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分析试剂盒用外壳、标本分析用试剂盒、标本分析装置及标本分析装置的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标本分析试剂盒用外壳、标本分析用试剂盒、标本分析装置及标本分析装置的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6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49265
优先权日:2012-08-31
申请(专利)号:201310390989.7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五常医疗保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冉小燕
国际分类号:G01N2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90989.7,名称为“标本分析试剂盒用外壳、标本分析用试剂盒、标本分析装置及标本分析装置的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英佛皮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五常医疗保健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12872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页、说明书附图第1-30、32-4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31页,以及2017年03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影像拍摄部,其用于拍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具备的识别代码及标本注入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进行反应的标本反应结果;以及
主体部,其供所述影像拍摄部加装;
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针对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标本反应结果进行重复拍摄,
其中,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影像拍摄部根据因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移动而造成的位置变化,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传感器,其根据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位置,提供关于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与否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包括第1传感器及第2传感器,其提供各个信号,使得所述影像拍摄部分别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及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一侧端依次与所述第1传感器及所述第2传感器接触,借助于所述影像拍摄部体现所述识别代码及所述标本反应结果的拍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未注入标本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传感器,其提供关于是否拍摄所述未注入标本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具备的识别代码及所述未注入标本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注入所述标本的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包括第1传感器及第2传感器,其中,所述第1传感器提供所述影像拍摄部的关于所述识别代码的拍摄信号,所述第2传感器提供关于所述 标本的注入的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根据所述第2传感器的信号,当所述标本注入完成时,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的标本反应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还包括:
控制部,其随着从所述传感器接收第1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
随着从所述传感器接收第2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反应区域,
基于对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拍摄图像,分析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信息,并且
基于对所述反应区域的拍摄图像及所述识别信息,分析标本反应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以所述拍摄的识别代码为基础,判断所述识别信息是否被识别,
当所述识别信息未被识别时,输出错误提示消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基于所述拍摄的识别代码,当所述识别信息未被识别时,存储根据所述第2感知值拍摄的所述反应区域的图像,当接收随着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再插入而重新输出的第2感知值时,不执行对所述反应区域的再拍摄,使用所述存储的图像分析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中
控制部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第1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
基于所述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设置标本反应环境,并且
如果标本注入加装于所述插入部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则考虑所述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监测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第2感知值,开始所述标本反应环境的设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部在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位置是所述影像拍摄部能够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位置时,输出所述第1感知值。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本反应环境包括标本反应温度及标本反应时间中的至少一者。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经过所述设置的标本反应时间之前,当所述标本反应结果超出预先确定的基准值时,所述控制部告知超过所述预先确定的基准值。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中
控制部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感知值,以允许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注入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标本流入的反应区域,并基于对所述反应区域的拍摄图像,识别特定图案的存在与否。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特定图案包括因所述标本而发生的图案之外的图案,或包括因流入所述反应区域的异物而发生的图案。
20. 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传感器部,其用于感知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位置;
影像拍摄部;以及
控制部,其根据预先确定的基准,选择包括第一模式及第二模式的多个模式中的一者,
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预先确定的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分析用试剂盒的反应区域及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中的至少一者,
根据所述选择的模式,基于所述拍摄的反应区域的图像及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图像,分析标本反应结果,
其中,第一模式是其上显示标本反应结果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被分析的模式,
