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34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1F2671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6416.1
申请日:2014-08-22
复审请求人:圣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迎椿
合议组组长:左凤茹
参审员:郭振宇
国际分类号:B23Q3/15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技术,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些公知技术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6416.1,名称为“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圣杰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9]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WM470720 U,公告日为2014年0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3726234 U,公告日为2014年07月23日;
对比文件3:CN102773750 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对比文件4:CN202684603 U,公告日为2013年01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座;
一刀盘,可转动地连接于该基座上,该刀盘上结合多个刀套,所述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
一第一马达,受控制驱使该刀盘旋转;
一换刀臂,设置于该刀盘外侧;
一第二马达,受控制驱使该换刀臂转动;
一电路板,包括有一控制电路与一线路切换电路,其中,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该线路切换电路电性连接该第一马达与该第二马达;
一变频器,电性连接该电路板,该变频器受该控制电路控制而输出一电能给该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将该电能传输给该第一马达或该第二马达;
一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
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一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或接收一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设置于该基座上的一拉刀结构,该拉刀结构用以带动其中一该刀套于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间枢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拉刀结构包括有一活动杆,该活动杆随着该刀套于该第一位置与该第二位置之间枢摆而相对于一第三位置与一第四位置间往复位移;该第一检知器与该第二检知器为光传感器,该第一检知器侦测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活动杆并产生该第一检知信号,该第二检知器侦测位于该第四位置的该活动杆并产生该第二检知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一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一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一频率;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二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二频率;其中该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第一频率低于该第二频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三检知信号以控制该变频器输出低于市电具备频率的电能,该低于市电频率的电能经由该线路切换电路而传输给该第二马达。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信号凸轮与一近接开关,该信号凸轮随着该换刀臂的转动而改变转动角度,该近接开关侦测该信号凸轮的转动角度并产生第三检知信号。”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采用电路板实现刀盘与换刀臂的运动控制;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间枢摆;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控制电路”,也没有公开如何通过控制电路与第一检知器及第二检知器的配置关系而获得驱使第一马达或第二马达的效果。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特征“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一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或接收一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2)而且《数控机床与编程》没有公开结合“控制电路”驱使第一马达或是第二马达动作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而根据刀库自动控制的需要,设置传感器(即本申请的检知器)以检测刀套的位置状态并产生检知信号从而实现换刀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数控机床FANUC系统模块化维修”,刘胜勇编,第472-47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01月)。同时,《数控机床与编程》(“数控机床与编程”,韩玉勇,黄雪梅主编,第86-90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中记载了如下:“刀套下转90°后,拨叉7上升到终点,压住定位开关10,发出信号使机械手抓刀;活塞杆6带动拨叉7上升,放开位置开关9,用以断开相关电路,防止刀库、主轴等有误动作。”其明确公开了通过开关传感器检测刀套位置状态,并基于刀套位置传感器的检测结果来对前一工序是否完成进行判定,以便进一步控制刀盘转动或换刀臂转动。因此,对于刀库控制而言,选择性的驱使刀仓马达或自动换刀机构马达转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常规的刀库换刀动作是先通过刀盘转动定位,刀套翻下90°,然后换刀臂进行换刀,刀套翻上90°,刀盘与换刀臂的动作本身即是先后进行的,即刀盘与换刀臂的动作是以刀套位置为触发点,并通过接近开关进行到位检测。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刀库系统通过电路板实现驱动装置的控制的基础上,通过传感器发出信号使换刀臂抓刀以及通过传感器发出信号使刀盘转动均是为了实现控制这一先后动作所作出的常规设置。(3)关于本申请中的电路板,设置控制电路板包括控制电路与切换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多个马达控制作出的常规设置,这些设置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参见:“数控机床电气控制”,金燕主编,第106-107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08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一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2)一电路板,包括有一控制电路与一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该线路切换电路电性连接该第一马达与该第二马达;一变频器,电性连接该电路板,该变频器受该控制电路控制而输出一电能给该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将该电能传输给该第一马达或该第二马达。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一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或接收一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数控机床与编程》,韩玉勇,黄雪梅主编,第85-91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出版)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被公知常识性证据2(《案例解说西门子LOGO!