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及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及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2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451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37599.2
申请日:2015-06-17
复审请求人:哈尔滨松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柳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A23L1/30;A23L1/302;A23L3/3472;A61K31/375;A61P29/00;A61P39/06;A61P37/02;A61P7/02;A61K3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发明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7599.2,名称为“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及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哈尔滨松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即说明书第1-5页),和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含有重量百分含量如下的物质:二氢槲皮素20%-25%,维生素C 7%-9%;
所述二氢槲皮素采用以下方法制备:将落叶松粉碎至颗粒直径为0.1-0.3mm木屑,利用体积分数60%-90%的乙醇进行提取,落叶松与乙醇的质量体积比为1Kg∶10-15L,提取温度60-70℃,利用200W的超声辅助提取30-50min,提取结束后,将提取液浓缩至原体积的30%-40%,再加入终浓度5%-8%的盐酸或硫酸加热回流2-3h后冷却,再于6000r/min的转速下离心20min,分离获得上清液,再将上清液置于萃取罐中,按照上清液∶萃取剂=1∶0.42-0.48的比例加入萃取剂,于30℃恒温搅拌25min,再将温度降至22℃后静止沉淀1h,分离萃取上清液,利用蒸发仪于50℃除去所得萃取上清液的萃取剂,结束后将萃取物质移入结晶罐中加入8倍质量的纯净水,在80℃下搅拌混合15min后冷却至4℃进行结晶,析出晶体后重结晶3-5次后,干燥获得二氢槲皮素;所述萃取剂是甲基叔丁醚或乙酸乙酯。
2. 权利要求1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氢槲皮素的重量百分含量为23%-24%;所述维生素C的重量百分含量为8%-9%。
3. 权利要求1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氢槲皮素的重量百分含量为23.3%;所述维生素C的重量百分含量为8.3%。”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对比文件1(CN1371985 A,公开日为2002年10月02日)公开了一种含共轭亚油酸或共轭亚油酸衍生物的保健酒,其是由饮用酒、共轭亚油酸或共轭亚油酸衍生物、抗氧化剂、口味改善剂、表面活性剂、助剂组成,抗氧化剂包括维生素C或异维生素C或维生素E或槲皮素剂或木犀草素……(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同时选用了维生素C和二氢槲皮素,并限定了二者的用量比例,以及二氢槲皮素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替代的复合抗氧化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制备抗氧化剂时,通常将不同种类的抗氧化剂进行复配使用,如将黄酮类和酚类进行配合使用,其不仅可以提高效果,还可以节约成本。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所用的抗氧化剂包括维生素C或槲皮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抗氧化能力以及原料的来源和成本等因素考虑,不难想到可以调整同时选用槲皮素和维生素C,而二氢槲皮素为本领域最常规使用和最常见的槲皮素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来源和抗氧化效果的需求,可以调整采用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复配,并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得到二者的配比。对于二氢槲皮素的制备:对比文件2(CN101863869 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公开了一种落叶松木片提取二氢槲皮素的方法,其是通过乙醇提取、醇提液加酸和含氯溶剂进行酸解和萃取、浓缩干萃取剂、大孔树脂富集、重结晶得到二氢槲皮素(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8)。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制备二氢槲皮素的需要,可以调整采用将落叶松粉碎至颗粒,选择利用超声波辅助乙醇提取以提高提取效率,提取结束后,将提取液浓缩再加入盐酸或硫酸加热回流,后冷却,离心分离获得上清液,再将上清液置于萃取罐中,加入萃取剂,恒温搅拌,降温后静止沉淀,分离萃取上清液,利用蒸发仪除去所得萃取上清液的萃取剂,结束后将萃取物质移入结晶罐中加入纯净水,搅拌混合后冷却进行结晶,析出晶体后重结晶后,干燥获得二氢槲皮素。对于未公开的制备参数,也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备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进行调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的重量配比。