其中,第二模式是未注入标本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注入标本以分析样本反应结果的模式。”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标本分析试剂盒代替对比文件1的测试带;(2)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 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标本分析用试剂盒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测试带;(2)传感器部,其用于感知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位置;控制部,其根据预先确定的基准,选择包括第一模式及第二模式的多个模式中的一者,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预先确定的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分析用试剂盒的反应区域及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中的至少一者,根据所述选择的模式,基于所述拍摄的反应区域的图像及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图像,分析标本反应结果,其中,第一模式是其上显示标本反应结果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被分析的模式,其中,第二模式是未注入标本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注入标本以分析样本反应结果的模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影像拍摄部,其用于拍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具备的识别代码及标本注入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进行反应的标本反应结果”修改为“影像拍摄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影像拍摄部用于拍摄被布置在试剂盒上的识别代码以用于分析标本和反应区域”,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主体部,其供所述影像拍摄部加装”修改为“主体部”,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针对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标本反应结果进行重复拍摄”修改为“其中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反应区域”,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所述试剂盒沿着所述试剂盒的长度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在所述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所述试剂盒;”及“控制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通过使用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的图像,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来提供第一信号,所述传感器部在第一距离处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来提供第二信号,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2)删除了权利要求3-5,7,9,11,12,15,18,19;(3)将权利要求6中特征“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未注入标本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修改为“所述控制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试剂盒的反应区域,以便检测是否已经注射了标本”,将权利要求8中特征“所述传感器包括第1传感器及第2传感器,其中,所述第1传感器提供所述影像拍摄部的关于所述识别代码的拍摄信号,所述第2传感器提供关于所述标本的注入的信号”修改为“所述第二传感器是在所述插入孔的远端处,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将权利要求10中特征“还包括控制部,其随着从所述传感器接收第1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随着从所述传感器接收第2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反应区域,基于对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拍摄图像,分析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信息,并且基于对所述反应区域的拍摄图像及所述识别信息,分析标本反应结果”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程度,并且通过使用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的图像”,将权利要求13中特征“控制部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第1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修改为“所述控制部”,将权利要求14中特征“第2感知值”修改为“第二感知值”,将权利要求17中特征“所述控制部告知超过所述预先确定的基准值”修改为“所述控制部告知标本反应结果超过所述预先确定的基准值”;(4)将权利要求20中特征“传感器部,其用于感知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位置;影像拍摄部;以及控制部,其根据预先确定的基准,选择包括第一模式及第二模式的多个模式中的一者,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预先确定的感知值,通过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分析用试剂盒的反应区域及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识别代码区域中的至少一者,根据所述选择的模式,基于所述拍摄的反应区域的图像及所述识别代码区域的图像,分析标本反应结果,其中,第一模式是其上显示标本反应结果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被分析的模式,其中,第二模式是未注入标本的试剂盒被插入并随后注入标本以分析样本反应结果的模式”修改为“主体部;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所述试剂盒沿着所述试剂盒的长度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在所述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所述试剂盒;第一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 离,以及第二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试剂盒的插入方向被布置;影像拍摄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以及控制器,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第一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基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来接收和分析所述试剂盒的识别信息,基于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图像,并且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程度”;(5)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为了标本的准确分析,标本分析装置可以包括影像拍摄部,影像拍摄部可以根据因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在主体部的插入部内的移动而造成的位置变化,依次拍摄识别代码和标本反应结果”,可以看出标本分析装置所包括的影像拍摄部实现了标本的准确分析,因而能够使小型化及简便化实现最大化。