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38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69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9031.3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博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肖霞
国际分类号:G01R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9031.3,名称为“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5281715A,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1706563A,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用于校准局放仪,其特征在于,包括嵌入式控制模块(1)、局放仪校准器(2)以及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4);所述局放仪校准器包括控制接口、脉冲输出端口和工频同步端口,所述嵌入式控制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局放仪校准器的控制接口电连接,所述局放仪校准器的脉冲输出端口和工频同步端口用于连接局放仪的输入端,所述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的输入端用于连接局放仪的输出端;所述嵌入式控制模块(1)用于向局放仪校准器(2)发送参数设置命令和传输波形数据文件;所述局放仪校准器(2)包括波形存储(21)、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数模转换单元(24)和幅值控制单元(25);所述波形存储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用于缓存输出信号或将存储的放电数据及用户波形数据输出至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和所述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入端电连接,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用于产生可控的脉冲信号;所述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用于产生幅值可控的工频同步信号;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与所述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电连接,所述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用于在所述工频同步信号的设定相位处触发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22)产生脉冲信号;所述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与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入端,所述数模转换单元(24)用于将所述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由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波形;所述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出端与所述幅值控制单元的输入端电连接,所述幅值控制单元(25)用于控制所述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的幅值;所述幅值控制单元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脉冲输出端口和所述工频同步端口电连接,所述脉冲输出端口用于向局放仪(3)输出脉冲信号,所述工频同步端口用于向局放仪(3)输出工频同步信号;所述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4)用于对局放仪输出的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展示、分析和存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4)包括示波器(41)和监控计算机(42),所述示波器(41)用于对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的波形进行展示;所述监控计算机(42)用于对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分析和存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频同步触发模块(23)为硬件触发,触发延时小于10ns,所述工频同步信号的精度为±0.1Hz。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控的脉冲信号包括电荷量、上升沿、下降沿、极性、个数、重复频率和/或相位可控的脉冲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工频同步信号为50Hz幅值可控的正弦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波形存储(21)为DDR1、DDR2和/或DDR3存储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模转换单元(24)为高速AD9146数模转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局放仪校准器(2)的控制接口为RJ45接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冲输出端口和所述工频同步端口为BNC接口。”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频同步的深度存储ns级脉冲多参量发生系统(相当于一种工频同步数字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为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用于校准局放仪;控制模块为嵌入式控制模块,且还包括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局放仪校准器的脉冲输出端口和工频同步端口用于连接局放仪的输入端,脉冲输出端口用于向局放仪输出脉冲信号、工频同步端口用于向局放仪输出工频同步信号;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的输入端用于连接局放仪的输出端,用于对局放仪输出的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展示、分析和存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本申请产生局部放电脉冲波形用来校核局放仪,进一步是测试局放仪的同步性、相位捕捉的准确度,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脉冲信号发生器,是用来模拟产生多种