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扇的加工方法和风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的加工方法和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1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85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1239.1
申请日:2015-12-28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新力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张晓艳
国际分类号:B29C45/14,F04D29/26,F04D29/02,B29K70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1239.1,名称为“风扇的加工方法和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TWM492367U,公告日为2014年12月21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采用冲压方式加工所述风扇的叶片;
2)制造所述风扇的中心盘和加强环,并使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分别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
所述步骤1)和所述步骤2)之间还包括:12)在所述叶片上冲压凹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形成的所述叶片的厚度小于0.3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形成的所述叶片的厚度范围为0.1mm-0.3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2)具体为:
在所述叶片的根部冲压凹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为铝叶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具体为:
利用所述叶片作为模具的嵌入件,采用注塑或压铸的方式制造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并使所述加强环和所述中心盘分别与所述叶片注塑或压铸为固定连接的结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具体为:
采用注塑或铸造的方式制造所述中心盘,采用注塑或铸造的方式制造所述加强环,并使所述叶片采用铆合的方式分别与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固定连接。
8. 一种风扇,包括叶片、中心盘和加强环,所述叶片分别与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固定连接,并且所述加强环圈在所述中心盘外周,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扇为采用如权利要求1-7任意一项所述的加工方法制成的风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心盘为塑胶中心盘,所述加强环为塑胶加强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改为“直接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将“在所述叶片冲压凹槽”改为“在所述叶片的根部冲压凹槽”。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中扇叶本体装配在扇叶骨架上,扇叶骨架与轮毂为一体式结构,两者之间不会产生结合问题,对比文件2的核心发明点是提供与轮毂一体式连接的扇叶骨架,假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如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有关直接连接的方案,则需省去扇叶骨架,将扇叶本体和轮毂两者设置为分体,并使扇叶本体和轮毂直接相连,而两者直接相连会产生连接问题,与上述不产生结合问题的发明目的相悖;(2)对比文件2中扇叶本体安装于扇叶骨架,且扇叶骨架包裹扇叶本体的根部和底部边沿,扇叶骨架能够起到加强扇叶本体上根部的强度的作用,其没有在扇叶本体根部冲压凹槽以提高强度的技术需要,同时,对比文件2的发明目的是降低扇叶本体的厚度,假若在扇叶本体的根部冲压凹槽必然于降低扇叶本体的厚度不利;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风扇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采用冲压方式加工所述风扇的叶片;
2)制造所述风扇的中心盘和加强环,并使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分别直接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
所述步骤1)和所述步骤2)之间还包括:12)在所述叶片的根部冲压凹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的加工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叶片采用冲压加工,且在叶片根部冲压凹槽,中心盘和加强环分别直接与叶片固定连接;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风扇,其中有关风扇结构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步骤1)中加入“在所述叶片上设置第一连接结构”,在步骤2)中加入“使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固化为分别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相配合的第二连接结构的形式”。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风扇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采用冲压方式加工所述风扇的叶片;在所述叶片上设置第一连接结构;
2)制造所述风扇的中心盘和加强环,使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固化为分别具有与所属第一连接结构相配合的第二连接结构的形式,并使所述中心盘和所述加强环分别直接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
所述步骤1)和所述步骤2)之间还包括:12)在所述叶片的根部冲压凹槽。 ”