(2)本申请中包括传感器部,通过检测试剂盒插入的距离来提供信号,对比文件1的成像探测器没有像本申请中的影像拍摄部那样根据位置变化来拍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其中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反应区域;以及其中,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权利要求10中增加的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以及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4、10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 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克服了前述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10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试剂盒替代测试条;(2)传感器部,通过检侧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来提供第一信号,所述传感器部在第一距离处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来提供第二信号,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3, 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 5-9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试剂盒替代测试条;(2)第一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以及第二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试剂盒的插入方向被布置;控制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第一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程度。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修改为“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修改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删除权利要求1中特征“其中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反应区域;以及其中,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删除权利要求4;将权利要求10中特征“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修改为“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将权利要求10中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修改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部;
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所述试剂盒沿着所述试剂盒的长度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
在所述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所述试剂盒;
影像拍摄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影像拍摄部用于拍摄被布置在试剂盒上的识别代码以用于分析标本和反应区域;以及
控制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通过使用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的图像,
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来提供第一信号,所述传感器部在第一距离处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
所述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来提供第二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
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影像拍摄部根据因所述标本分析用试剂盒的移动而造成的位置变化,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拍摄所述试剂盒的反应区域,以便检测是否已经注射了标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
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 程度,并且
通过使用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的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
基于所述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设置标本反应环境,并且
如果标本注入加装于所述插入部的标本分析用试剂盒,则考虑所述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监测所述标本反应结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部随着从所述传感器部接收第二感知值,开始所述标本反应环境的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本反应环境包括标本反应温度及标本反应时间中的至少一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经过所述设置的标本反应时间之前,当所述标本反应结果超出预先确定的基准值时,所述控制部告知标本反应结果超过所述预先确定的基准值。
9. 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主体部;
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所述试剂盒沿着所述试剂盒的长度沿插入方向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
在所述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所述试剂盒;
第一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以及第二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试剂盒的插入方向被布置;
影像拍摄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以及
控制器,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
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第一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
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
基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来接收和分析所述试剂盒的识别信息,
基于从所述识别代码的被拍摄图像获取到的识别信息来分析所述反应区域的被拍摄图像,并且
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程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特征“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通过上述特征,实现了通过一次标本投入,便能够同时分析标本的多重特性,且从投入孔引入的标本可以分别渗入到不同的反应片中而不会相互干扰。而对比文件1的测试条114中没有投入孔(参见对比文件1图1),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考虑在对比文件1的测试条114中添加多个投入孔,但系统的结构不允许这样,因为没有相应的反应区域。(2)权利要求中特征“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来提供第一信号,所述传感器部在第一距离处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来提供第二信号,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将上述功能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分析系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在对比文件1中测试条114被缠绕并且不能如权利要求1中那样插入到主体中。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 年0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 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页、说明书附图第1-30、32-4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3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31页。