与变频器综合应用》, 陈浩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5,第277页)公开,部分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通过控制器接收刀套位置改变的信号而选择刀盘的停转或换刀臂的转动。由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选刀操作开始,刀套的轴线需要平行于刀盘的轴线(即刀套处于第一位置),也就是拨叉7处于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数控系统在收到该位置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一检知信号)后,即可连通直流伺服电机1(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使其驱动。(2)将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控制变频器的内置控制器替换为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拨叉7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一信号)传送给控制电路,由控制电路驱使线路切换电路连通变频器与直流伺服电机1(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并且控制电路接收定位开关10被压住的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变频器与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在合议组2019年08月19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的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均未公开特征“传输给第一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一频率;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二频率;其中该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而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本申请的控制电路24b是一种程序输入执行硬件,可以编程来控制电器组件完成功能、通信等任务,而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变频器无法进行编程,因此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变频器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控制电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其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基座;
一刀盘,可转动地连接于该基座上,该刀盘上结合多个刀套,所述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
一第一马达,受控制驱使该刀盘旋转;
一换刀臂,设置于该刀盘外侧;
一第二马达,受控制驱使该换刀臂转动;
一电路板,包括有一控制电路与一线路切换电路,其中,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该线路切换电路电性连接该第一马达与该第二马达;
一变频器,电性连接该电路板,该变频器受该控制电路控制而输出一电能给该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将该电能传输给该第一马达或该第二马达;
一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
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一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或接收一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
其中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一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一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一频率;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二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二频率;其中该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设置于该基座上的一拉刀结构,该拉刀结构用以带动其中一该刀套于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间枢摆。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拉刀结构包括有一活动杆,该活动杆随着该刀套于该第一位置与该第二位置之间枢摆而相对于一第三位置与一第四位置间往复位移;该第一检知器与该第二检 知器为光传感器,该第一检知器侦测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活动杆并产生该第一检知信号,该第二检知器侦测位于该第四位置的该活动杆并产生该第二检知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第一频率低于该第二频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三检知信号以控制该变频器输出低于市电具备频率的电能,该低于市电频率的电能经由该线路切换电路而传输给该第二马达。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信号凸轮与一近接开关,该信号凸轮随着该换刀臂的转动而改变转动角度,该近接开关侦测该信号凸轮的转动角度并产生第三检知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机的自动换刀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刀仓与自动换刀机构(上述刀仓和自动换刀机构相当于本申请的自动换刀机构),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8]-[0019]段、附图1-3):包括一机座1a(即本申请的基座);一刀仓3(即本申请的刀盘),可转动地连接于该机座1a上,该刀仓3上结合多个工具刀把(即本申请的刀套),一刀仓马达(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受控制驱使刀仓3旋转; 一换刀臂,设置于刀仓3外侧;一自动换刀机构马达(即本申请的第二马达),受控制驱使该换刀臂转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一第一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一位置时,产生一第一检知信号;一第二检知器在该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时,产生一第二检知信号;(2)一电路板,包括有一控制电路与一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该线路切换电路电性连接该第一马达与该第二马达;一变频器,电性连接该电路板,该变频器受该控制电路控制而输出一电能给该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将该电能传输给该第一马达或该第二马达。其中该控制电路用以接收一第一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一马达,以驱使该刀盘旋转,或接收一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该变频器与该第二马达,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一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一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一频率;该控制电路接收该第二检知信号后,所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二频率;其中该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刀套上选定的刀具运动到易于更换的位置;如何切换两个电机的驱动而无需自定义程序。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公知常识性证据1(《数控机床与编程》,韩玉勇,黄雪梅主编,第85-91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出版)公开了(参见第87-88页):“如图3-25(a)所示,当数控系统(其中必然包含本申请的控制电路)发出换刀指令后,直流伺服电机1(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连通,带动刀盘M和刀套13转动,完成选刀工作。