对于二者的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来源、制作成本、抗氧化效果的需要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即可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哈尔滨松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给出通过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复配,在降低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含量前提下,提高抗氧化性能的技术启示。本发明在仅使用20-25%的二氢槲皮及7-9%的维生素C的情况下获得的复合抗氧化剂,抗氧化值和去除自由基的能力与使用100%的二氢槲皮素或100%维生素C的效果相当,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优于100%使用维生素C的效果。(2)对比文件2未公开超声波辅助乙醇回流的方法,也未公开甲基叔丁醚或乙酸乙酯为萃取剂;采用本发明方法制备得到的二氢槲皮素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发明方法制备的二氢槲皮素纯度达到95%以上,且采用本发明制备的二氢槲皮素与维生素C复配后产生了较好的抗氧化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保健酒中使用的抗氧化剂可以为维生素C,也可以为槲皮素,虽然没有直接公开两者合用,然而槲皮素作为本领域常规的生物类黄酮类成分,对维生素C有增效作用,同时生物类黄酮类成分与维生素C同时服用极为有益。其次将不同种类的抗氧化剂进行复配使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仅可以提高效果,还可以节约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抗氧化能力以及原料的来源和成本等因素考虑,不难想到可以调整同时选用槲皮素和维生素C,而二氢槲皮素为本领域最常规使用和最常见的槲皮素类型,其具有优良的抗氧化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来源和抗氧化效果的需求,可以调整采用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复配。对比文件2给出了二氢槲皮素制备方法的教导,而采用超声波辅助提取、甲基叔丁醚或乙酸乙酯作为萃取剂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提取制备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提取需要进行选择。同时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也并不能证明其特定的配比的复合产品具有协同增效作用,从表2-3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其抗氧化性和清除DPPH的能力均劣于单一的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的抗氧化剂可选用维生素C或槲皮素,而权利要求1同时选用了维生素C和二氢槲皮素构成复合食品添加剂,并限定了二者的用量比例;(2)具体限定了二氢槲皮素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抗氧化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复合抗氧化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槲皮素与二氢槲皮素均属于黄酮类物质,由于二氢槲皮素含有较多的酚羟基,因而具有强效的抗氧化活性,但其生产成本较高。其次,本领域公知生物黄酮类是食物中有效的抗氧化剂,对维生素C有增效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保健食品原理》,丁晓雯、周才琼主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68页),且降低生产成本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追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保健酒中使用的抗氧化剂可为维生素C或槲皮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抗氧化功效更强的二氢槲皮素与维生素C结合使用,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二者的比例,以达到保证抗氧化效果的同时降低抗氧化剂的生产成本的目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落叶松木片通过乙醇提取制得提液,再加盐酸、乙酸乙酯进行酸解和萃取、大孔树脂富集、重结晶制得二氢槲皮素。另外,超声波已被广泛用于天然成分提取,其可以使细胞内的成分得以快速释放。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落叶松粉碎成颗粒并利用超声波辅助乙醇提取来提高二氢槲皮素的提取率,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二氢槲皮素的提取率以及纯度和质量,选择酸解和萃取分开进行,同时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常规选择将提取液浓缩再加入盐酸或硫酸加热回流,后冷却,离心分离获得上清液,再将上清液置于萃取罐中,加入乙酸乙酯或甲基叔丁醚作为萃取剂,恒温搅拌,降温后静止沉淀,分离萃取上清液,利用蒸发仪除去所得萃取上清液的萃取剂,最后通过多次重结晶后获得纯度较高的二氢槲皮素。对于具体的落叶松粉碎的粒径、提取温度、超声功率和时间,提取液的浓缩体积、盐酸或硫酸的浓度及回流时间,离心、萃取、蒸发以及重结晶的工艺参数则是可以通过实验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的配比。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及实际的抗氧化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二者的比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1页3项)。