(二)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通知书曾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其中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反应区域;以及其中,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权利要求10中增加的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以及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于权利要求1、4、10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
①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 “其中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具有时间差的预定时间间隔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和所述反应区域;以及其中,如果标本反应结果可在所述预定时间流逝之前被得到,则停止影像拍摄部的操作”,删除了权利要求4。即删除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技术特征以及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
②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修改为“试剂盒,包括:在所述试剂盒的表面上的识别代码以及反应区域;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具有宽度和长度”,将权利要求10中特征“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修改为“试剂盒,包括:反应区域以及识别代码;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所述试剂盒被插入到所述主体部中”。上述权利要求1,10修改后的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8页最后1段至第9页第2段,第9页倒数第3段,第10页第1段,附图1-4)。
③将权利要求1、10中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修改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将权利要求10中特征“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修改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上述权利要求1,10修改后的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参见原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3页第6-8段)。
并且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其他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均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缺陷。
(三)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鉴定体液中葡萄糖的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78]段,附图1-10):分析系统110(参见附图4,必然具有主体部)包括测试条154,在测试条154的表面具有包含加密形式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编码118(相当于识别代码),以及引起分析物根据液体样本中的血糖份额的显色反应的分析区116(相当于反应区域),测试条154具有宽度和长度,测试条154沿着长度方向被插入引导部138(相当于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测试条154),探测器124,例如CMOS照相机(相当于影像拍摄部,且必然被安装于主体部中),用于拍摄编码118以获取包含在编码118中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174,评估单元144和/或控制装置146(相当于控制部)例如可以包括微处理器,其安装于主体部中(参见附图4),通过使用从编码118被拍摄图像获取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174来对分析区116拍摄的图像进行分析,由此实现对于血液样本的定量或定性分析尽可能大的准确性。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试剂盒替代测试条,试剂盒还包括: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2)传感器部,通过检侧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来提供第一信号,所述传感器部在第一距离处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所述传感器部通过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来提供第二信号,其中所述控制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传感器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同时分析标本的多重特性;(2)如何控制影像拍摄部对所需信息的拍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附图4):测试条154包括载体156,该载体156在前端具有施加区158(相当于投入部),在该施加区158处,可以将液体样本——例如血滴——施加到测试条154上。通过毛细力,该液体样本被输送到测试条154的分析区116,以便在那里引起分析物特定的根据液体样本中的血糖份额的显色反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快速、简便的检测某种或某类疾病的数个检测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间隔设置的测试条构成反应片,集成在具有多个投入孔的试剂盒中,从而构成多项指标联合检测(多联)试剂盒,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1]段):编码118包括二维编码域162,该编码域162可以同时被用作定位标记,从而作为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也可以设置单独的定位标记120作为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上述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布置为与分析区116相距预先给定的间距X,探测器124能够识别所有元素116、118、120,并因此可用于血糖测定、位置识别和对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评估。例如,探测器124识别编码118用于评估位置特定信息,生成用于驱动装置140的开始/停止脉冲。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探测器124配合定位标记实现了对于测试条的定位,并完成了对于识别代码和反应区域的拍摄,即探测器124实现了传感器对于测试条插入距离的检测和控制。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影像拍摄部不具备传感定位功能或分析装置不具备可控的驱动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外设置传感器部,以对试剂盒插入的距离进行定位,并依据定位信号控制影像拍摄部的动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传感器部的安装位置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传感器类型及定位需要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附图4):引导部138导致测试条154可以经过探测器124,在第二位置将编码118完全或部分地布置在探测器124的视场中,测试条154被进一步推入到分析系统110中,在第一位置中,测试条154的分析区116处于探测器124的视场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探测器124对于分析区116的拍摄。在此基础上,根据拍摄的结果来检测是否已经注射了标本是本领域的常规图像处理分析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探测器124配合定位标记实现了对于测试条的定位,即探测器124实现了测试条插入距离的检测和控制,控制装置146通过使用从编码118被拍摄图像获取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来对分析区116拍摄的图像进行分析,由此实现对于血液样本的定量或定性分析尽可能大的准确性。