当待换刀具转到换刀位置时,拨叉7放开位置开关9,用以断开相关的电路,防止刀库、主轴等有误动作。拨叉7带动刀套绕着销轴12逆时针向下翻转90°(即刀套可于一第一位置与一第二位置间枢摆),从而使刀具轴线与主轴轴线平行。刀套下转90°,拨叉7压住定位开关10(即刀套位于该第二位置),发出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二检知信号)使机械手抓刀。”可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通过控制电路接收刀套位置改变的信号而选择控制刀盘的停转或换刀臂的转动。由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选刀操作开始,刀套的轴线需要平行于刀盘的轴线(即刀套处于第一位置),数控系统在收到拨叉7处于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的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一检知信号)后,即可连通直流伺服电机1(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使其驱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公知常识性证据2(《案例解说西门子LOGO!与变频器综合应用》,陈浩编著,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5,第277页)公开了:“变频循环控制方式:每台电机都由变频器软启动。内置控制器控制电机的切换和启停。这种变频器应用系统最多可实现“一拖四”的驱动方式。”可见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内置控制器包括控制电路与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该线路切换电路电性连接多个电机;一变频器,电性连接该控制器,该变频器受该控制电路控制而输出一电能给该线路切换电路,该控制电路控制该线路切换电路将该电能传输给上述多个电机。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91页)还公开了:“位置传感器12感应刀位信号,传送给PLC,用来判断刀位,计算刀链旋转方向,实现就近选刀以及待换刀具旋转刀位控制等”。可见该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使用PLC电路板接收信号,并控制马达的切换和启停。因此将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控制电机切换和启停的内置控制器替换为PCL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的拨叉7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一信号)传送给控制电路,由控制电路驱使线路切换电路连通变频器与直流伺服电机1(即本申请的第一马达),使传输给该直流伺服电机1的电能具有第一频率,以驱使该刀盘旋转;并且控制电路接收定位开关10被压住的信号(即本申请的第二检知信号),以驱使该线路切换电路连通变频器与第二马达,使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具有第二频率,以驱使该换刀臂转动。而将“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马达转速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拉刀的结构,而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87-88页)公开了:包括有设置于基座上的一拨叉7(即本申请的拉刀结构),该拨叉7用以带动其中一刀套13于第一位置与第二位置间枢摆;拨叉7包括有一活动杆,该活动杆随着该刀套13于该第一位置与该第二位置之间枢摆而相对于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即本申请的第三位置)与接触定位开关10的位置(即本申请的第四位置)间往复位移;定位开关10侦测活动杆位于接触定位开关10的位置而产生该第二检知信号。虽然公知常识性证据1没有公开“第一检知器与该第二检知器为光传感器,第一检知器侦测位于该第三位置的该活动杆并产生该第一检知信号”,但是选择光传感器作为位置开关或定位开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位置开关9侦测拨叉7位于接触位置开关9的位置并产生该第一检知信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4,将第一频率设置为低于该第二频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马达转速的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5-6,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换刀臂运行不当碰撞刀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换刀臂转动与刀套保持一定距离的规定角度时,通过降低换刀臂的转动速度来避免换刀臂的意外碰撞,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复合式加工设备,并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附图1-2):该自动换刀装置3包括凸轮转轴36、信号感应轮341(即本申请的信号凸轮)和多个光电感测传感器342(即本申请的近接开关),该信号感应轮341随着该换刀臂的转动而改变转动角度,也就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由光电感测传感器342感测换刀臂转动的角度。在对比文件4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光电感测传感器342侦测该信号感应轮341的转动角度以确定该换刀臂转动到规定角度并产生检知信号(即本申请的控制器接收到第三检知信号),降低换刀臂的转动速度,也就是减小变频器传输给驱动换刀臂转动的马达(即本申请的第二马达)的频率,而具体的将该频率设置为低于市电具备频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到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均未公开特征“传输给第一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一频率;传输给该第二马达的电能为具有一第二频率;其中该第一频率与该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所具备的频率。”而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本申请的控制电路24b是一种程序输入执行硬件,可以编程来控制电器组件完成功能、通信等任务,而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变频器无法进行编程,因此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的变频器不能等同于本申请的控制电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是,传输给马达的电能频率越高,马达的转速越大;频率越低,马达的转速越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选择合适的传输给马达的电能频率而获得合适的马达转速。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第一马达和第二马达的转速要求,选择第一频率和第二频率高于市电电能具备的频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控制电路是一种程序输入执行硬件,可以编程来控制电器组件完成功能、通信等任务”,而且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变频循环控制方式:每台电机都由变频器软启动。内置控制器控制电机的切换和启停。这种变频器应用系统最多可实现“一拖四”的驱动方式。”由于“内置控制器控制电机的切换和启停”,其中的内置控制器必然包括控制电路与线路切换电路,并且该控制电路电性连接该线路切换电路。另外,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控制电路是一种程序输入执行硬件,可以编程来控制电器组件完成功能、通信等任务”,但是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91页)还公开了:“位置传感器12感应刀位信号,传送给PLC,用来判断刀位,计算刀链旋转方向,实现就近选刀以及待换刀具旋转刀位控制等”。可见该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使用PLC电路板接收信号,并控制马达的驱动。因此将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控制电机切换和启停的内置控制器替换为PCL电路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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