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43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1F2661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2591.6
申请日:2016-05-25
复审请求人:广东广铝铝型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岩娜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刘巾娜
国际分类号:B21C2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2591.6,名称为“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广铝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东广铝铝型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706660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模套和嵌套在所述外模套内的内模套,所述内模套内具有可供小型挤压模具嵌入的模具容腔,所述外模套的前部端面可与挤压筒端面紧密对接,外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可与挤压筒的挤压腔对接的一级预变形通道,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所述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所述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小于挤压筒的挤压腔的横截面面积,外模套在一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内模套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所述内模套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外模套的前部止口到外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H1≥h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模套在二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边缘的中部止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所述内模套的中部止口到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H2≥h2。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挤压筒挤压腔的截面形状相似,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一级预变形通 道的截面相似。”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涉及双模套结构,除外模套外还包括在所述外模套内的内模套,所述内模套具有可供小型挤压模具嵌入的模具容腔,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所述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所述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外模套在一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内模套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所述内模套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外模套的前部止口到外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H1≥h1。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放弃第三次审查意见中对申请文件权利要求的修改,将权利要求恢复至申请日提交的版本”,但未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补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小规格挤压模具与模套本体是成套使用的,在改变小规格挤压模具的型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直接替换与小规格挤压模具相配合的模套本体的技术方案,而不会想到在模套本体中嵌套一个内模套的技术方案。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外模套和嵌套在所述外模套内的内模套,所述内模套内具有可供小型挤压模具嵌入的模具容腔,所述外模套的前部端面可与挤压筒端面紧密对接,外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可与挤压筒的挤压腔对接的一级预变形通道,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所述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所述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小于挤压筒的挤压腔的横截面面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模套在二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边缘的中部止口,外模套在一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内模套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模套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外模套的前部止口到外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H1≥h1。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所述内模套的中部止口到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H2≥h2。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其特征在于: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挤压筒挤压腔的截面形状相似,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相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挤压模具装备到大规格挤压机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采用模套结构来安放小规格挤压模具。即对比文件1已经提供了可以通过采用模套与挤压筒配合,将小规格挤压模具安置在模套中的技术手段。在实际生产中,存在着多种规格的小规格挤压模具,如果此时存在小规格挤压模具的规格小于模套的内腔规格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来解决该技术问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生活常识,部件A的规格小于部件B的内腔规格时,为了二者能够实现配合,通常有三种方式,:1)增大部件A的外部尺寸;2)减小部件B的内腔尺寸;3)增加部件C,该部件C外部与部件B的内腔相适配,部件C的内腔与部件A的外部相适配。对于该三种方式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层层相套在生活中也是一种常见的放置方式。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双模套结构,包括外模套和嵌套在外模套内的内模套,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所述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所述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采用的技术手段也相似。对比文件1采用一个模套与小规格挤压模具和大规格挤压机配合,本申请的模套为两个,分为内模套和外模套,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设置模套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模套的数量和尺寸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本领域中将模具设计成套模或层模的组合模具结构为本领域常规设计,证据1(《冷挤压工艺实践》,杨长顺,国防工业出版社,1984年5月,162-169页)给出了设计双层压套形成三层组合凹模的技术方案,从证据1可知设计多个模套或者压套在本领域中是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在改变小规格挤压模具的型号时,直接更换与小规格挤压模具相配合的模套本体的技术方案和在模套本体中嵌套内模套的技术方案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由于小规格挤压模具不能直接与大规格的挤压机配合使用,在装配过程中,需要在小规格挤压模具上套设一个模套本体,模套本体与挤压机配合,最终满足小规格模具与挤压机的配合。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小规格挤压模具与模套本体是成套使用的,在改变小规格挤压模具的型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直接更换与小规格挤压模具相配合的模套本体的技术方案,不会想到在模套本体中嵌套一个内模套的技术方案。证据1仅公开了多级凹模的组合,多级凹模是由内到外依次套设的,多级凹模位于同一端的多个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物料直接从挤压筒计入位于最内层的凹模模腔中,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挤压筒至成型模具之间具有一级预变形通道和二级预变形通道,物料依次从一级预变形通道进入二级预变形通道,最终进入成型模具被挤出成型。