储料罐中可存放固态肥料,在松土过程中可分层将固态肥料通过压缩空气压入土中,固态肥料包括粉状和颗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输送粉粒肥料为通过深松土壤所需压缩空气产生的气流进行悬浮虹吸输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证据1《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技术》(郭世乾等,第81-82页,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08)一书公开了“进行土壤采样前,先根据剖面的土壤颜色、结构、质地、松紧度、湿度及植物根系分布等,划分土层,自上而下逐层采集样品”,并且土壤在演化过程中受到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产生了土层的分化,如证据2《环境土壤学》(吴启堂主编,第22-2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06)一书中公开了“一般来说土壤的剖面层次可分为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可用仪器插入土壤中,根据用力的大小及感受到的阻力的大小来衡量土壤紧实度,常分为松散、疏松、紧实和坚实等”,即不同的土壤分层的压力是不一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作业点的不同深度处的压力变化趋势来判断土壤分层结构;至于“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对于同一区域不同区块的土壤,其受到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土壤的分层结构时,选取多个作业点,对每个作业点进行检测,再得出实验结论,以减小误差,这是一般实验的要求和基本方法;(2)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4行):采用压缩空气驱动高频冲击主机将松土杆打入土中后开始松土,然后逐层将松土杆继续打入土中并逐层再松土,直到达到预定深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层松土过程为自上向下实施,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4行):松土杆20为中空杆状体,储料罐底部通过管道与松土杆内空腔连通,其上端通过管道与空气压缩机连接,储料罐中可存放固态肥料,在松土过程中可分层将固态肥料通过压缩空气压入土中,固态肥料包括粉状和直径小于2毫米以内的颗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深耕时所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可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无需另外的粉粒肥料动力装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土壤具有分层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松土作业时,往往是对一块作业地的某处进行取样检测以确定分层结构,这种分层结构不具有唯一确定性,因为一块作业地的其他某处与取样处的分层结构的地表距离可能会存在不同,如若不能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会大大影响松土效果;在进行本申请的松土作业时,操作人员根据具体作业点不同深度处的压力数据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分层结构,从而根据实时的检测分层进行松土作业,从而有针对性的较好的达到松土效果,根据实时不同深度压力值判断土壤特性并调整喷爆深松的参数,而根据压力值确定的喷爆参数利于减小结构分层误差,大大提高深松效果;(2)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自上而下实施可具有较好的土壤劈裂效果;即深耕时所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可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相当于不再需要另外的粉粒肥料动力装置,节省能耗,且操作方便;(3)粒肥料为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中的一种或其中两种混合;本申请通过压缩空气喷射同时实现土壤对象的深耕和深施,改变了传统的“撒肥、沟施、穴施等”施肥方式,可具有针对性对需深施植株进行定向深施,大大减少了养分的流失和浪费,避免人工和传统农机具的多次作业对土壤的碾压和破坏,解决了氮素挥发、磷元素容易被固定和难以下移等问题,以及多年生作物后期早衰等问题,同时有利于土壤耕作层发育和培肥提高土壤地力条件,有利于作物根系向下深扎,扩大根系生长量,增强作物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能显著提高作物的产量,提高施肥的工作效率和肥料利用率,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投入,还与节约资源、节能减排、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绿色环保等国策都非常契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并判断作业对象整体的分层结构;
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
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之后输送粉粒肥料;
所述检测并判断需深松土壤处的分层结构的方式包括土壤取样分析和土壤数据检测分析:通过土壤取样分析选取需深施土壤某处进行取样分析,初步判断耕作层表面至底土层的深度距离,并根据样品的颜色、湿度、质地参数对土壤进行初步分层,然后再通过土壤数据检测分析进行分析,根据初步判断深度距离对土壤进行分段确定检测点,在两检测点间设置六个检测位,根据检测压力数据的变化情况对土壤分层进行精确确定;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步骤之前还包括:以单次作业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对作业对象整体划分具体作业点,或,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
所述土壤数据检测分析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每一检测点土壤不同深度的土壤压力数据;