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由含有重量百分含量如下的物质:二氢槲皮素20%-25%,维生素C 7%-9%,余量为无抗氧化活性的惰性填充剂”。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由重量百分含量如下的物质组成:二氢槲皮素20%-25%,维生素C7%-9%,余量为无抗氧化活性的惰性填充剂;所述二氢槲皮素采用以下方法制备:将落叶松粉碎至颗粒直径为0.1-0.3mm木屑,利用体积分数60%-90%的乙醇进行提取,落叶松与乙醇的质量体积比为1Kg∶10-15L,提取温度60-70℃,利用200W的超声辅助提取30-50min,提取结束后,将提取液浓缩至原体积的30%-40%,再加入终浓度5%-8%的盐酸或硫酸加热回流2-3h后冷却,再于6000r/min的转速下离心20min,分离获得上清液,再将上清液置于萃取罐中,按照上清液∶萃取剂=1∶0.42-0.48的比例加入萃取剂,于30℃恒温搅拌25min,再将温度降至22℃后静止沉淀1h,分离萃取上清液,利用蒸发仪于50℃除去所得萃取上清液的萃取剂,结束后将萃取物质移入结晶罐中加入8倍质量的纯净水,在80℃下搅拌混合15min后冷却至4℃进行结晶,析出晶体后重结晶35次后,干燥获得二氢槲皮素;所述萃取剂是甲基叔丁醚或乙酸乙酯。
2. 权利要求1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氢槲皮素的重量百分含量为23%-24%;所述维生素C的重量百分含量为8%-9%。
3. 权利要求1所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二氢槲皮素的重量百分含量为23.3%;所述维生素C的重量百分含量为8.3%。”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槲皮素和维生素C这两种抗氧化剂,但没有数据证明单一组分的抗氧化效果,也未给出通过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复配,在降低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含量前提下,提高抗氧化性能的技术启示。本发明在仅使用20-25%的二氢槲皮及7-9%的维生素C的情况下获得的复合抗氧化剂,抗氧化值和去除自由基的能力与使用100%的二氢槲皮素或100%维生素C的效果相当,甚至在个别情况下还优于100%使用维生素C的效果。二氢槲皮素价格较高不属于常用的抗氧化剂,本申请确定了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之间具有强协同作用,二者联用可以降低二氢槲皮素的使用量,降低二氢槲皮素作为抗氧化剂的使用成本。(2)对比文件2采用弱酸水解和萃取同步完成,配合大孔树脂提取手段提高得率;而本申请采用超声波辅助提取,随后强酸水解、萃取后结晶得到高纯度的二氢槲皮素。尽管超声波提取、水解、萃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本申请的创新性不在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而是将上述多种提取方式有机组合来实现高活性高纯度的二氢槲皮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7段(即说明书第1-5页),和2019年10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它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常规选择和常规试验可以得到的,而且发明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富含活性因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共轭亚油酸或共轭亚油酸衍生物的保健酒,其是由饮用酒、共轭亚油酸或共轭亚油酸衍生物、抗氧化剂、口味改善剂、表面活性剂、助剂组成。抗氧化剂包括维生素C或异维生素C或维生素E包括VE的α、β、γ、δ、ε、η的各种异构体或维生素C 的乙酸酯或维生素E的乙酸酯或特丁基对苯二酚或叔丁基对羟基茴香醚或丁基化羟基甲苯或棓酸丙酯/抗坏血酸基棕榈酸酯复剂或柠檬酸/柠檬酸钠复剂或共轭亚油酸的钠盐或共轭亚油酸钾盐或鼠尾草酚或迷迭香二酚或迷迭香醌或原儿茶酸或咖啡酸或迷迭香酸或百里香酚或香芹酚或逆没食子酸或没食子酸甲酯或丹参酮I或脱氢迷迭香醌或二氢丹参酮I或异杜荆葡基黄酮或桑色素或山奈素或杨梅黄素或槲皮素或木犀草素或(-)-表儿茶素或(-)-表没食子儿茶素或(-)-表儿茶素没食子酸酯或(-)-表没食子儿茶素没食子酸酯(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8)。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保健酒用的抗氧化剂,该抗氧化剂可包括维生素C或槲皮素且其属于食品添加剂。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的抗氧化剂可选用维生素C或槲皮素,而权利要求1同时选用了维生素C和二氢槲皮素构成复合食品添加剂,并限定了二者的用量比例以及余量为无抗氧化活性的惰性填充剂;(2)具体限定了二氢槲皮素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抗氧化效果更好、成本更低的复合抗氧化剂。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槲皮素与二氢槲皮素均属于黄酮类物质,其中槲皮素是黄酮醇类的典型代表,二氢槲皮素又名紫衫叶素、双氢栎精,是自然界中存在的一种重要的二氢黄酮醇类活性物质,二氢黄酮醇常与相应的黄酮醇共存于同一植物体中。由于二氢槲皮素含有较多的酚羟基,因而具有强效的抗氧化活性,但其生产成本较高。