信号的;本申请可以任意控制模拟信号和工频同步的波形模拟输出,而对比文件2仅仅是幅值控制,并不涉及参数控制;另外,本申请中的嵌入式控制模块可以实现精准控制脉冲信号、精确控制工频相位点,相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具有体积轻便、方便高效、测试成本低的特点,使局放仪测评、标定、校准更加常规化;而对比文件3其校准系统是数字系统,使用的是误差分析法;对比文件3信号的各参数是通过待测装置脉冲发生器和局部放电测试仪产生,并且也未提到同步问题;本申请采用数字方式设置脉冲各项参数,通过嵌入式控制模块设置各参数命令和传输波形数据文件,从而控制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实现脉冲信号和工频相同步,且最终可通过同一界面完成局放仪众多参数的测试实验;并且采用了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实现了对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的波形进行展示和对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分析和存储;本申请运用监控计算器进行分析,分析过程并不是特指误差分析法;可见对比文件2、3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都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局放仪校准系统,可以代替标准信号发生器、标准脉冲发生装置、数字示波器、频率计、脉冲峰值电压表完成局放仪校准工作,体积轻便,相对于目前测试过程中的多种测试设备,方便高效,测试成本低,使局放仪测评、标定、校准更加常规化,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频同步的深度存储ns级脉冲多参量发生系统(相当于一种工频同步数字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用于校准局放仪;该系统中的控制模块为嵌入式控制模块;该系统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作为局放仪校准器对所述局放仪进行校准;该系统还包括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的输入端用于连接所述局放仪的输出端,并用于对所述局放仪输出的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展示、分析和存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是不能直接实现的,首先,替代时需要外接计算机控制器,会导致装置成本高、体积大;其次,就算可以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发生器最终输出的是模拟信号,该模拟信号不能直接被对比文件3中的测控计算机读取,而是需要高速数据采集卡,但对比文件2中的信号发生器并没有带高速数据采集卡;最后,对比文件3中的待测装置包含脉冲发生器,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信号发生器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后,待测装置里的脉冲发生器无法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基于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不能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那么对比文件3的数据器就不能展示出工频同步信号以及分析和储存此工频同步信号,并且,对比文件3的输出数据器接收的是误差数据,不同于本申请中使用示波器对局放仪响应的信号进行波形展示。(2)采用嵌入式控制模块代替计算机作为控制单元去控制数控脉冲信号发生器模块与工频同步触发模块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3)对比文件3中最终将误差值、测量值和标准值输给数据输出器,也没有限定数据输出器的结构与功能是否与本申请相同,且测控电脑不能直接显示所测波形,需要经过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的数据采集卡进行模数转换才能使用,这样会丢失很多数据,而本申请直接用示波器采集波形更加全面,无法证明测控计算机和数据输出器就能构成波形输出检测模块。(4)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的局放仪校准系统,可以代替标准信号发生器、标准脉冲发生装置、数字示波器、频率计、脉冲峰值电压表完成局放仪校准工作,体积轻便,相对于目前测试过程中的多种测试设备,方便高效,测试成本低,使局放仪测评、标定、校准更加常规化,有利于电网安全运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04]-[0026]段,图1-2)公开了一种工频同步的深度存储ns级脉冲多参量发生系统(相当于一种工频同步数字系统),该系统可模拟产生各种局部放电脉冲波形(参见说明书第[0018]段),其包括计算机(相当于控制模块)和脉冲信号产生部分,其中,脉冲信号产生部分包括控制接口、脉冲输出端口和工频同步端口,计算机的输出端与该控制接口电连接,该控制接口用于接收用户命令、接收波形参数设置命令和传输波形数据文件(相当于计算机用于向脉冲信号产生部分发送参数设置命令和传输波形数据文件);脉冲信号产生部分还包括波形存储模块、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工频同步触发模块、数模转换单元、和幅值控制单元,波形存储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入端电连接,用于信号输出缓存使用以及存储放电数据、用户波形数据以及输出用户自定义波形至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和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入端电连接,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用于产生可控的纳秒级脉冲信号;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用于产生幅值可控的工频同步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与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电连接,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用于在工频同步信号的设定相位处触发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产生脉冲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数控脉冲信号发生模块与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输出端分别连接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入端,数模转换单元用于将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由数字数据转换为模拟波形(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数模转换单元的输出端与幅值控制单元的输入端电连接,幅值控制单元用于分