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块化灯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09
决定日:2020-01-14
委内编号:1F273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8569.8
申请日:2016-06-24
复审请求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晓玲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任志伟
国际分类号:F21K9/20,F21V5/04,F21V29/503,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8569.8、名称为“一种模块化灯具”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朱衡,先后变更为朱向阳、温演传、叶诚志、王芳,湖南粤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59037A,公开日期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5633256A,公开日期为2016年06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化灯具包括若干个芯片散热器一体化光源模块,可任意弯曲的电路连接件,电源模块及框架构件;
其中,所述一体化光源模快包括光源、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与芯片封装分离的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所述光源的发光芯片直接固定在散热器上,无须外配支架及外接散热器;
所述电路连接件由绝缘的软性电路板以及若干个公母插及转接头构成,通过不同的接插方式,形成所需要的串并联、混连电路;
所述电源模块由至少1个可独立工作的电源模块组成,其一端连接220V 市电,另一端输出光源所需要的电压电流;
所述框架构件由塑胶或金属的膜片状材料组成,能够对其进行任意切割弯曲定型,其表面开槽或开孔,所述片状材料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结构,所述光源模块,所述电路连接件和所述电源模块固定安置在其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更换透镜能够改变光线的出射角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更换透镜能够改变所述灯具的外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若干光源模块配上一个所述框架构件形成一整体光源模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单个光源模块配上一个所述框架构件后形成一单一光源模组。
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一光源模组拼接组合成所需形状,配以所述电路连接件及电源模块,形成所需要的灯具。”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路连接件还可以包括公插,还可以形成混联电路;电源模块及其具体设置;框架构件及其具体设置,以及光源模块、电路连接件和电源模块固定安置在框架构件中,形成模块化灯具;(2)一体化光源模块还包括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与芯片封装分离的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照明领域对电子元器件常规的设置方式;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 公开并给出了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湖南粤港模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并对其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化灯具包括若干个芯片散热器一体化光源模块,可任意弯曲的电路连接件,电源模块及框架构件;
其中,所述一体化光源模快包括光源、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与芯片封装分离的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所述光源的发光芯片直接固定在散热器上,无须外配支架及外接散热器;
所述电路连接件由绝缘的软性电路板以及若干个公母插及转接头构成,通过不同的接插方式,形成所需要的串并联、混连电路;
所述电源模块由至少1个可独立工作的电源模块组成,其一端连接220V 市电,另一端输出光源所需要的电压电流;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
所述框架构件由塑胶或金属的膜片状材料组成,能够对其进行任意切割弯曲定型,其表面开槽或开孔,所述片状材料形成封闭或半封闭的结构,所述光源模块,所述电路连接件和所述电源模块固定安置在其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更换透镜能够改变光线的出射角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更换透镜能够改变所述灯具的外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若干光源模块配上一个所述框架构件形成一整体光源模组。
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模块化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一光源模组拼接组合成所需形状,配以所述电路连接件及电源模块,形成所需要的灯具。”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其中关于“软性电路板”和“框架结构”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的可弯曲塑胶灯珠条1,虽然从构成上来看其结构与绝缘的软性电路板比较相似,但是他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作用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中的金属条或者金属片,其除了起到导电的作用以外,更重要的作用在于起到可塑性和支持的作用,因此将本来金属丝就可以满足导电的结构替换成了金属条或金属片,跨数量级增长了金属的用量,大大提高了电路的成本,金属多次变形后容易折断造成结构破坏和电路破坏;而本申请采用绝缘的软性电路板,能够实现导电的基础上,不仅能够减轻灯具的重量,而且耐弯折以满足灯具立体造型的需求;