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冲压凹槽以提高叶片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在对比文件2明显具有降低扇叶厚度的需求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求的技术手段应是改进扇叶材质等不会增加扇叶厚度的技术方案,而无法获得结合上述会造成叶片厚度增大的冲压凹槽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中扇叶骨架与轮毂、静音环为一体式结构,不涉及相互配合的第一、第二连接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次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则认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扇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风扇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1-3):扇叶本体130(相当于风扇扇叶)为经由采用钣金加工而成的钣金件,所述叶片上设置第一连接结构(参见图3,叶片两端以及下沿与骨架连接,因此可视作第一连接结构),叶片制作完成后,置于模具内,并利用射出成型制程固定至对应的扇叶骨架120上,如此,用以制造扇叶骨架120的塑胶材质由于其流动性包覆作为扇叶本体130的钣金件,并在成型后稳固的结合至扇叶本体130(可知骨架两端对应区域必然分别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相配合的第二连接结构)。静音环140(其具有加强作用,相当于加强环)配置在轮毂110(相当于中心盘)外侧,扇叶骨架120、轮毂110和静音环140为一体成型,材质相同。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所述,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采用厚度较小的金属叶片”从而达到“既保证叶片具有足够强度,又利于提高风扇的风量和风压,能够改善风扇的散热性能”的技术效果,比较可知,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叶片采用冲压加工,且在叶片根部冲压凹槽,中心盘和加强环分别直接与叶片固定连接,且固化为分别具有与第一连接机构配合的第二连接机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扇叶的强度。
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了扇叶采用钣金方式成型,而由于冲压成型是一种常用的钣金加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改变金属片材的截面形状可以改变其受力结构,在金属片材应力集中、易发生变形的部位(例如扇叶根部)成型凹槽以达到加强作用,是金属加工领域常见的提高金属片材强度的手段,冲压是金属加工领域常用的加工方式,因而使用冲压手段在风扇上成型凹槽来提高叶片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叶片的固定方式,在“扇叶采用金属材质以降低厚度”的发明构思被公开的前提下,在成型时无论是采用骨架支撑还是直接利用注射成型将塑料件和金属件结合,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相应的,无论采用哪种连接方式,与金属件直接结合的塑料件上都会具有与上述第一连接结构配合的第二连接结构,具体来说,当采用骨架支撑结构时,第二连接结构就会位于支撑骨架上,而采用直接注塑将塑料件与金属件结合的方式时,第二连接结构就会位于与金属叶片接触的中心盘和加强环上,这样的位置设置是连接方式产生的必然结果,不涉及创造性劳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扇叶厚度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扇叶本体130的厚度为0.1mm(公开了厚度小于0.3mm和0.1-0.3mm的范围);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扇叶材质做了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公开了扇叶本体130的材质可以是铝合金;而铝是公知的价格低廉、质量较轻的金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加以选用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包含技术特征“采用注塑的方式……”的技术方案,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扇叶本体130作为模具的嵌入件,采用射出成型方式制造轮毂110和静音环140,而轮毂110和静音环140也通过骨架120与与扇叶本体130构成固定连接;对于包含技术特征“采用压铸的方式……”的并列技术方案,压铸成型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成型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压铸成型还是注塑成型。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参见上文,基于权利要求5的评述内容,采用注塑或压铸来制备中心盘和加强环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使用铆合的方式将中心盘和加强环与叶片连接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部件连接方式;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风扇,参见上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1-3):包括扇叶本体130、轮毂110(即中心盘)和静音环140(即加强环),扇叶本体130分别与轮毂110和静音环140固定连接,并且静音环140在轮毂110外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中有关风扇结构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当其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产品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中心盘和加强环的材质做出进一步限定,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轮毂110、扇叶骨架120和静音环140由塑胶一体成型(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在降低扇叶厚度的同时提高扇叶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诉求,而使用冲压手段在风扇上成型凹槽来提高叶片强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种手段并不会引起扇叶厚度增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纳冲压凹槽的方式增加扇叶强度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扇叶上具有第一连接结构,在“扇叶采用金属材质以降低厚度”的发明构思被公开的前提下,在成型时无论是采用骨架支撑还是直接利用注射成型将中心塑料件和金属件结合,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相应的,无论采用哪种连接方式,第二连接结构都位于与金属件直接结合的塑料件上,具体来说,当采用骨架支撑结构时,第二连接结构就会位于支撑骨架上,而采用直接注塑将中心塑料件与金属件结合的方式时,第二连接结构就会位于与金属叶片接触的中心盘和加强环上,这样的位置设置是连接方式产生的必然结果,不涉及创造性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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