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影像拍摄部不具备传感定位功能或分析装置不具备可控的驱动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外设置传感器部,以对试剂盒插入的距离进行定位并给出相应的第一和第二信号,控制部通过相应的传感信号识别试剂盒插入的程度,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0058],[0078]段):载体156在前端具有施加区158,在该施加区158处,可以将液体样本例如血滴施加到测试条154上,在施加区158相对端处具有包含加密形式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编码118,所述信息包括浓度、批号等,该测试元件特定信息在分析方法步骤182中的测量时被一并考虑,从而给出分析的尽可能大的准确性(相当于考虑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监测标本反应结果)。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测试条具有施加区的基础上,在测试条插入标本分析装置后进行标本的注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检测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识别代码给出了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基础上,基于识别代码的识别结果,来设置标本反应环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对于标本反应环境的具体内容以及设置的起始时间点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试验参数设计,在设置的反应时间之前,当标本反应结果超出预先确定的基准值时进行告知同样是本领域为了提高检测效率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标本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鉴定体液中葡萄糖的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78]段,附图1-10):分析系统110(参见附图4,必然具有主体部)包括测试条154,在测试条154的表面具有包含加密形式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编码118(相当于识别代码),以及引起分析物根据液体样本中的血糖份额的显色反应的分析区116(相当于反应区域),测试条154具有宽度和长度,测试条154沿着长度方向被插入引导部138(相当于主体部中的插入孔,用于接收测试条154),探测器124,例如CMOS照相机(相当于影像拍摄部,且必然被安装于主体部中),用于拍摄编码118以获取包含在编码118中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174,评估单元144和/或控制装置146(相当于控制部)例如可以包括微处理器,其安装于主体部中(参见附图4),通过使用从编码118被拍摄图像获取的测试元件特定信息174对分析区116拍摄的图像进行分析,由此实现对于血液样本的定量或定性分析尽可能大的准确性。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采用试剂盒替代测试条,试剂盒还包括:投入部,在其底面上贯通形成有多个投入孔;反应片,分别对应于所述投入孔并且相互隔离地配置;(2)第一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以及第二传感器,其被安装到所述主体部中并且检测所述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所述第一传感器和所述第二传感器沿着所述试剂盒的插入方向被布置;控制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一信号从所述第一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识别代码,并且控制所述影像拍摄部以在所述第二信号从所述第二传感器被接收到时拍摄所述反应区域,通过所述第一信号和所述第二信号识别所述试剂盒插入到所述主体部的程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同时分析标本的多重特性;(2)如何感知试剂盒的位置并控制影像拍摄部对所需信息的拍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附图4):测试条154包括载体156,该载体156在前端具有施加区158(相当于投入部),在该施加区158处,可以将液体样本——例如血滴——施加到测试条154上。通过毛细力,该液体样本被输送到测试条154的分析区116,以便在那里引起分析物特定的根据液体样本中的血糖份额的显色反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同时、快速、简便的检测某种或某类疾病的数个检测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间隔设置的测试条构成反应片,集成在具有多个投入孔的试剂盒中,从而构成多项指标联合检测(多联)试剂盒,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1]段):编码118包括二维编码域162,该编码域162可以同时被用作定位标记,从而作为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也可以设置单独的定位标记120作为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上述位置特定信息的载体布置为与分析区116相距预先给定的间距X,探测器124能够识别所有元素116、118、120,并因此可用于血糖测定、位置识别和对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评估。例如,探测器124识别编码118用于评估位置特定信息,生成用于驱动装置140的开始/停止脉冲。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探测器124配合定位标记以及驱动该装置实现了对于测试条的定位,并完成了对于识别代码和反应区域的拍摄,即探测器124实现了传感器对于测试条插入距离的检测和控制。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影像拍摄部不具备传感定位功能或分析装置不具备可控的驱动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外设置第一及第二传感器,以对试剂盒插入的距离进行定位,并依据定位信号控制影像拍摄部的动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四)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应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并未引用对比文件1采用环形测试带114(对应于附图1)的实施例,而引用的是对比文件1附图4所对应的实施例,即采用矩形测试条154,推入具有细长导引部138的分析系统110中,该实施例具有与本申请更相近的结构及工作方式,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7]段,附图4):测试条154包括载体156,该载体156在前端具有施加区158(相当于投入部),在该施加区158处,可以将液体样本——例如血滴——施加到测试条154上。通过毛细力,该液体样本被输送到测试条154的分析区116,以便在那里引起分析物特定的根据液体样本中的血糖份额的显色反应。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测试条上设置样品投入部,而为了同时、快速、简便的检测某种或某类疾病的数个检测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多个间隔设置的测试条构成反应片,集成在具有多个投入孔的试剂盒中,从而构成多项指标联合检测(多联)试剂盒,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采用探测器124识别既包含测试元件特定信息同时又被作为定位标记的编码域162,实现了对于测试条的首次定位,并完成了对于识别代码区域的拍摄,随后基于编码域与分析区之间的预设间距X,控制驱动装置140的开始和停止,使得测试条进一步插入到分析区处于探测器124的视场中,即实现了对于测试条的第二次定位,并完成了对于分析区域的拍摄。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包含测试元件特定信息的编码域162不具备定位标记或探测器不具备相应的定位识别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其他的定位手段来检测试剂盒插入的第一距离以控制影像拍摄部对于识别代码的拍摄,如采用附加的传感器部来提供相应的距离信号;当样本分析装置不具备驱动装置,或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使装置小型化而舍去驱动装置时,也容易想到采用其他的定位手段来检测试剂盒插入的第二距离以控制影像拍摄部对于反应区域的拍摄,如采用附加的传感器部来提供相应的距离信号,这都是本领域为实现定位功能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所达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期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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