2)关于“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采用了功率固定的电源来对一体化光源模块供电,对LED提供恒压恒电流的输入,能够保证LED灯珠的亮度均匀同时延长LED的使用寿命,该特征不是LED照明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采用功率恒定电源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模块化灯具还包括电源模块,其固定安置在框架构件内,所述电源模块由至少1个可独立工作的电源模块组成,其一端连接220V市电,另一端输出光源所需要的电压电流,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2)电路连接件由绝缘的软性电路板以及若干个公母插及转接头构成,通过不同的接插方式,形成所需要的串并联、混连电路;(3)一体化光源模块还包括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与芯片封装分离的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无须外配支架;(4)框架构件还可以由金属的膜片状材料组成。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4)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在灯具领域中,电路板(包括柔性电路板和硬性电路板)、单独的金属连接件(包括金属丝、金属条以及金属片)均是常见的电路连接件,其中金属本身具备的柔性使金属连接件具备一定的弯曲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在实现导电的基础上同样具有弯折性以满足灯具的立体造型;另外,本领域公知的是,柔性电路板是专门为可弯折电子设备设计的,其具备重量轻、厚度薄、弯折性好等特性,因此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灯珠条可弯折造型的使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可弯折性能更好的软性电路板替代对比文件1其中的金属条或金属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如何确保LED灯亮度均匀是公知的技术问题,而保证LED灯的输出功率固定,即设置功率固定的LED电源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使功率固定的LED电源能够灵活适应对比文件1中多组合的塑胶灯珠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至少一个独立工作的电源模块,并根据灯珠条中LED灯珠的串并联情况确定所需功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针对上述复审意见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塑胶条是为了绝缘而设置,本申请的框架组件是为了包覆灯具的所有结构,因此框架构件是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了“塑胶条也可以根据灯具的结构需要裁剪为任意长度”和“同时每个灯珠可以根据装饰需要,卡入装饰塑胶灯罩,装饰塑胶灯罩形状多样化,颜色五颜六色”,即对比文件1提供的灯条还需和灯罩结合才能形成灯具;而本申请中,通过框架构件代替现有的塑胶灯罩,大大提高了灯具组成部件的适应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条应对应本申请中的软性电路板,而非框架构件,本申请的框架构件对应的是对比文件1中的说明书指出的“装饰塑胶灯罩”,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涉及“框架构件”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模块化灯具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灯具组成部件的适应性,实现了一种通用、任选、任换的模块化灯具的有益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2019年0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模块化灯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插拔LED金属灯珠配套的可弯曲条形模组灯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4]、[0018]至[0023]段,附图1-4),包括可弯曲的塑胶灯珠条1及可插拔LED全金属灯珠4,其中可弯曲的塑胶灯珠条1外层为柔性塑胶材料,包裹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同时可弯曲的塑胶灯珠条1上嵌入有多个母插端子2,母插端子2之间通过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形成串、并连线路,母插端子2设有弹性卡扣3(说明书第[0018]段);
灯珠下半部分设计为散热结构,灯珠主体上半部封装LED芯片及其线路,灯珠为一次工艺成型的整体封装结构(说明书第[0005]段);
可插拔LED全金属灯珠4的正负极处设有公插端子5,公插端子5的两边侧设有卡位6,当将可插拔LED全金属灯珠4插接在可弯曲的塑胶灯珠条1上时,卡位6卡入弹性卡口3内,当将可插拔LED全金属灯珠4从塑胶灯珠条1拿走时,按下母端插子2上的弹性卡扣3,弹性卡扣3与卡位6分开(说明书第[0020]段);
其中柔性塑胶灯珠条之间通过多种规格连接头进行拼接,所述柔性塑胶灯珠条与连接头之间可通过插拔、卡扣、螺旋等多种连接方式连接在一起,所述连接头将连接的柔性塑胶灯珠条电路导通(说明书第[0021]段);
本发明提供的条形模组灯条可弯曲成各种形状,不会回弹,容易定型,也可以根据灯具的结构需要裁剪为任意长度(说明书第[0014]段)。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可弯曲条形模组灯条对应本申请的模块化灯具,其中可插拔LED金属灯珠包括散热结构和LED芯片且为一次工艺成型的整体结构,对应本申请中的芯片散热器一体化光源模块,其中LED芯片构成光源的发光芯片,且从图4看出,LED芯片直接固定在散热器上,无须外配直接及外接散热器;对比文件1中的塑胶灯珠条包括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和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其中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为可弯曲材料且用于连接LED灯珠的电路,对应本申请中的可弯曲的电路连接件,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可以任意裁剪、弯曲定型,对应本申请中的框架构件,由于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包裹其中的作为电路的金属条或金属片,因此必然形成封闭结构,且从图2看出,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上形成有可插入灯珠的槽或孔。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所述模块化灯具还包括电源模块,其固定安置在框架构件内,所述电源模块由至少1个可独立工作的电源模块组成,其一端连接220V市电,另一端输出光源所需要的电压电流,所述电源模块的功率是固定的,根据灯具所需要功率的大小组合连接;(2)电路连接件由绝缘的软性电路板以及若干个公母插及转接头构成,通过不同的接插方式,形成所需要的串并联、混连电路;(3)一体化光源模块还包括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与芯片封装分离的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无须外配支架;(4)框架构件还可以由金属的膜片状材料组成。