通过一级预变形通道和二级预变形通道的配合结构,胚料成型过程中经过两次挤压变形,变形更加均匀,成型质量更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放弃第三次审查意见中对申请文件权利要求的修改,将权利要求恢复至申请日提交的版本”,并于2019年07月16日补交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小型挤压模具装配到大型挤压机的双模套结构,对比文件1(CN103706660A)公开了一种铝型材挤压模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17]段、附图2-3):“用于将小规格挤压模具装配到大规格挤压机上,包括模套本体10,所述模套本体10后端设有一安装容纳小规格挤压模具20的容纳腔11,模套本体10前端设有与容纳腔11相通的预变通道12,大规格挤压机具有一大规格挤压筒30,预变通道12的横截面积小于大规格挤压筒30的内腔31横截面面积,预变通道12的横截面积大于小规格挤压模具20的模腔21横截面面积,模套本体10前端外缘13直径大于大规格挤压筒30的内腔31直径,模套本体10的前端面与大规格挤压机中大规格挤压筒30的端面相贴合锁紧”,从附图2可以看出,模套本体10在预变通道12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规格挤压模具20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为双模套结构,包括外模套和嵌套在外模套内的内模套,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所述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所述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模套的数量以更方便的实现不同规格挤压模具与挤压机的配合。
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小规格挤压模具装配到大规格挤压机的模套结构,在模套本体上设置了预变通道,使得直径较大的铝棒进入小规格挤压模具前,先通过预变通道进行预挤压成型为直径较小的铝棒,再通过小规格挤压模具的模腔形成所需的铝型材,挤压模套实现小规格挤压模具装配到大规格挤压机上。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为了使小规格挤压模具与大规格挤压机相匹配而设置模套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能够根据实际挤压模具的规格、铝棒直径规格和挤压机规格,设计模套的尺寸和数量,具体的设置双模套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在设置双模套的情况下,将内模套嵌套在外模套中,内模套的前部端面设有连接模具容腔和一级预变形通道的二级预变形通道,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大于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面积均为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模套在二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边缘的中部止口,外模套在一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内模套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从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看出,模套本体10在预变通道12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规格挤压模具20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止口结构来抵住小规格模具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止口结构来抵住相应部件,即内模套在二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边缘的中部止口,外模套在一级预变形通道的外侧设有可抵住内模套前部端面边缘的前部止口。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模套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外模套的前部止口到外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1,H1≥h1”,对比文件1中模套本体10受到挤压力而使得其前端面与大规格挤压机中大规格挤压筒30的端面相贴合锁紧,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内模套嵌入外模套的结构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内模套压紧在外模套中,而调整内模套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H1≥外模套的前部止口到外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h1,使得内模套能够受到挤压力而锁紧在外模套内,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小型挤压模具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所述内模套的中部止口到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为h2,H2≥h2”,对比文件1中模套本体10受到挤压力而使得其前端面与大规格挤压机中大规格挤压筒30的端面相贴合锁紧,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了内模套嵌入外模套的结构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小型挤压模具压紧在内模套中,而调整小型挤压模具的前部端面与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H2≥内模套的中部止口到内模套的后部端面的距离h2,使得小型挤压模具能够受到挤压力而锁紧在内模套中,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一级与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挤压筒挤压腔的截面形状相似,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相似”,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变通道12的截面形状与大规格挤压筒内腔横截面形状相似,在采用双模套结构的情况下,使二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形状与一级预变形通道的截面相似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由于小规格挤压模具不能直接与大规格的挤压机配合使用,在装配过程中,需要在小规格挤压模具上套设一个模套本体,模套本体与挤压机配合,最终满足小规格模具与挤压机的配合。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小规格挤压模具与模套本体是成套使用的,在改变小规格挤压模具的型号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直接更换与小规格挤压模具相配合的模套本体的技术方案,不会想到在模套本体中嵌套一个内模套的技术方案。证据1仅公开的了多级凹模的组合,多级凹模是由内到外依次套设的,多级凹模位于同一端的多个端面位于同一平面内,物料直接从挤压筒计入位于最内层的凹模模腔中,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挤压筒至成型模具之间具有一级预变形通道和二级预变形通道,物料依次从一级预变形通道进入二级预变形通道,最终进入成型模具被挤出成型。通过一级预变形通道和二级预变形通道的配合结构,胚料成型过程中经过两次挤压变形,变形更加均匀,成型质量更高。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为了解决小规格挤压模具装配到大规格挤压机上时,挤压模具的端面与挤压筒的端面无法实现贴合锁紧不能进行挤压生产,或者接触面压强大造成挤压筒破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也相似,都是将小规格挤压模具与模套配合实现小规格挤压模具与大规格挤压机装配。对比文件1采用一个模套与小规格挤压模具和大规格挤压机配合,本申请的模套为两个,分为内模套和外模套,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设置模套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模套的数量和尺寸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证据1(《冷挤压工艺实践》,杨长顺,国防工业出版社,1984年5月,162-169页)给出的是设计多个模套或压套的技术启示,即在一个模套再嵌套一个内模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模套本体上设置一预变形通道,该预变形通道的横截面积小于大规格挤压筒的内腔横截面面积,且大于小规格挤压模具的模腔横截面面积,即对比文件1中从挤压筒中挤出的坯料,先通过模套本体进行预变形,使坯料的直径在进入模具时减小,然后经过模具进行挤压,其可以实现坯料在经过小规格挤压模具之前,先被预变形为直径较小的坯料,便于通过小规格模具进行挤压。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预变形通道与本申请中的预变形通道作用相同,在模套本体中再设置一内模套时,为了使铝棒顺利进入更小规格的挤压模具,在模套本体和内模套中设两级预变形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在金属塑性成型领域,为提高成型质量,进行多次预变形为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不能成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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