其次,本领域公知生物黄酮类是食物中有效的抗氧化剂,对维生素C有增效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保健食品原理》,丁晓雯、周才琼主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68页),且降低生产成本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追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保健酒中使用的抗氧化剂可为维生素C或槲皮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抗氧化功效更强的二氢槲皮素与维生素C结合使用,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二者的比例,并常规选择无抗氧化活性的惰性填充剂,以达到保证抗氧化效果的同时降低抗氧化剂的生产成本的目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落叶松木片提取二氢槲皮素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以落叶松木片为原料,用乙醇溶液回流提取一次,过滤得提取液,将酸和含氯溶剂加入提取液中,通过酸水解的方式使苷全部转化为苷元,反应结束后分离出含氯溶剂相,将含氯溶剂浓缩至干,热水溶解后用大孔吸附树脂富集,洗脱后重结晶得到产品。回流提取用乙醇溶液的体积分数为10%~80%,回流提取温度75~90℃,提取时间1~5小时,料液比1∶8~1∶15。提取液水解用酸为醋酸、甲酸、盐酸中的一种或其混合物,使用量为以绝干原料计的3~20%,水解温度为50~85℃,水解时间0.5~4小时。含氯溶剂为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含氯溶剂和提取液的比例为7∶3~3∶7。萃取剂还可为乙酸乙酯(参见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3-6,实施例1-2)。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落叶松木片通过乙醇提取制得提液,再加盐酸、乙酸乙酯进行酸解和萃取、大孔树脂富集、重结晶制得二氢槲皮素。另外,超声波已被广泛用于天然成分提取,其作用原理是在超声场中由于提取溶剂内含气体及微小的杂质,在溶剂和样品之间产生声波空化作用,导致溶液内气泡形成、增长和爆破压缩,超声波空化时产生的极大压力可使细胞壁的通透性提高,甚至造成细胞壁破裂,从而使细胞内的成分得以快速释放。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落叶松粉碎成颗粒并利用超声波辅助乙醇提取来提高二氢槲皮素的提取率,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能力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和二氢槲皮素的提取率以及纯度和质量,选择酸解和萃取分开进行,同时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常规选择将提取液浓缩再加入盐酸或硫酸加热回流,后冷却,离心分离获得上清液,再将上清液置于萃取罐中,加入乙酸乙酯或甲基叔丁醚作为萃取剂,恒温搅拌,降温后静止沉淀,分离萃取上清液,利用蒸发仪除去所得萃取上清液的萃取剂,最后通过多次重结晶后获得纯度较高的二氢槲皮素。对于具体的落叶松粉碎的粒径、提取温度、超声功率和时间,提取液的浓缩体积、盐酸或硫酸的浓度及回流时间,离心、萃取、蒸发以及重结晶的工艺参数则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二氢槲皮素和维生素C的配比。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及实际的抗氧化效果,通过常规实验确定二者的比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槲皮素与二氢槲皮素均属于黄酮类物质,其中槲皮素是黄酮醇类的典型代表,二氢槲皮素又名紫衫叶素、双氢栎精,是自然界中存在的一种重要的二氢黄酮醇类活性物质,二氢黄酮醇常与相应的黄酮醇共存于同一植物体中。由于二氢槲皮素含有较多的酚羟基,因而具有强效的抗氧化活性,但其生产成本较高。其次,本领域公知生物黄酮类是食物中有效的抗氧化剂,对维生素C有增效作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保健食品原理》,丁晓雯、周才琼主编,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0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68页),抗氧化剂的组配使用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降低生产成本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追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保健酒中使用的抗氧化剂可为维生素C或槲皮素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抗氧化功效更强的二氢槲皮素与维生素C结合使用,而不需要克服技术障碍。此外,由于二氢槲皮素的抗氧化性能优于维生素C,因而一定量的二氢槲皮素与维生素C复配后抗氧化效果优于纯维生素C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保证抗氧化效果的同时降低抗氧化剂的生产成本的目的,也有能力通过常规试验确定二者的比例。
(2)在天然成分的提取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提取和提纯方式进行调整,以获得高纯度产物。具体而言,本领域公知超声波利于细胞内的成分快速释放,重结晶利于天然有机化合物的提纯和精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落叶松粉碎成颗粒并利用超声波辅助乙醇提取来提高二氢槲皮素的提取率,并采用多次重结晶的方法获得较高纯度的二氢槲皮素,这种对现有技术手段的组合能力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之内。而二氢槲皮素纯度更高,抗氧化性能效果更好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证据显示不同方法制备的二氢槲皮素会导致抗氧化剂使用效果的差异。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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