根据不同深度处所检测土壤压力数据间的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
所述分层多次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所述分层多次为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每一层实施至少两次;所述输送粉粒肥料为通过深松土壤所需压缩空气产生的气流进行悬浮虹吸输送;
综合所有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进行统计分析;
所述粉粒肥料为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中的一种或其中两种混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包括分别涉及“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输送粉粒肥料”和“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之后输送粉粒肥料”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
针对涉及“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输送粉粒肥料”的并列技术方案一:
对比文件1(CN2569541Y)公开了一种深层松土施肥机,其能减少对耕地碾压,提高翻耕效果,在松土施肥过程中无需人工挖掘,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立体保护性土壤免耕深施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4行):包括以下步骤:采用压缩空气驱动高频冲击主机将松土杆打入土中开始松土,然后逐层将松土杆继续打入土中并逐层再松土,直到达到预定深度(相当于公开了“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在松土过程中可将固态肥料施入土壤,固态肥料包括粉状和直径小于2毫米以内的颗粒(相当于公开了“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输送粉粒肥料”);松土杆20由上往下穿透进入土中(相当于分层松土过程自上向下实施);松土杆20为中空杆状体,储料罐底部通过管道与松土杆内空腔连通,其上端通过管道与空气压缩机链接,储料罐中可存放固态肥料,在松土过程中可分层将固态肥料通过压缩空气压入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输送粉粒肥料为通过深松土壤所需压缩空气产生的气流进行悬浮虹吸输送)。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检测并判断作业对象整体的分层结构,并根据该分层结构深松土壤;(2)检测并判断需深松土壤处的分层结构的方式包括土壤取样分析和土壤数据检测分析,以及具体的分析步骤;(3)在不翻耕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根据分层结构,在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步骤之前还包括:以单次作业半径可达50-70cm的深施范围对作业对象整体划分具体作业点,或,对应每一需深施对象设置一具体作业点;分层多次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分层多次为根据所述分层结构在每一层实施至少两次;(4)粉粒肥料为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中的一种或其中两种混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准确有针对性地进行深松作业,提高耕作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达到较好的松土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逐层松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土层结构针对性地进行作业,检测并判断作业对象整体的分层结构,并根据分层结构进行深松土壤;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检测并判断土壤分层结构的方式包括土壤取样分析和土壤数据检测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土壤分层结构检测方式的常规选择;此外,证据1《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技术》(郭世乾等,第81-82页,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08)一书公开了“进行土壤采样前,先根据剖面的土壤颜色、结构、质地、松紧度、湿度及植物根系分布等,划分土层,自上而下逐层采集样品”,在此基础上,通过土壤取样分析选取需深施土壤某处进行取样分析,初步判断耕作层表面至底土层的深度距离,并根据样品的颜色、湿度、质地参数对土壤进行初步分层,然后再通过土壤数据检测分析进行分析,根据初步判断深度距离对土壤进行分段确定检测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能够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不同层的土壤的密实度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参见证据2《环境土壤学》(吴启堂主编,第22-2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06)一书中公开了“一般来说土壤的剖面层次可分为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可用仪器插入土壤中,根据用力的大小及感受到的阻力的大小来衡量土壤紧实度,常分为松散、疏松、紧实和坚实等”),因此,为了减小偶然误差,准确检测分层,在两检测点间设置多个检测位,根据检测压力数据的变化情况对土壤分层进行精确确定,即检测每一检测点土壤不同深度的土壤压力数据,根据不同深度处所检测土壤压力数据间的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并综合所有检测点的土壤分层结构进行统计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检测方式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松土过程中可同时输送粉粒肥料,那么为了使相应的植株附近能够达到松土效果,增加蓄水、通风通气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深施范围和具体作业点进行划分,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想到的常规操作;而具体的实施方式及每层实施的次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粉粒肥料,因此,选取其中一种或两种混合作为粉粒肥料进行施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涉及“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之后输送粉粒肥料”的并列技术方案二:
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每一具体作业点喷爆深松土壤的同时输送粉粒肥料,在此基础上,在深松之后输送粉粒肥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该并列技术方案二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土壤具有分层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松土作业时,往往是对一块作业地的某处进行取样检测以确定分层结构,这种分层结构不具有唯一确定性,因为一块作业地的其他某处与取样处的分层结构的地表距离可能会存在不同,如若不能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会大大影响松土效果;在进行本申请的松土作业时,操作人员根据具体作业点不同深度处的压力数据变化趋势判断检测点的分层结构,从而根据实时的检测分层进行松土作业,从而有针对性的较好的达到松土效果,根据实时不同深度压力值判断土壤特性并调整喷爆深松的参数,而根据压力值确定的喷爆参数利于减小结构分层误差,大大提高深松效果;
(2)分层多次将压缩空气喷射入土壤内进行喷爆深松土壤,为根据土壤分层结构自上向下实施,自上而下实施可具有较好的土壤劈裂效果;即深耕时所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可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相当于不再需要另外的粉粒肥料动力装置,节省能耗,且操作方便;
(3)粒肥料为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中的一种或其中两种混合;本申请通过压缩空气喷射同时实现土壤对象的深耕和深施,改变了传统的“撒肥、沟施、穴施等”施肥方式,可具有针对性对需深施植株进行定向深施,大大减少了养分的流失和浪费,避免人工和传统农机具的多次作业对土壤的碾压和破坏,解决了氮素挥发、磷元素容易被固定和难以下移等问题,以及多年生作物后期早衰等问题,同时有利于土壤耕作层发育和培肥提高土壤地力条件,有利于作物根系向下深扎,扩大根系生长量,增强作物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能显著提高作物的产量,提高施肥的工作效率和肥料利用率,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投入,还与节约资源、节能减排、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绿色环保等国策都非常契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证据1《耕地质量调查与评价技术》(郭世乾等,第81-82页,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08)一书公开了“进行土壤采样前,先根据剖面的土壤颜色、结构、质地、松紧度、湿度及植物根系分布等,划分土层,自上而下逐层采集样品”,并且土壤在演化过程中受到人类生产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产生了土层的分化,如证据2《环境土壤学》(吴启堂主编,第22-2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06)一书中公开了“一般来说土壤的剖面层次可分为耕作层、犁底层、心土层和底土层”、“可用仪器插入土壤中,根据用力的大小及感受到的阻力的大小来衡量土壤紧实度,常分为松散、疏松、紧实和坚实等”,即不同的土壤分层的压力是不一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作业点的不同深度处的压力变化趋势来判断土壤分层结构;至于“对每一作业点的分层结构进行实时确定”,对于同一区域不同区块的土壤,其受到的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会存在一定的差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定土壤的分层结构时,选取多个作业点,对每个作业点进行检测,再得出实验结论,以减小误差,这是一般实验的要求和基本方法;
(2)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4行):采用压缩空气驱动高频冲击主机将松土杆打入土中后开始松土,然后逐层将松土杆继续打入土中并逐层再松土,直到达到预定深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分层松土过程为自上向下实施,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7行-第4页第4行):松土杆20为中空杆状体,储料罐底部通过管道与松土杆内空腔连通,其上端通过管道与空气压缩机连接,储料罐中可存放固态肥料,在松土过程中可分层将固态肥料通过压缩空气压入土中,固态肥料包括粉状和直径小于2毫米以内的颗粒,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深耕时所用压缩空气形成的气流可对肥料形成虹吸效应,无需另外的粉粒肥料动力装置;
(3)秸秆粉末、有机肥、生物菌肥、化肥、木屑、锯末、土壤改良剂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粉粒肥料,因此,选取其中一种或两种混合作为粉粒肥料进行施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通过压缩空气喷射同时实现土壤对象的深耕和深施”的技术手段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以上评述),该技术手段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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