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光源亮度均匀,方便电路的设置及连接,能够使光源发出满足实际需要的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灯具领域中,电源模块是保证灯具正常照明的常规供电部件,其一端连接220V市电、另一端输出光源所需要的电压电流为电源模块的常规功能;另外,本领域公知的是,通常的电源模块均具有允许使用的特定电压和电流,即额定的输出功率,而对于LED灯具来说,提供稳定的输入功率能够保证LED灯的亮度均匀并延长使用寿命,因此为了保证对比文件1中经连接后的塑胶灯珠条中各个LED灯珠的光源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电源模块的功率固定,并根据灯具所需要的功率选择多个电源模块进行组合连接以获得所需功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灯具领域中,绝缘的软性电路板因其具有较好的弯曲性、且弯折后电路不易受损而广泛应用于LED灯具中用以连接LED电路,因此为了提高对比文件1中整个灯珠条的弯曲性及可重复利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绝缘的软性电路板替代其中的金属条或金属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产生的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柔性塑胶灯珠条之间通过多种规格连接头进行拼接,所述柔性塑胶灯珠条与连接头之间可通过插拔、卡扣、螺旋等多种连接方式连接在一起,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采用连接头以不同的接插方式将多个灯珠条连接成需要的样式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为了方便多条相互连接的灯珠条内软性电路板的设置和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连接头将多个绝缘的软性电路板进行连接以形成各种串并联、混联电路,然后再设置外层的塑胶材料,而公母插和转接头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连接头,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源色温可选配的远程荧光粉结构LED灯(参见说明书第[0018]至[0021]段、附图1-3),该LED灯包括一LED芯片散热器一体化灯珠2,所述一体化灯珠2上表面中心部位具有一芯片发光杯腔3,所述芯片发光杯腔3内金属表面上固定芯片1,芯片与电路正负极相连;所述LED灯还包括一可与芯片发光杯腔3外壁通过旋接固定的可拆卸的圆环4,所述圆环4为金属或非透明性塑胶材质,圆环4中心为一圆孔,所述圆孔直径与所述芯片发光杯腔3外直径相同,所述圆孔上部安装有一塑胶透镜,所述塑胶透镜为塑胶荧光透镜,所述LED灯还包括一二次配光透镜5,所述二次配光透镜5可以是包括任何形式的形状及发光角度,与圆环4中心的透镜紧密对接,其二次配光透镜5外壁内圈与一体化灯珠2通过旋接固定,从而使芯片能够发出所需要的色温色谱的光。
其中,一体化灯珠2构成一体化光源,从图1看出,二次配光透镜外壁内圈与灯珠旋接固定,即构成与散热器尺寸相匹配的旋接式可更换透镜,装有塑胶荧光透镜的圆环4与芯片封装分离,构成可更换的荧光粉镜片,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也使LED灯发出所需要的色温色谱的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体化灯珠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条形模组灯条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灯具领域中,金属膜片状材料与塑胶膜片状材料相同,均是常见的用作灯具框架的柔性可弯曲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从对比文件1的图2和3看出,塑胶条包裹内层的金属条或金属片,由此塑胶条起到了绝缘作用的同时也起了包覆作用,而金属条或者金属片也是电路连接件的一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框架组件将电路连接件包覆的技术特征,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包覆的具体等灯具部件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框架组件包覆灯具部件以简化灯具结构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为了进一步简化灯具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包括光源模块、电路连接件以及电源模块在内的灯具部件均包覆在框架构架内;2)对比文件1虽然记载了“每个灯珠可以根据装饰需要,卡入装饰塑胶灯罩,装饰塑胶灯罩形状多样化,颜色五颜六色”,同时也记载了“可弯曲条形模组灯条也可以单独按照明需要形状弯曲成所需要的灯具,无需添加灯具外壳”(参见其说明书第[0022]段),即该灯条可独自形成灯具,不需要额外的灯罩;另外从上述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的塑胶灯珠条1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可任意切割弯曲定型,包裹其中作为电路的金属条或金属片以及作为光源模块的灯珠,形成封闭结构,其上设有可插入灯珠的槽或孔,由此可见,该柔性塑胶材料可以作为灯条的外壳或外罩使用,且由于形成的密封结构,省略了对电路的密封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的灯条1外层的柔性塑胶材料对应本申请的框架构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特征“框架构件”; 3)在对比文件1中,塑胶灯条可弯曲成任意形状,彼此之间通过连接头进行拼接,从而达到LED灯珠的任何形状组合排列,即同样提高了灯具组成部件的适应性,实现了一种通用、任选、任换的模块化灯具的有益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一体化光源模块中的可更换透镜的功能进行了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二次配光透镜5可以是包括任何形式的形状及发光角度,即能够改变LED灯及由其构成的灯具的外形,也能够改变光线的出射角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和5分别对光源模块和框架构件的配置方式进行了限定,其中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2):从图2看出,若干个LED全金属灯珠4插接到一个塑胶灯珠条上,构成整体光源模组;然而为了丰富光源模组的样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单个灯珠与一个塑胶灯珠条相配置,已构成单一光源模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光源模块的拼接方式进行了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柔性塑胶灯珠条之间通过多种规格连接头进行拼接,如“一”型、“L”型、“T”型、“十”型等。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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