别控制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的幅值(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幅值控制单元的输出端分别与脉冲输出端口和工频同步端口电连接,脉冲输出端口用于输出脉冲信号、工频同步端口用于输出工频同步信号(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工频同步数字嵌入式局放仪校准系统,用于校准局放仪;该系统中的控制模块为嵌入式控制模块;该系统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作为局放仪校准器对所述局放仪进行校准;该系统还包括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的输入端用于连接所述局放仪的输出端,并用于对所述局放仪输出的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展示、分析和存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局放仪进行数字化校准。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0]段,图1-2)公开了一种局部放电测试仪的数字校准系统,用于对局部放电测试设备进行数字化校准,该校准系统包括测控计算机以及数据输出器,其中测控计算机将采集来的(局部放电测试仪输出的)波形及数据测量值和数字校准器输出的标准值比较、分析、计算后得到测量值与标准值的误差,并将该误差值、测量值和标准值输出给数据输出器(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及图1,相当于该系统包括波形输出检测模块,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的输入端连接局部放电测试仪的输出端);该校准系统还包括局部放电测试仪以及局放设备数字式校准器,局放设备数字式校准器包括频带电压信号发生器及标准脉冲发生器;在校准测试时,通过频带电压信号发生器及标准脉冲发生器给局部放电测试仪输入一频带宽度、电压幅值和标准脉冲的标准信号,并同时将该标准信号输入至高速数据采集卡,高速数据采集卡将该标准值输入给测控计算机;同时局部放电量测试仪读出频带宽度、电压幅值、脉冲的实际值并直接传输给测控计算机,测控计算机将该实际值与测控计算机所记录的标准值进行比较,计算出误差,将该误差值输至数据输出器。可见对比文件3是基于数字校准器生成的标准脉冲信号来对局放仪进行数字化校准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频同步数字系统可以模拟产生各种局部放电脉冲波形,不仅可以实现工频同步、产生标准脉冲,还能保证信号输出的准确性、避免了操作控制面板的繁琐操作(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频同步的深度存储ns级脉冲多参量发生系统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以生成所需的标准脉冲信号,从而进一步解决局部放电测试设备数字化校准系统中的工频同步问题,而采用嵌入式控制模块作为控制单元属于常规选择;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利用波形数据输出检测模块对局放仪输出的脉冲信号和工频同步信号进行展示、分析和存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是波形展示、信号分析和存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工频同步触发模块的触发延时小于10ns。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置触发方式(例如硬件触发)以及工频同步信号的精度范围。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0025]-[0026]段):可控的脉冲信号包括电荷量、上升沿、下降沿、极性、个数、重复频率、触发相位可控的脉冲信号。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段):工频同步信号为50Hz幅值可控的正弦信号。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9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但其附加特征均属于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的局部放电测试仪的数字校准系统中设置有测控计算机,该测控计算机从功能上完全可以实现对比文件2中计算机对脉冲信号产生部分的控制,因此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时,并不需要额外设置计算机控制器,因此也就不会导致整个装置成本高、体积大;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时,脉冲信号发生器的输出信号是传送给对比文件3中的局部放电测试仪,而不是传送给测控计算机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不再需要使用高速数据采集卡;对比文件3中的脉冲发生器与局部放电测试仪并不是同时进行检测的,而是分别连接数字校准器进行检测的(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2),将对比文件2中的脉冲信号产生部分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数字校准器是用于对局部放电测试仪的检测,脉冲发生器仍可通过将原有电路与脉冲信号产生部分集成等方式进行检测,因此不会造成资源浪费。
(2)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作为控制单元可以实现本申请中嵌入式模块的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集成化、自动化的普遍追求以及成本控制的考虑等因素,有动机寻找可以替代计算机的控制单元;嵌入式系统作为现有技术中适应应用系统对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已被广泛地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嵌入式控制模块代替对比文件2中的计算机属于常规选择。
(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测控计算机将从局部放电测试仪采集来的波形及数据测量值和数字校准器输出的标准值比较、分析、计算后得到测量值与标准值的误差,并将该误差值、测量值和标准值输出给数据输出器,从而实现局部放电测试设备的校准;在这个过程中计算机及数据输出器需要对来自局部放电测试仪的信号进行分析、存储和展示,可见该测控计算机及数据输出器在功能上已经实现了本申请中波形输出检测模块的功能,对比文件3中虽未明确数据输出器具体采用何种仪器,但采用示波器来采集局部放电测试仪输出的波形数据属于常规选择。
(4)通过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得到的局放仪校准系统,实现了局放仪校准系统中的工频同步功能,避免了操作控制面板的繁琐操作,可以代替标准信号发生器、标准脉冲发生装置、数字示波器、频率计、脉冲峰值电压表来完成局放仪的校准工作,可以取得测试方便高效、成本低、局放仪校准常规化等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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